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孝道得到社会的肯定,也需要反思其弊端:孝德典型中存在封建等级、依附思想,不科学、不健康、不卫生、不人道甚至违法的做法。传统的"守孝三年",难以适合当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职业、工作地普遍流动的情况,应该注重孝心的实质内涵,时间上要有灵活性,著名哲学家冯友兰为母亲奔丧就是典型。清明节上坟祭祀,崇敬之心为要,除现场祭祀外,可采取他乡祭祀、网络献花、故人事迹展示、回忆录怀念等方式。自古以来,中国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养老,当今的养老方式应多样化,可居家,可到社区,可到养老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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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孝道,扎根于中国文化土壤,是中国老百姓伦理道德精神的支柱之一。孝道,慎终追远,光宗耀祖,家国情怀,溢于言表。但不加分辨,简单照搬,全盘接收,并不可取。真正抓住孝文化的真谛,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对其进行当代阐释与创造转化,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传统孝道中存在的问题,对传承孝道文化进行一点思索。
一、孝子典型中的问题
《二十四孝》记录了二十四则元代以前的孝道故事,其二十四孝图,活灵活现,家喻户晓,对于推广孝德功不可没。时至今日,对之仍然存在误读、误用,过度强调古代的孝亲榜样,容易导致真正孝文化的变味、变质,有的孝道与当今文明格格不入。鲁迅先生曾经一针见血地批评这种“孝道”对青年人是一种摧残。鲁迅先生指出,《二十四孝》中很多都是愚孝,里面的很多观点有封建余孽,其中宣扬的孝道“亲权重,父权更重”[1],父对于子,有绝对的权威,这种不平等的父子关系,是一种长者本位思想,不适合讲究人格平等的现代社会要求。现举三例说明。
1.尝粪
《二十四孝》中有“尝味知瘥念疾父,粪甜泪咸心焦苦”的说法,赞美庚黔娄通过尝粪来观察父亲的病情。其孝行可嘉,但从道义论、效果论、正义论角度来看,这样的孝行不仅缺乏基本的伦理学基础与医学、科学常识,更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这种做法不值得效仿。
2.喂蚊
吴猛八岁时就孝顺父母,当时没有蚊帐,怕父母遭蚊叮咬,吴猛夏夜让蚊子恣意叮咬自己,不驱赶,好让父母安心入睡。这个故事感人,立意固然好,但其孝道缺乏智慧,其单纯的善良动机、浓厚的理想主义道德倾向,反而影响了民智的开启,只能将吴猛当成纯真的道德偶像。这种孝道不切实际,难以推广。
3.埋儿奉母
侍奉母亲是应该的,“埋儿奉母”是“惨绝人寰”的行为,让人心惊胆战。埋儿,在今天属刑事犯罪行为,不值得宣扬。以现代法律和伦理观来审视,这种以牺牲亲人或他人利益、生命而达到行孝目的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也丧失了人性、亲情、法理。
简言之,封建社会宣扬的“孝道”,由于社会历史与科学精神的局限性,我们在汲取精华的同时,也要去其糟粕。《二十四孝》作为孝道的经典范本,在今天,我们需要用批判的精神去继承,不能简单照搬。
二、“三年之丧”的守孝问题
“三年之丧”在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影响已有数千年,亲人离世,哭悼、守灵、安葬、守孝三年是最基本的礼仪。孔子的《论语·阳货》指出:“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史记》载孔子殁后,其弟子皆结庐守墓,服丧三年,唯子贡思慕情深,三年之后复独居三年始归,今山东曲阜孔林仍然有子贡庐墓处、子贡手植楷,见证了子贡的赤诚之心。在今山东、河南等地,仍有守孝三年的习俗。
三年之丧,合乎人之常情,也有法理、道德的要求。意大利著名教育家蒙台梭利说:“人生的头三年胜过以后发展的各个阶段,胜过三岁直到死亡的总和。”[2]三年之丧,不是仅仅为了守丧而强调守丧,其中的意义在于对故人抚养、贡献的感恩与悼念,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后人的教化。《诗经·蓼莪》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医学、生理学常识告诉我们,婴儿从出生到三岁之间,是儿童成长至关重要的时期,民间有“三岁看大,七岁看老”的说法。“三”字在中国古代意味着多。幼儿三岁是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孩子三岁之前夭折的概率大,父母为此付出最多。从此角度上说子女起码应该守孝三年,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古代强调“举孝廉”,将忠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之一,是道德的试金石。古代帝王倡导三年之丧,身体力行,朝廷准官员守丧假,以此鼓励孝道。《左传·昭公十五年》强调:“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杜预注说:“天子绝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清朝的昭梿在《啸亭杂录·阿司寇》记载:“御史李玉明复上疏请行三年丧礼。”清代顾炎武的《日知录·三年之丧》、赵翼的《陔馀丛考·三年丧不计闰》等,都强调三年之丧。《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直至西汉编纂的《礼记》一书,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宋高宗的《起复诏》称:“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
