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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秉承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着重刊载了国家公布的法律文件、法令和政府公开发布的决议、命令及批示等内容,成为了我国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专业杂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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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是1954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指导下,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现已有六十多年的办刊历史和经验。在历年的发展中,我刊秉承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着重刊载了国家公布的法律文件、法令和政府公开发布的决议、命令及批示等内容,成为了我国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专业杂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办刊多年来,充分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任免人员名单;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我国政府发表的声明、公报等重要外交文件;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决议、命令等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的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刊登的其他文件等,及时准确地发布了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办刊要求
1、我刊投稿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决议、命令等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的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刊登的其他文件等,欢迎广大作者踊跃投稿。
2、所投稿件应是作者自己完成的原创性作品,且与该稿件内容无实质差别的作品,未曾被其他报纸、期刊、网络等公开发表或通知即将公开发表,请作者自觉避免出现一稿多发的情形,若发现一稿多投、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投稿作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3、本刊实行以同行审稿为基础的三审制。在投稿时作者须告知与该研究有关的潜在利益冲突。对不拟刊用的稿件将告知退稿意见,对稿件处理有不同意见者,作者有权申请复议,并提出申诉的文字说明。由于人力、物力有限,所有来稿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4、凡向本刊投稿的作者,均视为自愿将所投论文的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转让给本刊。本刊所付稿酬包括上述诸权费用,且一次性付清。稿件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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