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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在我国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相关性研究

  2020-12-02    155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虽取得进展,但并未形成科学的评估体系。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其评估应包括三个维度:个体与社会控制状况、犯罪行为和司法处遇。现有文献已证实的评估要素包括年龄、家庭住址性质、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看护强度、早期不良行为、犯罪类型、犯罪后对被害人的态度和否定责任强度、社会支持及帮教情况等,而心理特征、亚文化等要素是否增大涉罪未成年人再犯风险有待后续定量检验。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的研究与确立,应在实现评估要素可操作化的同时,突出未成年人自身特点;以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基础,确保抽样方法的科学化。

  • 关键词:
  • 人身危险性
  • 未成年人
  • 涉罪未成年
  • 社会调查报告
  • 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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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处,加快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专业化进程。与成年司法不同,未成年人司法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其核心更关注“人”,而非“案件”。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标签、受到少年司法处理,后续就可能会导致更多或更严重的越轨行为[1]。因此,科学判断和评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是分流转处、监督观护涉罪未成年人,实现精准帮教的核心与关键。然而实践中,用以评定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在不同地区操作标准和程序存在很大差异,发展适用状况参差不齐,难以充分发挥其评估效用。理论研究者虽提出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但对评估要素的确立及其相关性验证还难以形成共识。

在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构建中,最核心和基础的工作就是评估要素的选定。这项工作的完成,更多地依赖于定量的、经验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为此,我们以国内学者的相关实证数据为分析基础,结合司法实务中社会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对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进行整合筛选:一方面,梳理出相关性已被我国学者多次检验证明的评估要素,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另一方面,找出相关性研究存在争议或结论不一致的评估要素,比较分析不同结论背后检验方法和数据样本的差异性。此外,对相关性仍停留在理论思辨或意识形态阶段的评估要素,我们也逐一分析列明,希冀后续通过同仁们的共同努力,能用更详实的数据材料对其相关性加以验证。我们的初衷是尽量使用现有学者已经反复检验的评估要素,不刻意标新立异,但也不轻信未经实证检验的主流观念或个人体验,以避免评估要素选取中可能存在的误导和偏见。


2、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检验逻辑与分析维度


2.1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联

确立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必须对人身危险性进行操作化定义,界定好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我国刑法学界对两者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在要素,是社会危害性的一部分[2];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应分而论之,人身危险性不属于社会危害性的下位概念[3]。对此,我们认为必须客观地看待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在于,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是否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其评估是对行为人再犯风险的一种预测,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行为人。而社会危害性是对现实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客观法律评价,具有确定性,针对的是行为。联系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既体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反映了其反社会性的个性特征,表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如果不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就无从知道、理解和分析。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最明显的表现莫过于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个性”[4]。因此,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其以往现实的行为表现,尤其是以往犯罪行为的考察[5]。

简言之,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关注犯罪行为,前者关注行为的现实社会危害,侧重于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后者通过关注行为推测其再犯可能性,侧重于矫正预防1。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需要社会危害性予以辅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考察行为人人格形成的重要内容,不能脱离犯罪行为确定其人身危险状态。

2.2人身危险性评估不同于犯罪原因分析

本文研究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虽与犯罪学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有交叉重合之处,但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上都有不同。本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涉罪未成年人”,而非犯罪学意义上的“越轨违法青少年”;在研究视角上更关注未成年个体的人身危险性,以便更科学和有针对性地对每一位具体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遇,达到惩罚、教育、挽救的目的。相较而言,犯罪学中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立足于青少年群体,对造成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回溯性分析,进而干预控制这些相关因素预防犯罪;在研究内容上,犯罪学有关犯罪原因的分析不仅涉及再次犯罪,而且还包括初次犯罪。本文主要从刑法学意义上研究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不涉及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可能性评估。

