摘要:我国银行保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银行保险业在拥有大量发展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银行保险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稳定发展。衡量银行与保险企业服务质量是否提升的关键因素就是客户的满意度。对于银行保险来说,要想提高服务质量则须将客户需求置于第一位,并采取各种方法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着各种不足,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银行保险的稳定运行。
银行保险伴随着经济一体化与金融服务的高度融合而出现,当前已经成为银行与保险业进军的新市场,是银行获得较高利润的新方法。当前,我国银行保险还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所以对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进行深入探索,明确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银行保险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银行保险业在拥有大量发展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银行保险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得到稳定发展。衡量银行与保险企业服务质量是否提升的关键因素是客户的满意度。对于银行保险来说,要想提高服务质量则需将客户需求置于第一位,并采取各种方法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着各种不足,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银行保险的稳定运行。
1、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1.1银行保险不能开展深层次合作
当前国内银行保险虽然已经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全面合作型市场主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方面的合作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合作只是针对数量极少的企业而言。对于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它们与银行的合作依然只关注销售代理方面的合作,而且针对这些保险公司来说,它们在与国内经济基础雄厚的银行进行比较时,其经济实力不相当,因此还不能在股权资金上开展密切合作。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水平依然有待进一步提升,二者采取的合作方法主要表现为销售协议的签订。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均不会超过一年的期限,由于短期协议对二者的影响不大,所以签订协议时存在着过于随意的问题,而且二者需要同时面对大量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冲击,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均为“多对多”过于宽松的方法,这种合作方式引发的问题是二者均同时存在大量合作企业,而且处于快速变化中。因此这种合作模式不会给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导致银行保险的生产经营上面临着诸多变数[1]。
1.2银行保险产品利润减少
由于采取兼业的代理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产品方面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多,而获得的利润不断压缩。在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不但承担着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任务,还是银行保险生产经营风险的主体。当前我国大量保险公司面临着银行保险带来的利润降低的经营风险。因此数量较多的保险公司已经着手改变自身业务,我国银行保险已经进入结构改革的新时期。在银行保险代理“1+1”模式取消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重新采取多对多的宽松管理方法。保险公司需要面临大量强有力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冲击,结合非排他合作方式的应用,因此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可与银行开展合作。二者协商的关键问题集中在手续费方面。当前,银行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快速上调,由于手续费短期内快速提升,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支出的成本不断增多,其在利润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多。在佣金上调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须支付更高的成本,对利润空间进行了再次压缩。在经营成本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有通过提升保费的方法才能维持现状,导致客户承担的费用过高,引发大量客户退保,对保险的保障功能提出了挑战。在收到的利润不断减少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日益萎缩,导致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不断下降[2]。
1.3银行保险产品过少
虽然在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退保问题,但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短期内出现大量、集中的客户退保,则会导致重大经营风险的出现,会对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造成保险公司严重亏损、偿付能力快速下滑等问题。假如保险公司出现的退保率比寿险精算制订的限额高,则会产生重大退保风险。退保风险不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还会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寿险公司属于自负盈亏的保险经营者,退保风险是其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由于寿险公司属于银行保险的经营者,所以虽然银行保险的退保率比个人代理途径的退保率要低,但个人代理途径的退保率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银行保险的退保率却极有可能出现剧烈起伏。尤其是在银行保险退保率达到最高时,则意味着大量投保人在短期内集中退保,会夺走保险公司大量的现金[3]。
1.4银行保险经营不规范
我国有关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兼业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保险代理兼业资格考试,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后才能营业。再有,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须同时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且上述二证必须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也就是要在出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经营。当前大量商业银行人员并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但工作人员依然在出售保险,甚至有的商业银行根本没有任何证件,有的商业银行即使取得了证件也不出示。在生产经营不规范的前提下,如果与客户不产生矛盾,那么则一切平安无事。但在大量银行保险产品销售的情况下,银行与客户不可能不发生各种矛盾,一旦出现各种矛盾,银行则须为自己存在的失误而承担责任,这种操作模式导致银行在保险业务运行中存在着操作风险。
1.5银行保险销售不合理
衡量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道德问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保险客户,二是银行保险手续费引发道德风险。当前,大量银行网点在销售银行保险产品时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比如,一味夸大投资型产品的投资收益数量,而不会告诉客户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各种扣除费用等。为了得到数量较高的手续费,银行工作人员会采取错误引导的做法使银行保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购买,从表面上看银行保险处于旺盛发展的阶段,但从细节上分析,银行保险客户也是为了获得最高利益,一旦他们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有误导自己的行为,他们就会对银行产生质疑,有的会立即脱离原有银行。银行只有具备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与稳定的客户才能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假如一家银行在误导客户的情况下导致大量客户离去,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选择与这样的银行进行合作。手续费在我国银行保险稳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一直认为保险公司是手续费大战的受害者,还认为保险在与银行合作时处于不利地位,一味提高手续费是为了帮助银行获得较高利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手续费过高是由保险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这些原因也会导致银行面临诸多风险。
