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时代,随着互联网与传统商业的融合,出现了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产品、信息化金融机构等具有互联网特性的金融服务形式。新的交易形式对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解决,有关部门应尽快针对互联网经济制定专门的税收管理政策,才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分析互联网涉税交易的特征,探讨互联网经济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提出完善互联网经济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是信息化网络时代产生的新型经济现象,目前发展阶段包括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网络广告、即时通信、网络娱乐与网络游戏等类型。[1]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更多地依赖网络,从国民经济架构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扩大消费需求的新渠道。目前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部分互联网经济活动较低的准入门槛导致营商环境风险明显提升。[2]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难以适应互联网经济的税收征管要求,互联网经济交易模式的改变对加强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冲击。互联网经济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纳税征信角度而言,将会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面对互联网税收征管的新挑战时,必须构建税收政策与管理的新战略,以规范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涉税交易的特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国内互联网普及率为59.6%,网民规模达到了8.29亿,其中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3.94亿,接近网民总数的48%。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如何将税收和互联网思维相互融合,推进税收征管模式创新是目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目前“互联网+”的商业模式覆盖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典型交易模式包括服务众包、互联网医疗平台、个人社交平台、音频分享平台、直播等。互联网平台创收的主要业务包括会员费、广告费、交易提成、排名竞价等。互联网经济中涉及税务问题的交易有几点共性的特征:一是信息传输速度快,生产要素成本低。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十分迅捷,企业生产效率也大大提高,且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经济主体。二是经济结构扁平化,经济要素互通互享。互联网具有海量用户,突破了空间和时间限制,模糊了经济要素之间的开放网络关系,压缩了经济结构层级。三是以电子合同为依托,能够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结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特征,这种结算方式弱化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现实制,让现金流和权利义务交割发生点的契合度进一步提高,也为税务机关准确判断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互联网经济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
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革,传统的商业模式受互联网影响程度日渐加深并出现一系列新型交易模式,为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当前,由于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专门税收立法,互联网经济主体同线下实体的税法适用无差别。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现行税法虽能在多数时候实现其公平合理的课税目标,但在部分特殊的商业模式或互联网经济业务中,受现行税法本身局限,导致部分交易税务处理特征模糊,易出现争议和漏征漏管等问题。在互联网经济下,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制度缺陷
1.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和互联网经济特点出现矛盾。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服务时,应当向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未纳税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互联网商业多依赖虚拟专用网(VPN)异地登录技术,加之个人经营可实现移动办公,如此一来应税行为的发生地则难以确定。若纳税人未能主动申报纳税,则需要居住地主管机关征税,但实际情况是,多数个人在电商平台从事货物或服务交易时,不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纳税人信息的缺失导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时无从入手。另外,电商平台并无代扣缴个人应纳增值税之义务,加之出于经营考虑,不太可能也没有义务向税务主管机关上报个人的经营情况,导致漏征漏管问题的发生。[3]
2.个人在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目存在争议
目前,个人经电商平台从事货物或服务交易时,适用税目仍存在一定争议。主要争议的税目有两种: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如果是按照劳务所得,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个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服务多数是专职非兼职,有庞大的服务对象数量,覆盖面广且持续经营之特点,这些特点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别无二致。[4]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电商平台仅仅充作个人交易之间的代收者,无法决定实际的支付数额,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实际支付所得个人,因此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若是按照经营所得征税,那么则无扣缴义务人,需要个人自行申报,因个人缺乏对税收遵从的意愿、能力,加之多数并未办理税务登记业务,自是不谈自行申报事宜。
3.互联网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尚未明确
目前互联网常见和具有代表性的营销手段主要包括消费送现金补贴和消费送积分两种形式。其中积分业务在互联网行业中十分普遍,由于消费者进行积分兑换之时并未给予真实对价支付,有观点认为该业务应当视作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但亦有持不同意见者,其认为消费者此前的消费行为才是积分来源,并不属于无偿赠送,故不应当当作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5]
另外,一些平台型的企业,在发展初期为抢占和扩大市场,通常会投入巨额营销费用,用于补贴用户,那么这种补贴则涉及是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和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
