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顺治元年至宣统三年,清朝具有268年的历史,期间使用“西洋法”、“大统法”、“回回法”编纂满、蒙、汉文《时宪书》颁发给各级官员。本文根据故宫博物院图书馆藏历年三种文字的《时宪书》,参阅《大清会典》、《奏案》、《黑图档》、《奏销档》等史料及清代各种笔记,总结了蒙古文《时宪书》的颁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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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民族最早使用“草木纪年”、“十二兽名纪年”、“干支纪年”等自然历法,用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及对历史文化记述的需求。元代用“大统法”、“藏历法”等编制颁发历书。及至清代,统治者自崇德元年(1636)采用“大统历”,每年编纂刻印满、蒙、汉历书1,对漠南蒙古各部颁发蒙古文历书,以巩固“满蒙联盟”。但在何处举行何种颁发仪式,笔者目前尚未找到相关依据。而自顺治元年(1644)清廷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1911)溥仪退位,清廷采用“西洋法”编制满、蒙、汉三种文字历书《时宪历》,并将蒙古文历书颁发给蒙古诸部和蒙古族官员。其间,因“历法之争”康熙朝曾几易历法,但无论是哪种历法,编制刊印的历书都称《时宪历》,至乾隆元年(1736),因避乾隆帝弘历讳,将《时宪历》改称《时宪书》,为行文之便,本文统称《时宪书》。
目前有关著述清代《时宪书》的论文篇目较少2,虽然有论及满、蒙、汉《时宪书》的品种、版本、内容等,但尚无专门论述蒙古文版本颁发过程者。本文据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藏历年满、蒙、汉文《时宪书》,同时参阅《大清会典》、《奏案》、《黑图档》、《奏销档》等史料及清代各种笔记资料,尝试总结和归纳蒙古文《时宪书》的颁发经过。以下根据颁发衙署、对象的不同,分别从下面几个层次加以论述。
一钦天监官员向皇帝、后妃进呈蒙古文《时宪书》
清代,每年二月份编纂《时宪书》,于八月末或九月初装订成册,钦天监监正将此题奏皇帝,于十月初一日或二日在午门外举行隆重的颁发仪式。
颁发《时宪书》仪式时,首先由钦天监监正、监副等进入午门,向皇帝、后妃恭进《时宪书》。进呈本起初只有满、汉文,自乾隆年间始,则增加了蒙古文本。《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记载3:
(乾隆七年)十月初一日恭进缮录清、汉字御览《时宪书》各一本,刷印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清、汉字《七政时宪书》各一本;皇太后、皇后,刷印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清、汉字《七政时宪书》各一本,均用黄绫面套。皇贵妃、贵妃、妃刷印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清、汉字《七政时宪书》各一本,均用金黄绫面套。嫔刷印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清、汉字《七政时宪书》各一本,用红绫面,无套。以上《时宪书》均不钤时宪书印,黄棉纸包封。
此后,恭进皇帝、后妃蒙古文本《时宪书》制度一直沿袭至清末,所进呈的《时宪书》装潢各有不同。其中进呈帝、后及皇太后的是黄绫封面、黄绫函套,进呈皇贵妃、贵妃、妃的为金黄绫封面、金黄绫函套;呈给嫔的是红绫封面,无函套。这些蒙古文本《时宪书》均不钤盖印章。钦天监监正、监副等退出午门之后,才开始举行颁发《时宪书》仪式。至于颁发过程,笔者在《论清代满文〈时宪书〉内容版本及颁发》一文中有详细介绍。
二鸿胪寺官员为蒙古高层官员及宗室王公颁行蒙古文《时宪书》
钦天监官员入午门为皇帝及后妃进呈《时宪书》后,鸿胪寺官员在午门外为蒙古族高层官员及宗室王公公主颁发蒙古文《时宪书》。《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称4:
