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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天赋观念探究

  2021-03-08    20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人身权(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获得,而财产权则因生产劳动、交易、创作、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方能获得。从自然状态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人的一些本能行为被限制或剥夺,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原有的获取财产权的通道被封闭了。作为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的代价,国家(政府)负有一种义务。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每个人从其出生之时,拥有从国家(政府)获取一定财产的天然的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资源的享有和占用是极其不平等的,资源享有者对资源虚无者负有一种义务。反观之,则是资源虚无者对资源享有者拥有一种天然的权利。

  • 关键词:
  • 政治国家社会
  • 民事权利
  • 自然状态
  • 财产权
  • 资源虚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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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两项民事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并非神授,也不是某个政党、政府恩赐给我们的,而是因出生当然获得。在法治的普遍意义上,财产权则因生产劳动、交易、创作、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而获得,属于后天行为活动的结果。从另外一个视角而言,财产权是否可以因出生而获得,是否应因出生而获得,如何因出生而获得。其背后的人性基础、哲学思想、价值判断、利益选择、制度设计究竟为何。故而,有必要对财产权天赋思想予以探析,并试图探寻其存在的哲学与人性基础。


一、动物界的财产权现象


生活在陆地上的很多动物具有领地意识,拥享领地主要是为了获取食物和交配权。若有其它动物接近或侵入自己的领地,该领地首领、成员会积极反抗,予以驱逐。当然,侵入者自身通常也会有心虚的感觉。不具有领地意识的动物,绝大部分至少拥有自己的巢穴,在其中繁衍生息。有时,还会在巢穴中储存食物。动物尚不具备人类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权利意识,但又确实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权利现象,根基于动物的本能,又闪耀出智慧的光芒。动物界的权利现象,显然远远早于人类。

动物对自身巢穴、领地的保护,主要是为了满足获取食物、交配繁衍后代的本能需求。支配动物界的依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当有其它动物入侵时,显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予以驱逐。若侵入者具有更强的力量和意志,甚至会将原领地的首领杀死或予以驱逐。此时,入侵者就成为领地新的“合法的”首领,获得食物和交配权。当然,动物界不存在人类社会意义上公权力的强制力,尽管有权利现象的流露,但与人类社会游戏规则的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财产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甚至是人类与动物相区别的一种标识。在动物界断然不存在人类社会意义上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获得方式


人类形成之初,与其它动物无异。从自然界中采摘野果、捕获动物获取食物,并无确定而清晰的权利意识。当食物有了剩余,开始从事农作物种植、驯养野生动物时,自私、贪婪的本性方予以显露并日益泛滥,财产权的意识逐渐清晰并得以确立。财产不仅可以满足自身的生存之需,也可以借此吸引异性,获得交配权,繁衍后代,将自己的生命延续下去,从而满足整个族群的存在和繁衍生息。

当人类数量还很少的时候,个人占有的任何东西都属于他,其他人不得抢夺。但是这些东西原出的资源都应当留归公有,不应当被任何人据为己有。后来人丁滋生,耕种开始兴起。为了避免纷争,形成良好秩序,被用来生产的东西都分给了众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因此这样一个惯例就被确定下来:在第一次分配中留归公有的那些东西,可以成为先占者的财产。所以,按照上帝的意志、先占者的同意和至少是默示的契约,物权或所有权就产生了。[1]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发展历史而逐步形成的。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特有的标识,甚至可以借财产权将人类文明状态与野蛮蒙昧状态加以区分。财产权的觉醒、确立和发展折射出人类智慧、理性的光芒,又与人性中的自私与贪婪如影相随。

生活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秩序中的人们,形成了普遍而统一的价值判断与生活方式。财产权的获得主要依赖于生产劳动、交易、创作、赠与、继承等方式。财产权对于一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并非仅仅是满足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存之需,还是维护人格尊严的保障。私人依法享有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私有财产制度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人的尊严,并有效使用社会资源。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加公共利益的必要,须以法律对财产权加以限制。[2]由此可知,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发育、健全紧密相连,至关重要。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而不可动摇的价值共识。


