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统计了223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结果发现,此类案件主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林业资源丰富的西南区域,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多为被告者,,以初中以下教育程度的人为主,主要目的是牟取利益,许多都是共犯,因对共同犯罪的争议,主观方面为明知,实践中明知证明存在的问题,犯罪情节以情节严重为主,探讨了枯死木是否纳入犯罪对象,实践中对该罪既遂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标准不统一,致使被告人对鉴定的信服率低;刑罚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多适用缓刑,适用刑罚辅助措施的很少。基于此提出了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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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既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又是具有生态功能的环境要素。中国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犯罪案件颇多。[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该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而且破坏、扰乱了国家林木产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2]目前国内对该罪的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无实证研究,想要了解此类案件的犯罪规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实证研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为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下游犯罪,对其研究也有利于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本文以223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为样本,在统计并分析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总结该类案件的犯罪规律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林业执法和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1、实证研究样本的说明
文章研究的案件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裁判文书进行筛选,剔除重复案件和与主题不符的案件,共有223例案件。案例样本涵盖2010、2012—2017共7个年份和河北、辽宁、浙江等22个省份。样本虽未涵盖到迄今为止各个年份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件,但是涵盖的地区范围广泛,保证了样本的随机性,足以在223例案件中发现该罪的基本犯罪规律。但是,样本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网络收集的裁判文书内容相对简略,无法以卷宗为调查依据来了解案件审理的全程;多数裁判文书对于法官推理的过程描述简单,没有详细具体的说明,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对法官的内心想法难以把握,不利于准确分析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过这些局限性不会影响在整体上分析该罪的犯罪规律[3]。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统计与分析
2.1 案件裁判时间与发生地点
裁判时间对于研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发展趋势和发生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统计的7个年份中,2017年有60例,2016年有64例,2015年有45例,2014年有38例,2013年有13例,2012年有2例,2010年有1例。案件以2013年为节点分为两个阶段,2013年之前的案件数量很少,仅有16例,占总体样本的7.2%,2014—2017年为案件的高发阶段,共有207例,占总体样本的92.8%。在量刑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2014年开始案件的数量陡然增多。这可能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家具的需求增加,木材作为家具极其重要的来源等原因有关,同时说明人们自觉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不强。除去2011年,2010—2016年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到2017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下降不多,与2016年的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这说明司法机关对该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案件共涉及22个省份,福建有34例,广西有28例,河南有22例,湖北有17例,安徽有15例,贵州有14例,云南有11例,四川有11例,江西有9例,西藏有9例,广东有8例,陕西有7例,湖南有6例,重庆有6例,吉林有6例,浙江有4例,黑龙江有4例,甘肃有4例,内蒙古有3例,海南有2例,河北有2例,辽宁有1例。其中福建、广西、河南、湖北、安徽、贵州、云南、四川8个省份分布较多,共占样本总数的68.2%,仅福建和广西两省就占总体样本的27.8%。可见,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生于我国西南地区,这可能与西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雨水丰沛,林业资源丰富有关。该地区应该是打击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的重点地区。
2.2 案件适用程序和审级
根据统计,有53例案件没有言明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仅仅表明组成合议庭审理。剩余的170例案件中,有22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剩余样本的12.9%。有148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剩余样本的87.1%。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有121例,占简易程序总样本的81.8%。简易程序合议庭审判的有27例,占简易程序总样本的18.2%。由此可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的处理相对简单。总样本案件中,一审案件210例(占94.2%),二审案件有13例(占5.8%),无再审案件。从高达94.2%的一审结案率可看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绝大部分被告人持认同态度,对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没有异议。上诉维持原判和撤回上诉的案件最多,有7例。发回重审的案件有2例,发回重审的理由1例是认定事实不清,另1例是证据不足。二审改判的案件有4例,其中1例是检察院抗诉当事人不构成自首,从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另外3例分别是改变赃物的返还对象、考虑犯罪后的表现予以从轻判罚和纠正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数量从而适用缓刑。一审结案率高,上诉、抗诉二审率低,再审率为0,说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可以得到保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有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鉴定不符合要求、林木数量认定有错误、不明知是盗伐和滥伐的林木、量刑过重等。其中有5个案件中的6名被告人,分别占上诉样本、上诉被告人的38.5%和42.9%,提出鉴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认定收购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可见,上诉人对鉴定以及依靠鉴定所得的林木数量的信服率低。
2.3 被告人基本情况
