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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有限理性侦查决策偏误的实证研究

  2020-12-02    13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侦查决策存在于案件侦查的各阶段,决定着侦查任务和侦查效果的实现。实践中对于刑事错案、侦查僵局、侦查风险的溯因分析,大都归责于侦查指挥员及其侦查决策的偏误。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现状和信息的开放性,降低侦查决策偏误应在合理考虑侦查员认知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有限理性中的信息理论、前景理论、选择偏差实验等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实然状态下侦查决策偏误的表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安信息化建设,从大数据思维、数字化决策模型、科学决策机制方面来修正决策中的干扰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决策偏误。

  • 关键词:
  • 代表性偏误
  • 信息研判
  • 前景理论
  • 易得性偏误
  • 锚定性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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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决策被誉为侦查活动中的“指挥中枢”、行为的“司令官”。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指挥员或主办侦查员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在已有证据或信息的基础上对侦查情势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出相应的决断,期望对侦查工作产生积极的效能,但决策主体受生理和心理机能的影响致其决策能力受限,同时决策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变动性,决策双方的博弈性及决策信息量的有限性都导致侦查决策行为过程并非是完全理性的,而是主客观因素作用下的有限理性[1]。侦查决策在行为表现上虽然只是对方案的选择,但其外延包括了对案情的分析、侦查途径的选择、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措施的取舍等一系列与执行行为直接相关的决断。有限理性下侦查决策的研究是对实然状态下侦查人员在案侦中做出抉择或方案选择中影响因素的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可能会导致侦查决策出现偏差或错误,而这些错误在案件侦查中则会转化为侦查风险、侦查僵局和刑事错案。

侦查决策中主体间的“活力对抗”及诸多客观因素的不断变化,致使侦查决策情势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成为决策环境的常态,但决策主体受心理因素、知识构成的影响,对情势的分析并不能达到“全知全能”,信息基础量的不足与关键信息的缺乏更是加剧了侦查决策过程中对完全理性即决策最优化目标的追求难度,因此,实然状态下的决策研究必须建立在“社会人”和有限因素基础上。在有限理性理论和科学决策原则的指导下,采用经典案例中的刑事错案、疑难案件、新型案件论证侦查决策偏误存在的客观现状,同时引入有限理性中的实验分析和问卷调查,客观描述侦查决策偏误的具体表征:信息研判偏误、情势判断偏误、方案选择偏误、选择的不当偏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侦查决策偏误的修正路径。


2、侦查决策偏误的现实考量


2.1侦查风险与侦查决策偏误

大数据时代,开放式信息收集与分享平台建立的同时,也导致了信息不确定性的增长,而这种不确定性则会带来决策与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弱化。在案件侦查中,信息—决策—结果三者之间因不确定性导致的因果联系的弱化,则会加大侦查决策偏误概率,从而引起侦查决策风险随之递增。侦查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与对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易使侦查主体对侦查情势的判断出现偏差,或者对侦查工作的风险预估不足,从而导致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理想状态下的侦查目标。

2.1.1侦查决策偏误导致侦查情势风险递增

侦查方案的设计、侦查方法的选择与运用等都是建立在侦查情势基础之上,侦查情势的主体是处于“对抗”关系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同时情势之中的主客观因素也随主体的行为不断发生变化,加之侦查人员对信息、案情等理解的不同加剧了侦查情势的分析难度,造成部分案件中侦查情势分析的错误。如在8·23菲律宾劫持香港游客事件中,由于警方对案件情势判断的多次失误,导致了数名人质的牺牲:一是忽略了逮捕门多萨的弟弟对门多萨造成的心理刺激,导致门多萨出现过激行为;二是警方没有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判断,轻信司机所述的“车上人都死了”,进而盲目展开强攻。

2.1.2侦查决策的偏误导致侦查工作风险递增

侦查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打击犯罪、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会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而产生相应的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因素会影响侦查人员的主观认知,导致侦查人员对侦查环境、侦查中主体认识的偏差,从而产生错误的决定,增加侦查工作的风险:一是有形的工作风险,即因侦查决策偏误所带来的公安财务风险和资产风险、警察人身风险。例如在特定情形下,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或作案人,侦查人员是鸣枪警示还是开枪,比例原则能否做到对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二是无形的工作危险。警察因为侦查决策的偏误所导致的工作失误、失职所受到的处分,以及因侦查人员执法不当对警察形象、警民关系的消极影响[2]。