必须承认,人身危险性作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面临的最大问题即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这可能源于传统规范法学多采取教义学研究进路,少有学者围绕人身危险性展开专门、系统、实证的定量研究。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及原因分析的定量研究多由犯罪学者完成。基于此,本文部分研究也以犯罪学相关文献为基础,不仅学习与借鉴社会控制、社会学习、不同交往等成熟的犯罪学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评估要素也涉及个体性因素、父母教养、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不良交往、不良资讯等多项犯罪学研究中的经验性指标[6]。简言之,本文研究的初衷是希望借鉴和比较犯罪学相关研究成果,找寻刑法学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测量方法和评估要素。这种找寻的过程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进行预设;第二步,分析这些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中,哪些要素与犯罪的相关性已得到定量研究的检验,即哪些评估要素与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相关,已被验证,验证到何种程度;第三步,列明并检视那些尚未被定量检验的、仍停留于理论假说或域外经验层面的评估要素,作为今后研究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重点。

2.3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分析维度

将现有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理论著述和实践调查报告进行整理归纳,我们不难发现,其评估内容和要素主要涉及三个维度:未成年人个体与社会控制状况、犯罪行为和司法处遇。三个维度的要素贯穿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整个历程,检察院、法院及监狱或社区矫正部门等都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只是由于所处阶段的不同,各部门在进行评估时涉及的要素就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侧重点也有所区别。相较而言,检察院与法院注重前两个维度,而监狱或社区矫正等部门则集中于第三个维度。但就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本身而言,其是一个整体动态的体系,不能轻易将其割裂看待。

2.3.1个体与社会控制维度

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即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生物学因素和涉及个性倾向与特征的心理学因素[7]154。社会控制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学校教育、社会环境、不良交往等评估要素。这两方面的因素与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也不体现反社会性质,但却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重要背景材料和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性要素。

表1个体与社会控制维度的评估要素

现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个体因素的考量尤为突出,有的甚至还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8]。社会控制状况则是从与未成年人密切关联的家庭、学校与社会三个层面展开。对此,理论研究者设定的评估因子大同小异,而实践运用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则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要素,如未成年人已采取的司法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认知状况等[9]。为避免重复评价,我们将这些要素归入犯罪行为和司法处遇两个维度。

2.3.2犯罪阶段的行为表现

评估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离不开对其先前犯罪行为的全面认知。犯罪阶段的行为表现具体可分为犯罪前、中、后三个阶段。

犯罪前阶段,主要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有无偏差越轨行为及行为出现的频率、持续性和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考察,一般认为具有累犯、惯犯等情节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会更大。犯罪中阶段,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作案情节,譬如犯罪实施的时空条件、犯罪的原因动机、采取的手段、导致的后果及犯罪对象等要素。犯罪后阶段,重点考察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有毁灭痕迹物证、伪造犯罪现场、对被害人的态度、有无积极补救、赔偿损失、自首、坦白、立功等[7]156,以评定未成年人的悔罪心理状态。

表2犯罪行为维度的评估要素

补充说明的是,犯罪行为维度集中考察行为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犯罪过程及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现有研究在此方面多设置静态的评估要素,少数学者提出了动态性的评估要素,如通过未成年人犯罪的组合方式、时间间隔等更为清晰地体现其人身危险性发展变化的程度[10]。

2.3.3司法处遇

司法处遇维度具体分为执行和执行完毕两个子阶段。在执行阶段,以往学者的研究大多将关注点放在了狱内评估,但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司法处遇的方式更多是非监禁刑,而非监禁刑的狱外评估只有少数学者有所涉及[11]。执行完毕阶段,主要关注家庭和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接纳情况及其能否适应并回归正常生活。对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包括的内容更为详尽明确,并强调心理评估、帮教、矫正等措施的综合运用。

整体而言,个体和社会控制、犯罪行为、司法处遇是我们评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三个重要维度。其中,个体和社会控制维度,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体特性及家庭、学校、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此部分的考察需贯穿后续犯罪阶段和司法处遇阶段,且其中的某些要素会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相应对其再犯风险也有不同的影响,属于动态评估要素。而犯罪阶段所涵盖的评估要素则是指向已经发生的客观犯罪事实,属于静态性的要素。司法处遇阶段的要素多为动态要素,需要进行持续性地评估考察。