(二)部分互联网企业报税行为不规范
部分互联网公司将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业务从低处理,部分外卖平台将线上信息技术服务6%的税率与线下运输收入的10%的税率合并为6%税率处理,直接全部按照线上信息技术服务报税。而部分互联网企业企图以虚报研发费用之手段,实现其超额税收优惠享受的目的,在现行法规中,对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现存技术、产品、材料、工艺等进行简单或重复改变的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另外,对于非从事研发工作人员之薪酬也不得列入研发费用中,但实际情况是,部分企业存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认定范围,将从事平台维护运营的人员薪资、网页、软件的常规升级等费用列入研发费用。[6]
(三)“互联网+税收征管”模式有待完善
税收征管体系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规范性、完整性、严谨性的特点。“互联网+税收征管”面临迅速增长与烦琐复杂的大数据环境,大数据的到来为税务管理带来新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技术,而“互联网+税务”的模式也是时代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互联网+税收征管”的工作模式在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还面临着诸多问题。[7]如目前我国税法体系还尚待进一步完善,所涉及的单行税法不够健全。[8]其次,就目前立法形式确认的税收类型看来,仅对6个税种立法,其余税种还尚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互联网大数据的税收征管还缺乏法律规范。[9]
在技术方面,主要体现在大数据背景下税源监控不足、纳税评估不足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受历史和经济形式因素影响我国纳税人主动性不高,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数据的模式还有一定问题。[10]此外,税务机关对各个纳税评估软件开发标准不一,在数据共享方面也存在问题,制约了纳税评估的发展。税务稽查方面,主要体现在选案,计算机选案智能性不足,分析方法单一,关键时刻还是依靠人工经验,无法摆脱主观性。
三、完善互联网经济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传统征管制度已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互联网经济行为。当前,依靠个人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可能性极低,在如此形势下,税务机关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化被动为主动,将税务各领域工作深入融合至互联网中,改进管理办法,明确税收政策,从根源上弥补税收漏洞。
(一)明确政策,统一标准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电子商务注册程序是首要任务,无论何种注册企业规模,电商运营商都需进行税务和工商注册,以星号标记合格电子商务并鼓励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使用税种
增值税目前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包括销售、加工、提供维护、交换服务和商品进口,电商交易中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将服务和无形资产纳入其中,以促进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一般计税法增收增值税,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法。无论经营者个人办理个体工商登记与否,其收入均按经营所得计税。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和账证健全的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若为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核定征收。为避免电商企业跨地区注册,应税率则建议统一制定,并全国范围适用。
(二)明确争议事项的适用税目
税目不确定性给各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税收风险,故税目的选用应当明确。可通过完善税务争议反馈机制,构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欧通桥梁,争议事项遵循判例原则明确应当使用税目。如对互联网外卖平台上包括下线运输、线上结算两大服务,遵循兼营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若未明确核算收入账务,则从高使用税率,避免部分企业兼营合一和从低适用税率的行为。
(三)明确电商市场营销方案的税务处理
消费者先前的购买行为积累是积分兑换的来源,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商家对于消费者未来一定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视为赠送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从立法层面,消费者兑换积分,企业没有再额外获取对价,若是视为销售行为,则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导致企业负担税收支出占销售额比例过高。对于企业给予消费者的返现补贴,起着目的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培养消费者消费习惯,具有商业目的,则不应单纯理解非公益性捐赠,所有应当作为市场营销费用,于税前扣除。在电子货币结算背景下,可通过优化电子货币结算交易税务登记制度、规范电子交易发票制度、升级商业银行数据系统和明确各类电子数据信息交易使用的税种与税目来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方式的税收征管对策。
(四)结合电商平台预扣预缴和个人申报制度
通过电商平台取得的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电商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商平台按月预扣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电商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由于经营者个人可通过电商平台获得货物或服务销售收入,故应当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可经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税务申报。对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者,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办理申报业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经济是未来很长时间内的经济发展方向。从税收制度看,只有时刻保持清醒认知,顺应时代潮流,采取适当措施完善征管机制,才能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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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余国强.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J].纳税,2021,15(3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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