2.1.3侦查决策偏误导致侦查功能风险加大

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功能的实现在于侦查任务的完成。侦查活动的过程是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工作对是否发生犯罪、犯罪如何发生等事实问题进行取证、分析与论证,因而对客观事实的认定难以完全避免主观臆断的影响,会存在认知不清、不全面甚至认知错误的风险。同时,偏误的侦查决策也会导致侦查程序失当,例如现场勘查过程中见证人的缺乏、侦查讯问中采用欺骗引诱策略、侦查强制措施变更手续错误等都会造成取证瑕疵,阻碍侦查任务的完成和侦查功能的实现。

2.2侦查僵局与侦查决策偏误

多数案件的侦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与事物的发展一样充满曲折,遇到的挫折之一主要为侦查僵局[3]。造成案件侦查无法进展的直接原因则在于侦查决策偏误所导致的时机错失、信息缺乏、程序失范。

2.2.1侦查决策偏误导致侦查时机的错失

查清案件事实是侦查的主要任务之一,但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限制,部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决策者未把握住关键时机而导致主要证据的缺乏或线索的缺失,使案件难以继续展开调查,成为疑案、难案或积案。例如白银连环杀人案,在第8起案件中,受害人被尖刀刺伤颈部失血过多但并未死亡,随即打电话报警,但是因为割喉后说话不清晰,警方并未及时出警。同时在该系列案件的唯一一起未遂案件中,作案人尾随被害人进入其家中,后将作案人推出门外并报警,警方在出警后与作案人擦肩而过。

2.2.2侦查决策偏误导致侦查信息的缺失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痕迹物证,或者在被害人、事主头脑中留下印象。这些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会以各种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例如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而这些生理、心理变化的细微表现是下意识的、无法控制的。同时疑难案件、新型案件的复杂性与智能化通常表现为现场的无犯罪状态,这就导致主办侦查员或决策者容易受已有信息的干扰,做出与实际情势不符的决断,从而错失主要信息与线索的获取。

2.2.3侦查决策偏误导致侦查程序的失范

法律法规对侦查主体、侦查程序、侦查措施乃至秘密侦查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设定了具体侦查行为的准则和违法侦查的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在展开工作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兜底条款则要遵守相关部门的法律解释,目的在于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侦查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但实践中存在个别侦查决策者为提高破案率,忽略办案程序和法律规范性要求,造成案件事实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或者虽完成了侦查任务但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3侦查决策偏误是刑事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对刑事错案进行抽丝剥茧,找寻造成这一错案的时任案件负责人,是错案倒查的主要模式,因为这一案件中的决定与命令都源于当时的负责人,其是侦查决策的决定者。这种找寻模式也是案件终身负责制制定的原因,目的是让每个侦查人员都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却忽略了刑事错案中侦查决策的问题,决策者的失误一部分是由于决策者主体原因,另一部分则是侦查决策制定与选择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例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都是以搜集到的夫妻关系不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同时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信息筛选环节,侦查人员对信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在杜培武案中出现气味鉴定的不一致,致使侦查人员选择的错误,进一步加重了错案的形成。


3、有限理性下侦查决策偏误的论证与分析


侦查决策偏误会导致侦查风险的加大、侦查僵局和刑事错案的出现,但在实践中通常将关注点放在决策的表现行为上,忽略了侦查人员—决策—行为三者之间的关联性,也淡化了决策的桥梁作用与领导性。侦查工作兼具复杂性与危险性,主办侦查员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侦查工作进展及侦查中主体的安危。因此,对侦查决策偏误的研究要结合侦查工作实际,采用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有限理性理论转化为侦查问卷,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侦查决策偏误问题。本研究的调查问卷采取微信客户端推送方式,因调查对象的特殊性,仅在公安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微信圈进行发布,共获得117份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来源的地域分布较为广泛。

3.1信息研判的偏误

人的认知过程其实质是对信息的处理过程,研究侦查决策偏误必须重视对已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中存在的偏差。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是当前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刑事案件多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采用溯因推理分析案情,信息在侦查中处于首要位置,无信息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无信息研判的案件也是不存在的。