三年之丧的孝德礼仪,从唐代开始得到法律强化。唐代给官员丧假,禁止父母去世时娱乐,特别重视守丧行孝。《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亲之丧,违背居丧法律,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了保护和鼓励丧葬行孝,唐代法律明文保护墓地、墓穴、陪葬品、墓志铭等,当时社会流行厚葬并刻墓志铭,对逝者盖棺论定,再现、评价、表彰其一生,对其歌功颂德。居“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韩愈是创作墓志铭的高手,堪称古今墓志铭第一人。宋代文学家苏轼、欧阳修等也写下了很多碑文、行状、墓志铭,期望传统美德在家族、社会发扬光大,极大地助推了传统孝道的传承。清代的《大清律例》,传承唐代孝亲的法律和道德合一的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孝德上升为法律条文,自律和他律相互结合,良知与强制相辅相成,使守丧成为官方倡导的道德价值和民间遵守的规范。
守孝三年的典型,历史多有记载。如《礼记·檀弓上》中“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孔子的弟子子贡;《宋史·赵宗宪传》中的赵宗宪“居父丧,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实,终丧不饮酒食肉,比御犹狒入者久之”;徐珂的《清稗类钞·孝友类》称连城张鹏翼笃信程、朱,行事遵礼,“居丧,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内寝,动必以礼”。儒家的服丧制度几乎流传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影响持久深远。对父母、长辈、故人等,心存敬意和感恩,加以缅怀,慎终追远,继往开来,这些古礼还是有意义的。三年之丧的伦理规范,并非出于外在压力,而是自然亲情的适当表达。外在的礼仪只是表现方式,若没有真情实感,一切只会沦为形式。子女对待父母,在礼节方面做得十分周全,如果内心缺乏敬意与爱心,也算不上真正孝敬父母。或者为了博得美名而弄虚作假,与孝精神完全背离,实质就是不孝。
今天的社会,人口流动大,工作地及居住地大都远离原生家庭,使“三年之丧”的古老礼仪面临创新问题。恪守古代礼仪,不让人们流动和外出工作,专门在家守孝三年,也很不现实。譬如当今没有专门的守丧假,国家规定直系亲属的丧假为1-3天。守丧也没有对应的、严格的、具体的、细致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一条只是强调了丧葬管理的原则要求:“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强调:“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丧葬礼仪简化改革,守孝的时间机动灵活,在今天成为常态。传统孝德精神的传承,应随时代的变化而改变。我们认为对逝者保持尊敬、表达哀思最为重要,完全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情况(时间、财力等)安排隆重而简朴的丧礼,三年之内心系逝者,孝亲思想和行为溢于言表,就是当今被认可的做法。如在湖北、河南农村有的地方纪念逝者仍然有头七、三七、五七、三周年等祭祀习俗,就是简化了的三年之丧的做法,为老百姓所接受。又如抗日战争期间,著名哲学家冯友兰的母亲去世,而冯友兰、冯景兰、冯沅君兄妹三人都在昆明。“一个月之后,她的两个儿子才千里迢迢赶回奔丧”[3]。冯友兰、冯景兰两兄弟回唐河老家奔丧,在寒冷的冬天守灵、送葬,披麻戴孝,守了二十余天后,在冯家的墓地上,启父亲旧茔,入母亲新棺,“葬父母于同穴,其永宁于九原”(冯友兰《祭母文》),其《祭母文》彰显了子对母亲功德的感念,尽了孝心。冯友兰同时发布讣闻,完全按照中国传统的丧服制度和讣闻格式,由亲到疏按五服丧制而列,涵盖了冯氏家族的至亲关系,特别是五服丧制中的礼制在此讣闻中得以全面体现,孤哀子女媳是“泣血稽颡”,齐衰期服孙、孙女是“泣稽首”,功服夫弟即冯友兰的叔叔冯汉异是“拭泪拜”,期服侄、侄女是“泣稽首”,而最远的小功服、缌服是“拭泪顿首”,表达了一个文人对儒家传统丧礼的传承。[4]尽管冯先生没有居家守孝三年,但其孝行不可否认。
当今的丧葬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大多改变了厚葬、棺葬的传统,守丧时间压缩,守灵、守丧的地点、方式和追悼方法不一,有的在医院或殡仪馆进行,追悼会、追思会、献花圈、竖墓碑在今天常见。“丧事从简,提倡符合现代精神的葬仪。比如说,可以提倡树葬,植树一株,把死者的骨灰埋入树下,既省了土地又美化了环境。参加葬礼的人每人带鲜花一枝,在向死者致辞默哀后,留下鲜花静静离去,不更能表达悼念之情吗?”[5]
三、清明节上坟祭祀问题
