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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性国际投资争端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2021-04-17    14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已有理论认为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将导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但未考虑国际投资争端适用条约和条款的异质性特征。文章基于1987年以来全球投资争端案例及2003~2017年中国对131个国家对外直接投资(OFDI)面板数据,研究异质性国际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影响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国际投资争端数量增加和违约程度提高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适用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负面影响大于适用含投资条款协定投资争端;投资争端涉嫌违反公正公平、全面保护和间接征收等界定模糊条款的负面效应显著,而涉嫌违反直接征收和资金自由转移等界定明晰条款的影响作用不显著;东道国投资条约数量增加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资争端的负面效应,经济危机时期,救市措施可能导致投资争端的风险预警机制失灵;相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更强。

  • 关键词:
  •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 国际投资争端
  • 国际投资条约
  • 贸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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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全球国际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投资争端仲裁案件日益增加,2000年前全球投资争端每年不到15起,2018年已经达到76起,累积发生投资争端983起,与中国相关的争端案件有9起①1。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ForeignDirectInvestment,OFDI)规模已经超过外商直接投资,成为资本净输出国,投资存量和流量稳居世界前三,2003~2017年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33%和33.2%②2。然而,中国OFDI主要分布于投资争端案件频发的地区和行业(石慧敏和王宇,2018),投资失败案例不断增加(杨连星等,2016)。据中国全球投资跟踪数据显示,2005~2017年在中国2983个大型海外投资项目中陷入困境的项目占8.1%,涉及投资金额3489.6亿美元,占16.4%③3。实现中国OFDI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国际投资法治的保驾护航,2018年7月《“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要求积极化解和防范“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投资争端,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因此,深入研究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不仅对境外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发展中国家通过签署国际投资条约形成竞争优势,以此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流入(Neumayer和Spess,2005),增加资本积累、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本国经济增长(Moran,2011)。但国际投资条约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投资流动是一个经验问题,经济学领域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但因结论不一致而陷入僵局(Bellak,2013)。正如Sauvant和Sachs(2009)指出早期研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的数据覆盖面不广,难以得到全面稳定的结论;(2)在研究双边投资协定时往往忽略含投资条款协定以及双重税收协定的影响,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导致估计结果偏误;(3)双边投资协定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内生性问题难以解决,实证结果不可靠;(4)投资条约被视为同质,忽略了投资条约内容的异质性。近年来部分学者在考虑内生性问题的同时,根据投资条约文本内容构建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国际投资条约质量水平(Chaisse和Bellak,2015;Hofmann等,2017),分析条约文本涵盖范围或者某项条款对国际投资流动的影响(Falvey和Foster-McGregor,2017;杨宏恩等,2016;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但基于投资条约异质性研究在评价方法上存在因主观性和选取样本不同而导致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问题。Nguyen等(2014)认为双边投资协定只有定义条款、准入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对国际投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其他条款的影响作用不显著。Desbordes(2017)则认为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唯一重要的条款。

近年来部分学者将国际投资条约研究从文本签署向执行结果层面延伸,分析国际投资争端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国际投资争端具有一定的外生性,克服了投资条约签订数量与投资规模之间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特别是某个国家OFDI很难影响东道国与第三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Jones,2018;Aisbett等,2018)。已有研究主要从投资争端是否判决、双方是否缔约投资协定和投资争端仲裁机构差异等方面展开研究,基本认为国际投资争端导致东道国声誉受损,抑制国际投资流入。Allee和Peinhardt(2011)研究发现,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条约承诺引发投资争端,不论该争端是否判决都将导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如果东道国败诉将进一步抑制外商直接投资流入。Aisbett等(2018)扩展了Allee(2011)的研究发现,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之前双边投资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积极影响,发生争端后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地区)比非缔约国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更快。Minhas等(2018)进一步研究认为,违反投资协定对投资流量的影响作用有限,投资争端声誉后果取决于制度设计和信息流动,只有在2006年国际仲裁规则改变和宣传力度加大之后,投资仲裁的信息获取成本下降,其声誉效应才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献都是基于是否发生投资争端或投资争端数量进行分析,将投资争端视为同质,并未考虑投资争端适用不同条约及违反不同条款时的异质性特征,无法深入探讨投资争端涉嫌违反条款和违约程度差异的影响。