3、相关性已被定量检验的评估要素


上述列明的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评估要素,大多还停留在理论思辨或经验层面,其与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真正相关,有待科学规范的测量方法加以检验。由于评估工作是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以笔者现有的研究能力,尚不足以凭借一手数据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故本部分的研究以文献分析为主,比较分析哪些评估要素与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相关,已被研究者测量验证,验证具体情况如何2。必须承认,笔者将不同文献针对同一评估要素得出的相关系数值进行对比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互为补充或修正作用,后续仍需同仁们共同努力,用更多一手数据对其相关性进行补充效验。

表3司法处遇维度的评估要素

基于相关文献主要由三种不同测量方法得出,我们首先对这三种方法的特性及笔者的分析思路做以简要说明:第一种方法是χ2检验、λ或τ或E2系数;第二种是χ2检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3;第三种是多因素方差分析、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下文表格中的P值表示的是变量间存在差异的显著性水平,即确定变量间存在关系的可信程度,然而“变量间是否存在关系”与“变量关系的强弱”是完全不同的问题,显著性水平的高低并不能说明关系的强弱,因此需要分析表示变量间关系强弱的各种系数。在社会科学统计研究中,系数值为0代表不相关,达到0.10时为弱正相关,到0.30时为中度正相关,到0.60时为强正相关,到1.00时代表完全正相关,对应系数值为负值时同理[12]308。在运用多因素方差分析、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之时,从其系数的正负可得出相关性的正负方向,得出的OR值表示当自变量增加或者减少1个单位时,因变量重新犯罪的风险与之相应的变化关系,即是原先犯罪风险的多少倍。

总体而言,多因素方差分析属于参数检验,需要满足测量是在定距水平上、所研究的特性在总体中呈正态分布的要求[12]272,而χ2检验属于非参数检验,数据类型不限于连续数据,还可为离散数据,不需要总体满足正态分布的要求。回归分析能对有相关关系的变量,根据其关系形态拟合出合适的数学模型,更进一步进行因果分析和预测[13]。笔者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评估要素先进行相关性检验,在此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建立相应的数学预测模型可能是更为理想的量化研究方法。但就当前三种统计方法及研究成果而言,并无评价优劣之分,方法选择更多是基于数据样本的不同而产生的适用程度上的差异。

3.1个体与社会控制维度

3.1.1年龄要素

尽管犯罪发展理论论证了年龄在解释个体持续、终止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但其忽视了意外事件、生活境遇等其他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为克服此不足,学者们在研究年龄要素时更为关注个体生命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14]。涉罪未成年人从犯罪到司法处遇历经刑事诉讼全过程,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学者们在统计年龄要素时选取的时间节点并不相同,有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初次犯罪时年龄;有的统计未成年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年龄;还有的统计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鉴于逮捕使未成年人处于羁押状态,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阶段的年龄统计以第一次逮捕时的年龄为主;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是刑事责任中最重的一种,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也最大,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统计以出狱时年龄为主。

将上述三个年龄都设置为评估要素会使评估变得过于繁琐而不易操作。那么,这些年龄要素中该选取哪些作为最优的评估要素呢?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初犯年龄的P值小于0.05,具有统计意义,而且根据其原数据样本的统计分析情况,初犯的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的风险就越大,即呈负相关关系4。但其相关系数为0.04,表明其与再犯可能性相关程度很低,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之间密切相关的经验认知明显不符。究其原因,可能是系数的得出过程中,研究者将本为连续变量的初犯年龄人为地加以离散化处理,使得系数值产生一定偏差。为此,笔者将在后续研究中对初犯年龄要素予以重新验证。

表4年龄要素相关性验证

对于第一次逮捕年龄与再次犯罪是否相关,不同测试方法和数据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运用χ2检验、λ或τ或E2系数的方法进行验证筛选,第一次逮捕年龄与重新犯罪之间的系数值为0.231,即弱相关,且首次逮捕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大;但若采用多因素方差分析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其P值为0.188(大于0.05),说明其没有显著的差异性,不具有统计意义。因此,第一次逮捕年龄是否与重新犯罪相关也需进一步检验。