223例样本案件中,被告有职业记录状况的共183人。其中农民有112人,占有记录样本的61.2%。个体经营者有42人,占有记录样本的23%。无业的有13人,占有记录样本的7.1%。经商和务工的各有6人,各占有记录样本的3.3%。经理有2人,占有记录样本的1.1%。法人和村主任各有1人,共占有记录样本的1.1%。由此可见,被告人是农民的人数最多,这可能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民的经济收入不高,缺乏足够的就业机会来提高经济收入有关,也可能与农村接触林木的机会多,农民又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守法意识较弱,环保意识淡薄等原因有关。个体经营者的人数仅次于农民,大多数个体经营者开设木材经营加工小作坊,这可能与小作坊开设比较容易,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但小作坊又能牟取更大利益有关。对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是今后预防和惩治其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有文化程度记录状况的共172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60人,占有记录样本的34.9%。初中文化程度的有84人,占有记录样本的48.8%。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8人,占有记录样本的10.5%。中专文化程度的有5人,占有记录样本的2.9%。文盲有3人,占有记录样本的1.7%。大专文化程度和大学文化程度的各有1人,共占有记录样本的1.2%。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与该类案件具有关联性,受教育的程度越低,犯该罪的几率越高。很大一部分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不高,因此,辩护人的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变得尤为重要。经统计发现,没有辩护人的有199人,占被告总人数的77.7%。有辩护人的有57人,占被告总人数的22.3%。没有辩护人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因为经济拮据。该罪的被告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在256个被告中,自然人有251人,占被告总人数的98%。单位有5个,占被告总人数的2%。由此可见,在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的工作中,加强对自然人的防惩是重点。
2.4 共同犯罪情况
经统计,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7例,占案件总样本的7.6%。非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06例,占案件总样本的92.4%。由此可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多为非共同犯罪。在17例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有1例区分主犯和从犯,其他16例均未区分主从。该罪的共同犯罪大多数表现为2人以上合伙收购,也有的帮助联系木材来源和一方雇佣另一方收购。其中受雇佣去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是否被认定为该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分歧。例如:罗某受池某委托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罗某被认定为共犯(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393号);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张某雇佣人员收购滥伐的林木,受雇人员未被认定为共犯(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刑初82号)。有些行为人为达到非法收购牟利的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罚,是以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共犯论处,还是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又或者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4]?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经实证研究发现,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与相类似的非共同犯罪案件相比判处的刑罚往往更轻。例如:蒲某、赵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蓄积量55.6m3,2人具有自首情节,均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融安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4刑初71号);而在廖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蓄积量55.4m3的案件中,也具有自首情节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5000元罚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刑初字第75号)。一般而言,共同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要比自然人单独犯罪的案件大很多,但共同犯罪案件的判罚却更轻,司法部门对此反常现象要引起注意。
2.5 主观态度和犯罪目的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主观方面的“明知”有直接与间接2种证明方式。直接证明源自被告人的直接供述,间接证明则是通过被告人行为时留下的客观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罪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条的规定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有20例案件的司法机关据此作出推定。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但是有的案件无法以上述方式证明,为了给行为人定罪处罚,有12例案件的司法机关以被告人未检验卖方的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未尽到对收购林木的合法性审查义务为由而直接认定明知。该做法的妥当性有待商榷,特别是对于一些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偶然收购木材的农民个人而言。此外,还有11例案件未提及被告人主观状态的证明情况。1997年《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002年为了扩大该罪的处罚范围,加大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四)》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的限制,目的不再影响该罪的成立。但是了解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以后预防该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23例样本案件中,有83例未提及被告人的目的。剩余的140例案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有137例,占剩余样本数的97.9%。其他3例案件,有1例的目的是装修房屋,还有2例的目的是搭棚,共占剩余样本数的2.1%。由此可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要目的是谋财。牟利的方式大都为转卖或者加工出售,接收非法木材的多为木材加工小厂或小作坊,行政机关若能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机构监督,切断对非法木材的需求链,对防止该罪的发生有很大的作用。
2.6 收购数量
《刑法》第345条规定了2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解释》第11条对2个量刑幅度予以明确。由于《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对《刑法》第344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因此《解释》第11条对“珍贵树木”的规定不再适用。“情节严重”以林木20m3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情节特别严重”以林木100m3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比较多,有186例,占全体样本的83.4%,其中数量在20~60m3的案件有140例,数量在60~100m3的案件有46例。“情节特别严重”的有37例,占全体样本的16.6%,数量在100~200m3的案件有23例,数量在200~300m3的有5例,300m3以上的有9例。由此可见,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的整体趋势是案件多,但是收购数量不大。数量在300m3以上的案件虽然不多,仅有9例,但是对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不容忽视,其数量是“情节严重”或者是200m3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对这种情形仍然在7年以下量刑,显得处罚较轻,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有必要对数量在300m3以上的犯罪规定7年以上的量刑幅度。
2.7 犯罪对象