鉴于此,本文基于2003~2017年中国对131个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面板数据,利用1987年以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布的投资争端案例,研究适用双边投资协定和含投资条款协定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差异;深入探讨涉嫌违反不同条款引发投资争端的负面效应,检验投资条约对投资争端的调节效应;进一步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异质性投资争端的全新视角深入研究投资争端适用条约、涉嫌违反条款和违约程度差异对中国OFDI的负面效应,打开国际投资争端“黑箱”,拓展了关于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的研究内容。研究结果发现:只有适用双边投资协定和涉嫌违反界定模糊的投资条款时,国际投资争端才显著抑制了中国OFDI;而适用含投资条款协定和涉嫌违反界定明晰的条款时,投资争端的负面效应不显著。这一结论丰富了关于国际投资争端影响作用的理论认识,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积极应对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理论机制分析


在双边投资协定出现之前,习惯法和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规定了保护外国私有财产的国际最低标准,包括征用全额补偿和外交保护。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集中于自然资源领域,直接征收是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最大威胁,如果东道国对外国资产征收没有进行全额赔付,最低标准则会允许母国代表投资者与东道国进行外交交涉,甚至采取军事措施,导致投资争端政治化。二战后最低标准不再符合国际经济的发展要求,一方面苏联崛起抑制了西方追求外交保护和强制发展中国家遵守最低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向制造和服务领域扩展,东道国对外国资产的直接征收不再是其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而是希望从跨国企业的经营中获取利益。与国内投资相比,国际直接投资周期长、沉没成本高、政治风险大,当外国企业进行投资后,东道国为达到国内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往往采取提高税收、提出销售和再投资的本地化要求以及限制汇兑等行政措施,这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的政治风险。1959年德国和巴基斯坦签署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此后国际投资条约逐渐取代了最低标准。196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也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并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旨在为投资仲裁提供便利,维护国际投资新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私人投资的国际流动。

制度主义“束缚手脚”理论认为国际投资条约可以被设计来改变国家激励机制,从而改变国家行为(Simmons,2000)。资本输出国通过提高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的事后成本来改变东道国行为(Kerner,2009),东道国违约将导致其国际信用评级下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贷款和政府债券成本提高(Garcia-Bolivar,2005),同时违反投资条约承诺还可能导致投资纠纷升级为国家间政治争端。当东道国与母国签订投资条约时,东道国需要根据投资条约的要求保护外商直接投资,从而限制东道国的政策空间,束缚东道国监管外国投资者的手脚。国际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超国家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开的郑重承诺,如果东道国违反承诺,投资者可以绕过其国内法律机构获得国际法律救济。ICSID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第三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构,本身具有汇聚、放大、传播和评估国家声誉的作用,是构建和加强国家声誉的工具和平台。东道国签订国际投资条约,参与国际制度,有助于提高其国家声誉(王学东,2003)。反之,如果一个国家违背国际投资条约承诺,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国际投资争端,可能会降低其国家声誉,从而导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

国家声誉是国际社会体系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一个国家长期行为特征的一致判断,其主要作用是利用某个国家过去的行为来预测和解释未来行为,判断该国家是否是值得信赖、可靠和负责任的(王学东,2003)。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一个拥有良好声誉的国家会赢得更多的国际信赖(Loo和Davies,2006)。国家声誉对旅游、贸易、投资甚至移民等产生了重大影响(Anholt,2005),是跨国投资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9~2011年世界投资调查报告》表明,德国能够成为欧洲最具吸引力的商业地点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拥有稳定良好的国家声誉。在声誉良好的国家开展投资活动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以此获得更多利润和竞争优势(Loo和Davies,2006),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更愿意向声誉良好的国家进行投资。相反,如果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条约承诺,投资者向ICSID提起仲裁,不论裁决如何都会给东道国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投资者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导致东道国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Minhas和Remmer,2018)。东道国涉嫌违反国际投资条约的条款数量增加、违约程度提高都表明东道国投资风险大、声誉差,投资者将终止或者减少对声誉下降国家(地区)的投资。孙国辉等(2019)认为东道国积极的国家形象能够促进中国OFDI,而消极的国家形象对中国OFDI具有抑制作用。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H1:国际投资争端通过损害国家声誉而抑制中国OFDI流入。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投资政策中心的分类方法,我们将国际投资条约分为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BITs)和含投资条款协定(TreatieswithInvestmentProvisions,TIPs),TIPs包括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和区域投资协定等含投资条款的国际条约。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均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内容(Yackee,2007),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没有国际投资仲裁的保证,任何对外国投资者做出的实质性承诺都可能缺乏可信度(Desbordes,2017)。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规定,ICSID管辖范围包括缔约国双方直接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在取得争端各方接受管辖的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拒绝ICSID的仲裁裁决。截至目前有163个国家签署ICSID公约,其中154个国家已批准生效,中国于1993年批准成为ICSID公约成员国4。在ICSID公开的案件中,投资争端的适用条约不同,可能导致投资争端的风险预警和声誉损失存在差异。