运用χ2检验、求λ或τ或E2系数的方法得到出狱时年龄与重新犯罪之间的系数值为0.240,即弱相关,出狱时年龄越小,再犯的几率就越大;若采用多因素方差分析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出狱时年龄的系数-0.842,即第一次犯罪出监年龄与再犯风险呈负相关。且0.431的OR值表明:当出狱时年龄增加一个单位,则再犯的风险就是原来的0.431倍,即会减少56.9%。不同的样本数据与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虽然有所差别,但在出狱时年龄与重新犯罪的风险呈负相关上结论一致,彼此得到了互相验证。

3.1.2家庭方面

家庭方面主要涉及有家庭住址性质(城镇或是农村)、家庭经济、家庭关系、早年家庭看护强度(即父母对子女在外行踪的掌握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的评判指标有好、一般、差和极困难四个等级,家庭关系分为好、一般和差三个等级[15]96。

表5家庭方面评估要素相关性验证

表5中,家庭住址性质、家庭经济情况、家庭关系的P值均小于0.001,具有统计意义。除了家庭住址性质与再犯可能性是正相关关系,即居住在城镇比在农村的重新犯罪风险更高,家庭经济情况与家庭关系则分别都为负相关关系。三者的系数值分别为0.019、0.007和0.025,表明这三个要素与再犯风险的相关性很弱。但笔者在分析样本数据后,认为对家庭经济状况这一评估要素的验证结果需谨慎对待。因为样本数据中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占整体样本的80%,家庭条件好、差和极困难三个等级合起来占样本量的20%左右。也就是说,0.007的相关系数只能表明,家庭条件一般与再犯风险的相关程度很低,而难以体现家庭条件好、差、极困难三种状况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简言之,由于样本抽取不具备整体代表性,后续研究中不应轻易将家庭经济状况这一评估要素排除。

运用多因素方差分析、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早年家庭看护强度系数为-0.779,即早年家庭看护强度与再犯风险呈负相关;OR值为0.459,表明早年家庭看护的强度增加一个单位,再犯风险就是原来的0.459倍,即下降了54.1%[16]136。

3.1.3学校方面

就文化程度即评估对象的受教育水平而言,有研究者将文化程度分为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及大专以上五个等级[15]96。表6数据显示,采用多因素方差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P值为0.000,具有统计意义;OR值为0.931,即当文化程度上升一个等级,那么再犯风险就是之前的0.931倍,即减少了6.9%。但若是使用χ2检验等方法,其在P值方面均大于0.05,没有显著差异性,即文化程度与再犯可能性之间不具有相关性。因此,两者是否存在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检验。

学习成绩这一评估要素的P值为0.910,大于0.05,表明其与是否再犯无关。对此,笔者也认为,成绩的好坏在当前语境下只代表学生文化知识获取能力甚或应试能力的强弱。学习成绩好,并不代表其道德修养高、人身危险性弱。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学习成绩决定学生品行好坏的偏见和刻板印象,亟需改变。

表6学校方面评估要素相关性验证

3.1.4职业状况

对于职业状况,虽然不同研究者划分的标准和类别有所不同,如有研究者将其分为工商、农业、干部、学生、待业和其他[15]99;也有研究者细分为农民、工人、做生意、职员、公务员、学生、无业和其他[17]160。但数据分析结果都表明,职业状况与再犯风险呈负相关关系,特别是无业者,其再犯几率更大。此外,不同分析方法得出的P值都小于0.001,具有统计意义,系数分别为0.231和0.103,表明职业状况与再犯风险具有弱相关性。

表7职业状况要素的相关性验证

3.2犯罪行为维度

3.2.1犯罪前行为表现

犯罪前的行为表现包括早年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模式、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即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即个体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前科次数及现实表现等。这里的早年是指评估对象14周岁以前,成年早期是指本次犯罪逮捕前2年[16]134。现实表现的评定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15]99。