三、财产权天赋观念的萌生


如果完全依赖于现代文明法治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一个新的生命降临人世间,得不到父母(其他亲属)的抚养,又无法从国家(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其他个人那儿获得帮助,最终的结局只能是匆匆黯然离世。成年个体如果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不参与任何交易活动,没有任何创作,无法接受任何赠与,不享有任何继承权。那么,他的生存状况尚不如野生动物。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这显然是不公平和不人道的。一个新生命的诞生,自其降临人世的瞬间,就应当是神圣的,这是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和尊重。他可否因为出生的事实,而天然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其背后的哲学基础和价值判断为何。从某种意义上,是否可以把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即天赋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财产权与生命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他对自然物施加了属于他自己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这些东西就成为他的私有财产。洛克把财产权看作人的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与生命、自由、健康并列,神圣而不容他人侵犯,它与人的其他权利一样,先于国家、社会而存在,社会的诞生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3]但依据洛克的思想,自然界的存在物如果没有附加人的劳动,依然无法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不能获得财产权。

进入到政治国家社会之后,民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进而创建和维护安全、有序、公正和舒适的社会秩序。但从另外一个视角加以思考,生活在政治国家社会状态中的人们,如果不能利用法律承认的途径获得财产,那么他将一无所有,只能在流浪中衣不蔽体、食不果腹,默默离开这个世界。那么,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他在自然状态下本可以获得财产的渠道被政治国家社会的制度给关闭了,他依靠动物的本能(权利、自由)获取财物、满足生存之需的天然愿望被笼罩在政治国家这张巨网之下,难以挣脱和逃离。这就迫切需要政治国家社会应当、也必须再开启一条通道,留出一个缝隙,作为法律上承认的获得财产的途径之外的补充。否则,人们对自然状态就会产生一种莫名的眷恋和向往,甚至是对政治国家社会的一种不满和怨恨。恰如卢梭所言:“所有审视过公民社会基础的哲学家,都感到有必要回到自然状态。”[4]恰恰揭示了公民社会不可避免的某些弊端和遗憾。


四、民众的财产补偿权———国家(政府)的义务


国家(政府)的首要职责当然是保护民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充当民众的“守夜人”。人身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获得,财产权利则需经过法律承认的途径,依靠后天的行为予以获得。这时,国家(政府)被赋予了一种天然的义务,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民众天然的权利。民众应当从国家(政府)获得一定的财产,至少可以满足生存之需,维护人格尊严之求。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即使一个人没有在现行社会制度下获得财产的途径和能力,他仍然具有生存权。而其生存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和政府至少给他提供最低限度的满足其生存的财产。这其中蕴含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两点:一是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保障本国国民最低限度的人权。生而为人,让其至少可以像人一样存活在人世间,不至于沦为奴隶和牲畜一样的境地。二是假若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在丛林法则支配的自然状态,他至少可以按照动物的本能从自然界里获取食物充饥。如果他连这个本能也不具备,只能沦入被自然界淘汰的悲惨境地。但是,在政治国家社会里,他依靠动物的本能从自然界里获取生存之需的通道被关闭了。作为对他的补偿和救济,国家和政府天然负有给予他一定财产的义务,这就是每个人财产权天赋的来源。

“生存权”的产生基于人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为求生存获得社会上富人财产具有正当性的观念,正如格劳秀斯所说:“在极度必须的时候,关于诸物的使用原理可复活为原始权利,这时候物的状态是共有的。为何?因为根据人类法派生的一切财产法都是把极穷状态排除在外的。”[5]关于生存权的权利属性问题,迄今为止,有方针条款说、抽象权利说和具体权利说等三种观点。[6]即使将生存权视为民众的一项具体权利,其本旨与财产权天赋思想也并非完全一致。

