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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应对代际正义视野中气候变化

  2020-06-11    17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作为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气候变化引发了代际正义问题。气候变化将侵犯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当代人负有追溯性的代际义务(侧重于矫正正义)和前瞻性的代际义务(侧重于分配正义),前者主要要求“适应”气候变化,后者主要要求“减缓”气候变化。为了公平分配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可以采取一种将“温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解决方案来应对气候变化。

  • 关键词:
  • 代际义务
  • 代际正义
  • 气候变化
  • 气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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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最近几十年,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冰川融化等现象频频出现,已经凸显全球气候变暖之势。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气候变化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代际问题,涉及当代人与过去的世代、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气候变化不仅影响当代人的处境,也将深刻影响未来世代的处境。换言之,气候变化与代际正义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在思考气候变化问题时,需要引入代际正义的分析视角,气候变化是代际正义理论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安雅·卡尔宁对此曾言,“一种令人信服的代际正义理论……必须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错误之处的可信解释。这是因为我们不应从直觉上说气候变化是——也许是——代际非正义的典型案例。如果气候变化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错误的,那么那些可能受到最严重影响的未来世代似乎是最明显的受影响对象。”1从表面上来看,气候变化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但是关于怎样应对气候变化,有些是自然科学可以回答的,有些则是自然科学难以回答的。我们在分析的过程中将预设气候变化已经发生且主要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以及气候变化会给未来世代造成伤害。


一、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代际正义问题


全球气候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既有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又有人为因素的影响,总的来说,气候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何谓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曾给气候变化下了一个经典定义,认为通常所说的气候变化是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彼得·辛格(PeterSinger)认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气和海洋已经暖化,冰川开始消退,地表平均温度在不断上升。“气候变化中有多少影响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又有多少可以通过自然变化来解释?《第五次评估报告》发现:‘人类的影响极有可能是20世纪中期以来观察到的暖化现象的主要原因。’(在报告所使用的词汇中,‘极有可能’意为95%—100%的可能性。)我们这些在评估气候变化及其原因的科学方面并无专长的人,面对绝大多数这方面的专家都赞同的观点,很难保持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2从表面上看,气候变化、火山喷发和地震都是自然现象,然而,气候变化这种“自然现象”与火山喷发和地震这两种自然现象又貌似有所不同,人类的活动几乎不会影响火山喷发和地震(由核试验引发的少数轻微地震除外)等现象的发生。我们不需要思考有关火山喷发和地震等自然现象的道德问题,但是我们需要思考有关气候变化的道德问题。气候变化之所以引发代际正义等正义问题是因为,一方面,与在促进气候变化出现的因素中人为因素占很大的比重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有很大的关系。西蒙·卡尼(SimonCaney)主要从气候变化的后果角度述说了为什么气候变化会引发正义问题。“气温上升、海平面上升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恶劣天气,都将对人类生活和非人类生活带来可怕影响。譬如,气候变化危及许多人获得食物的机会。气温上升将导致荒漠化和农作物欠收,同时,海平面的上升将破坏农业。气候变化也将给人们的健康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它将导致由食物传染、水源传染、媒介传染引起的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的蔓延。在某些情况下,它将使很多人死亡(如由于热应激和疾病)。恶劣的天气事件将严重破坏人们的家园、生计和基础设施。在应对这些挑战时,我们面临着许多分配正义问题。”3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气候变化将引发代际正义问题。第一,在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时间延迟。每个世代排放的温室气体可以在大气中存留很长时间。“一方面,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寿命为5年—200年。最近的研究表明,在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情况下,二氧化碳的有效寿命要长得多。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的热惯性,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温度的上升之间有一个时滞,海洋需要时间来升温(或降温)以应对这种作用力。这个响应取决于海洋环流将温度的变化传递到深海的速度。詹姆斯·汉森估计气候响应时间是50年—100年。”4也就是说,从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到气温上升再到气候变化,这一过程的完成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最近几十年平均气温的上升是过去几百年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造成的,同样,当代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可能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产生影响,这些影响要到很多年后才会被感受到,到那时排放温室气体的人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由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引起的气候变化通常不会影响到目前活着的人,在一个人的有生之年,由自身行为引发的气候变化的后果基本不会被感受到。同时,气候变化的发生及其治理是一个漫长过程,发展中国家、贫困国家和未来世代可能是最主要的受害者。

