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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视角下文创产业版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2022-03-07    17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文化创意的不断创新,如果不给予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文化创意资源的使用效用将会被无限放大,创意人创新成本无法收回,进而会使创意人失去创新的兴趣,文化创意产业将会因文化创意的枯竭而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由于文化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休戚相关,本文从厘清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概念为起点,进一步阐述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上述基础之上探讨我国当前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模式,并针对我国当前文化创意版权保护的困境提出应对策略。

  • 关键词:
  • 文化创意
  • 文化创意产业
  • 文化资源
  • 版权保护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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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兴产业,其内容不仅兼容了传统产业,同时又与传统产业具有显著区别。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其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涵和属性除了具有一般产业知识产权的共性,还具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问题。因此,在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视角下对其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概念界定以及与版权的关系


文化创意产业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文献表述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不同的称谓所表达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如果从文化产业立法视角下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研究,首先就需要探析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概念以及其与版权之间的关系。

(一) 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内涵及其范畴

20世纪末期,当以创意为基础的文化产品不再被仅仅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传播工具,而是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文化创意产业产生了。当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界定,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观点,即合并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内容;二是狭义的观点,即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1],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下位概念。我国第一次提出“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是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2]。而最早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基本内涵的官方文件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3],在该文件中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新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者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4]因此总体来看,文化创意产业应指源于创意、技能、才干等智力资本的文化产品,可以实现产业化生产并且获得经济效益的产业。

由于各国、各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解和界定有所不同,以及文化和产业发展的具体状况也有所不同,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范畴也有所不同。比如,新加坡将文化创意产业根据其所包含的内容分为文化艺术、设计和媒体三大类,并且针对不同的类别设定相应的发展目标及政策[5]。我国台湾地区将创意文化产业划分为出版产业、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13个行业,并且为了更加符合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台湾地区还对这些行业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我国香港地区则把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内容创造、生产输入/基建支援、再生产及发行三个大类,并在其之下又细分为13个行业[6]。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数字音乐等行业。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网络产业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和融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范畴也并非一成不变。

(二) 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第一,文化创意产品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文化创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具备法定作品形式之一,就可以获得该法的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法律是对文化创意的版权保护,有些文化创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称为文化创意产品或商品,如画家和书法家的即兴书画作品,有些文化创意虽然没有形成完整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经过后续进一步开发形成完整的文化创意产品,也可以归入现行《著作权法》定型化的智力创新成果,即在法律上也可以视为作品受到保护。

第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创意凝聚了创意人艰辛的创新型劳动[7],这些劳动创造了创意的有用性和市场价值,从而使得创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稀缺商品。如果不给予文化创意必要的法律保护,必然会使得文化创意产品公有化,即人人都可以不花费成本对其自由加以使用,创意人得不到经济利益必然不乐意创造新的文化创意产品,最终将导致文化创意资源的枯竭。《著作权法》可以在授予文化创意产业版权的同时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划定文化创意版权私有的范围和公用边界。这样既保护了文化创意版权私有的自由,维护了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公众对文化创意的接触、学习和合理使用。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存在困境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我国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现在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财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途径获得保护,原因在于文化创意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同,属于一种无形的创新型知识财产,其在《著作权法》框架内寻求保护地位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一)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并没有颁布与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是对文化创意产业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8]。此外,自2005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范文化产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中央层面主要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9]《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10]等文件从战略和策略层面对我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规划和目标进行指引;在中央宏观政策的推动之下,各级各地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如福州市2012年发布了《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11];北京市曾发布《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等文件[12]。

(二)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

第一,立法理念的偏差导致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法,其版权保护除了《著作权法》,主要以地方法规、政府政策等为依据,法制化程度较低。

但是政府文件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般来说只具有指导性作用。然而,文化创意产业涵盖多个领域以及多个行业,如果各级各地政府在每个具体产业、每个领域都制定相应的政策,其涉及面必然过宽、过泛,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很难得到具体的保护。此外,政府政策也偏重于管理、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即过于注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约束和治理,可能会不利于公众对文化创意的接触、学习和合理使用,无法实现文化创意促进知识进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类型中没有文化创意这一分类。

文化创意可以是一个创新产品,也可以是想法、思路等表现形式,但《著作权法》为了平衡版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只保护作品的思想表达,文化创意很难被划入版权的客体范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学界依然存有争议,然而如果针对文化创意产品机械地区分哪些部分是思想本身,哪些部分属于思想表达,从而决定是否应给予保护,这将有可能造成针对创意本身的抄袭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有效遏制,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和财力投入而产出的创意得不到保护,导致创意人的付出与经济回报达不到平衡,最终会阻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3]。虽然文化创意从理论上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很多保护创意的版权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均是由于文化创意无法依照既定的《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类型进行划分归类,从而未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给予文化创意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