表8中早年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模式,这两个要素的P值虽然有些微差别,但都小于0.05,具有统计意义;两者的相关系数也十分的相近,都接近于0.1;且两者在操作化定义上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早年不良行为包括行为人打架、偷盗、吸烟、逃学、说谎;不良行为模式包括行为人不良交友、酗酒、吸毒、文身、开支无度[17]153。两者主要的区别是早年不良行为要求行为发生在14岁以前,而不良行为模式没有年龄限制。早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即其是否存在小偷小摸行为,通过多因素方差和二元回归分析,其OR值1.037表明,如果前期有小偷小摸的行为,那么再犯的风险就是之前的1.037倍,即比之前增加了3.7%,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评估对象早年不良行为与再犯风险的相关性。

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与前科次数这两个要素的P值均为0.000,都具有统计意义,前者对再犯风险有较大的影响,在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个体成年早期违法行为模式发展强度增加一个单位,再犯风险就相应增加58.8%;后者与再犯风险也呈弱相关关系。现实表现与再犯风险为负相关关系,系数值0.341表明两者呈中度相关。鉴于现实表现的操作化定义太过笼统,几乎涵盖了前述行为表现的全部内容,笔者认为对其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评估效度。

3.2.2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主要有罪名、首犯案由、手段迷乱强度(指个体采用非常或极端手段达到目的强度)。其中,首犯案由的内容包括抢劫、盗窃、强奸、诈骗、贪污、挪用、流氓、伤害、杀人、贩毒及其他[15]99。罪名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职务犯罪及其他[17]160。

表9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相关性验证

罪名与首犯案由这两个要素分别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但在P值上都具有统计意义。罪名的相关系数是0.182,与再犯风险具有相关性。此外,还有学者细分不同罪名后发现,若第一次犯盗窃罪,则再犯风险增加125.2%;若第一次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则再犯风险分别减少37.4%、36.1%、47.6%、59.1%[16]137。首犯案由的相关系数虽为0.040,但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前述学者有关罪名与再犯风险存在相关性的研究。笔者认为,罪名和首犯案由两个要素指向的内容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可将其统一归为犯罪类型。手段迷乱强度,其P值为0.000,系数为0.451,与再犯风险呈正相关;OR值1.570表明采用极端手段的强度若增加一个单位,那么再犯的风险就是原先的1.570倍,即增加了57%。

3.2.3犯罪后的行为表现

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考察的是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前的认罪、悔罪态度,包括其对被害人的态度和否定责任强度(自我归责的程度)。

表8犯罪前行为表现相关性验证

表10犯罪后行为表现相关性验证

表10数据表明,对被害人的态度和否定责任强度,P值均为0.000,具有统计意义。对被害人态度与再犯风险明显是负相关关系,系数值0.135表明其与再犯可能性具有弱相关关系。否定责任强度的OR值为1.09,表明若是否定责任的强度增加一个单位,再犯的风险就会增加9%。

3.3司法处遇维度

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维度,经过量化分析的评估要素集中于监禁刑方面,对于非监禁刑及执行完毕后的其他要素尚未能进行数据分析验证。

3.3.1监禁刑

监禁刑方面,现有定量研究包括评估对象的刑期、服刑期间就业技能学习情况、释放前的管理级别(狱中管理的宽严程度)及服刑期间会见强度与再犯可能性的关系。

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统计方法证实刑期与再犯风险的相关性有所不同:χ2检验、λ或τ或E2系数得出的系数为0.185;多因素方差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得到的OR值为0.401,表明刑期每增加一个单位,重新犯罪的风险就会减少59.9%。但经χ2检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得出的系数值仅为0.003,表明刑期与再犯风险的相关性非常弱。但除去结果数值上的差异,整体上这三种方法的结论都证实了刑期与再犯可能性存在的负相关关系,其数据样本统计的情况皆表明刑期越短,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服刑期间就业技能学习情况、释放前的管理级别及服刑期间的会见强度,其P值均为0.000,具有统计意义。其中,就业技能学习情况与再犯风险是负相关关系,系数值0.356表明两者是中度相关。毫无疑问,职业技能的学习,直接影响行为人服刑结束之后的生存状况,若能有职业专长,顺利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再犯几率。释放前管理级别的宽严程度系数值为0.158,表明其与再犯风险呈弱相关性。服刑期间会见强度的OR值为0.961,表明会见强度增加一个单位,再犯风险就减少了3.9%,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

