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台风、暴雨、干旱等自然灾害在我国发生的频率比以往有所增加,这不仅给人类自身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农业方面带来难以补救的巨大打击。如,最近河南发生特大暴雨,导致全省1048.5千hm2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527.3千hm2,绝收面积198.2千hm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养殖业方面,畜禽死亡1114万头只,圈舍损毁639万m2。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后,有些农户由于事先参与了农业保险,损失能够得到减少,但有些未参保的农户却损失惨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业保险在灾难来临时的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农业保险就是农民的定心丸,在出现自然灾害、病虫害、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农户至少可以把成本收回来,减少农民收入的波动,降低巨灾对农民正常生活的影响,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亟待改善,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加强对农业保险方面的支持力度。
1、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领域已经有了十分完善的保险体系,而农业保险方面却起步较晚,近年才逐渐兴起,尚未形成非常成熟的发展模式,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和普及仍任重道远。而国外一些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由于发展、起步比较早,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如美国的政府主导性农业保险、法国的民办公助型农业保险、日本的互助合作型农业保险及印度的重点承保型农业保险等[1],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方面都各具特色,其中也有一些共性经验值得我国深思和借鉴。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合作建立的模式,即由中央财政保证保费补贴、政府支持、保险公司为主进行经营的模式[2]。自2007年启动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逐年上升,有效地促进了农业良性循环发展,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和保障农民稳定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政策性农险迈进加速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3]。据市场数据统计,202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4.93亿元,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为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注入能量[4]。经过近些年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补贴等政策的作用下,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业务量不断上升,总体上发展良好。然而,在农业保险逐渐发展的背后,还有很多潜在的问题,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2、国外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2.1美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美国农业保险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现如今处于高度成熟阶段,农业保费的规模位于世界前列。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随后又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食物、农场及就业法案》、《农业提升法案》等法律[5],农业保险的地位在这些法律中不断地得到提升。美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比较大,商业保险公司一旦承揽政策性农业保险,则会收到政府提供的20%~25%的财政补贴[6]。对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也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及免税等政策,以此来鼓励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更多地去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美国的巨灾保障体系十分完备,保险公司将分配到各州各基金自留业务的累积承保损益的6.5%分拨给政府,政府将累积承保收益的1.5%返还给在高风险州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从而避免了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后缺乏给予农户补偿、赔付的能力[7]。
2.2法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十分健全,而且实施的比较早,从20世纪起,就先后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农业指导法》、《农业损害保证制度》、《保险法典》、《农业保险法》等法律,从最初明确农业保险法律地位开始,不断地进行细化和完善,一直涉及到农业保险的理赔、保险责任等具体层面。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也是很大的,最高补贴达到了65%[8],政府对于农业保险并不是以盈利作为最终目的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免税政策,鼓励广大农民参与保险。农民只需要缴纳保费总额的20%~50%,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9]。与此同时,农业保险业务的覆盖面十分广泛,不但覆盖了种植险、养殖险等类型,还包含了农民人身险、农场财产险等,给农民带来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组织,这些组织和机构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给农民提供更好的农业保障而成立的,这些组织和机构在法国的农业保险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2.3日本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日本在农业保险制度上十分健全,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就出台了《牲畜保险法》,此后又陆续出台《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共济基金法》等法律,在此过程中,很多法律又进行了整合、修订[10]。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已基本形成了共济制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不断地对这一模式进行发展和完善,一直沿用至今。与此同时,日本采用了再保险的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使赔付风险得以分散,在面临有大额资金需要赔付时,可以有效缓解保险经营者的压力。在日本,农业保险的种类已基本覆盖各个方面的农业生产类型,包括农作物、畜牧、果树、田间作物。此外,日本还设立了强制性的农业保险项目,如果种植面积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尤其是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则农户必须要参与保险,这种措施既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又提高了民生类农产品抵御风险的能力[11]。