首先,适用不同条约的投资争端存在数量差异会导致其对东道国声誉影响不同。一方面,如果适用某种投资条约的争端数量增加说明该投资条约容易引发投资纠纷,投资者会怀疑该投资条约的可信度及其法律效力,导致东道国声誉受损。相反,如果适用某种投资条约的争端数量少说明该投资条约不易引发投资争端,对东道国声誉影响较小。另一方面,投资争端预警机制还受到投资条约签订情况的影响,如果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签订了投资争端适用的条约,提高了投资争端与投资者的联系程度,投资者会更关心该争端的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未来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导致该投资争端风险预警作用增强。如果没有缔约投资争端适用的条约,那么投资者可能不太关心该投资争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较小。事实上,在已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中,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占77%,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仅占23%5。中国已经与130个国家签订BITs,数量仅次于德国,而签订的TIPs只有23个6,并且中国尚未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由此可能导致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对中国投资者的风险预警机制较弱,而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负面影响更大。其次,国际投资争端的时滞性可能导致适用不同条约投资争端的影响作用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的发生、解决、公开和传播都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投资争端的影响作用可能存在时滞性,发生较早的投资争端影响力更大且影响范围更广。BITs诞生的时间较早,签订数量多,最早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出现在1987年。而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在1997年之后才出现,直到2013年后TIPs解决的投资争端才逐渐增加,在此之前的投资争端主要适用BITs,这种情况可能导致适用BITs投资争端的东道国声誉影响大于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H2: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大于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投资争端产生的根本原因,BITs和TIPs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全过程保护。在投资者准入前,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原则,一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者进入该国家进行投资。当东道国同意投资者进入后,外商投资者将享有投资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非歧视地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获得公平竞争环境以及征收和损害的全额补偿和资金自由汇兑等。但东道国为稳定国内经济发展,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往往限制投资者资金自由兑换,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投资者经营活动,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征收方式来剥夺或影响投资者所有权,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但无论是基于BITs还是TIPs引发的投资争端,其本质上都是东道国违反了投资条约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某些实质性条款,ICSID仲裁庭根据适用的投资条约证明东道国是否违反了某项规定。事实上,在不同案件中,仲裁庭据以裁定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质性条款并不相同。

东道国涉嫌违反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直接征收、间接征收、资金自由转移、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和安全、任意不合理措施和其他(包括由于战争、内乱遭受损失赔偿)等。在上述条款中有些条款界定比较清晰,而有些条款界定相对模糊,涉嫌违反条款的界定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存在差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直接征收和资金自由转移等条款在违约行为界定上相对比较清晰,在各国语言表述上基本一致,权责明确,自由裁量空间小,双方对仲裁结果的可预见性强,投资者胜诉概率高,涉嫌违反界定清晰条款获得补偿的概率大和影响范围小,可能导致投资争端的声誉损失小,风险预警机制弱。相反,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投资者和安全、任意不合理和歧视性措施等条款在增加投资条约外延保护的同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和自由裁量空间,规则解释存在争议,且各国语言表述不一致容易引发投资争端,例如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仲裁实践中有11种情形之多(梁开银,2015)。同时,由于条款中的权责界定不清晰,还经常出现裁决结论冲突,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更高,胜诉率低,对投资者利益损害更严重。当投资争端涉嫌违反界定模糊的条款时,东道国声誉损失更大,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更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作用明显。对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H3:投资争端涉嫌违反界定模糊的条款对中国OFDI抑制作用大于界定清晰的条款。


三、模型构建与投资争端基本特征


1.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东道国投资争端是否影响了中国OFDI,参考Minhas等(2018)的模型构建方法设立以下基准回归模型:

lnOFDIit=α0+β1disputeit+β2BITsit+β3TIPsit+β4lnOFDIit-1+β5DTTit+β6ICRGit+β7freeit

+β8lnGDPit+β9openit+β10resourceit+β11lndistanceit+φi+φt+εit(1)

其中,i和t分别代表东道国和年份。lnOFDIit表示中国对i国家在t年的对外直接投资。disputeit表示i东道国在t年已发生的投资争端数量;控制变量BITsit、TIPsit和DTTit分别表示i东道国在t年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含投资条款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数量;ICRGit表示东道国风险指数;freeit表示东道国经济自由度;lnGDPit表示东道国的市场规模;openit表示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resourceit表示东道国的资源丰裕度;lndistanceit表示中国与i国家之间的地理距离。同时,考虑投资活动的动态连续性特征,在模型中增加OFDI滞后一期(lnOFDIit-1)。φi和φt分别为国家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为检验适用不同条约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在(1)模型基础上加入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dis_bitsit)和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dis_tipsit)构建模型(2):

lnOFDIit=α0+β1dis_bitsit+β2dis_tipsit+β3BITsit+β4TIPsit+β5lnOFDIit-1+β6DTTit+β7ICRGit

