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业生产中,种子作为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如果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将直接导致作物歉收绝收,对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害。近年来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可以看出种子使用者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种子法》在种子质量问题上的规定也趋于完善。在此笔者针对种子质量纠纷的核心问题即如何确定种子质量存在瑕疵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农业生产中,种子作为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如果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将直接导致作物歉收绝收,对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害。近年来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可以看出种子使用者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种子法》在种子质量问题上的规定也趋于完善。在此笔者针对种子质量纠纷的核心问题即如何确定种子质量存在瑕疵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1、《种子法》对于种子质量纠纷是如何规定的
《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该规定对种子质量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首先是确定了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具体情形,即何种情形属于因种子质量致害;其次是确定了种子质量纠纷的适格被告有哪些,即种子使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最后确定了责任承担方之间互相追责的规定,即何种情况下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应承担责任但未承担责任一方追责的情形。
1.1何种情形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害
实践中种子质量问题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最终导致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另一类则是种子标签和适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即虚假宣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无法达到种子标签和适用说明上宣传的效果,最终导致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即除了种子质量本身问题导致的损失外,因种子包装、标签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失,也可以作为种子质量纠纷主张赔偿。
1.2损失如何确定
即赔偿金额应当组成:赔偿金额组成应当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损失。购种价款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支出的费用,以真实发生的购买价款为准。可得利益损失则与具体种植情况有关,即根据种子使用者实际播种量及种植面积,在种子质量正常的情况下可以收获的作物量按照出产年度的市场平均价估算得出的可以预期获得的作物价款损失。其他损失则主要是在种子种植期间投入的其他支出,主要是种植投入的生产费用,比如肥料农药支出、设备支出等各项支出。
1.3种子使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种子种植者既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主张权利。即种子种植者可以自由选择被告,告种子经营者较为便利的,则直接起诉种子经营者,告种子生产者较为便利的,则直接起诉种子生产者。通常而言,种子经营者为公司的,选择种子经营者作为被告可以就近起诉,因为种子生产者通常并非本地企业,起诉较为不便。种子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考虑选择种子生产者作为被告,可以减少实现诉求的成本。
1.4种子经营者与种子生产者之间相互追责的情况
实际上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因为种子生产者导致的,还是种子经营者导致的,本质上属于种子质量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与本文讨论的重点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在此不作展开讨论。
2、如何确定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害的原因
2.1《种子法》第45、47条规定涉及的内容解读
在对《种子法》第45条规定涉及的内容进行解读后,对于种子使用者来说,种子质量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证明种子质量纠纷的案件事实,即如何证明种子使用者的损害是因为使用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
通常而言,种子种植者在遭遇种子质量问题时,可以提交的证据主要是种植使用的种子、种子来源即何处购买和支付凭证以及田间种植的实际结果即遭遇种子质量问题的植物。因为农业种植中除了种子质量以外还存在着诸多影响因素,比如环境污染、剧烈气候变化、肥料农药施放不当等,前面提到的3组证据,只能证明种子使用者购买了种子并加以种植,但因为不明的原因导致损害,无法直接确定该损害是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为了确定损失原因,实践中通常采取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损害原因,司法鉴定通常会采取多种方法确定种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其中包括田间种植试验这种耗时较长的方法,因此司法鉴定在便利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那么,除司法鉴定外,是否存在其他方法鉴定种子质量?《种子法》第47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的具体规定则由《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确定。田间现场鉴定与诉讼中司法鉴定不同,相较司法鉴定更为灵活,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而且对于鉴定人员身份有严格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2.2案例分析
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取得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如何?这里笔者用1个案例予以阐释。
关某与葫芦岛市南票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就购买黄瓜嫁接秧苗4 000株达成买卖协议,到货种植后,大量秧苗死亡。经葫芦岛市南票区农村经济局组织专家对该蔬菜专业合作社出售给关某等25户菜农13.2万株嫁接黄瓜秧苗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黄瓜秧苗死因系运输过程中受高温危害,导致定植后出现生理性失水死亡。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蔬菜专业合作社返还全部黄瓜秧苗价款。经审理,法院认定了该鉴定结论,遂支持了关某返还死亡部分黄瓜秧苗价款的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该鉴定方法在起诉前就可以进行,更有利于固定证据,相较于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方法更方便,有利于保护种子种植者的权利。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该鉴定方法产生的是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不同,在证明力上存在差别。
3、实践中应当如何固定并保存证据
从以上解读可以看出种子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固定关键证据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根据其性质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且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一份证据就包含了大部分事实,且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且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间接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由于农业种植存在多种影响因素,通常来说仅凭种子种植者购买了种子并种植,无法达到收获预期的相关证据,通常较难直接证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
在遇到疑似因为种子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情况时,首先要进行证据的固定。
3.1固定证据的第一步
确定种子来源,即确认购买种子的地点时间及买卖合同或者收据,以何种方式支付的种子价款,是否留存了付款流水。由于种子质量问题的滞后性,即种子必须在种植之后才能发现质量问题,证据固定应当提前,即在购买种子时,就将部分种子留存,并按照购买地点/时间分类,保存种子外包装,留存购买和支付凭证。
3.2固定证据的第二步
则是联系种子经营者或者种子生产者,双方就此问题进行沟通,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以作为证据,采用即时通讯软件方式沟通的,确认聊天对象身份并保存全部完整的聊天记录。
3.3固定证据的第三步
在与种子经营者或者种子生产者进行沟通之后,如果无法达到自身诉求,则应当报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并申请立即进行现场鉴定。该现场鉴定的方式既可以单方面申请,也可以与种子经营者或者种子生产者共同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证明种子质量存在问题。
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其证明力强,能直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属于强而有力的直接证据,种子使用者在面临种子质量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采用田间现场鉴定还是诉讼后司法鉴定,以保护自身权利。
文章来源:熊麟.种子质量鉴定在种子质量纠纷中的重要作用[J].长江蔬菜,2023(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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