根据侦查中有限理性因素的分析可知,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人的理性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决策主体的处理能力是有限的;决策者必须了解侦查环境。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分析,决策必须不断简化判断过程以加快对信息的处理,因而在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对侦查信息的研判自然会产生偏误。根据霍格思的“判断理论模型”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信息处理阶段、信息输出阶段的判断偏误[4]。

3.1.1信息获取阶段的偏误

根据刑事案件信息的来源将其划分事前信息、事中信息、事后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包括群众提供线索、现场提取信息、治安耳目分享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查询与比对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信息获取方式,但信息的获取是主观意识指导下的行为,侦查人员对获取信息内容和途径的选择会存在判断偏误。

根据本研究所开展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侦查决策时侦查人员的信息占有量并非是对案件所有信息的完全占有,54.7%的刑侦人员都认为仅能达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程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侦查决策都是在信息非完全确定的情形下进行的,同时46.15%的刑侦人员认为事前、事中、事后信息都重要,但是在信息获取时则以事中信息为主(事前信息7.7%,事中信息68.4%,事后信息23.9%)。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活动的展开必须在立案之后,事前证据的获得多由群众举报或治安耳目提供,侦查人员对这一阶段信息的判断缺少足够的证据,只能大致推断行为对象的目的,加之此阶段获得的信息缺少可供执行的法律依据,导致对事前信息的获取缺少足够的关注。而事后信息多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应对行为信息,这类信息一般较易获得,且在案件侦查中所占比例不大,在信息获取阶段并不作为主要信息进行搜寻。

3.1.2信息处理阶段的偏误

信息处理阶段指决策者对所获得原始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即侦查人员习惯采用的信息处理规则,目前公安机关均配备有内部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对案件进行筛选,同时有专家针对信息处理研发了“侦查信息完整性验证方法技术”,通过对信息的特征提取,对其进行综合决策处理。虽然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帮助侦查人员进行信息的预处理,但信息系统的公式化、刻板性并不能完全解读动态的侦查情势,也不能针对情势变化,调整对信息的分析。

3.1.3信息输出阶段的偏误

信息输出阶段指对所获与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筛选之后,通过逻辑分析,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某种认识或判断。在信息输出阶段的偏误常表现为“反应方式”,即过于乐观或过度自信。由于信息处理阶段输出的信息有时会使侦查人员产生错觉,认为事件正按照自己的预判进行,对于侦查情势发展过于乐观,过度相信自己在侦查中的判断,最终导致侦查决断与案件事实不符。

3.2方案选择的偏误

侦查方案是侦查指挥人员对达成任务目标途径和方法的基本构想,对于方案的拟定一方面是根据侦查的具体任务目标,另一方面是根据当时的侦查情势,通过对已有信息和情势的全面分析以充分认识案件侦查的客观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一种最有效的实现侦查目的的方法。对于已制定方案的评估和选择称为方案评选,主办侦查员在辅助人员对各方案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定侦查行动方案[5]。在面对需要解决的侦查问题时,决策者往往会根据目标拟订多个备选方案,但由于决策者的分析计算能力有限、无法达到如计算机般的精确分析,因此,在实践中对侦查方案的选择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3.2.1易得性偏误

易得性偏差是由经济学家卡尼曼和特维斯基所提出的,即人们需要作出判断时,往往依赖快速得到的信息或最先想到的东西,而不去深究更多信息。在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受侦查人员认知能力的局限,对侦查情势的预测多根据自己熟悉的信息进行预估和判断,对方案可行性与效益的评估也是建立在部分信息的基础上,直接根据经验或直觉进行选择。

3.2.2代表性偏误

代表性偏误指利用类比的方法对方案进行评估判断。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为应对各种案件、事件、危机、灾害等紧急情况,根据案件类型制订了应急预案。在情况紧急或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侦查情势与预案所设定的情形相同,侦查人员会充分借鉴已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方案制定与评判。同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侦查实践,都会根据案件类别对其进行划分或归类,在实践中为节省时间,方案的制定乃至方案的选择都会借鉴同类案件办理经验。如本研究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会借鉴同类案决策方案的仅占5.98%,会借鉴的占34.19%,视情况而定的占59.83%。

