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学术服务平台

您好,欢迎来到91学术官网!业务合作:91xueshu@sina.com,站长邮箱:91xszz@sina.com

发布论文

论文咨询

对外籍犯分类管理之思考

  2021-02-03    76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押犯分类制是现代监狱制度中一种重要的制度,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推行分类制以来收到了较好的刑罚执行效果。笔者通过简要回顾分类制,发现在我国对外籍犯管理中没有落实分类制。因此,笔者根据实践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设想,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进一步研究。

  • 关键词:
  • 分类制度
  • 外籍犯
  • 犯罪
  • 管理
  • 行刑
  • 加入收藏

押犯分类制是现代监狱制度中比较常见的样式,是一种重要的监狱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全国监狱系统开始推行“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第39条第2款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该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可见我国的分类制度有法律规范的保证从1994年就开始了。1994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分类制度日臻完善,在促进刑罚执行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在外籍犯管理中落实分类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简要探究如下。


一、押犯分类制简述


(一)分类制的概念

1950年在荷兰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刑法和刑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分类制概念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分类这一用语,在欧洲语言中意味着首先按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的不同将犯罪人分别集中关押在特殊的监狱内,然后在各监狱内将犯人细分成各种小组。与此相反,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各州在行刑理论和实践中所用的分类一词,主要是作为犯人的诊断评价、指导和待遇的专门用语。”1这个决议对分类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实际上归纳了两种不同的分类,即所谓“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而这两种分类在现代监狱分类制度中,都是合而为一,综合采用的。2

(二)分类制的主要内容

从分类制的内容上讲,分类制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收容分类”注重的是在罪犯送到监狱执行刑罚之前的分类工作,一般是根据服刑罪犯在收监执行刑罚前的基本情况:例如年龄、性别、刑期、罪质等,将罪犯予以分类,并送至不同设施执行刑罚。“处遇分类”则是服刑罪犯送到监狱执行刑罚之后的分类工作,一般是根据同一设施内的服刑罪犯在行刑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对其进行的分类。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处置性分类,例如患病的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刚刚入监或即将释放的罪犯等。另外一种是激励性处遇分类,即根据罪犯的服刑表现,确定不同的处遇等级,以资激励。“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由于在时间上可以衔接,所以现代监狱都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共同构成现代的押犯分类制度。3

(三)分类制的利弊

1.分类制的长处。

一是科学性。分类制受工业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引进了许多先进的科学原理和技术,大大加强了监狱行刑的科学性。二是程序性。分类制的介入为监狱行刑增加和完善了一种特殊的程序,提高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使刑罚的个别化有了程序保证,提升了监狱行刑的技术程度。三是针对性。分类制特别是其中的处遇分类与激励措施相结合,为罪犯的矫正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加强了处遇措施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针对性。四是效益性。分类制的侧重点在于建立矫正罪犯的“类型”,以类型化来减少监狱管理人员在矫正罪犯工作方面的重复劳动,集约矫正措施,达到批量化地实施矫正活动,大大地提高矫正罪犯工作的效率。

2.分类制的问题。

一是分类制本身并无直接的矫正作用。二是分类制增加了监狱行刑的难度。制定罪犯的分类标准以及据此进行的罪犯分类都是十分复杂的,也是有很大难度的;同时,类型化地、批量性地、集约地实施罪犯矫正工作,也对监狱的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是分类技术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四是分类后如何处理好深度感染和交叉感染的问题。通过分类,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被分开了,这样可以较好地防止罪犯之间的不同罪质的交叉感染。但是同种性质的罪犯关押在一起,又产生了深度感染的问题。3

(四)我国分类制的基本情况

收容分类方面,根据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刑期、籍贯或原判法院等情况,分别收押到成年男犯的重刑犯监狱和轻行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分设男女犯监区)、入监监狱(部分省份设立,入监教育结束后根据其刑期、刑种、身体状况及籍贯或原判法院等情况分押到有关监狱)等。处遇分类方面,部分省份设立病犯监狱、出监监狱,多数省份是在监狱内部分别设立职务犯监区、外籍犯监区、病犯监区、入监监区、出监监区等,大部分罪犯是按照主要刑种分别收押到不同的监区,如暴力犯(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监区、性犯罪监区、侵财犯(盗窃、诈骗)监区等。对同案犯、有亲属关系的罪犯则分别关押到不同监狱或不同监区。在实践中,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没有明确的界限,是合而用之,同时还要根据管理和教育的需要在不同监狱、不同监区之间进行调犯。