第二,那些需要当代人应对的源自气候变化的恶劣后果,往往是过去世代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当代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造成的。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个具有“外部性”的问题,“温室气体排放之所以成为经济问题,正是由于其产生了外部性。因此这涉及市场失灵问题。当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导致了其他经济主体产生成本和收益,但这种成本和收益不会由本应负责的行为主体承担时,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温室气体排放正体现了一种‘负的’外部性。”5当人口增长后,越来越多的食物和土地就成为必需品,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将增加,这样就会促使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然而,当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以及负面效果逐渐显现时,温室气体的排放者已经逝去,不能承担其中的成本,那么,谁承担源于过去世代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负面影响的成本呢?当代人会承担其中的成本。当然,当代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负面影响又是由未来世代承担的,以此类推,这就是气候变化问题的外部性的体现,如何解决其中的外部性问题,不仅涉及分配正义,而且也涉及矫正正义。

第三,当代人在应对气候变化时需要承受一些负担,但是未来世代可能成为主要的受益者。当代人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比如,尽量少消耗化石燃料或者改变目前的生活方式(如减少一些奢侈性的消费)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加固海堤等。实施这些行为,当代人肯定要为此付出不少代价,然而,当代人不会从中明显受益,因为这些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显然有益于未来世代,当代人少排放的每一吨二氧化碳,都将有利于未来世代的生存。也就是说,在那些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的成本和那些由应对气候变化之策带来的收益之间存在着代际差距。从短时段看,未来世代是应对气候变化之策的主要受益者,而当代人承担主要的成本。然而,从长时段看,应对气候变化的负担最终要落在未来世代身上。“气候变化的要害首先在于持续危害将来的世代,后代人虽会因如今气候保护措施而受益,但总体来看,却要担起更大的负担。快速的气候变化首先会在极不确定的程度上引起社会和政治上的长期后果,对此,现在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6


二、气候变化侵害了未来世代的利益和权利


气候变化会给未来世代带来很大的威胁,会威胁未来世代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足以将义务强加于他人。气候变化给未来世代的基本权利带来的不良影响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气候变化将威胁到未来世代的生存。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后,诸如飓风、冰雹、沙尘暴和干旱等气候极端事件频发,而且持续的时间也较长。由气候变化引发的旱灾、洪涝灾害和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现象的出现,最终将影响人类的粮食安全,产生普遍的营养不良人口和大量饥饿人口,不仅部分危及当代人的利益,也会主要危及未来世代的生存。第二,气候变化将损害未来世代的健康。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导致的碳排放的增加,空气质量也日渐恶化,全球变暖会使雾霾加剧,雾霾将逐渐成为一种挥之不去的问题。气候变化将导致多种疾病发生的概率大增,如登革热和疟疾等传染性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气管炎和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这些疾病都会威胁到未来世代的健康,损害其基本利益。第三,气候变化将导致未来世代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相反,未来世代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随着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恶劣后果的加剧,一个很自然的现象也会出现,即未来世代将承受其中的主要负面影响。为了生存下去,未来世代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解决其中的一些负面影响以及适应气候变化。

由此可见,气候变化将威胁到未来世代的基本利益。克拉克·沃尔夫(ClarkWolf)对此曾言,“我们未能实施适当的气候政策,将未来世代的基本利益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全球气候变化和随之而来的世界生态系统的变化危及了人们的生活和福祉所依靠的环境系统……由于气候和全球环境变化牵涉到未来世代的需求以及他们可能在正义的制度下生活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中的前景,气候政策应该成为应用代际正义理论的典型背景。”7在气候变化方面,当代人给未来世代带来了许多伤害,因而,当代人对那些面临风险的未来世代具有义务。在卡尼看来,未来世代的基本利益确实足以将义务强加于他人,卡尼为了使这一观点更具说服力,又提出了两点考量。其一,未来世代受到气候变化威胁的权利不是微不足道的权利,而是一些根本权利;二是现有的证据表明,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只需要当代人花费很小的代价,如《斯特恩报告》显示,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550ppm,只需要花费全球GDP的1%—3.5%。8