+β8freeit+β9lnGDPit+β10openit+β11resourceit+β12lndistanceit+φi+φt+εit(2)

为检验投资争端违约程度以及涉嫌违反条款差异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在基准模型中加入投资争端违约程度(dis_scoreit)和涉嫌违反条款(dis_Xit)变量:

lnOFDIit=α0+β1dis_scoreit+β2BITsit+β3TIPsit+β4lnOFDIit-1+β5DTTit+β6ICRGit+β7freeit

+β8lnGDPit+β9openit+β10resourceit+β11lndistanceit+φi+φt+εit(3)

lnOFDIit=α0+β1dis_Xit+β2BITsit+β3TIPsit+β4lnOFDIit-1+β5DTTit+β6ICRGit+β7freeit

+β8lnGDPit+β9openit+β10resourceit+β11lndistanceit+φi+φt+εit(4)

其中,dis_Xit分别代表了东道国涉嫌违反公正和公平待遇条款(dis_fairit)、全面保护和安全条款(dis_securityit)、最惠国待遇条款(dis_mfntit)、国民待遇条款(dis_ntit)、直接征收补偿条款(dis_directit)、间接征收补偿条款(dis_indirectit)、资金自由转移条款(dis_fundsit)、保护伞条款(dis_umbrellait)、任意和不合理及(或)歧视性措施条款(dis_arbitraryit)以及其他条款(dis_othersit)。

为进一步检验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争端的负面影响是否存在调节作用,在基准模型中分别加入BITs、TIPs与投资争端的交互项:

lnOFDIit=α0+β1disputeit+β2BITsit+β3TIPsit+β4disputeit×BITsit+β5lnOFDIit-1+β6DTTit

+β7ICRGit+β8freeit+β9lnGDPit+β10openit+β11resourceit+β12lndistanceit+φi+φt+εit(5)

lnOFDIit=α0+β1disputeit+β2BITsit+β3TIPsit+β4disputeit×TIPsit+β5lnOFDIit-1+β6DTTit+β7ICRGit

+β8freeit+β9lnGDPit+β10openit+β11resourceit+β12lndistanceit+φi+φt+εit(6)

2.数据来源说明

被解释变量中国OFDI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03~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核心变量东道国投资争端原始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数据库;控制变量东道国BITs和TIPs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投资协定数据库;东道国税收协定(DTT)数据来源于国际财政文献局数据库;东道国风险数据来源于美国政治服务集团的国家风险指南数据库;东道国经济自由度数据来源于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03~2017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东道国市场规模、对外开放程度和资源丰裕度的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中国与东道国之间地理距离数据来自CEPII数据库。

3.变量设计

(1)因变量。

截至2017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已经遍及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本文剔除了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瑙鲁、巴拿马、卢森堡等避税天堂以及朝鲜、土库曼斯坦等数据难以获取的国家,最终采用2003~2017年中国对131个国家的直接投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已有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通常采用投资存量或者投资流量表示,其中投资存量为连续正数,便于进行数据处理,但是存在时间趋势和累积效应难以解决的问题(郭烨和许陈生,2016);而投资流量数据波动大,存在负值和零值,不利于数据处理。为了克服对数化导致样本缺失的问题,参考Busse和Hefeker(2007)的做法,在基准模型估计中采用投资流量进行数据处理:lnOFDI=ln(OFDI+OFDI2+1)−−−−−−−−−−√2。