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的案件有30例,占总体样本的13.5%。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案件有169例,占总体样本的75.8%。非法收购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案件有24例,占总体样本的10.7%。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案件最多,这可能与滥伐林木一般数量大,滥伐林木的案件高发有关。对于收购树木的具体种类,除去66例未明确具体树种的案件,剩余的157例案件中,收购杉树的案件有53例,占剩余样本的33.8%。收购松树的案件有22例,占剩余样本的14%。收购松树和杉树的案件有8例,占剩余样本的5.1%。收购杨树的案件有21例,占剩余样本的13.4%。收购桉树的案件有12例,占剩余样本的7.6%。收购杂木的案件有7例,占剩余样本的4.5%。收购柏树的案件有6例,占剩余样本的3.8%。收购其他树木的案件有28例,占剩余样本的17.8%。收购数量排名前3的是杉树、松树和杨树,可能与这3类树木比较常见,实用价值比较大有关。对这3类树木应该重点保护。收购枯死木是否构成该罪,该问题是盗伐、滥伐枯死木是否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问题的延伸。盗伐、滥伐枯死木是否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砍伐枯死木依然属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范畴,因为就刑法第345条和《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将枯死木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5]。张明楷教授有不同的看法,枯死木不再具有存活树木的生态价值,并且不能以行政法规为由去扩大刑法345条“林木”的范围,所以枯死木不应纳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中[6]。经过统计发现,有1例收购滥伐的枯死的国外松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00049号),但刑法第345条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将枯死木列为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8 既遂形态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既遂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例如黄某甲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在运往木材加工点的过程中被查获,被认定为既遂(松溪县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45号)。但是在黄生凤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中,在运往木材加工厂的过程中被查获,却被认定为未遂(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刑初303号)。由于刑法理论界行为犯未遂观争议的影响,在认定本罪犯罪形态上,实践中存在疑惑。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实施非法收购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此该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另一种观点将行为犯分为举动犯和过程行为犯,该罪属于过程行为犯,因此存在未遂形态[7]。对于未遂的认定,先要明确该罪的既遂标准。一种观点认为,交付货款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尚在商议价格或者检验货物,还未交付货款就被抓获,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8]。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一旦实际交付,处于被告人的实际管领控制之下就是既遂[9]。以交付作为既遂标准更符合逻辑,上述第2个案例林木已交付被告人,因此按照既遂论处更合理。
2.9 林木数量鉴定
关于林木数量的鉴定机构,有59例案件未明确具体的鉴定机构,有38例案件未提及鉴定事宜。剩余的126例案件明确了鉴定机构: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的有37例,占剩余样本的29.4%;由林业局鉴定的有25例,占剩余样本的19.8%;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有17例,占剩余样本的13.5%;由森林公安局鉴定的有9例,占剩余样本的7.1%。;由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林业站鉴定的各有8例,共占剩余样本的19%;由其他机构鉴定的有14例,共占剩余样本的11.1%。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不尽相同,有的根据立木蓄积量认定,有的根据林木原木材积量认定,有的根据立木材积量认定,还有的根据木材的根数认定。明确鉴定机构的案件中,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员资格的案件有11件,占样本的8.7%,鉴定人员主要包括林业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刑侦技术人员、林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上可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资格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林业司法鉴定的不准确和不权威。经过对样本的分析,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林业司法鉴定信服率低,质疑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还有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成为常见现象。
2.10 犯罪后果
被判处拘役的有42人,占被告总人数的16.4%。被判处管制的有4人,占被告总人数的1.6%。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75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42人,占被告总人数的55.5%;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3人,占被告总人数的12.9%;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人,占被告总人数的0.8%。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具体到该罪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有182人,其中有157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高达86.3%。通过以上统计发现,该类犯罪的刑罚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拘役次之,适用缓刑的比例很高,总体看来量刑比较轻缓化,这种刑罚趋势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无法实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反而会助长犯罪分子的铤而走险心理。
在罚金刑适用方面,有251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占被告人总数的98%。其中,并处罚金的有218人,占罚金样本总数的86.9%;单处罚金的有33人,占罚金样本总数的13.1%。可见,该犯罪的罚金刑的适用率高,主要以并处的方式出现。罚金的广泛适用虽然能抑制被告人的犯意,削弱被告人再犯的能力,但是犯罪分子多为农民,经济比较拮据,判处罚金可能也无法执行,这可能诱发其他人的侥幸心理,损害刑法的威慑力。在主刑普遍较轻的情况下,又广泛适用罚金刑,会使被告人产生缴纳罚金就可以少判处刑罚的感觉,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对罚金数额的最低限度,但是对上限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主要由各法院自由裁量,这会造成相同的或相类似的案件各地的罚金标准不同,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中,有1例被判处刑罚辅助措施,被告人被判公益植树667m2(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0426刑初298号)。除此之外,还有8例案件的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树木或缴纳补植复绿保证、育林基金。这样的案例比较少,但是这却是一个好的开端。尽管被告人没有直接参与盗伐、滥伐林木,但被告人的收购行为为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提供了施展空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用刑罚措施只是事后处罚,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作用很小,而复绿补植不仅可以有效地弥补生态损失,而且是一个比较辛苦的过程,需要付出大量心血,比起简单的刑罚更能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可以加大刑罚辅助措施的适用。但是关于复绿补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复绿补植的树种和数量、是否要保证成活率、适用的对象、复绿补植的监督问题等。
3、结论与展望