2、我国银行保险稳定发展的对策
2.1银行保险要实行紧密合作
为了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稳定发展,在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下,实现银行保险二者密切合作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更新经营理念需要一定的流程,创新经营模式则须短时间内落实。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排他合作。保险公司可尝试与银行开展股权合作,创建金融控股集团是最为合理的合作模式。实行排他的合作模式可以帮助银行与保险公司脱离低级的佣金大战,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研发附加值更高的业务模式。在银行与保险公司股权合作当中,中国保监会推出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支持保险公司将资金投向当前还没有上市的商业银行股权。此政策属于为保险业与银行合作铺路搭桥,是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长期密切合作的重要举措,同时为保险公司有效拓宽了投资途径,消除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收益,将会在将来一定时期内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此政策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股权明确了方向,鼓励投资活动“在大力发展主营业务的同时,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时间较短,其还不具备坚实的根基,银行保险合作还没有脱离代理合作时期,但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空间[4]。
2.2增加银行保险产品利润
我国银行保险产品投资较高,保障内容较少,创造的利润不足。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法。第一,保险公司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虽然我国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投资类产品,但银行保险产品首先还须关注消费者的保障要求,这也是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再有,还须同时兼顾保险产品的保障性、储蓄性与投资性,及时创新保险产品,使保险充分展现自身分散风险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保险公司要着力开发与广大消费者需求相契合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终身保险等各类产品,还须主动宣传保险的保障功能,促使消费者意识到保险具有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从而达到大量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才能帮助银行保险提高产品利润。第二,保险公司还须开发银行保险合作新空间。当前,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集中在银行个人业务与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业务等方面,在公司意识到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工具以后,公司通过为职工购买保险来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因此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针对企业团体而言的,被保险人不需要参加体检,而且团体保险费用不高,保险公司不需要与每一个被保险人接触。因此银行销售团体保险更为合理,这种方法也是保险公司开拓新业务的良好时机,在拥有大量团体客户以后,银行保险产品创造的利润必然会增多。
2.3银行保险要重视开发新产品
只有及时研发与银行柜台销售相契合的保险产品才能保证银行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在开发新产品过程中,银行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不能将开发新产品的责任与任务完全交给保险公司来承担。银行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拉近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比较,其具备与广大客户接近的机会与时间,因此银行是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的最佳部门。及时将收集的客户需求上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需求及时创新产品设计,为客户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再有,银行对自身业务的运行比保险公司更加熟悉,对于银行部门来说,他们更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更明确哪一类保险产品适合在银行销售。银行只有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二者在银行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共同付出不懈的努力,将产品的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实现完美结合,开发出的此类产品必然能够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同,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利润。
2.4监管银行保险的生产经营
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所以必须监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首先要监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管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问题与银行的过度销售问题,尤其要严格监督银行在销售分红型短期保险产品时的行为。再有,监管部门可支持银行保险开发时效较长的银行保险产品,鼓励其进行产品创新。一旦发现由于银行保险业务运行受阻而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下降的情况,保监会则须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停止经营银行保险业务并为其整改制订时间,务必要在损害行为出现前实现准确控制,防止广大投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受损[5]。
2.5合理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过程
为了及时解决银行在银行保险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对银行代理保险营销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规范化与科学化。此过程不但包含银行柜台的产品销售过程,而且也涉及银行的营业执照、兼业代理人的资格、委托书、协议签证、保险经营人员的资格证等。采取以上管理方式,一旦出现矛盾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区分银行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责任,防止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当前,需要银行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是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短缺问题与出示证件经营问题。银行还须在各个网点柜台上明确专门的代理人员,设置专门的代理专柜,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操作规程与宣传内容相一致,及时转变过去较长时期内采用的每一个人均须承担销售任务、每一个人均须推销保险的方法,使客户购买保险过程中做到清楚明白,在完全掌握保险内容后享受代理保险服务,达到满意而来、满意而归的效果。
3、结语
我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上各种建议。但解决上述问题不可能采取完全一致的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必然还会出现新问题。本文认为,我国银行保险在保险公司、银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实现健康发展,在不远的将来,我国银行保险将会迎来快速崛起的春天。
参考文献:
[1]王竹.银保监管融合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9(12).
[2]周春志,王莹.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的优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9(10).
[3]刘军丰.银行系寿险公司转型的难点与对策[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3).
[4]柏倩颖.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08).
文章来源:陈柳玲.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和问题分析[J].商展经济,2021(13):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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