(2)核心自变量。

联合国贸发会议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唯一重要的投资争端案例数据库,该中心公布了自1987年至今基于投资条约的投资争端案件,根据仲裁情况适时更新每起案件的名称、年份、投资者、被告国家、概况、投资行业、适用的投资协定、涉嫌违反的条款、仲裁机构、仲裁员、索赔金额等基本信息,已有关于投资争端的研究文献均使用了该数据库。针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的核心变量设置如下:第一,采用东道国作为被告的累计次数来衡量东道国投资争端数量。第二,采用虚拟变量表示投资争端适用的条约,如果投资争端适用于BITs设置为1,否则为0;适用于TIPs设置为1,否则为0。第三,ICSID数据库中有564起投资争端公布了涉嫌违反条款的具体情况,每起投资争端可能适用的条款包括公正和公平待遇、全面保护和安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直接征收补偿、间接征收补偿、资金自由转移、保护伞条款、不合理和(或)歧视性措施及其他等10项相关的主要规定。首先,我们手工整理了每起投资争端适用的条款数量,如果投资争端涉嫌违反了某项条款则计为1次,否则为0,每起投资争端涉嫌违反的条款数量代表投资争端的违约程度,对每起投资争端违约程度进行年度和国家层面加总得到当年东道国违约程度的数据;对涉嫌违反某项条款的次数进行年度和国家层面加总得到当年东道国涉嫌违反某项条款的累计次数,表示投资争端涉嫌违反不同条款的情况。

(3)控制变量。

东道国投资条约代表东道国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正式制度安排,本文研究的投资争端都是基于东道国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含投资条款协定,已有理论表明东道国投资条约能够通过“信号”效应和“承诺”效应促进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Sasse,2011),为避免遗漏变量问题,我们在模型中控制了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条约,包括BITs、TIPs和DTT,采用签订并生效的累计数衡量。本文采用东道国风险指数和经济自由度等综合性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吸收了大量影响国际投资的其他重要因素。东道国风险指数采用ICRG数据库的风险评价指标衡量,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3类风险22个变量的综合评价,分值从0至100不等,得分越高风险越低。用东道国经济自由度衡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自由度越大说明市场化程度越高,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和经营的成本越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目的不同,控制东道国市场规模和资源丰裕度,其中东道国市场规模采用东道国GDP(2010年美元不变价)衡量,资源丰裕程度采用东道国所有自然资源租金占GDP比重衡量。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采用进出口贸易额占GDP比重表示,东道国与中国之间的地理距离代表交通运输成本。

表1变量描述性统计

4.国际投资争端基本特征分析

据统计,截至2019年7月全球累计发生投资争端983起,其中仅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有729起,仅适用于TIPs的投资争端有224起,同时适用于两种类型投资条约的案件有30起,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占77%。从国际投资争端的发展趋势上看(图1),从1987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投资争端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2015年后每年均超过了70件,2018年达到76起。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以来,随着适用TIPs投资争端数量快速攀升,适用于BITs和TIPs投资争端的数量差距在逐渐缩小,2018年适用于BITs投资争端占比从87.3%下降至64.5%,适用于TIPs投资争端比重从12.7%上升至35.5%。从投资争端的国家分布来看,全球有118个国家成为了投资争端的被告国,主要集中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投资争端数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分别是阿根廷61起、西班牙50起、委内瑞拉48起、捷克38起、埃及34起、墨西哥32起、波兰30起、加拿大28起、乌克兰25起、俄罗斯和印度均为24起。

图1投资争端适用条约

根据ICSID中心数据,本文进一步统计了投资争端涉嫌违反的具体条款。总体上看,1987年以来公布涉嫌违反条款的案件有564起,涉嫌违反条款累计1870次,平均每起案件至少涉嫌违反条款3次。本文选取的时间段内(2003~2017年)涉嫌违反条款的投资争端有465起,占公布条款案件的82.4%。从国家分布看,涉嫌违反条款次数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阿根廷182次、委内瑞拉107次、墨西哥106次、捷克96次和加拿大92次。从涉嫌违反的具体条款来看(图2),投资争端中违反公正和公平待遇、间接征收、全面保护和安全以及任意不合理措施等界定模糊条款的次数最多,分别为466次、394次、236次和189次,占违反条款总数的69%,而违反国民待遇、直接征收、最惠国待遇和资金自由转移等条款的次数相对较少,分别为128次、115次、99次和33次,仅占20%。

图2投资争端涉嫌违反条款


四、实证结果分析


在实证分析中,首先检验东道国投资争端、适用不同条约的投资争端、涉嫌违反条款差异以及违约程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效果。其次,在模型中加入投资争端与投资协定的交互项,考察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争端是否存在调节效应。再次,进一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差异。最后,为保证结论可靠性,在考虑内生性问题的同时,通过采用投资争端的10年累计数、中国OFDI存量数据、自变量滞后2期以及面板分位数回归等方法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1.总体回归分析