八旗各部院衙门大臣堂官、满洲给清字、蒙古给蒙古字、汉军汉人给汉字《时宪书》各一本,均黄裱纸面。
午门外聚集收领蒙古文《时宪书》的官员,包括北京、盛京、直隶各部院衙门三品以上蒙古官员及八旗都统以上蒙古官员,各颁发黄裱纸面《时宪书》一本。
起初对宗室王公、公主等不颁发蒙古文《时宪书》,只颁发满、汉文的。自乾隆初年增加了蒙古文本5:
颁赐《时宪书》于王公,均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清、汉字《七政时宪书》各一本;王、贝勒用红绫面,贝子、公用黄裱纸面。公主给清、汉、蒙古字《时宪书》各一本,用红绫面均红棉纸包封。
可知,为宗室王公、公主颁发的蒙古文《时宪书》的装潢有红绫面、黄裱纸面两种。但随着清宫蒙古族嫔妃数量减少,出自蒙古族嫔妃的阿哥、公主也日渐减少,没有了对蒙古文《时宪书》的需求,故于乾隆三十年(1765)奏准,对王公、公主停发《时宪书》蒙古文本6:
三十年奏准:所有颁赐王公等《时宪书》,只用清、汉字《时宪书》各一本,裁去蒙古字《时宪书》。
然而,不知何故清后期又对宗室王公、公主恢复颁发蒙古文本《时宪书》。笔者目前尚未找到资料说明何时恢复,有待进一步挖掘。为王公、公主及蒙古高层官员颁发本,均钤盖印章。
三在京等地基层蒙古官员《时宪书》赴钦天监祗领
清代有顶戴官员万余人,在京蒙古八旗及各部院衙门蒙古族官员占相当大的比重,十月初一日在午门外颁发《时宪书》的对象是三品以上官员,三品以下及八旗都统以下蒙古族官员,一般等午门外颁发仪式结束后,于十月初三日由各旗或各部院衙门派员统一从钦天监领取,之后各自分发所管辖基层官员。相关记载如:
至颁给百官《时宪书》,三品以上官应仍于午门外祗领,其余满、汉文武有顶戴官员,万三千余人,一时难以遍给,往来拥挤,恐无以肃观瞻而昭典礼,应照向例于午门外行礼后,各赴钦天监祗领7。
其八旗满洲官员给清字,蒙古官员给蒙古字,汉军官员给汉字《时宪书》各一本,均交各旗分发。各衙门汉官每人给汉字《时宪书》一本,交各衙门分发,其各衙门坐书于初三日行文赴监支取。守陵官员及山海关副都统、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盛京五部侍郎、内务府总管、佐领,马兰镇、泰宁镇等处文武官各给一本。应领清字、蒙古字、汉字《时宪书》行文赴监支取8。
雍正七年议准:直隶、盛京等处文武衙门官,各给一本,应领清字、汉字、蒙古字《时宪书》,行文赴监支取9。
可见,十月初三日,由各旗或各衙门派员,持行文赴钦天监领取在京中低层蒙古官员所用《时宪书》。此外,直隶、盛京、吉林、黑龙江、山海关等处文武衙门供职蒙古族官员及守陵蒙古族官员所用《时宪书》,也由各自衙门派人至钦天监领取颁发。每人各发黄裱纸面《时宪书》一本,由红棉纸包封。
然而,这些地区蒙古族百姓所用《时宪书》,均要从钦天监购买,价钱很低廉。如,雍正“七年议准,钦天监每年给发各该衙门《时宪书》外,听匠役备纸刷印售卖”10。
四理藩院为蒙古地区颁发蒙古文《时宪书》
据康熙朝《大清会典》,清初只对漠南蒙古地区颁发蒙古文《时宪书》,均加盖印章,但没有说明所发往的旗名。《大清会典》记载11:
蒙古藩王,给蒙古历一百本;朝鲜国王,给汉民历一百本。以上历日俱用印。
虽然没明确说明康熙时漠南蒙古地区颁发《时宪书》各旗名,但自《康熙三十四年时宪书》起,其中“各地方日出入时刻表”、“各地方节气时刻表”内出现了内扎萨克蒙古的乌珠穆秦、科尔沁、杜尔伯特等二十四个地名,因此可推测,康熙中期每年为内扎萨克蒙古二十四部颁发蒙古文《时宪书》。而在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嘉庆朝《钦定会典事例》中,也明确说明了《时宪书》颁发的对象、颁发机构及颁发方式等。如:
康熙三十二年颁《时宪书》,于内扎萨克科尔沁等二十四部落,均以各来使请安之便,按名给发12。
外藩蒙古部落,内外扎萨克诸边番夷,由驿给发13。
蒙古藩王各给蒙古字《时宪书》百本,由理藩院颁发14。
由上可知,清廷每年对内扎萨克蒙古二十四旗,各颁发蒙古文《时宪书》100本。起初由各旗年班朝贡使臣来京请安之便支领带回,后来由理藩院通过驿站送达。
且从《时宪书》“各地日出时刻表”、“各地节气时刻表”内新增地名可推测,随着清朝版图的扩大,蒙古文《时宪书》颁发的对象也逐渐增多。
