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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渠道洗钱风险探究及监管措施

  2021-08-20    8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猛。作为保险双方的联系纽带,它既是保险销售、客户服务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发现可疑交易的重要防线。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其洗钱风险亟待重视。通过对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产品风险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渠道洗钱风险的探究,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 保险中介
  • 反洗钱
  • 监管
  •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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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发展现状


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内部分工的产物,也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主要分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政等渠道)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营销员)三类。

(一)市场规模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分工日益精细,保险产销分离成为趋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数量看,截至2020年末1,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640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超300万人。同时,从近10年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总体情况看(见图1),保险中介是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且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多年来都超80%。例如,截至2020年2季度保险中介渠道签单保费达2.38万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87.03%。可以说,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与反洗钱工作的联系

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是反洗钱核心义务之一。在当前分工下,保险中介具有较大市场份额和直面客户的特性,其作为保险销售重要渠道,也是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发现可疑交易的首道防线。因为作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者,保险中介会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收集客户信息例如身份、职业、联系方式等,并将其移交给保险公司留存、分析、监测。可以说,保险中介会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落实成效。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及保险交易隐蔽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成为了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保险渠道,其洗钱风险监管亟待重视。例如,《上海证券报》2020年4月报道2,银邮代理等三类保险中介渠道易被不法分子借以洗钱(见图2),2019年涉案金额达20.9亿元。

图1近10年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占比


二、保险中介洗钱风险分析


(一)理论分析

1.委托代理理论

图2 2019年三类保险中介渠道被利用洗钱情况

委托代理理论衍生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主要研究社会分工细化下的契约关系。由行为主体间利用一种书面或口头的契约协议,授权达成某种/某些服务并提供相应薪酬的行为。经济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样的委托代理行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双方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

以保险中介为例,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中介机构作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者,会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收集例如身份、职业、联系方式、缴纳保费等客户信息,并将其移交给保险公司留存。保险公司以此为据进一步进行客户身份调查、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等工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险中介机构所移交的信息是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其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主动性不高,常常“懒政”“怠政”,甚至协助不法分子隐藏真实身份,由此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洗钱风险。

2.竞争理论

现代生活中,竞争与合作往往并存。竞争理论是研究市场有限容量下的价格、要素、厂商竞争形成的一般均衡。熊彼特(1921)认为竞争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应采取动态分析方法,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开创性地提出了动态竞争理论。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经历从小变大,行业竞争加剧的过程。一方面,多数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模小,内部同质化竞争严重。部分弱小机构可能受利益驱动在销售环节放松客户身份识别,甚至为非法资金进入保险市场、非法转移资金提供机会。另一方面,在保险产销分离趋势和尚未完善诚信体系条件下,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易诱发保险中介机构的“逆向选择”,继而背离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进行寻租套利,增加保险交易成本和风险。

(二)实践分析

1.从业人员意识薄弱易滋生道德风险

一方面,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主业”在于保险产品营销,其广泛应用人海战术,从业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且流动性大,对反洗钱法规制度学习培训不够。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2020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数据显示,现有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下学历人群占比73.16%,1年以内的从业人员占比高达30%。另一方面,目前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其对客户尽职调查主动性通常不高,难以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这可能导致从业人员受业绩压力不严格开展身份核查,甚至虚假串通、隐匿资金购买保险产品,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2.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隐藏洗钱风险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也暴露了行业存在的短板。银保监会《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挪用截留保费、编制虚假数据、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等市场乱象作为整治重点。梳理274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处罚公开数据3看,当前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处罚原因表现在,一是违规返利销售,从而导致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串通,导致发生虚设业务、虚增费用、虚开发票、虚假理赔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而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利用中介业务、中介渠道进行弄虚作假、销售欺诈、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这些违规经营漏洞都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继而给市场注入黑钱。