从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矩阵来看,相关系数最大值小于0.6,进一步进行方差膨胀因子检验,除经济自由度指标外,其他变量VIF值均小于10,这说明除经济自由度外,其他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杨宏恩等,2016)。表2中的模型1~3检验了东道国投资争端的影响,模型1既不考虑OFDI的滞后项,也不考虑任何控制变量,模型2仅加入东道国BITs和TIPs,3加入OFDI滞后一期以及其他控制变量,同时为消除异方差和系列相关的影响,采用聚类稳健标准误进行估计。从拟合优度R平方来看,模型3的估计结果略优于模型1和模型2,采用模型3的估计方法进行分析。模型1~3的结果显示,东道国投资争端回归系数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符号为负,这说明东道国投资争端显著抑制了中国OFDI,当东道国发生1起投资争端,中国OFDI将下降0.094%,从实际意义上讲,虽然影响系数不大,但中国OFDI的基数较大,其影响作用也不容忽视,证实假设1。

模型4~6检验了适用不同条约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结果表明适用于BITs的投资争端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符号为负,而适用于TIPs的投资争端符号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前者的绝对值大于后者,这说明适用于BITs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大于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证实假设2成立。因为适用于TIPs的投资争端数量相对较少,在2013年前仅占19%。与TIPs相比,BITs出现的时间早、签订数量大、适用范围广,东道国违反BITs很容易引起投资者关注,导致适用于BITs的投资争端影响作用更强。模型7进一步检验投资争端违约程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符号为负,这说明东道国涉嫌违反条款次数增加和违约程度提高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涉嫌违反条款1次将导致中国OFDI下降0.029%,进一步证实东道国投资争端抑制了中国OFDI。

表2总体回归分析

2.涉嫌违反条款的异质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投资争端涉嫌违反的条款差异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本文对涉嫌违反的10项实质性条款进行依次检验。表3中模型1~6检验界定模糊条款的影响作用,结果显示:投资争端涉嫌违反公正和公平待遇条款、全面保护和安全条款、间接征收补偿条款、保护伞条款、任意不合理条款均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涉嫌违反其他保护投资者条款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符号为负。表3中模型7~10检验界定明晰条款的影响,结果显示: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直接征收补偿条款和资金自由转移条款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且界定明晰条款的系数绝对值明显小于界定模糊条款。这说明违反界定模糊的条款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大于违反界定清晰的条款,证实假设3。因为当东道国涉嫌违反界定模糊的条款时,投资者维权更困难,损失补偿难度大,投资风险高,东道国声誉损害大,影响作用强;而涉嫌违反界定明晰条款时,投资者获得补偿概率高,投资风险小,对东道国声誉损害小,影响作用不明显。

3.投资争端与投资协定的调节效应

截至2018年底全球已经签订BITs2932项,签订TIPs387项。Aisbett等(2017)研究认为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将怀疑东道国在投资协定中作出的承诺,降低国际投资条约的“信号”效应。那么东道国签订大量的投资条约又是否会降低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负向影响呢?特别是投资条约能否缓解适用该类型条约投资争端的负面效应?对此,本文检验了4种情况的调节效应。如表4所示,在模型1中东道国签订生效的BITs和TIPs分别通过5%和1%的显著性检验,符号为正,说明BITs和TIPs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信号效应理论认为国际投资条约是东道国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开正式承诺(Downs等,1996),相对于没有做出过任何承诺的国家,如果东道国签订了国际投资条约就等于向外界释放东道国投资环境良好、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信号,即使东道国没有跟母国签订投资条约,投资者仍然会认为东道国信誉良好,更加倾向于签订投资条约数量多的国家进行投资。模型2和模型3分别检验了BITs和TIPs对投资争端的调节效应,模型4检验了BITs对适用BITs投资争端的调节效应,模型5检验了TIPs对适用TIPs投资争端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加入交互项之后,投资争端的负向效应均变得不显著,这说明东道国投资条约有利于降低投资争端的负面影响,但交互项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也说明了这种调节效应有限。

表3涉嫌违反条款回归

4.拓展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2008年金融危机对世界投资环境产生了巨大冲击,导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增长率从60.4%下降至-21%7。2009年美国金融危机阴影未散又爆发欧洲债务危机,直到2013年12月爱尔兰退出欧债危机纾困机制,世界经济才逐步复苏。Bellak和Leibrecht(2019)研究发现,经济危机是导致投资仲裁案件攀升的重要原因,经济危机对仲裁案件的正向影响与东道国的法治水平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各国政府为了降低经济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将不惜违反投资协定承诺。在经济危机时期,投资争端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作用是否发生改变?本文根据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这种变化,将研究样本划分为两个时期进行对比分析,即经济稳定发展时期(2003~2007年、2014~2017年)和经济危机时期(2008~2013年)。