经过统计与分析发现,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多发生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但是雨水丰沛,林木资源非常丰富的西南地区。一审案件的比例很大,二审案件的数量比较少,一审结案率高。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较多,多为独任审判,案件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案件的审理质量可以得到基本保障。犯罪主体以农民最多,个体经营者次之。犯罪主体法制观念淡薄,环保意识不强,且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多为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大多数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牟利的方式为转售和加工出售。有鉴于此,应该加大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逐渐减少案件的发生数量,对那些案件高发的地区要进行重点预防和治理,根据当地该类案件的发生特点,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积极在农村地区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农村地区发展,帮助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完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使更多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于民间的一些木材经营加工小作坊或小工厂要加强监督,对它们的开设要设置严格的条件,对非法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以斩断盗伐、滥伐林木的需求链。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雇佣去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存在不同判决,有的被判无罪,有的被以共犯论处,这说明不同法院在认定2人以上实施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标准不统一。有鉴于此,应该在有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从而实现对法院实现统一的指导。在犯罪情节相类似的情况下,共同犯罪的危害性往往大于自然人单独犯罪,但却被判处更轻的刑罚,这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种情形时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教唆他人盗伐、滥伐林木,然后再予以收购牟利的行为的定性,建议按照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罪论处,因为该罪成为《刑法》分则明确单独规定的犯罪,与其他罪的共犯形态明显有所区分,行为人根本的主观故意还是非法收购行为本身。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主观方面的证明存在问题。有12例案件的司法机关以被告人未检验卖方的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为由而直接认定明知,甚至还有11例案件没提到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证明情况。对此应该增加主观方面的证明方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并且总结实践中的审判经验,逐渐增加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况,统一主观方面的证明标准,完善主观方面的证明程序。在刑法或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收购树木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并且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农民意识到收购非法树木的严重性。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案件畸多,这说明近几年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频率很高,而且滥伐数量往往比较大,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更大,因此要加大对滥伐林木案件的打击力度。收购杉木、松木、杨木的案件较多,这3类树木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实用价值高,用途广泛,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人光顾的对象。将枯死木列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中,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枯死木的行为入罪处罚。枯死木仍然是林木的一种,尽管已经枯死,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大不如前,但是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也存在肯定的判决,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枯死木纳入林木的范畴。对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既遂形态的认定,首先要明确该罪的既遂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有的被认定为既遂,有的被认定为未遂,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形象造成冲击,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建议以林木的实际交付作为既遂的标准,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该标准予以明确,以消除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的分歧。健全林业司法鉴定制度是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的重要保障。目前来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多达10余种,大多数鉴定人员的资质不明,鉴定标准无法统一,导致林业司法鉴定的不准确和不公正,使鉴定结果备受质疑。对此,要培养专门的林业司法鉴定人才,设立专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进一步强调以立木蓄积计算林木数量的鉴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依据与方法,逐步形成专业的林木司法鉴定系统,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刑罚处罚较轻,超过8成的被告人适用缓刑,这大大削弱了主刑的惩罚作用,不利于打击犯罪,应慎重适用缓刑,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大量的被告人被并处罚金,该罪的动机以牟利为主,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很有必要,可以削弱其再犯的能力,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本罪的罚金适用从1000~40万元不等,跨度很大,应该出台司法解释对该罪罚金的上限和下限予以明确。该罪规定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法定刑,可以满足惩治大多数犯罪的需求,但是针对犯罪数量在300m3以上的案件,仍然在7年以下量刑显得处罚较轻,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可以再设置1档刑期在7年以上的法定刑,做到罪刑相适应。关于复绿补植的刑罚辅助措施,建议先开展试点工作观察效果,而后全国推广。针对复绿补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合理要求复绿补植的数量,根据收购的数量和种类以及树种的成活率确定合适的数量;
2)复绿补植的目的在于补偿生态损失,必须要保证复绿补植的成活率;
3)对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和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员可适用复绿补植,对判处自由刑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其他情况可以将案件的罚金专款专用于复绿补植,可以由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复绿补植。如果刑期相对较短的,可以判刑满释放后复绿补植,可直接适用复绿补植的案件应适当降低罚金[10]。
4)林业行政部门和被害人联合,对复绿补植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复绿补植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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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晋海,赵思静.盗伐林木罪实证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4):53-59.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8B21614).