3.3.2获得社会支持状况

就涉罪未成年人而言,若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增强法治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比较明确的人生规划,往往能得到家庭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接纳与包容,有效克服诸多不利因素,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因此,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意义重大。现有关于社会支持方面的评估要素包括户口落实、安置就业、社会态度及帮教情况[15]99。

表12社会支持状况相关性验证

表11监禁刑方面各要素的相关性验证

户口落实、安置就业和社会态度与重新犯罪的风险都是负相关关系,由表12可知,这三者的P值均小于0.001,具有统计意义。户口落实的系数为0.015,与再犯风险的相关性弱;社会态度指公众对其是否关心或歧视等,其相关系数为0.060,虽系数值不高,但从司法经验角度看,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接纳程度对其再犯的可能性确实产生影响。若社会大环境接纳包容,其更容易回归正常社会生活;若社会整体对其持冷漠甚至是歧视的态度,则其可能产生消极情绪,自暴自弃,甚至再次犯罪。相比而言,安置就业的系数值为0.103,高于户口落实和社会态度。即相对稳定的工作和学习状态,更能减小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帮教情况由于P值大于0.05,不具有差异显著性,表明其对重新犯罪不产生影响。这与当前我国加大未成年人帮教力度的司法现状似乎不符。对研究者选取的样本进一步分析,笔者发现:在开展帮教的主体中,乡村干部帮教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高达67.60%,其次是警民帮教,占14.40%,再次是居委会干部帮教,占11.80%,这三种帮教方式共占比93.80%,但显然这三类帮教主体都属于非专业人员,实践中,其帮教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4、相关性亟需定量检验的评估要素


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是项宏大工程,其评估要素除上述已经过定量检验的要素之外,还存有诸多相关性尚未经过定量检验的要素,这些要素或源于少年司法工作者的认知和经验,或与再犯风险是否相关存在争议。

4.1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特征与再犯风险

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评估未成年人再犯风险,离不开对涉罪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的刻画,专业心理量表的引入能使评估的结论更加科学精确。目前,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都会涉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考察[18]。笔者在实践调研中也发现,有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报告中采用国内修订的卡特尔人格量表(16PF)或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这些量表的应用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进入多元量表发展期,但量表评估维度和方法的差异性,也给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的标准化和体系化带来操作困难。此外,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状况层面更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其生理、心理都处在不断动态变化之中,使其人格形成的不稳定性包含着多种可能。未来需要在检验未成年人个性心理与再犯风险相关性基础上,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建立“精算式”动态量表评估要素。

4.2亚文化与未成年人再犯风险

亚文化主要包括帮派思想、崇尚暴力、逞强好胜、文身和暗语等[19]。之前较少有学者将这部分的内容单独整合列为一个评价因子,然而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一方面,未成年人本身心理机制发展还不成熟健全,极易受到外界社会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诱导;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渴望获得他人的认同,想要融入所处的群体圈子,会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进而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该群体组织的亚文化,由此产生违法犯罪行为。有些未成年人还由于规则意识淡漠而实施犯罪。因此,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认知状况的准确评估考察,可以在后期的帮教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促使其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


5、评估要素相关性检验的思考与建议


5.1注重评估要素的概念化和可操作性

现有关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研究中,学者们设定的一些评估要素过于抽象,未适当地概念化,形成操作化定义,这无疑会影响评估要素的信度和效度。如“否定责任强度”和“手段迷乱强度”等,若这些要素的具体含义和评价标准等不明确,就难以明晰这些要素所指向的评估内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设定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具体司法实践的需要,其首要任务就是让评估主体或者实际操作人员能够理解评估的内容,对一些抽象复杂的概念进行合理的操作化定义。再如“现实表现”,其字面意思理解起来并没有难度,进行量化研究时设定的评价标准是“好、一般、差”。但问题是,现实表现如何标定“好”“一般”“差”?如果未成年人在一段时间内表现好,但在另一时间阶段却表现一般或者差,现实表现该如何认定?因此,对这种主观性较强的评估要素,在降维赋值时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客观化的操作标准。

