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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中建筑工程造价争议问题处理策略

  2023-08-31    6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社会持续建设发展,市场竞争持续加剧,特别是建筑市场中的工程合同经济纠纷持续增加,各种案件普遍和工程造价相关,为此需要实施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相关鉴定属于独立证据,也是后续调节经济纠纷的主要措施。文章先分析了施工合同索赔和导致工程造价纠纷成因,随后介绍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最后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策略,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 关键词:
  • 争议问题
  • 处理策略
  • 建筑工程造价
  • 持续发展
  • 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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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持续发展,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纠纷越加突出,大部分工程纠纷普遍和工程造价相关,承包商会率先选择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如果无法顺利调节相关纠纷问题,便会通过法院进行解决,促进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相关业务也成为鉴定机构核心业务,存在某种特殊性,同时在产生工程造价纠纷后,鉴定结果还会影响司法审判结果。


1、施工合同索赔分析


索赔事件主要是因为业主原因以及双方不可控因素导致承包商的建设工期增加以及成本造价扩大。简而言之,引发索赔原因便是索赔事件。施工管理中是否可以全面、及时发现各种潜在问题是索赔基础条件,索赔事件普遍来势较猛,但危险中也隐藏着机会,如果承包商进行有效处理,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顺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创造出更高索赔收益。表1为索赔事件概况。


2、导致工程造价纠纷成因


2.1工程量漏估

结合建筑工程市场状况分析,施工单位数量超出工程项目数量,为此大部分施工单位都应用低价投标措施提升竞争优势,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容易产生漏项问题,该种现象对整个建筑工程产生直接影响,尽管潜在投标人会结合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但投标报价只是基础参考,针对清单中漏项内容是否需要向招标人提出,取决于投标人的投标策略[1]。

表1索赔事件概况 

2.2固定总价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也称“闭口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签订,除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2]。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2.3签证索赔

签证索赔涉及多种内容,各种问题状况也各不相同,比如施工实践中部分零星工程容易忘记签证,部分工程项目未能根据合同要求时间实施索赔,对各种索赔事项缺少明确记录以及索赔文件内容模糊等。

对于相关问题需要施工单位针对各种索赔、签证事件约定,结合约定时间通过邮件以及文件等方式及时发送索赔项目,确保索赔时间不超出约定期限。施工单位所提出索赔也应该根据合同标准程序实施,相关程序对时间形成了严格限定标准,为此需要进行合理把握。

2.4质量保证金约定不明

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一般为工程结算价的3%,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

此外,施工单位需要对预留质量保修金以及质量保修金具体期限进行合理区分,即保修期达到两年后支付工程结算款3%,部分合同明确提出质量保修金期限,联系工程实际状况进行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期限存在一定差异,为此施工机构在合同签订中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内容,预防施工单位处于约定期限内因为期限不清对工程余款支付进行拖延[3]。


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分析


3.1鉴定问题

此次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是审价人员自身的认识误差,未能对各项审价关联材料实施全面了解与合理认真,便直接实施材料认定。立足于法律层面分析,施工、建设单位因为某些合同条文不清而形成理解误差。

审价人员实施认定中容易被主观意识所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结果。审判人员参与司法鉴定中容易产生误差,比如审判人员没有按照实际状况开展认定工作。正式审判前没有进一步核查工程进度,参与双方的审价方案存在一定差异,合议庭未对参与双方审价措施开展有效审核,直接交付审价机构。审判人员来自审价机构,为此相关审判者会忽略审价和法院的联系,形成错误认识,认为即便产生审价错误或数据偏差也不会形成责任,比如工程参与各方产生异议,并提出问题,法院便会采取对策,但主要是通过审价提供认定结果。审判中,对于审计人员以及当事人的提问及其口头答复也会被当成基础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存在不符合规范的现象,大部分材料在尚未审核条件下便直接转移至鉴定机构,涵盖工程质量、施工文件、变更文件以及设计图纸等材料。为此,鉴定人员普遍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和坚定。当事人的鉴定反馈存在诸多争议,导致产生较多重复性材料。材料审核中,相关案件承办法官的工程造价知识储备不足,无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准确审核,普遍是直接向鉴定机构交付鉴定材料,提出意见,该种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会对法官审判产生一定影响。

3.2其他问题

第一是鉴定机构的监督不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任意鉴定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法定流程实施鉴定,但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却为得到有效落实,缺少专门鉴定登记人员,导致行业发展出现秩序混乱等问题,增加了管理难度。第二是鉴定文件整体质证效益较低。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鉴定工作能够辅助法官对事件进行全面了解,法官对于鉴定结果的理解以及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信息的顺利传达等都会影响建筑工程中的争议问题[4]。