侦查人员在不确定情势下对侦查方案的判断与决策,往往会因为过多借鉴同类案件或典型案件的办案经验而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在决策中被称为“小数法则”,即作为参照的样本只是对部分案件的特征与办案方法的总结,并不能反映和包含这类案件所有情况,因此,以小样本作为方案制定或选择依据会造成方案选择的错误。虽然同类案件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但同类案件之间因人、时、空等因素的不同必然会存在差异,故以类案作为判断依据的方案选择易出现代表性偏差。

3.2.3锚定式偏误

锚定式偏误指对某事件进行评判分析时或对特定对象作出决断时,通常会选定一个参考点,这一参考点就像“锚”一样使估测值落于某一区域中,如果“锚”所确定的方向不正确,那么在此之上的判断就会出现偏差,因此,“锚”的选择在决策中至关重要。

根据本研究的问卷调查显示,侦查人员在侦查决策过程中所坚持的标准选择多使用效用原则和最优原则(效用原则占45.3%,最优原则占42.74%,满意原则占11.97%)。效用原则从方案的功能性来确定其侦查价值,最优原则根据方案的经济性来判断其执行结果,两者对决策者而言正如“锚”一样,侦查人员会根据不同的原则设定相应的效用范围,坚持前者的侦查人员认为越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方案即为最佳方案;坚持后者的侦查人员则强调成本的消耗,认为在能够实现侦查目标的情况下,消耗侦查资源最少的即为最终执行方案。在侦查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对效用和最优的衡量都缺少量化的标准,侦查人员往往根据内心的确信进行方案的选择。

3.3决策风险的偏误

风险指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存在某种损失或行为实施后收益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在简单情势下还是复杂情势下的侦查决策,都存在方案执行后果的不确定性或存在某种潜在的侦查失败的可能。在方案的选择中,奚和韦伯发现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存在“自我—他人的决策偏差”[6],且这种偏差普遍存在,但侦查决策的目的是侦破刑事案件,无法完全使用这一偏差理论。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前景理论,是卡尼曼和特维斯基在实验的基础上得出的人们在实然状态下的风险选择,是否在侦查决策的选择中也存在风险选择的偏好需要经过前景理论下的实验进行确定。

3.3.1侦查决策风险偏好的实验分析

前景理论是人们在面对盈利与亏损时的不同反应,以及人们对风险的感知与面对风险的选择,该理论针对的是经济行为中的风险选择,有学者将这一理论引入行政决策分析中,认为行政决策与经济决策具有一致性,都受到问题表述、框架等因素影响,具有面对风险时的相同效应[7]。为说明侦查人员在方案选择中的风险偏好,借鉴行政决策研究方法,引入前景理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决策时的选择偏好进行实验分析(该实验以侦查决策主体即侦查人员为实验对象,通过微信进行问卷调查,采取匿名的方式,并注明需要所有作答者根据实践操作流程如实作答)。

如表1所示,通过以列表的方式将调查结果与卡尼曼的实验进行对比分析(因为实验参与者基数存在的差异,故在两者趋势相同的情况下,概率相差在20%以内的认为是基本相同,当两者概率相差在20%以上的称为大体相同;在两者趋势不同的情况下,概率相差在20%以内的认为是稍有不同,20%以上的为基本不同),在11项实验测试中趋势相同的有7项(第一、二、三、五、六、七、九项实验);趋势不同的有4项(第四、八、十、十一项实验)。因此,与经济决策相比,大多数实验结果是一致的,不相同的结果中相差较大的仅有最后两项,说明侦查决策者与经济决策者在面对风险时的态度稍有差异。

3.3.2对风险不当偏好的表征

通过对表1的对比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情景下,面对方案中损失与收益的变化,人们的选择也会呈现不同程度的调整。在经济决策中人们面对损失与收益会出现明显不同的偏好,但在侦查决策中这种偏好表现的则不明显。前景理论认为人们在面对风险决策时会出现确定效应、反射效应、分离效应,但由于实验结果稍有差异,在侦查决策中面对风险选择,侦查决策者不同于经济人,出现了对风险的偏误。