表4投资条约对投资争端的调节效应检验

表5模型1~6检验了两个时期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差异,模型1~3结果显示,在经济稳定发展时期除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外,东道国投资争端、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和违约程度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结论与总体回归分析一致。但在经济危机时期(模型4~6),上述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经济危机时期投资争端的抑制作用不明显。一方面,经济危机时期,东道国为了保证国内经济稳定可能不惜违反投资协定承诺,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损害投资者利益,比如东道国为稳定国内金融市场而限制投资者自由汇兑,为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外资企业税收或者对投资项目实施间接征收等,导致经济危机时期投资争端增加(Bellak等,2019)。另一方面,经济危机发生后全球经济跌到谷底,为拉动经济快速复苏,保障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包括增加“四万亿”救市资金、中央银行多次降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向大型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以及实施减税政策等措施,导致流动性大幅增加,在经济危机时期中国OFDI实现逆向高速增长,2008年投资存量同比增长56%,投资流量同比增长119%。这说明当投资企业持有大量投资资金时可能会忽略投资争端的声誉效应和风险预警信号而进行盲目投资行为,导致投资争端风险预警机制失灵。

(2)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权制度和竞争环境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导致投资争端的影响作用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经济体的划分标准,本文将131个东道国分为98个发展中国家和33个发达国家。表6模型1~6分别报告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结果显示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争端和适用TIPs投资争端通过10%和5%的显著性检验,而发达国家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发达国家产权制度明晰和自由化程度高、营商环境好、国家声誉良好以及投资争端对其声誉的影响作用较弱。同时,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更高的制度质量和获取战略性资源,因此可能会忽略投资争端的风险预警信号。相较而言,发展中国家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更明显。主要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高、市场化程度低,东道国为了达到经济发展目标往往不惜违背投资条约承诺,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大量的投资争端。中国OFDI主要集中于发展中经济体,中国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争端更加敏感,这导致发展中国家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作用更大。截至2017年底中国对发展中经济体直接投资占85.8%,对转型经济体投资占1.5%,对发达国家经济体投资仅占12.7%8。

表5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表6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五、机制检验


如前文所述,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引发投资争端将导致东道国声誉受损,信誉评级下降,从而抑制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基准模型回归中已经证实东道国投资争端数量、涉嫌违反BITs投资争端和投资争端违约程度都将导致中国OFDI流入下降。为检验国家声誉的中介传导机制,参考Minhas等(2018)等学者的做法,利用国际国家风险指数(ICRG)作为东道国声誉的代理变量。ICRG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该评级包括政治、金融和经济3个部分,其中政治风险指数100分,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均为50分,3个指数的总分之和除以2即可得到国家风险综合评级指数,分值从0至100不等,得分越高代表其国家声誉越高。本文通过中介效应三步法检验国际投资争端的传导机制:第一步,检验东道国投资争端对国家声誉的影响;第二步,验证国家声誉对中国OFDI影响的中介效应;第三步,在同一个模型中同时加入国际投资争端和国家声誉,检验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影响。只有上述三步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才能证明存在中介效应。

ICRGit=α0+β1disputeit+β2lnGDPit+φi+φt+εit(7)

lnOFDIit=α0+β1ICRGit+β2BITsit+β3TIPsit+β5DTTit+β4lnOFDIit-1+β8lnGDPit+φi+φt+εit(8)

lnOFDIit=α0+β1disputeit+β1ICRGit+β2BITsit+β3TIPsit+β5DTTit+β4lnOFDIit-1+β8lnGDPit

+β11lndistanceit+φi+φt+εit(9)

表7报告了国际投资争端的中介机制检验结果,模型1~3分别检验了国际投资争端数量、违反BITs投资争端数量和投资争端违约程度对东道国国家声誉的影响,结果表明国际投资争端均显著降低了国家声誉。模型4检验了国家声誉对国际投资流入的影响,结果表明东道国国家声誉提高显著促进了中国OFDI。模型5~7同时加入国际投资争端和国家声誉,结果依然显著,与前文的基准回归一致,这说明中介效应成立,国际投资争端通过降低东道国国家声誉抑制了中国OFDI。