康熙三十二年(1693)已有二十四蒙古部落来使请安,由理藩院颁发蒙古文《时宪书》。其后将漠北喀尔喀蒙古各部纳入清朝版图,编五十七旗。此外,康熙三十六年哈密回归,编一旗;康熙四十三年土尔扈特部一支来归,编一旗;康熙五十二年阿拉善的额鲁特部来归,编一旗。因此康熙五十二年理藩院又奏请皇帝下旨礼部,将外扎萨克蒙古及哈密一带十五处的日出、日落时刻,具增入《时宪书》“时刻表”内,五十三年又规定对这些地区颁发蒙古文《时宪书》。至于颁发数量,明确规定同于科尔沁部15。
五十三年定:颁《时宪书》于外扎萨克喀尔喀等十有五部落,与科尔沁等部落同。
果然,康熙五十三年《时宪书》内已增写了布咙看布尔噶苏泰、厄格塞楞格、桑金荅頼湖等外扎萨克蒙古及哈密等十五个地名。可知,自此清廷开始对上述地区蒙古各部,颁发蒙古字《时宪书》。朝廷按内扎萨克蒙古之例,每年对上述外扎萨克蒙古及哈密等十五个部落应颁发蒙古文《时宪书》(每部100本),共计1500本。至康熙五十九年(1720)吐鲁番回部来归,又编一旗,但《康熙六十年时宪书》内吐鲁番地名未能纳入。
雍正二年(1724)清军平定了罗布藏丹津的叛乱,将青海设旗管理,共编二十九旗,包括和硕特十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绰罗斯(准噶尔)部二旗、喀尔喀部一旗、辉特部一旗。至雍正三年,再定:对青海扎萨克王台吉颁发蒙古文《时宪书》,于每年五、六月间给俸币时同发。但每年五、六月间,次年《时宪书》尚未刊行,只好颁发当年的《时宪书》。再加上青海路途遥远,《时宪书》送达青海再分给各扎萨克王、台吉时,又过了很长时间。乾隆帝觉得《时宪书》送迟会误事,于是乾隆二年(1737)复准:仍先期于每年十月,通过兵部驿站将次年《时宪书》送往青海16。
乾隆二年覆准:散给青海扎萨克王、台吉等《时宪书》,于每年五、六月间同俸币给发,似觉稍迟。应先期于每年十月,将次年《时宪书》,由兵部交驿站,发往青海。
乾隆十八年杜尔伯特部台吉,三车凌率部众归附清朝,清朝将其编十六旗。乾隆十九年清军进军准噶尔部平定准内乱,将额鲁特四部归入清朝,编新投诚准噶尔部为十六旗,扎哈沁编一旗、乌良海编十一旗。于是十九年准许对杜尔伯特部落颁发蒙古文《时宪书》,颁发方式同于外扎萨克喀尔喀部。二十年、二十二年先后两次下令,对新入版图的准噶尔诸部、伊犁一带蒙古各部也颁发蒙古文《时宪书》。
十九年定:孟冬颁朔午门,亲王郡王贝勒,令亲领行礼。是年颁《时宪书》于杜尔伯特部落,与喀尔喀部落同17。
二十年奉旨:准噶尔诸部尽入版图,其太阳出入节气时刻,宜载入《时宪书》,颁赐正朔,以昭中外一统之盛。二十二年覆准:……又覆准:伊犁等蒙古部落,并巴里坤吐鲁番二十处,太阳出入节气时刻,增入《时宪书》,一例颁发18。
乾隆三十六年漠西蒙古土尔扈特部东归故土,乾隆帝将阿尔泰山南麓准噶尔盆地南北及西边游牧地划给他们居住,编十二旗。三十七年复准他们所居游牧地二十四处地名载入《时宪书》内,并对其诸部颁发蒙古文《时宪书》19。
三十七年(1772)覆准:土尔扈特等二十四处,曰乌里雅苏台、曰札哈沁、曰唐努山乌梁海、曰乌兰固木杜尔伯特、曰科布多城、曰布勒罕河土尔扈特、曰阿尔泰山乌梁海、曰阿尔泰诺尔乌梁海、曰汗山哈屯河、曰乌陇古河、曰赫色勒巴斯诺尔、曰和硕特、曰霍博克萨哩土尔扈特、曰库尔喀喇乌苏土尔扈特、曰额尔齐斯河、曰斋桑诺尔、曰斋尔土尔扈特、曰晶河土尔扈特、曰阿勒辉山、曰巴尔噶什诺尔、曰特穆尔图诺尔、曰吹河、曰塔拉斯河、曰那林山等太阳出入节气时刻,增入《时宪书》,一例颁发。
由此可见,至乾隆后期,清廷为蒙古诸部均颁发蒙古文《时宪书》,至于青海、新疆每部颁发多少?笔者没有查到详尽的记载。但根据对新疆杜尔伯特部颁发蒙古文《时宪书》例,笔者认为颁发新疆、青海的蒙古文《时宪书》数量,也与内扎萨克之例同,应每部颁发100本。这些蒙古文《时宪书》由钦天监编造,并在其封面和首页均钤盖印章,以防民间私自伪造。
总之,清朝是统一的多民族政权,政治上采取“满蒙联盟”、“满汉联合”策略,文化方面采用满蒙汉文“同文之盛”政策,满、蒙、汉语皆是其官方语言,“本朝文移书疏之制,国书则自后而前,汉书则自前而后。凡宫城榜书,率用清、汉、蒙古三体”20。因清统一蒙古各部先后所用时间百余年,随着国家版图的扩大,颁发《时宪书》的范围逐渐扩大。至乾隆中后期,每年朝廷颁发大量的蒙古文《时宪书》。包括由理藩院通过驿站为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各旗,各颁发100本,在午门外对京城蒙古族高层官员所发蒙古文《时宪书》,以及京城基层官员,直隶、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蒙古族官员从钦天监领取的蒙古文《时宪书》,其数颇多。清廷藉此以促进“满蒙联盟”。
