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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践策略

  2021-12-27    10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关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也是农业节水的关键工作。以沈阳市为例,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状总结了其创新经验和做法,并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相关经验可为北方地区周边省市和省内其他城市农业水价改革提供一定参考。

  • 关键词:
  • 农业水价
  • 水资源管理
  • 沈阳市
  • 用水安全
  • 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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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位于辽宁省中部,地理位置为E122°25′09″-123°48′24″,N41°11′51″-43°02′13″,总面积12860km2,下辖2个县、10个区,代管1县级市。2019年,全市总人口832.2万人,生产总值6470.3亿元。地形以平原为主,东南部山地、丘陵较集中,浑河、秀水河、辽河等途径境内。沈阳位于辽宁省中部,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6.2℃-9.7℃,多年平均降水量598.9mm,受季风影响夏季降水集中,年均蒸发量800-1000mm。2019年,全市平均降水量759.0mm,折合水量97.61亿m3,属于丰水年;水资源总量30.49亿m3,总用水量27.1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13.20亿m3,占总用水量的48.6%。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08,具有较大的农业节水空间。

水价作为增强有效节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经济手段,具有极重要的作用[1]。实践表明,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维持农田水利及其配套设施的长效运行、确保国家用水安全、提升区域农业节水和用水效率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各地区正扎实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学者围绕改革模式、用水组织建设、成果经验、水价测算和水权分配等改革内容,从不同角度开展了深入研究。文章以沈阳市为例,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状及其主要改革内容,对改革实践中的创新做法和经验进行归纳总结,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持续稳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建议,可为北方地区周边省市和省内其他城市农业水价改革提供一定参考。


1、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状


2016年,沈阳市出台了(沈政办发[2016]135号)《沈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开启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全市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任务面积为26.2万hm2,涉及的9个涉农区、县(市)都已起动改革,并因地制宜,合理划定了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和核心区域,实行差别化改革模式。

2017年,苏家屯、沈北、辽中、康平等区、县结合水田节水改造和旱田节水灌溉项目启动改革试点。2018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所有涉农县区均落实了改革试点项目。同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试点范围以外扩大改革面积。截止到2019年底,全市累计起动改革面积13.392万hm2,达到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50%以上。目前全市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8个,其中在民政注册8个,在工商注册20个,共参与农户18587户。各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了灌溉管理、工程管护、资金财务等制度,明确具体工程、渠段的管护责任人。


2、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2.1 坚持分类施策,扩大改革实施面积

组织各区、县(市)合理划分改革区域,全面推进一般区域改革。在此基础上,以大中型灌区为改革重点区域,结合灌溉节水项目实施,积极创建改革核心区域;针对不同改革分区,分别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因区施策,实行差别化改革模式。认真调查、梳理水价改革区域和大中型灌区种植结构、灌溉方式、灌排体系、工程状况、计量设施、水权制度、管护模式、供水成本、水价水平、水费收取、财政补贴等方面情况,按全省统一要求,定期更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启动改革面积13.392万hm2,已完成全市改革10a(2016年-2025年)任务目标50%以上。2020年,新增440hm2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灌溉项目,涉及3个区县,其中:苏家屯区533hm2;铁西区1333hm2;辽中区253hm2,所有项目已于2020年5月全部完工。

2.2 完善配套设施,细化工程供水计量

针对田间工程管理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计量单元,遵循“经济适用、稳定可靠、管护方便”等原则,逐步配套计量设施,因地制宜选择“记录分时供水”、“以油析水”、“以电析水”等多种计量方式或量水标尺、量水堰、量水槽等设施,在符合基本计量要求的前提下,突出简单实用和运行维护方便。具备条件的改革核心区域,逐步实现计量精准化、信息化。按全市统一要求,大中型灌区在斗渠口及以上布设用水计量设施,灌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运行管理需要再细化计量单元,落实用水计量[2]。2020年,结合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改造项目和省市水价改革奖补项目,建立量水监测管理平台13处,布设灌溉计量监测点142处,配套自动化计量及视频监控设备25套,移动量水设备24套,采购安装水尺214个。

2.3 合理分配水权,健全用水总量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本地区水资源管理要求,按照农田灌溉用水定额,科学测算改革区域的农业用水总量,逐级分解农业水权,进一步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及定额管理制度。改革一般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改办以文件形式分解下达农业水权到村,确定农业用水控制总量。截至目前,全市10座大中型灌区都已经完成取水许可发放,根据灌区运行管理需要,县级水行政主部门、水改办或灌区管理单位再行细化分解水权。改革核心区域农业水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改办分解到具体地块。