以当代人现有的科技水平而言,当代人深谙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气候变化将带来恶劣的后果,将严重影响未来世代的利益。自19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逐渐明白了气候变化的发生原因、内在原理及其负面影响。科学研究发现,虽然气候变化是由自然的因素和人类活动共同造成的,但是最近100年来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同时,气候变化的危害也逐渐为人们所知。为此,国际社会签署了很多气候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巴厘行动计划》(2007年)、《哥本哈根协议》(2009年)和《巴黎协定》(2015年)等。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是不可逆的,倘若当代人在明知气候变化会给未来世代带来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仍然不作改变,这是非正义的。所有世代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前人决定的产物,每个世代的决策都会产生长期的影响,在是否应对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代际关系的非平等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当代人所拥有的特殊力量,使得当代人应该针对未来世代履行一些义务。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权利的角度探讨当代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代际义务。正如史蒂夫·范德海登(SteveVanderheiden)所言,“如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防止危险的、人为干扰地球气候系统的任务是正义的任务,那么我们欠未来的人一些东西;我们必须至少认为他们能够对我们目前的决定提出要求,从而禁止我们从事伤害他们的行为或者采取伤害他们的政策。可依据这种观点主张权利,而这些权利可能受到没有充分防止环境退化的政策的侵犯,或者他们可能会提出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值得目前的政策过程加以考虑。”9气候变化侵犯了未来世代的权利吗?卡尼对此问题持肯定的回答,并为所有人都有权不遭受气候变化的威胁这一观点进行了具有影响力的辩护,强调气候变化威胁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权。卡尼的观点可能招致一些反对意见,例如,有人可能认为未来世代的权利可以被折扣,未来世代生活在遥远的未来,这使得未来世代的权利应该被赋予更少的价值,应该比当代人的权利获得更少的保护。卡尼不认可这一反对意见,而是捍卫了“对所谓的权利保护的零折扣率。就我而言,21世纪的人的权利和23世纪的人的权利具有同样的道德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结论,因为如果我们认为未来人民的权利不如当代人民的权利重要,未来人民免受气候变化不良影响的权利可能更容易被目前活着的人在向大气释放大量温室气体的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所侵犯。事实上,一些人正是基于这些理由反对大规模的减排政策。因此,我们采用正折扣率还是零折扣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10。由当代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侵犯了未来世代的权利,至少未来世代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等权利将受到威胁。同时,那些侵犯未来世代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的因素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叠加的,如气温上升和干旱就联系在一起。如果由当代人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引发或加剧的气候变化将导致飓风、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事件增加,使得许多人流离失所,伤害或杀死许多未来的人,那么未来世代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等权利就受到了侵犯,当代人必须要担负相应的代际义务。


三、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代际义务


大体上而言,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当代人负有“追溯性的代际义务”和“前瞻性的代际义务”,前者侧重于矫正正义,后者侧重于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主要是纠正人们的合法利益所受到的非法侵犯,确保那些从事非法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分配正义侧重于“谁应当得到什么”这一问题,主要关注社会中的财富、荣誉、权利和地位等如何分配和调节。追溯性的代际正义主要采取一种历史主义的分析进路,涉及当代人与过去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而前瞻性的代际义务主要涉及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依照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观点,当代人可以采取两种应对策略,一是适应气候变化,二是减缓气候变化。联系上述观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追溯性的代际义务和前瞻性的代际义务都要求同时涉及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这两种策略,只不过追溯性的代际义务主要要求适应气候变化,强调因果责任,而前瞻性的代际义务主要要求减缓气候变化,强调道德责任。