注释:
1《太宗文皇帝实录》卷三九,“崇德二年丁丑,冬十月,乙未朔,定历法,颁满洲、蒙古、汉文历”。页505,中华书局,1985年。
2春花:《论清代〈颁行历〉“时刻表”内地名特点》,载《明清论丛》2015年;春花:《论清代颁发汉文〈时宪书〉及其仪式》,载《满学论丛》,辽宁民族出版社,2016年;春花:《论清代满文〈时宪书〉内容版本及颁发》,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2期;王元崇:《清代时宪书与中国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陆元:《清代的历局与时宪书》,《中国档案报》2006年1月13日第5版;荣孟源:《清宫时宪书》,《紫禁城》1981年第4期。
3(1)(清)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五八《钦天监》,清乾隆二十九年武英殿刻本,第120册,页3-4。
4(2)前揭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五八《钦天监》,第120册,页4。
5(3)前揭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五八《钦天监》,第120册,页3-4。
6(1)(清)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〇《钦天监》,清嘉庆二十三年武英殿刻本,第440册,页19。
7(2)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7-8。
8(3)前揭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五八《钦天监》,第120册,页4-5。
9(4)前揭托津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第440册,页2。
10(1)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6。
11(2)(清)伊桑阿等撰:《大清会典》卷一六一《钦天监》,清康熙二十九年满文精写本,第141册,页4。
12(3)前揭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六二《钦天监》,第120册,页3。
13(4)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4。
14(5)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钦天监》,第440册,页17。
15(1)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6。
16(2)前揭张廷玉等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六一《钦天监》,第120册,页9。
17(3)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8。
18(4)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二《礼部授时》、《颁朔进春》,第440册,页8-9。
19(1)前揭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〇《钦天监》,第440册,页12-13。
20(2)(清)王士禛(靳斯仁点校):《池北偶谈》(《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之一),页66,中华书局,1982年。
晓春,春花.清廷颁发蒙古文《时宪书》始末[J].故宫博物院院刊,2020(06):102-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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