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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矛盾化解中“枫桥经验” 的作用研究

  2020-11-27    34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枫桥经验”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对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有着借鉴意义的重要经验。立足于枫桥式监区建设,围绕“枫桥经验”的继承和创新,有助于探析监狱工作,借鉴和发扬“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

  • 关键词:
  • 刑罚执行
  • 枫桥经验
  • 监狱
  • 矛盾调解
  •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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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如今,“枫桥经验”已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大法宝。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部门之一,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发扬“枫桥经验”,着力做好罪犯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监区,大事不出监狱,难事不出大墙”,对于改善监内执法环境,彰显监狱执法素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党对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

本文聚焦监区如何借鉴和发扬“枫桥经验”,以江苏省盐城监狱某监区为研究实例,从罪犯矛盾化解调处的角度,探析“枫桥经验”在罪犯矛盾化解上的应用与实践,进一步探寻枫桥式监区建设,不断以“监区的安全”保“监狱的安全”,形成以“监狱的安全”保“江苏监狱系统全局的安全”,从而为“平安江苏”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一、某监区罪犯矛盾类型与特质分析


江苏省盐城监狱某监区常年押犯在160人左右,罪犯均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从事劳务加工工作。经调查发现,自2019年1月到2020年5月,某监区共计发生各类矛盾140余起,经甄别,可区分为11种类型,其中狱内因素发生的矛盾4种,狱外因素导致的矛盾7种。尽管如此,某监区连续17个月,未发生罪犯因打架斗殴、对抗管教、自伤自残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被送从严管控的现象。梳理、剖析某监区近两年来发生的罪犯矛盾情况,我们进一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罪犯狱内矛盾数量逐渐下降,且类型相对集中;狱外因素矛盾,如婚姻家庭变故、经济财产纠纷、对审判异议申诉、刑满释放难等矛盾呈逐步上升趋势,且类型相互交错,复杂多变。

(一)某监区罪犯矛盾主要类型

1.狱内因素形成的矛盾。

狱内因素矛盾是以罪犯为矛盾主体的一类矛盾。这类矛盾与监狱安全稳定紧密相关,它主要指罪犯个体内部、罪犯与罪犯、民警与罪犯、罪犯与监狱制度等关系层面所形成的矛盾。某监区狱内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2019年至2020年5月,罪犯个人因生活生产不达标267人次,占违纪总数的84%;罪犯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言语争吵乃至争执动手的31人次,占违纪总数的10%;罪犯因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民警受到违纪处分的12人次,占违纪总数的4%;因减刑假释政策等调整,导致未能如愿减刑假释产生矛盾,短期消极改造的6人次,占违纪总数的2%。狱内因素矛盾主要集中在罪犯狱内生活、罪犯劳动生产以及警囚管理矛盾上。

2.狱外因素产生的矛盾。

狱外因素矛盾主要指监狱罪犯与家庭、社会关系、审判机关乃至地方政府等层面所形成的矛盾。某监区近2年来,含刑满释放犯,总计押犯228人,其中发生罪犯婚姻家庭破裂6起,占押犯总数的2.6%;直系亲属去世4起,占押犯总数的1.7%;未成年子女失学2起,占比0.8%;对审判存在异议,拒不认罪,长期申诉的5起,占比2.1%;征地拆迁、社会经济纠纷3起,占比1.3%;刑满释放难2起,占比0.8%,重审改判1起,占比0.4%。

(二)某监区罪犯矛盾的特点分析

1.必然性。

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惩罚者与被惩罚者,监狱与罪犯的对立性是客观存在的,罪犯总是希望顺着自己的想法完成服刑生活,一般不会主动接受改造,这种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存在。此外,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实施集中封闭的关押机制,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空间相对狭窄,每个监舍平均关押14-16人。加之罪犯来自四面八方、生活习惯各异,难免会产生矛盾。

2.复杂性。

罪犯的个体情况复杂,矛盾的易发点不同,其对抗性也各异,如前所述,常见狱内因素矛盾类型4种,狱外因素矛盾类型7种;有时狱内与狱外因素相互叠加,相互交错。罪犯身份的特殊性,使罪犯矛盾更加难以把握、更加危险,也更需要加以多层面关注。

3.可调和性。

罪犯的大多数矛盾,通过民警的处置、协调、化解,可以消除或者转化;尤其是罪犯狱内劳动、教育以及生活琐事上产生的矛盾,只要发现及时、控制得当、处置彻底,矛盾便可以调和,乃至消除。

4.流变性。

罪犯矛盾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罪犯改造的不断变化,矛盾也会随之变化。服刑初期的罪犯,矛盾点主要集中在衣物、伙食、床位、医疗、通讯等狱内资源分配上。对于服刑中期的罪犯,矛盾关注点在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减刑假释等法律奖励以及罪犯日常物质奖励上。对于服刑后期的罪犯,矛盾主要关注点是刑满释放政策与重新回归融入家庭、社会。这既是罪犯矛盾发展的规律,也是罪犯矛盾的特点。


