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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对策探究

  2020-10-14    11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基于万方数据(http://new.wanfangdata.com.cn/index.html),进行了林业植物检疫理论的文献学分析,综述了当前林业植物检疫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科学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科学客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定期更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完善新修订森林法中有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文、引入防治阈值理念、调整国内林业检疫模式、科学发布疫情与疫区管理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对策,最后对当前危害较大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提出了实施综合防治、推广疫木安全利用新技术、加大防治投入、慎用化学防治、改变监测方式以及取消有关滥用追责的规定等防治策略,以期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供参考。

  • 关键词:
  • 文献学分析
  • 林业技术
  • 林业植物检疫
  • 检疫对象
  • 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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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检索


在万方数据(http://new.wanfangdata.com.cn/index.html)上,以“林业检疫”与“森林检疫”进行检索,检索表达式为主题:(林业)*主题:(检疫)+主题:(森林)*主题:(检疫)+题名或关键词:(林业)*题名或关键词:(检疫)+题名或关键词:(森林)*题名或关键词:(检疫)。检索到“林业植物检疫”相关研究文献2137篇。


2、文献统计分析


2.1时间分布分析

对检索到的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文献学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结果表明,关于“林业植物检疫”的研究文献,2000年及以前发表较少,年均50篇以下;2009年开始较大幅度增加,超过100篇。其中,2014年发表研究文献数达到159篇。

2.2学科分布分析

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学科分布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分析结果表明,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中,主要涉及学科为农业科学,共有1478篇;涉及经济学科的有501篇;涉及生物科学的有445篇。

2.3资源类型分布分析

对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进行资源类型分布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结果表明,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主要资源类型为期刊论文,共1884篇,占比为88.1610%;其次为学位论文,占比为8.8442%;会议论文较少,占比这2.995%。

表1文献的时间分布

表2文献学科分布分析

表3资源类型分布

2.4语种分布分析

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语种分布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语种主要为中文,为2134篇,占比为99.86%;英文文献仅有3篇,占比仅为0.14%。

2.5来源数据库分析

对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进行来源数据库分析,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图1语种分布分析

表4来源数据库分析


3、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对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按照被引频次排名,排名前40位如表5所示。被引频次≥20次的文献共有24篇,被引频次≥30次的文献共有13篇,被引频次≥40次的文献共有6篇。其中。潘宏阳的《我国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被引频次高达100次。

表5被引频次排序前40位的文献

对2137篇“林业植物检疫”研究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并重点分析最近10年和被引频次前40位的研究文献,有关“林业植物检疫”研究,主要集中在林业植物检疫政策体系与检疫工作管理、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与防治对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等方面。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方面,有学者研究了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的应用[1,2],建立了相应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赋分标准,并在总结归纳国内外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研究进展基础上,提出了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规避、转移分散、自留等风险控制方法[3,4,5]。张国庆[6]、张善苗[7]、程月乔[8]等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开发表的3种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方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系统学分析方法,以克服我国当前使用的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方法中存在的个别评判指标设置与赋分欠合理、没有考虑有害生物对人畜健康的危害以及主观评判指标过多存在人为干扰等不足之处,并将风险分析结果应用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数量化定义。


4、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对策


4.1科学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综合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应该剔除当前分析方法中的人为主观指标,引入更加客观的分析指标,特别是要引入对人畜健康产生危害的危害性指标,系统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9,10,11,12]。

4.2科学、客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

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而不是当前先确定检疫对象,然后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赋值指标中把检疫对象另外赋分,使检疫对象的确定和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存在较大的人为主观干扰。

4.3定期更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按照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中“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规定,科学进行确定,至少应每隔3~5年定期更新、发布1次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4.4完善新修订森林法中有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规定过于宽泛,该规定可能加剧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的主观性。过于主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使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有失科学性,进一步加剧了当前局部地区过度防治,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特别是过度检疫,严重侵害了林农利益,阻碍了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因此,要实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科学确定,最大限度减少人为主观干扰,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完善。