从自然状态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如果一个人降临人世间,除了遵循现有的社会制度取得财产以外,再无任何取得财产的途径和通道。那么,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就意味着他的某种“天然的权利与自由”被剥夺了,而且是被政治国家社会所剥夺了。这时,政治国家社会就有义务代表全体民众对此予以补救。从政治国家所拥享的财富中分配一部分给他,这部分财富因他的出生而当然享有,仿若生命权、自由权因出生而当然享有一样。为此,财产权天赋就具有了与人身权(人格权)天赋相一致的哲学基础和正义价值判断。


五、民众的财产补偿权———资源享有者对资源虚无者的义务


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之下,人们对资源的占有和享用显然是不平等的,也不可能均分。在将自然物加入自己的劳动、智慧之后,上升到法律保护意义上的财产权。而原初意义上的自然物是有限和恒定的,总是无法充分满足人类的自私、贪婪与邪恶。况且,人类在争夺资源的过程中,欲望和需求总是相互冲突和重叠的。资源的享有者享有的愈多,就意味着其他人享有的机会和可能性愈少。即使资源享有者的获取方式完全是合法的,完全符合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从另外一个视角加以观察,便会发现一种天然的不公平和非正义现象。

资源享有者在其注入劳动和智慧之前的原初自然物,应归全体人类所有。这时,资源享有者对资源虚无者(包括资源较少者)产生了一种天然的补偿义务。反言之,资源虚无者(包括资源较少者)对资源享有者拥有了一种天然的求偿权利。正如洛克所言:“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与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种罪恶,正如正义给与每个人以享受他的正直劳动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仁爱也给与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7]洛克探讨的是处于极端贫困状态下的人们,为了生命的自我保全而获得一种救济的权利。同时,洛克认为:“在社会状态中,除了劳动以外,继承和慈善也是获取财产权的合法途径。在有人即将因饥饿而死时,慈善使人有权利要求有财产的人分取部分财物救济自己,使其摆脱极端贫困的处境。”[8]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极端贫困状态下人们寻求生命自我保全的权利(生物本能),或是源于“慈善”的正义思想,均赋予了极端困境中人们的一种“天赋”财产权。这种权利与人类内心深处的道德感、公平正义思想和人道主义追求是相契合的。

资源享有者对资源虚无者的义务,反观之,则是资源虚无者对资源享有者的权利。在政治国家社会状态中,该权利的实现显然不应也不能够采取私力的方式加以实现(除非是极端状态下的紧急避险),而应通过国家(政府)作为中介得以满足。如此,方能体现出人类社会整体的公平和正义,也能维护人类的整体福祉和尊严。


六、财产权天赋观念的社会实践———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视角


适当生活水准权已被《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地规定为一项经济权利。其实质是人们维持其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所应当享有的生活水准的权利。不可否认,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福利国家政策密切相关,因为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基本内容,福利国家政策是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政策措施。[9]适当生活水准权折射出国家(政府)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和具有一定尊严的生活,向其无偿提供物质财富的义务。反观之,则是国民向国家(政府)主张的财产权。

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属于纯粹的私人关系。演进到政治国家社会之后,人们则生活在政治共同体的网络之中。即使主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也不可能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由政治国家社会搭建的各项制度、法律、政策编织的网络有形或无形地覆盖着市民社会,任何个人、组织无法逃离,也不可能逃离这个网络。

民众的财产权天赋思想(经由政府的中介)正逐渐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和舒展。由此可知,福利国家的制度实施、相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定化、财产权天赋思想,均折射出政治国家社会中维护人类整体尊严和最大福祉是其赖于存在的基石和终极价值追求。如果从正义的视角加以考量,立法是分配正义,执法是执行正义,司法是维护(矫正)正义,民商事(交易)活动是实践正义。财产权天赋思想究其本质乃分配正义的折射与社会整体正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M].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林忠志.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到有限政府的逻辑推演[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4][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5]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

[6]汪进元.论生存权的保护领域和实现途径[J].法学评论,2010(5).

[7][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9]李超群.适当生活水准权:当代人的基本权利[J].政法论丛,2015(1).


张伟.浅议财产权天赋观念[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1):43-46.

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研究专项:民事权利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CFZJ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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