二、“枫桥经验”在监狱罪犯矛盾化解上的机制探析


近年来,盐城监狱在借鉴“枫桥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管教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创造了“立足监区,整合资源,就地化解,保障平安”的新经验,建立“安全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的新机制,形成“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平安”的新格局,不断通过监区的安全进一步确保监狱的安全。监狱某监区根据监狱矛盾化解的整体要求,在狱内矛盾化解方面,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提升,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程序。

(一)定期排查评估

某监区罪犯分管民警和通讯内勤首先要摸排了解所分管罪犯是否存在某类矛盾,掌握是否有诱发矛盾的客观因素,按照重要矛盾类型进行定期梳理,并通过民警观察和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原始信息、心理变化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反馈等工作,将存在的狱内矛盾排查出来。对民警排查出的狱内矛盾,按照不同情况,建立分管民警、监区、监狱三级矛盾危险程度评估制度。一方面,根据罪犯矛盾危险程度评估,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罪犯出现危险行为。另一方面,甄别制定罪犯矛盾的化解级别和控制处理范围,确保不影响罪犯矛盾的及时化解。

(二)密切防范控制

某监区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矛盾的罪犯,采取包夹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其他民警因工作不慎,或者其他罪犯的行为再次激化矛盾,导致出现行凶报复、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对一段时间内罪犯之间的矛盾不易化解,其危险行为表现比较明显的罪犯,或者通过多方面的工作,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的罪犯,实施控制措施,采取调离一方或单独关押等方式实施隔离控制,制定专人包夹。同时,明确最重要的控制措施是做好罪犯思想转化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耐心实施化解

对不同罪犯的矛盾处理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因矛盾特点而制定具体措施。参与化解矛盾的民警要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和敏感性,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明的不放过;责任分不清的不放过,调解方案不落实的不放过;双方态度不转化的不放过;矛盾处理情况不按规定上报的不放过。对一时无法化解的矛盾,要积极引导罪犯正确理解和对待,闭环管理,全力做好追踪防范工作,着力把可能升级为冲突的矛盾危险消除掉。对已化解的矛盾要阶段性追踪调查,做好深化巩固工作。

(四)做好档案留存

某监区要求民警在做矛盾化解工作时,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对矛盾化解过程中出现的罪犯亲笔材料、鉴定结论、监控录像和笔录材料等证据,要形成专项档案,注意保存,及时上交监狱证据保全中心,为以后的复查工作做好准备。


三、“枫桥经验”化解监狱罪犯矛盾的措施应用


(一)多措并举,着力化解罪犯狱内矛盾

1.以需求为切入口,前置预防生活矛盾。

某监区针对生活矛盾产生的规律,提前布局,着力防止罪犯矛盾产生、扩大。一是根据性格特点调配。为罪犯分配生活小组时,监区有意避免将活泼好动、易激惹的年轻罪犯集中分到一个小组,采用“掺沙子”的方法,老少搭配、动静相宜,以便和谐。对于敏感内向,尤其是存在睡眠障碍的罪犯,提供眼罩并安排在相对较为安静的小组,防止因夜间休息产生矛盾争执。二是根据生活习惯分组。老年犯、病犯起夜多,个人卫生习惯相对较差,打呼噜会影响他犯休息,可以将此类矛盾节点相对集中,单独开辟老病残生活小组和打呼生活小组,使组员相互理解,互不嫌弃,机制性地解决此类矛盾。三是谋划资源分配。冬季的热水分配和日常饭菜分配,是罪犯容易争执争吵的关键点,必须提前谋划疏解。在2019年冬季来临前的10月份,调研制定数个热水分配方案,打印分发给各个生活小组,让罪犯自己签名选择,最后集中讲评,将得票最多的方案作为监区热水分配方案,予以推广实行。通过“公投”的形式,将热水分配内化为罪犯集体意志,用来平衡个别意志,最大程度地消除异议。在饭菜分配上,要选用公道可靠的罪犯打饭分菜,将私心重、不公平、反映多、矛盾大的分饭菜人员予以及时调整。这些得力举措实施后,因热水使用和饭菜分配争执引发的矛盾同比明显下降。

2.以管理为侧重点,防范化解生产矛盾。

罪犯劳动生产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上下道工序、计分考核、组长质检对机工的管理等方面。一是依靠民警直接管理。某监区车间分为3道生产流水,每条流水线明确2名不同班次的带班民警分管,出工时确保现场至少有3名民警巡查,生产警长及分管领导带头深入现场,发现机工上下道工序存在矛盾时,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情况,调处化解,一时无法调处时,及时将机工换机位或者调整流水线。在深入细致地了解生产现场各个环节动态的基础上,每日进行收工集中讲评,讲明工艺要求,讲明管理举措,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确保生产矛盾不积累,不扩散,不异化。二是规范做好计分考核。每日收工前将机工的日产量进行统计公布,月底时将月度工分上墙公示,对有异议的人员由监区分管领导或生产警长亲自做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疑虑。发现错误的,及时更正。三是选好用好“组长质检”。在罪犯生产特岗犯选用和教育上,选用个性稳重的罪犯作为流水线组长、质检,并注意加强教育,树立生产骨干犯的管理理念和理性意识,避免制造升级生产矛盾,组长质检存在解决不了的矛盾,及时交给民警管控。

