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将新修《行政处罚法》中的限制从业罚理解为以预防再次违法为主要目的的预防性处罚而不是制裁既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处罚。将其归为制裁性行政处罚,既不能得到刑法与其他单行法的支持,还有违背责任主义原则与信用惩戒原理之嫌,难以称得上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从其目的与构成要件来说,限制从业是在基于行政相对人过往违法信息及其他信息而认定其再次违法风险比较高的情况下,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限制其特定行为能力与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如此认定既能实现所有规定这一措施的法律的统一,也符合修改《行政处罚法》以适应风险社会、信息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 制裁性 行政处罚 限制从业 预防性 预防性管制措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八个条款涉及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虽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这种规章的范围,但并未对其进行解释,也很少提出规章的具体名称和制定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所以规定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与其规范的概括性、非全面性有关,也与平衡各主体利益相关。从实践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系最密切的国际海事组织对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的认定采用了定量的标准,规章表现形式多样,多为技术性规章。从字面看,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具有一般性及可接受性的特点,它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关系密切,但与习惯国际法和强行法不同。
关键词: 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 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习惯国际法 国际海事组织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跨境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选定仲裁意味着排除了各缔约国法院对相关争议的管辖,但由于《纽约公约》的先天缺陷,并未能做到彻底摒弃、排除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当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出现管辖冲突时,必须在司法机关与仲裁庭之间找到理性的衔接点和平衡点,合理划分它们之间的权限,有效化解它们之间的矛盾。目前,在国际及各国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平行程序问题的模式,即消极效力模式、先行优先模式和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综合考量以上三种模式的优缺点,消极效力模式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效
关键词: 《纽约公约》 国际民商事仲裁 国际民商事诉讼 平行程序在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厘清未必的违法性认识、违法性错误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间的区别。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和违法性错误之间,应从作为违法性认识本质的认识的侧面来区别。处罚以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实施的行为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存在阻却责任或减轻刑罚的情况,但阻却责任的根据不是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在确定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时,应考虑行为人计划实施行为的违法严重性、会危及什么利益、放弃行为造成的损害严重性、行为是否可以推迟直至获得明确的信息时再进行,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责任被阻却。当客观上法律状态不明确、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 未必的违法性认识 法律信息冲突 违法性错误影响因子: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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