2.4印度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印度作为农业大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印度在20世纪40年代,首次提出了农业巨灾保险计划,后来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渐发展成了在全国性的农业巨灾保险计划[12]。在20世纪70年代,印度颁布了《早期个体化农业保险》,但在当时,这只是一部实验性的法律,涉及的规模比较小,保险制度还并未成熟,直至20世纪80~90年代末期,又相继颁布了《农作物综合保险计划》、《国家农业保险计划》等法律,此时才逐渐形成了成熟的农业保险制度[13]。在印度,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占据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制度,而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的经营业务。现如今,印度在农业保险运营方面分为4个层级,分别为中央政府农业部、农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机构及其代理人,这4个层级相互配合、协调,共同维护了当地农业保险行业的秩序,促进了农业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14]。
3、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3.1参保人方面
由于农民每年的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而且绝大部分收入需要用于家里老人的养老费和孩子的上学费等,很难再拿出一部分钱去用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支出上。还有一部分农民虽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出自各种各样的担忧,如发生灾情后,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不能足额赔付等,最后望而却步。此外,很多农民对于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并不是很强,往往对于人身健康险更加感兴趣。
3.2保险机构方面
保险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很多,部分保险机构对于农业保险的保费制定得很高,但保额却很低,而且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够规范,很多业务员只是为了完成自身的业绩,而忽视整个投保过程中,应该给予农民耐心和优质的服务。此外,在农业保险的业务上也不够创新,农业保险种类上不够丰富。
3.3政府方面
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上还不够大,目前仍有很多农民不熟悉、不了解这项业务,使得农民不敢参与自己所不熟知的领域;而且,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优惠力度不够大,使得整个行业发展的不够迅猛。此外,在农业保险法律方面,相关条例、制度有所欠缺,尤其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4、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缓慢主要与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专业人员、宣传、农民收入、保险覆盖面以及国家给予保险公司的优惠力度等方面有关。基于以上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4.1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是否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应该尽快多出台一系列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要涉及到保费、赔付、业务范围等具体层面,并且不断调整和完善,这样才能使农业保险业务有序、稳步地推进下去,使整个行业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规范,农民有了法律的保障,也自然会更加放心。
4.2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有足够多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目前,我国从事农业保险领域的人员数量较少,且专业素养参差不齐,这一点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我国涉农专业的高校可以更多地开设以农业保险为方向的课程,培养更多相关专业的人才,并投入到社会当中,积极为农业保险行业作出贡献。
4.3提高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在发达城市,农业保险的普及率相对较高,但是在经济落后的城市中,普及率远远降低,很多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十分欠缺,很多农民都是在遇到灾难受损过后才逐渐了解农业保险这一概念,可是为时已晚。对此,政府应该向落后地区的农村多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大力普及和宣传农业保险方面的概念。
4.4降低农业保险费用
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很低,农业保险公司对于这部分地区应该相应调整、降低保费,这样才能促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促进落后地区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4.5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小也是导致这个行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农业保险公司应该多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覆盖面,尤其应该多去了解和考虑农民的具体需求,以此来制定贴近农民意愿的保险产品,并根据当地的自然灾害发生特征,因地制宜,相应调整保险的覆盖面。此外,保障金额相对较低也是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保险水平,提高保额,以此消除农民参保的顾虑。
4.6提高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目前对于农业保险业务是免征印花税和营业税的,但是对巨灾风险准备金并没有优惠,可见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还不够大,这也是有些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原因之一。因此,国家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农业保险机构更多的优惠,以此来引导更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进入市场,进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15]。
5、结语
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层面应该确立相应的牵头组织,加强政府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机构在自然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成立更多优质的农业保险公司;同时,保险行业自身也要实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建立普惠性的农业保险体系,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早日实现从单一灾害补偿功能到帮助政府增强社会管理职能的跨越、从传统化向科技信息化农业保险的跨越、从较低保障水平向较高保障水平的跨越,从而增加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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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红,李晶晶.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基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趋势[J].山西农经,201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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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韧,匡祎琦,农通理,等,我国农业保险空间格局动态演变及收敛研究[J].经济地理,2021,41(07):16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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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李冬莹,肖洋.浅谈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存在问题与建议[J].农业与技术,2021,41(17):17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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