在进行分类收押之后,监狱警察根据收押罪犯的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增强了管理的针对性,提高了教育的有效性。


二、外籍犯管理难度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的分类制度进一步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外籍犯却没有真正落实分类制,或者没有实现分类的目的。从我国现有的外籍犯关押方式看,多数监狱设立外籍犯监区,所有外国籍和无国籍罪犯,无论国籍、罪行、刑期长短等都是混合关押;个别外籍犯很少的监狱将其与中国籍罪犯直接进行混押。由此,在外籍犯的管理中存在的很多实际困难或问题,对这种关押模式提出了挑战。

(一)语言问题

许多外国籍罪犯不会讲甚至听不懂汉语,给日常交流带来一定困难。由于语言问题,民警队前讲话、下达指令、个别谈话都存在一定的障碍。个别服刑人员利用语言问题做文章,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听得明白,对自己不利的事情装作“听”不明白,答非所问,搞得民警哭笑不得。特别是近年来,说小语种的罪犯越来越多,据某监狱外籍犯监区统计,其在押犯所涉语言达20多种,给实际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困难和不便。

(二)信仰问题

据某监狱外籍犯监区统计,其押犯的53.1%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信奉基督教的服刑人员经常阅读基督教书籍,有时私下交流学习《圣经》心得;信奉伊斯兰教的每日跪拜祷告,在斋月期间斋戒……有些服刑人员悄悄召集信教服刑人员一起学习《圣经》,有些服刑人员将《圣经》上的话写成小纸条传阅给其他信教服刑人员”等等。4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差异很大,给管理和教育带来挑战。

(三)管理民警配备问题

“外国籍罪犯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较强,往往拿领事条约和国际条约说事,对我们的执法管理水平要求增高。”5这就要求管理者具备并熟练运用国际法的有关知识;上文提到的罪犯语言问题,对民警的外语水平有着极大的考验;管理外籍犯还需要及时了解我国的对外政策,全面了解有关国家、地区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饮食结构甚至基本法律素养等等。《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籍罪犯监管改造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7号)要求“加强外国籍罪犯专管警察队伍建设”,但是,建设外籍犯专管警察队伍难度很大。


三、外籍犯落实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外籍犯监狱

之所以在外籍犯中没有落实分类制,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外籍犯在全国各地的部分监狱进行分散收押,多的收押200人左右,少的收押几个人,而且收押人数常年不稳定,加之管理难度比较大、改造目标的模糊性,造成收押监狱没有在外籍犯中落实分类制的动力。但是,在分类制度入法二十几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倡导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把外籍犯不分国籍、语种、刑期、刑种等情况简单地进行集中关押,既不合理,似乎也不合法。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首先设立专门收押外国籍罪犯的监狱。一是按区域设立。在我国的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华南,各设立一所或两所(根据常年或趋势看外籍犯数量)外籍犯监狱,便于就近收押。二是根据使领馆情况设立。在外国使领馆较为集中的大城市设立一所或两所外籍犯监狱,便于开展联系工作,如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等地。三是按照外籍犯集中情况。比如在东北地区设立东北亚外籍犯监狱,在广州设立非洲外籍犯监狱,在广西设立东南亚外籍犯监狱,在上海设立欧美外籍犯监狱,在兰州设立西亚中东外籍犯监狱,在北京设立华裔外籍犯监狱或重要外籍犯监狱收押如知密、知名外籍犯等,便于分类管理。

(二)外籍犯的分类收押

在设立外籍犯监狱的基础上,在外籍犯监狱内部分别设立不同监区,落实分类制。首先,按照罪犯年龄、性别、刑期、身体状况等,分别收押到入监监区、女犯监区、未成年犯监区、病犯监区、出监监区、特殊罪犯监区(收押如人妖、知密犯等)等,这部分分类制内容与中国籍罪犯分类收押基本没有区别。