5.2评估要素应突出未成年人自身特点

目前,我国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对象大多还不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司法处遇阶段人身危险性评估,关注的对象大多是被监禁的成年犯罪人。但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更多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处罚方式或者暂缓起诉等其他司法处遇措施。在这种处分方式之下,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过多的限制,也未断绝与外界社会的联系,依旧处在原有的生活环境之中。与被判处监禁刑的相比,对其人身危险性评估所需的各种信息更为繁杂多变,收集难度更大,但这项工作却是必不可少并亟需解决的,我们应密切关注此种情境之下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动态发展状况。

5.3统一并细化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标准

社会调查报告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制度设计,其既是司法工作人员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也是检察官决定是否羁押及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但由于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基于各地实施主体(包括警察、社会工作者、检察官等)、标准和程序的不同,其具体操作过程在实践中差异性较大。此外,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多为原则性规定,较少进行具体化的评估要素设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本着“自由心证”的方式对未成年人作出裁量决定。因此,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应相互配合,扩大社会调查报告效用范围,统一适用标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创设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科学合理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

5.4确保抽样方法的科学化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学者们针对人身危险性同一评估要素可能会选取不同的量化分析方法,不同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大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这些方法各具特色,无法简单划分优劣,需要后续分析验证,特别是对样本状况的检验。但现有研究不仅对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介绍过于简单,而且很少说明其抽样方法和过程,更不用说提供样本数据检索途径了。在量化分析中,样本数据的选取是至为关键的源头环节。定量研究往往通过典型样本分析,推知整体实际状况。样本的代表性,依赖于抽样方法的科学。在少数说明样本数据来源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其抽样还远远达不到随机性要求,而是一种“随意”抽样或者说“便宜”抽样。如第二部分提到的家庭经济条件及帮教情况与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相关性分析,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帮教情况选取的样本集中于某一类,不具有整体代表性,其结论的局限和偏差就在所难免。


6、结语


基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提供相应水平的处遇措施,是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应有之义[20]。当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亟需运用实证方法加强评估要素相关性的分析验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动态化评估体系,以弥补传统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静态化和主观化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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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正如有学者曾指出的:“再犯罪的可能性大,是指再犯什么罪的可能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小,是指再犯什么罪的可能性小?难道盗窃犯因为再犯盗窃罪的可能性大,人身危险性便大于杀人犯?离开了既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这样的问题便无法回答。”参见: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239。

2.另需说明的是,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对全国十省市少管所在押未成年犯进行调查,近两年赵军博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化研究也具有代表性,但这些成果均是对未成年人初犯可能性的考察,样本选取为在押少年犯和普通中学生,与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评估在样本选取和评估维度上存在根本性不同,故而未纳入本文比较范畴。

3.详析模式分析方法是由观察到的两变量间的经验关系出发,依据有关理论和对于研究问题的理解,引入第三类的检验变量,通过分析、比较引入这一新变量之后变量间的原初关系模式的变化,来检验、辨别、阐明变量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揭示隐藏在表面关系背后的深层次影响因素,从而获得变量间的真实因果关系。参见:李沛良.社会研究的统计应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12。

4.需要说明的是,表中有关χ2检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所得系数值及λ或τ或E2系数的值,在表中只具有数量大小的比较意义,不代表相关关系的正负方向。故此处负相关,为笔者对原始数据所载文献进一步分析获得。


付凤,李世英.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要素相关性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06):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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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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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

主办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年出版社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社会

国际刊号:2095-3356

国内刊号:10-1048/D

邮发代号:2-826

创刊时间:2011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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