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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的运用现状

  2020-02-14    841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改革,医疗、军事等各个领域都广泛应用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司法领域也是势不可挡,人工智能运用被各地的法院运用在司法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各种便利和高效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司法领域在运用人工智能所存在的风险及缺陷。尤其是要深入考虑人工智能是否有替代法官进审判的可能性。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司法审判
  • 司法领域
  • 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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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大数据网络生态格局开始逐步形成。当前对大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体现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上。1956年在美国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被正式提出,在随后的五十多年的发展下,人工智能依托于大数据的发展,在强大的运算系统和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的支撑下将大数据信息进行升级,使其有逻辑性和系统化,为解决问题提供最佳的路径选择。国务院在2015年就将人工智能纳入为国家战略。孟建柱同志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时代,我们不仅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要站在人类智慧的巅峰,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结合起来,将会给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活力。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司法领域是时代的必然选择。


一、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现状


2017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这份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建议各地法院善于运用人工智能,如智能纠错、庭审同步语音转录等先进科学技术来减少办案人员的非审判性负担,提高审判效率,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处境。因此,各地法院在最高院的指导下以人工智能为导向探索建设智慧法院。

(1)浙江法院委托研发了“当事人信用画像”这一智能系统。这一智能系统旨在收集当事人在银行、公安、房产、交通等多个部门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较为全面的掌握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行为爱好、资产状况等信息。当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判决结果时可以参考这些重要的数据,尤其是当前针对当前存在的“执行难”的情况,他将会将会很大程度的缓解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2)又如四川法院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审判流程过程中,他通过对办案流程过程中各个节点设置时限,通过信息监管对各个节点进行实时控制,在各个节点设置预警提示,对快要延迟的行为进行督促,逾期也会进行冻结。对于这些没有准时按期完成的行为,未经领导批准是不允许解冻的。这种对办案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会有效地节约办案时间和促进办案效率。

(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科大讯飞开发出“206系统”。这一系统旨在公检法的办案过程中建立统一的证据标准。当公安机关将每个证据提交到下一个诉讼环节时,206系统会自动根据统一的证据标准检测出瑕疵证据,指出证据中的不规范之处。同时该系统也会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形成的证据链推送相关类似的案列,以供办案人员进行量刑的参考。这套全方位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于上海市的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的“206系统”也受到了最高法的大力支持,一旦运行状况良好,将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二、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的价值


纵观世界各国,由其是我国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人工智能都或多或少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一)减少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伴随着国人的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已经成为常态。所以很多基层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而人工智能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帮助法官完成审判案件核心以外的其他边缘性、程式化的内容。这样可以有效的节省办案法官的精力和时间,让法官专心于研究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等核心重要的内容。从而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辅助培训法官,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工智能不仅仅对于司法审判过程产生的有利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海的206系统,当公安机关把涉案的证据材料等提交到检察院,该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出瑕疵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加深对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理解。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会更加注意对证据的认知。同理在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时,法官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判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从而使得整个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提升。


三、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


在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清楚的看到人工智能给予便利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但是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就对这一科技的发展置之不理。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正视人工智能的发展。直面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且寻找解决措施才是正确的态度。

(一)责任空白。伴随着人工智能发展的进度和速度,其必然会代替人类的劳动力,因此极有可能出现人类和计算机机器人的冲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赋予计算机系统何种身份,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是否可以将责任归咎于人工智能人。在学界,有很大一部分人支持将人工智能导致的责任归属于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者。但是一个产品是可以追踪到某一个厂家,他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是程序却不尽然。一个程序的设计可能会经手很多人,往往很难找到具体的责任者。这样的责任空白导致的风险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会不断的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所以我们必须找到解决之路。

(二)算法歧视。人工智能的技术是通过数据和算法来运行的,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空间的“黑箱操作”。程序员们通过设计、建立和改进模型来创建一个智能系统,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系统是不对外公开源代码,这个不透明的设计过程极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进而规避审查。用户们几乎都不了解他们的运作过程和具体规则,所以无法参与其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建议。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已然成为人类社会的新型的财富,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已经在一次次的修改之中将信息保护纳入到自己的范围之内。然而对我们来说如此重要的信息却掌握在少数的程序设计者的手中,一旦这些少数人通过黑箱操作,通过算法来侵蚀社会大众利益。所产生的危害将不可估计。

(三)伦理风险。人工智能不同于以往冰冷的机器,他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模拟人类的行为,甚至是情绪。他可以代替人类进行工作,形成人机共处的场景。但是我们脱离智能机器人的表象,看见其本质,智能机器人本身所有的模拟学习以及情绪等表现都是程序设计。尽管机器人本体可能没有道德伦理,但是设计者在设计和创造程序的时候一定都是带有情感和伦理的。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似乎是一个更具有复杂性的含有伦理和道德价值判断的实体。我们会对这些带有灵性的物体产生情感联系,会与他们发展出社会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我们与智能机器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应当如何定义他的身份,当我们与其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等等。


四、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代替法官审判


当前人工智能多应用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帮助办案法官处理一些辅助性的事情。此时的人工智能的运用还处在初级司法人工智能阶段。人们会不断的追求更为高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即由人工智能代替法官来审判案件。接下来我们就考虑一下人工智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是否存在可行性。

(一)人工智能难以完成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证据是诉讼和审判的灵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诉讼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为最为棘手的两个问题就是:1、不知道收集多少证据才能达到法庭所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办案标准。2在收集证据之后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不能准确的了解何种证据才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事实必须根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且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核心内容的事实。必须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充分的把握证据。刑事案件需要法官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问题,这正是人工智能做不到的。因为现在大多数案子很难找到直接证据,往往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相互印证。而人工智能提供的是一种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化的运算,所以在这种需要充分发挥人类主观能动性的环节,人工智能的优势又成为他的短板。

(二)人工智能无法代替法官的自由裁量

人工智能代替法官判决案件的基础是要拥有明确的法条,各个部门法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但是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都不可能会做到这样。例如,刑法上,很多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不同学派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或者跨部门法之间因为要维护的利益不同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争议。这时候就急需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在其拥有长时间的审判经验,理论知识的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面对社会上面的新型的问题,还需要法官基于审判经验、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社会价值取向来决定的。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完成一些基础性的判断事物,但是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探寻并不是探索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根据证据和逻辑经验在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质证过程中发现的一种客观真实。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不断的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的发生进行自由心证,最后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询过程中达到自己的内心确信。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思辨过程。而人工智能的本质是计算机的无思维的算法运行过程。他只能处理较为简单直白的语言表达。因此笔者认为就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和法治普及的程度而言,人工智能是无法完成代替法官完成审判的过程的,其只能作为司法的辅助系统,提升司法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罗维鹏.人工智能裁判的问题归纳与前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2]邓恒.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智慧法院建设[J].人民法院报,2018.

[3]邓恒.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与司法创新[J].人民法院报,2017.

[4]周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18.

[5]裘凯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现状及前景展望[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6]涂永前,于涵.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的介入式演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7]马长山.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8]马中英.关于人工智能潜在风险引发的法理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径分析[J].东方法学,2018.


吴玲艳.人工智能时代下司法审判的运用分析[J].人文之友,2019,(1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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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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