4.5引入防治阈值理念

有害生物的有害性是相对的,它也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要运用灾害阈值理论,开展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特别是松材线虫病(Bursaphelenchusxylophilus(SteineretBuhrer))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损失与防治成本评估,确定合理的防治阈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治,防止过度防治的现象发生。

4.6调整国内林业检疫模式

目前,交通线多而复杂,公路检疫检查名存实亡,既不安全,也影响交通的畅通以及物流的高效快捷,不利于经济发展。建议撤销公路检疫检查,借鉴商品检验和动物检疫的做法,并将农林检疫和商检部门合并,开展综合检疫检验检查,只进行产地检疫和市场检疫检查。

4.7疫区发布与疫区管理

鉴于我国林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以县为基本单位的,以及乡镇级没有设立专职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现实,保持以县为基本单位发布疫情,取消以乡镇为单位发布疫点的做法(以乡镇为单位发布疫点,由于乡镇没有防治检疫机构,县内乡镇间疫木仍然可以自由流通,或者疫木与非疫木混合后自由流通,发布疫点的做法意义不大),县内只要存在疫情,全县就实施疫区管理[13,14,15]。

4.8松材线虫病防治对策调整

当前,我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比较被动,整个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都围绕松材线虫病防治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几乎单一化成了松材线虫病防治。因此,鉴于当前松材线虫病发生与防治现状,笔者认为,应调整防治策略。转变过度应急、过度防治中的“零风险”“零损失”“零灾害”的理念,转变松材线虫病防治中的“除治”与“拔除”理念,引入灾害学中的“防治阈值”理念,因地制宜,对于非重要生态区域的松林,应该允许松材线虫在一定的阈值范围内存在,当灾害损失大于防治成本时,才进行防治。

4.8.1实施综合防治。

当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被动的疫木清理与安全处理措施,建议在进行疫木清理与安全处理的同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特别是对重要生态区位,应该对松林进行超前改造,将纯松林改造为混交林,以降低松材线虫病对其造成的危害[16,17,18,19]。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推广应用已经取得成功的松材线虫病抗性育种成果。

4.8.2推广疫木安全利用新技术。

大力推广疫木粉碎后的粉碎物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农和涉林企业的损失,如茯苓袋料栽培、木粉加工与利用及炭棒、炭块、炭粒或活性炭加工等。

4.8.3加大防治投入。

尽管各级财政在松材线虫病防治中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与松材线虫病防治实际资金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建议安排防治资金时要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实际资金需求,将其列入自然灾害应急预算,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公益林或者重要生态区位的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投入。

4.8.4慎用化学防治。

在松褐天牛防治中,应该慎用化学防治,特别是大面积使用烟碱类药剂进行防治,尤其是飞机防治。其对蜜蜂的持续迷向作用不仅会给蜂业造成极大损失,还会对以蜂类授粉的农业造成持续的巨大损失。

4.8.5改变监测方式。

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1年只进行1次,取消春季普查,只进行秋季普查。因为,春季普查时间安排在春季疫木清理之后,普查结果基本上就是春季疫木清理验收结果。此外,基层设备和人员不足,松材线虫病监测中的取样镜检,没有必要取大量样品。取样方法建议改为:(1)已经发布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进行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期间,不必再进行抽样检测;(2)对于尚未发生疫情或者宣布撤销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疑似疫情时,以县为单位,只对疑似松树进行采样检测(如数量过大,超过100株,抽取1%~5%进行检测,但最多不超过100株),检测到松材线虫病后,就不再抽样;(3)对于申请撤销疫区的县级行政区,需要连续5年没有病死松树的监测记录,且由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根据遥感监测结果,按照上述方法对疑似松树抽样检测,连续5年均未检出松材线虫病,方可批准撤销疫区。

4.8.6取消有关滥用追责的规定。

尽管松材线虫病主要传播途径是人为传播,但仍属于自然灾害,若按照发生量追责,有违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事实也证明人们无法阻止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只能降低松材线虫病危害程度与造成的损失。因此,建议删除或修改《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第九条中的“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50hm2以上(750株以上)的……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50hm2以上(750株以上)的”,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如果不删除或修改这一规定,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可能会出现瞒报疫情的情况,从而贻误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最佳时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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