3.反洗钱内控管理不足存在操作风险

从机构代理关系看,保险中介机构是寻找客户、识别客户、发现可疑的重要环节。但当前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内控机制还不健全,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一方面,从天津市59家法人保险中介机构调研情况看4,超过80%机构存在生搬硬套法条、反洗钱履责与实际业务割裂的问题;岗位职责集中在财务或办公室人员,未明确营销人员的反洗钱责任;99%机构未建立监测系统,仅靠人工排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从2019年监管处罚公开数据看,因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被处罚机构达12.41%,保险中介机构内控管理不足可见一斑。加之没有统一的行业操作规范,各中介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保险代理填报、信息记录保存、档案资料移交等方面内控要求存在差异。

4.保险种类设计复杂暗含产品风险

目前,各保险种类繁多,产品设计特性不一(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灵活、可保单贷款等)。实践中,如果一款保险产品具有较高价值、流动性强、解约成本低、资金可容纳量大等特点,那么这款产品就可能比较能够满足洗钱分子的需求。《上海证券报》2020年4月报道,保险业协助各级公安、司法、监察机关等查证涉嫌洗钱案件937件中,人身险类风险较高,涉案金额占比99.5%,且集中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产品,涉案金额占比66.5%。因此,保险中介在代理多种保险产品时,若不了解保险产品特性和风险,可能会在销售投保、退保环节放松警惕,控制不好洗钱风险“进口关”“出口关”。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督导中介内部履责,健全工作基础

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等政策宣传教育,深入督导保险中介机构履责。一是要求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合规考核和倒查追责的导向,重构业务流程要求,改进制度虚设、浮于表面、违规经营等问题;二是指导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定岗定责定人明确职责范围,树立全员反洗钱的理念;三是引导中介机构加强科技应用保障,适时开展系统建设,提升数据监测和人工排查效率;四是统一行业准则,减少各中介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保险代理填报、信息记录保存、档案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差异。

(二)依托保险公司抓手,传达监督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也可依托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中介风险监督。因为保险公司在中介机构选择、协议条款谈判等方面相对强势,且建立了成熟的反洗钱工作模式。监管部门可依托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传递监管意图,继而督促中介渠道反洗钱履责。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代理合作初期,强化中介渠道合规性审查,规范个人代理营销程序,将洗钱风险防范融入业务培训;二是要求保险公司细化中介渠道展业档案,做好客户尽调、信息保存、交易分析等代理工作留痕,落实反洗钱核心义务;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的考核问责和分类评级,促动保险中介注重合规风险。四是督导市场合作竞争,保险公司要积极顺应产销分离时代趋势,聚焦保险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督导中介机构动态竞争,维护行业上下游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维度协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

一是完善法规口径。由于当前我国保险中介由银保监会审批,而反洗钱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主管。建议加强双方沟通协调,统一法规口径改进监管分散情况,明确保险中介反洗钱工作监管要求。二是共享信息资源。利用双方在准入审批、日常经营管理、违规处罚情况、反洗钱监督检查等维度信息,畅通共享渠道,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三是整合检查力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工作调研、专项行动,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利用保险业协会、反洗钱协会开展保险中介机构自我约束和培训教育,增强其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我国保险中介渠道反洗钱工作处于初始阶段,政策舆论引导的重要性凸显。建议进一步丰富宣教形式与内容,营造浓厚履责氛围:一是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网点、报刊、会议座谈、微信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法规政策、行业风险形势、反洗钱实操要求,剖析曝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打击洗钱犯罪舆论导向;二是加强保险中介行业反洗钱培训,开展覆盖营销人员在内的多层次人员学习教育,建立健全从业资格考试评估体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防范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淑彦.保险中介的严监管时代[N].中国保险报,2019-05-28.

[2]张光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业,2019(26).

[3]唐成金,唐思.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J].西南金融,2017(2).


文章来源:魏金浩.保险中介渠道洗钱风险探究及监管对策[J].河北金融,2021(0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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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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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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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001-4489

国内刊号:11-1033/F

创刊时间:1984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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