2.4 明晰产权主体,压实田间工程管护责任

逐步确定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的管护主体,具备条件的尽量同时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宜会则会”原则,各地结合现有条件,分别采取了灌区管理单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管护模式。改革核心区域,普遍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农业(含用水)合作社,作为田间工程使用和管护的权责主体;改革重点区域,确定灌区管理单位或成立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田间工程的权责主体;改革一般区域,大多数以管护协议的方式,明确乡镇或村为权责主体,尽量不打破田间工程原有的管护模式。各管护主体均建立健全了运行管护、用水管理等相关制度,有效提升了工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3]。

2.5 突出重点区域,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针对改革重点区域的大中型灌区,相关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节水改造基本完成、工程基础条件较好、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浑蒲灌区(新民)、浑沙(八一)灌区、浑北灌区、浑南灌区、石佛寺灌区、祝家堡灌区、团结水库灌区、新民毓宝台灌区等8座灌区进行了成本监审并核定水价,实际灌区面积较小的辽中区辽蒲灌区和法库县尚屯灌区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本县区其它大中型灌区监审定价情况,发文确定了相应用水价格;铁西浑蒲灌区与用水主体共同商定了用水价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2.6 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奖补激励措施

在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省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于2020年编列80万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于田间工程维修养护和完善用水计量配套设施等,让农民真正受益。根据各区、县(市)上年度水价改革考核结果,结合地区实际需要,分配给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法库县、康平县等区县。


3、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议


3.1 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难点

然而,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①受机构改革影响,区、县(市)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具体工作人员也存在观望思想,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②基层水价改革工作人员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通盘运筹、具体环节落实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思路不清、细节不细等问题。③田间灌排工程状况相对较差,尤其是节水灌溉的基础设施薄弱。④个别改革区域照搬套用其它省市水价改革试点的计量设施,运行中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运行工况与理想工况差距大、计量误差大、运行管护困难等问题。

3.2 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议

3.2.1 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督导检查

落实市、县政府的改革主体责任,改革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部署工作。市领导小组适时安排发改、财政、农业、民政和水利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各区、县(市)督导检查改革,指导县区稳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工作。

3.2.2 组织培训交流,提高工作能力

以视频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各区、县(市)参与改革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学习,加深对改革盛泽、工作方法和思路的理解。组织召开水价改革现场会,学习借鉴改革成型经验,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2.3 加强田间工程建设,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田间灌排工程建设,补齐节水灌溉基础设施薄弱的短板,并结合工程实施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定田间工程的管护主体,具备条件的尽量同时明确产权归属。各地坚持“宜会则会”原则,结合现有条件,可以选择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企事业单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等多种管护模式。未结合新项目实施推进改革的地区,可以管护协议的方式明确乡镇或村为权责主体,尽量不打破田间工程原有的管护模式。注重发挥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和村委会的积极作用,注重调动各方面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注重保持工程管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稳定性、连续性,促进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工作落实到位。

3.2.4 强化行业指导,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行业指导,定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部署工作。适时赴各区、县(市)督导检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县区稳步推进改革。另外,以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为载体,继续发挥宣传导向作用,结合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座谈等多种形式,做好舆情引导和宣传导向作用。

3.2.5 完善制度机制

结合大中型灌区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全市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改革体制机制,夯实改革基础。确定末级渠系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具备条件的尽量同时明确产权归属。结合现有条件,选择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等多种田间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工程管护、用水管理等规章制度。

3.2.6 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节水改造基本完成、工程基础条件较好、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大中型灌区,进行成本监审并核定水价;对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也可根据用水户和供水单位协商达成农业用水价格。各区、县(市)在核定农业水价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出价格调整计划,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时再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4、结语


沈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紧密围绕“改革实施面积、计量配套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奖补激励措施”6个方面工作任务,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认真落实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各项工作。通过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安装以及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确立农业用水水权、初步核定农业的用水总量、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制定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明晰农田水利管护主体和工程产权等,明显改善了农业的灌溉条件,有效保障了工程管护质量,逐步实现了农业用水精确计量,有效促进了农业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党平,李进凯,陈金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推进[J].水利发展研究,2018,18(07):1-3,10.

[2]王兴,肖雪,史尚,等.江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与探索[J].人民长江,2020,51(03):103-106,118.

[3]李自明,曹惠提,张会敏.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分析与思考[J].水利经济,2018,36(03):25-28,78.


文章来源:邱俊.沈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践与探索思考[J].黑龙江水利科技,2021,49(12):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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