(1)确定效应指人们对肯定结果的价值预估总是高于可能结果,面对收益时会表现出对风险的厌恶。当选择结果的概率发生变化时,人们的选择也会出现变动,但当某事件发生结果由0变为1%或者由99%变为100%时,给决策者所带来的心理影响远远大于中间概率的变化,即使变化幅度远高于前两者。

本研究的实验一,选择A方案的占23.46%,选择B方案占76.54%,实验二选择A方案的占58.12%,选择B方案占41.88%,实验一和实验二乃至实验三之间的概率与经济决策基本一致,但实验四的结果则出现矛盾,实验一和实验三大多数侦查决策者之所以会选择确定性方案在于高估了确定方案的发生概率。实验一和实验二,实验三和实验四之间方案选择概率的浮动,说明在面对不确定方案时,侦查决策者对方案的选择并非是线性思维的,侦查决策者更愿意消除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而不是降低风险。

实验五、实验六表明在不确定的情形下,确定性效应仍然存在。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对高概率方案或事件赋予更高的心理预期。在实验五中,45%的机会解救60名人质相比90%的机会解救30名人质,侦查决策者认为后者更具有可行性。面对低概率方案或事件则会给予较低的心理预期,0.1%的机会解救60名人质相比0.2%的机会解救30名人质发生的概率都比较低,侦查主体认为两者基本都不会发生,因而会选择解救人数最多的。

(2)反射效应是指在经济决策中,人们面对损失与收益的不同态度与选择偏好。面对损失是风险偏爱的,面对收益是风险规避的,即人们在面对可能的损失时会倾向于风险追求;面对可能的收益时则保持风险规避,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受确定效应的影响,在不确定情形下人们面对风险总是采取厌恶的态度。反射效应与确定效应之间的不同在于反射效应是对确定效应的补充,即人在不确定性情形下所表现出来的风险偏好。损失与收益的划分在于参照点的选取,而不是最终的期望收益值。

表1侦查决策风险偏好实验分析


4、有限理性下侦查决策偏误的修正


表2侦查决策中的反射效应检验表

侦查主体对方案的抉择取决于决策当时的具体情势与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但备选方案所能达到的满意程度则与方案优选方法的科学与否密切相关。有限理性是决策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自然状态,对方法的优化在于减少不可控因素的干扰,抑制主观臆断所形成的偏差。

4.1引入大数据侦查决策思维

侦查决策思维能力的提升与侦查决策思维的强化是拓宽侦查决策方案优化范围的重要方式,在侦查情势中客观条件难以进行控制和调整的情况下,提升侦查人员的决策思维能力、完善决策思维进路,能够从侦查主体方面提升决策制定的质量,强化对信息的获取、分析、判断和解读,并有效应用于决策方案之中。在明确侦查决策思维原理与模式的基础上,侦查决策思维的进路需要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与信息技术进行对接,形成能够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理念和思维模式,从而最大化地利用当前相关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

4.1.1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侦查决策思维

在信息化侦查不断普及与完善的现实状况之下,侦查决策的思维同样需要在大数据运用的背景下从传统向信息化转换。从信息论角度看,传统侦查模式与信息化侦查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息记录、存储、提取和分析方式的变化[9]。不论是传统侦查模式还是信息化侦查模式,都是需要保证对信息进行及时的提取、收集、保存和使用,而在信息化侦查模式的影响下,侦查决策思维同样需要强化对信息获取途径的多样化,以及对信息保存与共享的便携性和高效性。由于传统侦查决策思维需要依靠犯罪现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以及其他较为明确的信息作为决策制定的基础,而在新型犯罪中出现了若干缺少犯罪现场的网络信息犯罪,这使得侦查决策者需要将原本的固定、勘验犯罪现场的固化思维,调整为根据涉案时间、地点、人员、因果关系等产生关联的、能够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制定决策,表现出虚拟化、网络化、全面化的取证思维和决策思维。