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策略分析


4.1提出质证异议

从横向层面入手形成有效策略,注重提升专业性,保障各种异议信息专业性。从法律层面入手合理提出各项异议。比如鉴定材料仅通过一方供应,双方未确认签字条件下,审价机构需要对特定材料实施质检认定,工程双方能够提出各自异议。在提出异议后需要对各种异议实施全面总结,联系现实状况提出明确要求,涵盖重新鉴定以及补充说明等。异议提出应该结合现实状况,比如合同文件中各种规定条例[5]。

从纵向层面分析,需要结合现实状况和问题提出异议,比如对于审价报告内某个具体点以及条例内容提出异议,保障所提异议明确性,针对文件内具体问题提出异议,具体到各个问题,明确异议内容,提出异议后进一步阐述理由,同时保障相关理由逻辑性。

4.2专业人员负责准备质证意见

由专业人员来准备质证意见,包括律师、法务、代理、造价管理人员等。质证意见涵盖专业性、法律两类形式问题。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法律问题,造价人员负责准备各种专业性问题。尽管工程造价相关鉴定工作属于法院责任,但鉴定人员如果针对法院中具体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出现歧义条件下,还可以提出释明申请,对应鉴定工作中的及时释明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造价鉴定中,如果其中的某些鉴定工作以及鉴定范围和法律以及事实相关问题存在一定联系,尽管法律判断归属于审判权的行使范围鉴定者拥有一定职权条件下根据专业知识以及科学方法对各种专门问题进行诊断,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某些鉴定工作内容普遍存在专业性问题和法律性问题互相交叉的现象,导致法院在具体范围和内容鉴定中容易产生一定误差,为此需要联系鉴定工作需求,合理组建专业化队伍从事各种法律、专业事件的鉴定工作。

4.3准确把握报告内容

质证意见形成前,需要工作人员对相关审价报告进行细致研读,细致、全面把握报告内容,提升异议合理性与准确性。工作人员可以向鉴定工作者直接提出异议,明确表达意见,保障提问逻辑性、程序清晰度以及合理性,法官还需要准确把握各类问题,进一步提升鉴定质量、鉴定工作准确性,优化鉴定效率。结束质检工作后提出具体要求,补充提问,科学鉴定工程造价。

此次工程施工中,所用钢材价格呈现出大幅度上涨的趋势,为此承包商通过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对业主提出针对钢材料采购增加材料价格差价相关条例,监理单位和业主于施工现场共同签署价格增加合同,而当前业主却对此提出异议,价格材料调整合同签署方并非代表,所以没有法律效益,合同无效,所以无需调整材料价格。鉴定方在综合鉴定后提出,如果联系单位拥有法律效力,可以当成合同践行中相关文件可当成合同中的组成内容。但联系现实状况分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益,所以不会提升钢材价格。

结合当地关于工程材料价格起伏调节以及工程造价设计工作意见分析,施工合同践行中,如果造价管理部门所形成材料价格起伏超出合同工程基准期内规定价格10%,则承包方以及发包方需要按照真实性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合理调整,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以及合同价款增减的基础参考。根据真实性原则,鉴定方提出应该施工材料价格起伏变化超出10%,向法院上交鉴定结果后,结合相关参考资料,法院认定材料价格提升的最终价格应该通过双方进行共同承担。鉴定工作中通过准确把握报告内容,能够帮助准确进行鉴定工作。

4.4引入外部力量鉴定

造价鉴定中容易产生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拒绝现象,基于该种条件下可以进一步融合各种外部鉴定力量,对整个鉴定程序进行全面操控。比如法院可以聘请行业专家科学判断是否开启鉴定程序,创建专家库,保障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实施。还可以额外设计专家辅助机制,法院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实施质证工作,如此能够从更为权威、专业化层面解答各种实际问题,提升鉴定工作效率,保障鉴定结果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施巍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J] .法制博览2023(04):105-107.

[2]罗丹红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J]江苏建材,2022(05):135-137.

[3]胡永忠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中华建设,2021(09):158-159.

[4]张家楠司法鉴定视阈下建筑I程造价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03):85-86.

[5]肖启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研究[J]建筑技术开发,2021,48(01):77-79.


文章来源:张利杰.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策略[J].石材,2023(09):109-111.DOI:10.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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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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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主办单位:中国石材协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建筑

国际刊号:1005-3352

国内刊号:11-3373/TU

创刊时间:1983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7-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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