3.以规范为主策略,科学避免警囚矛盾。

由于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罪犯也会产生与民警管理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对民警的处理处罚的不认同、不执行,直至发生对抗管教现象。

事前明确标准。一旦违规处理标准明确后,罪犯违规受处理的期望值就会稳定,心理抵触自然降低,更易于接受。处罚标准主要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个标准。对轻微违纪行为,实行“三个一律”。第一,一律取消当天文化娱乐处遇。改变以往不规范的“反省”说法,在罪犯接受完新闻联播政治改造后,暂时取消其看电视剧娱乐的权利。第二,一律进行专项学习。在形式上,统一学习用纸,将学习时间、违规事由、学习遍数、责任民警审核列为表头,学习完毕后由民警签字审核,一月一装订归档,做到规范合理。在内容上,将一天的学习量定为2个小时的抄写,确保科学适量,既达到了负面强化,引起罪犯不适的目的,又保证正常的晚间休息。第三,一律停止当天奖励发放。对于打架斗殴、对抗管教等严重违纪行为,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处理,即在“三个一律”的基础上,再加上戴铐、下铺调上铺、限制大账消费等措施,不分对象,一律严格实行。

事中精准施策。民警在处理罪犯违规时,罪犯难免会辩解,甚至明知有错也要讨价还价。监区要提前做好应对策略精准施策,做到统一管教思想,刚柔并济,德法并用。同时,还需要保持耐心,给罪犯冷静思考和心理接纳的时间。虽然有的被处理罪犯一开始接受不了,但等冷静下来后会感谢民警的宽宏大量,会主动找民警道歉认错,接受处理。

事后着力化解。处理后不能一丢了之,要做好3个维度的链条管理。第一维度是由处理民警直接批评教育,讲清楚其违规的缘由和为什么这么处理他,教育其知错能改,下次不再犯。第二个维度是由分管小组民警事后谈话,进一步跟踪管理。第三个维度是由监区领导亲自谈话,做好情绪化解和可能的矛盾调处工作。最后是确保处理“解铃还须系铃人”,由处理民警最后出面教育,以对该犯改造负责的态度,为处理画好“句号”。做到既打击处理违规行为,又避免产生警囚矛盾。如果罪犯最终对处理决定不认可,可以建议其找监区主要领导,如监区长、教导员汇报反映情况。如果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罪犯才能合理合规、按级进行申诉。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既畅通罪犯申诉渠道,化堵为疏,又力争做到矛盾不出监区。

在矛盾未发之时,可以运用案例提示、求同存异、人情化解等方法,做好引导工作。例如,在周讲评时,有准备、有选择地将发生在别的监狱、监区的真实案例予以讲评,强化罪犯在改造生活中克服矛盾、避免升级矛盾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对于一些因心理异常因素引起的矛盾,主动寻找心理健康矫治中心的帮助,做到联动调处。

(二)亲情帮教、社会协同、帮扶救助多管齐下,全力化解罪犯狱外相关矛盾

1.亲情帮教,拓展罪犯社会支撑。

某监区着力构建畅通、便利、有效的社会家庭帮扶机制,发挥社会家庭的作用,定期排查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的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开展国庆、春节等主题亲情帮教会,共计70余名服刑人员家属进监帮教;开设亲情邮箱,动员家庭成员视频单向探视14人次,为罪犯改造加油鼓劲;通过科室部门,积极联系地方司法部门解决刑释难问题4人次,必接必送2人次,有效解决了罪犯刑满释放难的问题。

2.社会协同,强化狱外纠纷调解。

除自身家庭因素产生的矛盾外,有的狱外矛盾来自于对政府或政法机关刑事判罚认知上的偏差、有的来自对当事人的不满、有的来自服刑后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等,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也应该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2019年以来,某监区稳妥处置1起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因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把握不精准导致该犯服刑末期改判加刑事件,先后历时近1年,联系驻监检察机关,经过多方教育说服,引导罪犯始终平稳改造,重新申报减刑。对于1起因交通肇事未赔偿的案件,狱内调处化解后仍存在明显尖锐、有可能出现刑释后打击报复的矛盾,做好证据保全,及时将情况告知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进一步调处和防范的准备。

3.帮扶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某监区积极利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监区申请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2019年以来,监区帮助罪犯申请其未成年子女阳光帮扶基金4人次,着力解决罪犯改造后顾之忧;开展司法援助6人次,帮助罪犯答疑解惑,稳定思想,使司法救助在化解罪犯狱内狱外矛盾,促进罪犯平稳改造、顺利回归,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刘胜利,薛光远.“枫桥经验”在监狱罪犯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以江苏省盐城监狱某监区为例[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12):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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