4.1.2以数据化为导向的侦查决策思维

大数据是建立在海量信息的基础之上,通过网络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将信息数据化,以反映或显示事物之间的相关联系或事情发展变化的态势。大数据思维对侦查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因果关系的探求转变为相关关系探究。在数据时代,要积极调整传统侦查模式中由案到人的侦查途径,善于让数据“说话”,探究案件事实与侦查情势之间的关系,削弱绝对因果关系对决策者思维的影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要善于应用侦查数据思维,在无法确定信息与案件的因果关系时,要利用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来消除侦查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二是将侦查功能导向转为数据价值导向。被解释的数据表现为信息,量变引起质变,信息量的变化会引起信息形态的变化,解释数据、分析数据让其为侦查决策服务,以实现侦查价值。三是要分析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数据,而不是依靠分析少量的数据样本[10]。大数据分析的正确性在于数据的占有量,在侦查决策前,对于相关信息的分析要跳出类案思维的限制。

4.1.3以前瞻性和预测性为延伸的侦查决策思维

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工作将会越来越依靠前期积累的基础信息,针对特殊的侦查情势及时缩小信息搜索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侦查决策制定所需要的信息。而前瞻性和预测性思维是提高信息检索、查询与获取效率的重要思维方式。一方面,前瞻性思维需要侦查人员根据所获现有信息对将要发生的案事件进行提前判断与认识,所形成的推断结论能够为后期的侦查决策工作提供思路和缩小信息搜集的范围。另一方面,预测性思维是侦查人员在制定决策方案过程中,通过已获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合理预测,从而制定相应的侦查决策。预测性思维需要在侦查决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基于现有信息大胆使用预测性思维,对将会发生的某一种或者多种可能进行分析与评判,并将预测结果应用于决策制定过程中。尽管预测性思维所针对的是不确定性的信息和事实,但为了尽可能地提升预测的准确度,需要全面分析预测结果的可能性。在建立预测决策方法库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加预测决策模型的数量并满足事物发展的多样性需求,将人工智能、信息网络等技术及相应的方法运用其中[11]。

4.2数字化智慧侦查决策模型的建立

因侦查情势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侦查主体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案件信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性,实践中的侦查决策多为有限理性基础上的主观决策,易导致侦查方案选择的任意性,同时缺少科学方法指导的决策也会导致侦查行为的偏误与延时。侦查方案的优选应借鉴现代决策理论与方法中的优选理论,引入确定条件下、不确定条件下和风险决策的概率与矩阵分析等方法,加强决策选择过程中的逻辑推算,减少经验决策与直觉决策中主观因素的影响,促进侦查决策的科学化。

4.2.1数据决策模型的选建

数据侦查决策模型是将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要素转化为数据ID、IP形式融入互联网,将这些半结构化、结构化数据进行采集提取,根据需要解决的具体侦查问题,分别选用决策树法、贝叶斯分析法、敏感度分析、效用分析等数学方法进行选择概率和损益值的比较,最终确定当前情况下最满意的决策方案。在数据决策中,针对侦查决策模型可以选择纵向的阶段决策模型搭建,即将侦查过程区分为不同的阶段,统计每一阶段常遇到的问题及决策执行后的结果,确定阶段模型的损益值。也可以搭建横向的类案决策模型,需要对已有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类案决策模型的网络搭建代码。阶段决策模型和类案决策模型的搭建都需要大量的案件样本,样本的数量越大,则决策模型给出的结论越准确。

4.2.2智慧决策平台的搭建

智慧侦查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通过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从而实现侦查工作效率的提升[12]。数据化决策模型的使用必须建构在智慧平台之上,采用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的模式,对具体侦查问题进行海量数据检索与挖掘,导入模型,全维回溯与推算,确定问题解决的满意方案。如广东省“智慧新侦查”平台的建设,其在公安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整合各类数据,打造模型化智能警务决策模式,是集警情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调度、仿真推演、分析研判等功能为一体的辅助决策平台。

4.3科学侦查决策机制的构建

决策机制是决策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相互关联的决策环节、步骤、阶段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形成的决策动态运行结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侦查决策与行政决策虽然在决策主体和适用情境上存在差异,但国家对于行政决策体系构建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侦查决策,机制体系构建在于根据侦查决策的现实需要与操作流程,建设由不同功能的机制所组成的互动性、立体化的多维协作体系。