《著作权法》虽然可以给予文化创意一定的版权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只是限于对文化创意外在表达形式的保护,不禁止他人对文化创意中“技艺、方法或技术”等在产业上的实际实施。但是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技艺、方法或技术”是其主体、核心价值,正是这些价值在产业上的实际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实现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因此对其核心创意的公开和实施,对文化创意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那么这种法律保护对创意人而言几乎毫无意义。此外,《著作权法》也不赋予创意人对文化创意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这也意味着创意人没有禁止他人实施其文化创意的权利,也就是说文化创意作品的核心价值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下无法获得实际的保护。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中国要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此后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14]。蓬勃发展的中国文化创意亟须我国制定专门法律给予其专门的保护和扶持,尤其是对其版权的保护问题。

(一) 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构建

《文化产业促进法》在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正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之中[15]。由于《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为了确定我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构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由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一些最基本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各有不同,如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基本范畴等,这些问题均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统一性的规定,防止出现“政出多门”、保障不力、条块分割等诸多问题。其次,相关部门要系统地按照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退出等领域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规划、经营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很多中小企业是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主要投资商,可以考虑为中小企业确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便其在文化产业市场中进行产业投资、营销等。最后,相关部门要规范文化创意产业的监管制度,主要是规定监管机构的权力、义务、协调机制以及主要的法律责任,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维护文化创意产业中各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的有序运作和公平竞争。

(二) 进一步完善现行《著作权法》

在支持文化创意发展的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著作权法》。文化创意的不断问世保证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给予文化创意版权保护,将其视为一种公共资源,那么文化创意作品的创意人及其有关参与人的经济利益都无法得到实现,文化创意产业也将会因为文化创意的枯竭而失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文化创意不仅需要保护其表达成分,也需要保护其功能成分,即需要给予文化创意一种结合版权和专利权的混合保护。在为文化创意的创意人提供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考虑保护文化创意产品的投资商,因为文化创意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后续开发之后才能被称为“文化创意产品”,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投资商作为投资主体、风险主体,其权利当然也应得到保护。在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时,相关部门可以针对文化创意的特点、特性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创立以文化创意为客体的文化创意专用权[16],即为文化创意的功能性和表达性提供保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文化创意作品创意人的利益,让更多人才从事文化创意工作,逐步推动文化创意群体的形成;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投资的经济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有利于健康产业环境的建立,从而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发展的源泉。

(三)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立法的未来发展构想

首先,社会组织要发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协调作用,即建立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业协会制度,行业协会不仅可以发挥其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行使对创意产业的管理、服务和协调监督等职能,还可以发挥对文化创意产业情况熟悉的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7]。其次,国家要建立文化创意注册登记制度,该制度可以在未来发生权利纠纷时便于厘清文化创意的产权主体、创立时间和具体内容等诸多证据难题,但是其本身并不是授权程序,也不是取得文化创意的必要条件。因此,该文化创意注册登记制度应采用权利人自愿注册登记的方式。同时,为了保护文化创意,权利人登记的文化创意内容除非在发生纠纷时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可以披露,否则该登记的文化创意内容应当永远保密。最后,文化创意产业的门类众多,每个文化创意产业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14],相关部门可以在《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涵摄之下分别规定各个产业的相关制度,即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部门法,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如制定《新闻产业促进法》《公益文化事业保障法》等,并且还应允许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


四、结语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很好地带动一国经济的增长,同时也是各国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任何国家都必然会对其进行法律调控,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作为文化资源大国也逐步认识到文化创意产业在未来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起步较晚,相关立法层面的保障机制建设也相对落后。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法,为具体行业的专项立法提供指导。其内容除了保护文化产业基本概念的界定,还应包括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监管机构等内容。此外,国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不仅使文化创意的外在表达形式能够得到保护,而且使文化创意的内容也同样能够得到保护,即给予文化创意更完善的版权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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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韩雨潇.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视角下的文创产业版权保护问题探析[J].传播与版权,2022,(03):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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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研究

期刊名称:文化产业研究

期刊人气:1613

期刊详情

主办单位:江苏省文化产业学会,江苏文化产业研究基地,南京大学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所,南京大学商学院

出版地方:江苏

专业分类:文化

创刊时间:2006年

发行周期:半年刊

期刊开本:16开

见刊时间:10-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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