表7国家声誉机制检验结果


六、内生性探讨与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探讨

理论上讲,第三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很难受到中国OFDI的反向影响,但中国OFDI规模扩大很可能导致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增加。一方面,随着中国投资企业数量增加、投资领域扩张和投资规模提高,发生投资争端的概率会上升,将导致投资争端数量增加。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对外投资规模扩大和影响力上升,更容易招致东道国针对中国投资企业采取限制性措施,引发投资争端。为避免上述内生性问题产生的估计偏误,本文首先剔除了中国企业诉东道国的6起投资争端案件9,以避免因中国投资规模增加引致国际投资争端上升的反向因果。同时,本文还利用国际投资争端的滞后一期、滞后二期和滞后三期作为工具变量(IV),通过面板数据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选择滞后期作为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滞后期与当期国际投资争端存在高度相关性,而当期的中国OFDI流量数据不会反向影响东道国滞后期的国际投资争端,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内生性问题导致的估计偏误。从统计检验结果看,Sargan检验均大于0.5,这说明工具变量不存在过度识别问题,弱工具变量检验也表明工具变量与内生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估计结果显示除涉嫌违反TIPs的国际投资争端外,其余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这说明考虑内生性后国际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依然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10。

2.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在剔除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后从四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1)由于投资争端数据从1987年开始记录,而本文研究样本从2003年开始,在基本模型中为考虑历史数据的影响,核心变量计算了1987年至考察当期的累计数来衡量东道国投资争端。现实中投资者可能并不关心距离考察期太长的投资争端,而时间太短的投资争端又无法获悉,因此本文计算了距离考察当期10年的累计数作为代理变量。(2)被解释变量除投资流量数据外,其他学者经常使用投资存量数据进行研究,本文采用中国OFDI的存量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3)在剔除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后,消除了核心变量内生性问题,但其他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也可能存在内生性,为谨慎起见将所有自变量滞后2期进行回归。(4)借鉴Powell(2016)面板分位数回归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与均值求解最短距离的最小二乘法不同,分位数回归以不同的分位数为基准求解最短距离,能够捕捉分布的尾部特征,降低模型假设适用条件,估计结果更稳健。面板分位数回归有3种计算方法,即内尔德-米德法、自适应蒙特卡洛方法和网格搜索法。本文选取自适应蒙特卡罗法估计,能在一定概率误差下构建出随机变量均值准确的置信区间(非渐近)。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采用10年累计数进行估计,除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外,其他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符号为负,结果与基准模型一致;采用中国OFDI投资存量数据作为因变量,将所有自变量滞后2期,分位数的回归结果显示东道国投资争端显著抑制了中国OFDI,结果依然稳健。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


已有研究表明东道国投资争端增加将导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下降,但是没有考虑投资争端适用条约和涉嫌违反条款的异质性特征。本文基于2003~2017年中国对131个国家OFDI数据和1987年以来全球投资争端案件数据,从投资争端的适用条约、涉嫌违反条款、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等异质性视角,实证检验了东道国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影响差异,研究结论通过了稳健性检验。研究结果发现:(1)东道国投资争端数量增加和违约程度提高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2)适用BITs的投资争端抑制作用显著,而适用TIPs的投资争端影响不显著。(3)涉嫌违反界定模糊条款的负向效应大于违反界定清晰条款,具体来说,涉嫌违反公正和公平、全面保护、间接征收、保护伞和任意不合理等条款的抑制作用明显,而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直接征收和资金转移等条款的抑制作用不显著。(4)东道国签订BITs和TIPs数量增加对中国OFDI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投资争端的负面影响。(5)经济危机时期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预警机制失灵,仅在经济稳定发展时期投资争端才表现出负向影响。(6)发展中国家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抑制作用显著,发达国家投资争端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本文研究结论对中国投资者签订国家契约,利用国际投资条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高投资成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国际投资争端作为东道国投资风险和国家声誉的晴雨表,反映了东道国是否能够履行国际投资条约和国家契约的有关承诺,这将直接影响境外投资项目的成败,投资者应避免向频繁发生投资争端的国家进行投资。(2)近年来中国政府正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谈签双边自贸协定、区域贸易协定和经贸合作协定等含投资条款协定,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国际投资合作机会。自2013年以来全球适用含投资条款协定的投资争端在不断增加,而此类投资争端的风险预警机制尚不明显,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开国际投资争端信息,提高投资纠纷仲裁案件的透明度,为企业投资提供参考。(3)国际投资条约中概念界定模糊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投资条约的外延保护,但也更容易引发投资纠纷,而且此类条款引发的投资争端对中国OFDI的抑制作用较大,在国际投资协定或国家契约谈判中应尽量避免此类条款出现,应细化条款内容,提高实质性条款的可预见性和执行性。(4)经济危机时期全球投资争端案件增加,积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了中国OFDI剧增,导致投资争端的预警机制失效,投资者在经济危机时期应保持理性,避免盲目投资。(5)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度质量更低,更容易发生投资纠纷,而且中国OFDI更多集中于发展中国家,计划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不仅要关注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的数量,还要研究引发投资争端的具体原因和涉嫌违反的条款,作为投资区位选择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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