4.3.1侦查决策信息支持机制

有限理性的决策理论将多种方案的择优过程扩展为分阶段的、多领域的系统过程,该理论的奠基人西蒙将其分为情报、设计和选择三个阶段,认为情报需求研究是决策的起点。西蒙使用“草堆寻针”的例子说明了人类搜索能力与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同样在侦查决策中,人对信息的搜索能力也是有限的。同时西蒙所使用的搜索价值函数说明,对个体而言,信息搜索的过度与缺乏都会导致信息本身价值的负效应。与个体相对应的是组织的信息搜索与处理能力,借助组织的力量能够实现信息搜索的专业化与智能化。决策信息支持机制的目的在于借助组织的力量为决策过程提供线索信息的检索、帮助与支撑,但决策的准确度与满意度仍取决于决策者对信息的分析与采纳。

随着公安工作情势的变化,对信息与数据的要求不断提高,应在公安各部门与外部资源的支持下,构建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以拓宽公安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将社会不安定因素置于密切监视之下,同时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的构建也是智慧公安建设的需要,为侦查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物联网的信息搜索建立在多智能体决策支持系统之上,基于物联网语义覆盖方法对信息资源进行描述和推理,让隐藏于物联网之上的涉案信息便于查询[13]。侦查决策的起点在于信息线索的获取,在信息社会与网络社会之下,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让信息主导侦查成为侦查模式的转变方向,也让物联网成为信息获取与分析的阵地。在构建公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物联网信息查询机制,为复杂案件中的侦查决策提供可靠的保障。

4.3.2侦查决策咨询机制

侦查决策咨询机制是指由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构成咨询的基础智库,采用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发挥集体智慧对侦查决策中相关问题的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参考意见,以供决策者选择。侦查决策咨询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咨询系统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快外部咨询机制的建设,内外结合,为决策提供充分、全面的参考意见。侦查决策方法虽然包括个体决策法和集体决策法,但两者都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对问题的分析,在以集体决策法为表现的专案组中,同样以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只有在涉及到其他机关或部门的犯罪中,会寻求涉案机关的配合并聘请相关技术专家。鉴于犯罪内容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侦查决策者囿于时间、精力,不可能对所有与案件相关领域的知识都通晓,决策咨询机制的作用就在于借助侦查辅助人员的智慧,让专家充当决策的“外脑”[14],弥补决策者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减轻决策者的职责压力。

4.3.3侦查决策评估机制

侦查决策评估机制是指侦查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科学的原则、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侦查方案、侦查决策过程进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评估,并作出满意的决断。在侦查决策评估机制中指标的确定是评估的重点,全面的分析结果需要构建一组能够反映侦查活动内在规律和逻辑构成的指标体系,同时由于受决策主体、决策环境等影响,决策评估的原则应是科学化与满意化并重,而非寻求方案的最优化。根据前文对侦查决策要素的分析,评估体系指标的选择应该与决策内容相关联,同时避免评估指标之间的重叠和复杂化,尽量对指标进行归类、筛选,简化侦查指标内容。

4.3.4侦查决策监督机制

侦查决策监督机制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追求决策过程中的理性选择和决策结果的满意,因此,可将整个决策过程分为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的监督反馈。侦查决策是行为结果,因而监督的重点是决策行为的过程。一是对决策者及其行为的监督。侦查指挥员或侦查活动领导者应该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再者监督决策者是否存在权力滥用,尤其是领导是否存在越权决策或懈怠决策。二是监督决策方案的咨询过程。对内部咨询的监督主要在于被咨询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或延时作为;对外部咨询的监督主要在于对决策内容的控制和被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核。三是监督决策的评估过程。


5、结语


有限理性决策理论属于描述性理论,是对决策过程及其构成的客观分析,强调决策研究的实然性,即实际决策的内在驱动性因素与决策选择的关联。将有限理性理论引入侦查决策研究的意义在于加强理论研究的现实性,将侦查决策研究的重心从决策结果与决策程序,转至决策主体、决策环境、决策行为等决策过程中因素,同时深入分析造成决策偏误的主客观因素,强调完全理性下最优决策的非现实性,降低实践中决策衡量与选择的标准。有限理性下侦查决策偏误的实证研究促进了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同时建立在实证研究与分析基础上的偏误分析与优化路径,在于为公安工作提供决策操作程式与决策优化的参考,通过对内在因素的修正提高决策水平,对外在因素的规范提升决策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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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编号:19JK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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