何谓适应气候变化?按照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界定,气候适应是指“对实际或预期气候及其影响效果的调整过程……它寻求减轻危害或者开发利用有益的机会”11。适应气候变化是通过采取措施减少已经出现的或正在出现的气候变化对人们生活的有害影响,从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适应气候变化通常限于被动地应付气候变化问题,侧重于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减少气候风险,减少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承受能力方面的脆弱性,并不一定主张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气候变化。世界上最脆弱的成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最弱的,这包括穷国、穷人以及未来世代。同时,作为最脆弱的成员,未来世代受到的影响更加严重,虽然未来世代在科技发展水平等方面很可能将优于当代人,但是未来世代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代价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效应。如何适应气候变化?潘家华总结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工程性适应是指采用工程建设措施,增加社会经济系统在物质资本方面的适应能力,包括修建水利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疫病监测网点和气象监测站等;第二,技术性适应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手段,增强适应能力,例如,开展气候风险评估研究、研发农作物新品种等;第三,制度性适应是指通过政策、立法、行政、财政税收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化建设,促进相关领域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12可见,适应气候变化涉及的方面较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倘若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能够得到完全实施,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能力将会显著提升。然而,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只能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一部分不良后果,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气候变化给未来世代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需要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

减缓气候变化是指当代人要采取一些措施,从而减少和减慢气候变化的幅度和速率,这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来实现。当前的目标是将全球大气变暖限制在相对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以下,该目标已经被写入《哥本哈根协议》之中。如何减缓气候变化?具体措施包括两大类:“增加温室气体‘汇’的数量或效率的措施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源’的数量或效率的措施。温室气体源是将温室气体或其前身引入大气的过程或活动,如化石燃料的燃烧。诸如植物或海洋机制之类的则是温室气体汇,可以吸收某些温室气体使它们不再进一步起到变暖的作用。”13倘若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减少了,气候变化就会得到有效减缓。如何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呢?一方面,人们可以尽量减少排放到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总量,这需要人们尽量减少对化石燃料的消费,发展低碳技术,采用可再生能源,改变生活方式等;另一方面,人们可以采取措施尽量吸收大气中已经存在的温室气体,这要求人们大量植树造林,减少大量砍伐森林的行为,加强对农业和耕地的有效管理等。

我们不能将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混淆在一起。其一,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不能相互替代。适应气候变化只能使得人类尽量少遭受已经出现的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减缓气候变化才是更为必要和根本的。与适应气候变化相比,减缓气候变化是一种更加主动的措施,主张从源头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通常来说,主张减缓气候变化的人也会赞同适应气候变化,反之则不然。同时,如果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实施得足够好,较高的减排目标已经完成,那么适应气候变化可能将变得不必要。其二,适应气候变化主要体现了追溯性的代际义务,是为了应对过去世代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所造成的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适应气候变化主要是面向过去,关涉如何处理当代人与过去世代之间的关系,与其相关的矫正正义主要关注如何分配与适应相关的各种成本。减缓气候变化体现了前瞻性的代际义务,主要是面向未来,受益对象主要是未来世代,关涉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关系,与其相关的分配正义主要关注与减缓相关成本的分配。依照人类目前的技术和资源,人类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这既可以使得当代人不遭受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带来的影响,又可以给未来世代留下更好的环境,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不能被割裂开来,它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被结合在一起,倘若有的国家不积极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没有达到减排目标,该国将不得不承担更多的适应气候变化的义务,不得不矫正其以前犯下的错误。这也将激发人们建立一种可以将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涵盖在内的代际气候正义理论。

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一种集体责任,在目前,国家应该是这一集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公民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他们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肯定是不一样的。这种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出发对集体责任的质疑并不会破坏我们将国家视为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这一做法,其中的部分原因是,“气候变化可能是由个人行动造成的,但是这些行动的重要促进因素是国家政策和更高的社会规范,在当代美国,无论是规范还是政策都没有禁止个人温室气体排放量远远高于全球可持续水平”14。即使每个孤立的行为者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几乎可以少到忽略不计,但是它们汇聚在一起会成为导致气候变化的因果链的一部分。当国家承担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集体责任以后,国家可以在公民之间进行个人责任的划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方式具体实施。