与此同时,其他大部分罪犯以什么标准进行分类收押呢?中国籍罪犯是按照主要刑种为标准分别收押到不同的监区,“分类制的侧重点在于建立矫正罪犯的‘类型’,以类型化来减少监狱管理人员在矫正罪犯工作方面的重复劳动,集约矫正措施,达到批量化地实施矫正活动,大大地提高矫正罪犯工作的效率。”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我国法律对罪犯改造目标的明确规定,这条法律如果适用于中国籍罪犯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适用于外国籍罪犯似有不妥。因为外国籍罪犯不是我国公民,绝大多数附加驱除出境后也没有必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因此,笔者认为对外籍犯管理的主要目标不是对其进行矫正,应该是服从管理、认罪服法。因此,对外籍犯的分类收押应该是以有利于管理为标准。

如何收押才能更有利于外籍犯的管理呢?笔者在实践中深切地感受到,语言和文化在外籍犯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是占据首要位置。民警与罪犯能够顺畅地进行语言交流,才能首先实现对罪犯的日常有效的管理;其次让罪犯能够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此基础上,根据罪犯的文化背景,加强教育引导使其认罪服法,接受管理和教育,从而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并达到分类制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以语言和文化为标准进行分类收押,如以语言标准设立英语语系监区、西班牙语系监区、法语语系监区、阿拉伯语系监区等;以文化背景标准设立中华文化监区、非洲文化监区、穆斯林监区等。以上监区设立没有严格的界限,应根据押犯状况合理设立收押监区,比如华裔罪犯如果人数较多可以单独设立监区,非洲籍罪犯如果人数较多可以按照文化背景进一步细分设立不同的监区;穆斯林如果人数较多可以根据语种进行进一步细分;东北地区朝鲜语罪犯比较集中可以单独设立监区。但是在收押时要注意,同案犯要拆分,同一个国家籍的罪犯在一个监区中的人数要适当,否则会带来管理难题。在监区内部,要根据刑期长短、刑种、国籍等情况进行合理编组,再次深度分类。

(三)落实外籍犯分类制的益处

1.有利于外籍犯的管理。

同一监区押犯操同一种语言或都懂同一种语言,明显会方便民警对罪犯的管理,比如谈话、监听、信件检查等,也有利于罪犯的服刑生活,如互相交流、合作、学习等。同一国家罪犯集中关押,有利于集中处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籍犯的个人问题,如移管、罚金执行、驱除出境费用等,也方便警察与驻华使领馆的联系和交流。

2.有利于外籍犯的教育。

对同一监区的罪犯只需要用一种语言进行集中管理教育,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教育效益。对同一文化背景的罪犯,可以集中采取同一种教育方式,既节约教育成本,更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往往事半功倍。

3.有利于专管民警队伍建设。

针对管理对象和关押地域,有针对性地培养外籍犯专管民警。比如英语语系监区着重配备或培养懂英语、熟悉英美文化、了解我国对英美国家外事政策的民警;阿拉伯语系监区着重配备或培养懂阿拉伯语、熟悉穆斯林文化的民警,等等。既有利于民警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更有利于外籍犯管理教育的规范化、精细化,同时还有利于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掌握主动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关于外籍犯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有待完善,关于外籍犯的理论探讨似乎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似乎是不相适应的。关于外籍犯分类制的探究只是外籍犯管理教育中的一部份,笔者斗胆提出,目的是希望引起专家们对外籍犯研究的重视,以期抛砖引玉。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85页。

2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3(1)(2)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24页;第128页。

4(1)王志刚:《燕城监狱外籍犯管理现状及工作体会》,载《路在脚下--<燕城论坛>第四辑》(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2010年12月编),第255页。

5(2)勾洪声、闫涛、李任、向子君:《对外国籍罪犯基本情况的调查分析与思考》,载《燕城之窗--走过十年专刊》(司法部燕城监狱主办),第43页。

6(1)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李圣飞.对外籍犯分类管理之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02):72-75.

分享:

91学术论文范文

相关论文

推荐期刊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我要评论

犯罪与改造研究

期刊名称:犯罪与改造研究

期刊人气:3194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政法

国内刊号:11-2435/D

创刊时间:1986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论文导航

查看更多

相关期刊

热门论文

推荐关键词

【91学术】(www.91xueshu.com)属于综合性学术交流平台,信息来自源互联网共享,如有版权协议请告知删除,ICP备案:冀ICP备19018493号

400-069-1609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

发布论文

上传文件

发布论文

上传文件

发布论文

您的论文已提交,我们会尽快联系您,请耐心等待!

知 道 了

登录

点击换一张
点击换一张
已经有账号?立即登录
已经有账号?立即登录

找回密码

找回密码

你的密码已发送到您的邮箱,请查看!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