聂新,于乾坤.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实证研究[J].林业调查规划,2019,44(5):1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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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曲柳是木犀科梣属的落叶大乔木,是东北地区天然次生林中优良的混交组分,是红松阔叶林的主要建群树种之一。水曲柳树形圆阔、高大挺拔,适应性强,具有耐严寒、抗干旱、抗烟尘的特性,自身抵御病虫害的能力也较强,可与许多针阔叶树种组成混交林,形成复合结构的森林生态系统,对提高整个林分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效能有显著地促进作用。
2020-1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林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调查工作,其中森林蓄积量调查是一项重要的调查内容,是反映森林数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森林蓄积的定量估测一直是林业调查工作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同时,森林蓄积的定量估测也是政府掌握国家森林资源状况的主要途径。通过研究二类调查角规测树和形高表的方法步骤来进行研究,实现小班森林蓄积量的计算。
2020-09-17近年来,南丹县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坚持“生态立县”作为第一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初步构建了平面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城在林中、人在绿中、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格局逐步呈现。南丹县是广西西北的重要门户,是黔、桂、川、滇交通枢纽,是南宁到贵阳的中心节点,交通便利,资源丰富,区位优越。
2020-09-01古树名木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人文历史的见证,是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客观记录者和生动表现者,承载着一个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与精神寄托,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和经济价值[1,2]。近年来,国家针对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了大量工作[6,7]。
2020-09-01林业产业是林业下一个很重要的分支,其相关经济-林业经济在建设和发展我们的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林业经济占有非常高的地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林业产业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林业经济受到许多因素的阻碍,例如生态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林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起到了限制作用。
2020-06-18传统以“超计划”生产木材为目标的林业生产政策导致我国森林资源频频遭受重创,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的现象问题。通过实行林业采伐限额规定措施,减少木材砍伐量,以期可以达到改良森林土壤、森林生态环境、气候等目标内容。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管理效果来看,各级林业部门积极响应国家生态和谐社会构建号召,在林业木材生产管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2020-06-06为了保护森林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联合发起了保护森林的活动,这些国家针对自己国家林业的特点,对保护森林活动制定了不同的计划,这些计划包括非洲进程、亚马逊计划、蒙特利尔计划、中美洲计划等很多活动,我国参加了蒙特利尔计划。本文介绍了我国新时期林业采伐管理改革的探索。
2020-06-06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地大物博,林地覆盖面积较大,但人均林地拥有量较少。同时我国也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水土流失现象不断加重,极大的威胁到国家的正常生产,加重了干旱和洪涝灾害的发生。森林采伐更新使得水土流失严重,林地的生产能力逐渐变差,地力逐渐减退。
2020-06-05自然成长环境下形成的天然林通常包含有各种不同品种、密度以及起源的立木,此时其中不乏存在许多品次较差、劣质的非目的树木,若能够采取森林抚育间伐的措施,自然林或人工林中生长茂密的树木便能够有更充足的生长条件,从而获得足够的营养成分。同时,森林抚育间伐也能够帮助人类调整森林树种,确保树木更好地生长。
2020-06-04在林木抚育间伐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即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间伐抚育之前需要综合考虑林木的数量和品种,保证被留下的树木都是优质、健康和价值相对较高的,为林木提供良好的生长空间。其次,经过抚育间伐之后的林木应该科学的利用,经过运输和加工之后形成有效的利用价值。最后,在采伐的过程中应该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统一。
2020-05-29人气: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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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森林与环境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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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福建农林大学,中国林学会
主办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出版地方:福建
专业分类:农业
国际刊号:2096-0018
国内刊号:35-1327/S
邮发代号:34-62
创刊时间:1960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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