四、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一种复合解决方案


人们应该如何分配气候变化的成本,如何履行针对气候变化的代际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强调,“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份文件强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影响深远,人们对于如何理解这一观点有着不同的看法。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方式:污染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在这些原则中,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主要体现了追溯性的代际义务,支付能力原则主要体现了前瞻性的代际义务。虽然这些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们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污染者付费原则强调“谁污染,谁付费”,其依据是那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应该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历史主义导向的分配原则,强调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成本的分配取决于在以往的历史中哪些国家排放了温室气体。现在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物可以追溯到早期工业化国家的排放行为,而其危害却由其他国家不成比例地承担了。依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早期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应该承担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成本。然而,纯粹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会面临不少挑战。例如,工业化时期排放温室气体的人已经逝去了,倘若要让当代英国人和美国人为其祖先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负责,这就意味着人们要为其已经逝去的同胞的不良行为负责。污染者付费原则面临的另一种反对意见是“无知”反对意见,即大多数过去的温室气体排放者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受益者付费原则强调“谁受益,谁付费”,即使工业化国家中的人们不知道以往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会给气候带来不利的影响,只要他们从中受益了,他们就应当承担应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所需的成本,该原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回应“无知”反对意见。受益者付费原则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是德里克·帕菲特(DerekParfit)提出的“非同一性问题”带来的挑战。15该挑战强调不同的代际选择可能导致世界由不同的人组成,我们很难断定这些代际选择是正确的抑或错误的。该挑战认为,倘若工业化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从未发生,那些因早期工业化进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受益的人就永远不会存在。这种挑战意味着我们很难让当今那些因早期工业化进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受益的人承担相应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受益者付费原则面临的另一种挑战是,受益者付费原则强调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费用应该按照各个受益者所获利益的比例在受益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无疑将是困难重重的。

支付能力原则强调那些有支付能力的国家应该按照其能力承担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所需的代价,强调“谁有能力,谁付费”。由于发达国家有更强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既要担负更多的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成本,又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支付能力原则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原则,可以避免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等历史主义导向原则的某些缺陷,不需要调查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负担和利益在不同国家、不同世代之间的复杂分配状况。支付能力原则可能存在的一种缺陷是,它可能未能公平分配道德责任,支付能力较强的国家与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并不必然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最终不清楚该原则是真正表达了正义的义务,还是仅仅是一种超越自我的要求。支付能力原则没有考虑造成问题的责任,因而不能区分富裕国家或贫困国家的气候保护者和气候违法者。”16也就是说,有些支付能力较强但没有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也要为不是其造成的气候变化承担代价,这其中存在的公平性就值得考量。当然,目前英国和美国等支付能力较强的国家,也是(或曾经是)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与受益者付费原则相比,支付能力原则相对更令人信服一些。

鉴于上述三种方案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我们需要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的复合解决方案。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都是一种向后看的原则,凸显了追溯性的代际义务,而支付能力原则是一种向前看的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前瞻性的代际义务。我们可以对支付能力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从而得出一种将“支付能力原则”和“温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之义务的复合解决方案。针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无知”反对意见,我们可以采取的回应是,在1992年以前,人们还可能以不知道自己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会排放温室气体或者不知道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会引发气候变化为由,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但当绝大多数国家加入了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当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负面影响人尽皆知时,这种辩护理由就显然不成立了。然而,这一批评意见也提醒我们,在应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时必须区分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产生的危害和当下以及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产生的危害。也就是说,我们至少可以将污染者付费原则用于应对由1992年至今以及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带来的气候变化所需的成本的分配。根据上述分析,污染者付费原则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激进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另一类是“温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前者意味着即使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不知道其行为会带来不利影响,其继任者也要为其排放行为负责,后者强调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者的继任者只需要对1992年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负责。虽然温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是一种向后看的原则,但也只将其追溯到1992年。

由1992年以前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引发的气候变化应该怎样被应对呢?本文认为应该用支付能力原则应对。支付能力原则强调,由于发达国家的能力较强而应当支付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成本,这也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中对“各自的能力”的强调。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是因为发达国家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来承担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成本;其二是因为发达国家本身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全球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如占全球总人口4%左右的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却占世界排放总量的25%以上。上述复合解决方案较好地阐释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公平分配责任,比单一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更加有效和务实,这种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的复合解决方案的实施,还需要与全球正义同向而行。倘若应对气候变化的代际义务(以及其他代际义务)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未来世代获得公平的对待将成为一个可期的目标。


高景柱.代际正义视野中气候变化的应对[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0(02):171-177.

基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西方国别政治思想史”(项目编号:13&ZD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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