清明节起源于春秋时期,晋文公为了纪念介子推,将寒食节的第二天定为清明节。传统孝道主张清明节上坟祭扫祖墓,清明祭祖成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之一,历来被炎黄子孙高度重视,表达生者对已逝亲人和先辈的悼念。
在父母身边尽孝,到亲人墓地祭祀,是传统的行孝要求,若时间和条件允许,这样做是应该的。《论语·里仁》指出:“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有人断章取义,忽略了“游必有方”。若父母现在还抱着子女一定要待在自己身边的思想,估计连孔子都不会同意。父母年迈时,子女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但应告诉父母自己的去向、归期,提前安排好父母的生活,使其安度晚年,也不失为尽孝。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曰“子有四方之志”,修、齐、治、平的实现,要求务必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当今社会的流动性更强,普通老百姓经常外出打工,现代科技发达,人们通过手机、微信等与家中父老联系,做到工作家庭两不误,与传统孝道不矛盾。亲情永远,千金难换,行孝方式不拘一格。“作为子女常回家看看,常打电话问问,可以消除老年人心情抑郁、惆怅孤寞、心理失落、自悲自怜等情绪,使‘空巢’不常空,这也是子女应尽的精神赡养义务。”[6]远方的游子永远是父母的牵挂,“街头巷尾看见满头白发的父亲或母亲拄着拐杖眺望远方,无疑他们在等待自己的亲人归来。当你看到这一幕时,你就会感觉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意义了”[7]。
清明节的祭祀方式,也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其实,古代汉族的清明祭祀就有两种基本方式,按祭祀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墓祭、祠堂祭(家庙祭)。墓祭最为普遍,祠堂祭是宗族的共同祭祖方式。有的农村家庭在中堂条桌上的祖先神龛或者牌位几案上,摆上香炉、蜡扦、花筒、供品,烧上三支香,叩拜或者鞠躬三次,默念祈福和感念语。当代,公共墓地的森林绿化率越来越高,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火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清明节去墓地献花就成为时尚。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如果清明节不能回乡扫墓祭祖,可以选择在网络上祭祀,在自己的QQ、微信、抖音上纪念故人;也可以写亲人的回忆录,在亲朋好友中分享,表示对先人功德的怀念,激励后人奋发进取,为家为国争光。
简言之,今天的清明祭祀需要实质上的心存敬意、形式上的灵活多样,无论是在家乡、他乡,都可以做得到、做得好。
四、养老方式变革问题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职业和工作地点流动大(有的是漂洋过海的“地球人”),孝文化对处理老龄社会下的家庭代际和谐、亲子关系,解决养老问题,形成尊老风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如何行孝才能真正发扬光大传统孝道并且与当今社会契合,成为老龄化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行孝的方式也应随时代更新。《诗经·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为“善事父母为孝”;《说文》的解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许慎认为“孝”字是由“老”字省去右下脚的形体,和“子”字组合而成的一个会意字。父慈子孝,上下互动,才能使孝道文化源远流长,永续发展。
孝道讲究物质赡养与精神安慰相结合。精神赡养古已有之,一直蕴含在孝道中,并且是孝的重要方面。古代社会为保证孝的推行,不仅在思想理论上进行大力宣传,而且采取了一套相应措施加以保障。当今社会的保障与福利越来越完善,有养老保险金的老人吃、喝、住、用不成为问题,精神上的安慰,成为老人的第一需要。但精神赡养难以保证,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一对夫妇在养孩子的同时还要赡养四位老人,有的甚至更多。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他们往往力不从心,无暇顾及老人的情感需求。还有人把赡养父母仅仅看作是一种法律责任、物质需要的满足,而不是道德义务、精神需要的满足,与父母沟通交流少,对父母的唠叨缺少理解,在细微方面关注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社区、老人服务机构可以补位,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主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当代敬老、养老出现很多新问题,寻找新的孝道方式,成为当务之急。
养老行孝需要寻找适合的方式,当今大致有如下三种基本方式。
1.家庭养老
这是传统的养老方式。在自己家里,自由自在,多代同堂,享天伦之乐,方便和亲友来往,是农耕时代乡土社会悠久的习俗。“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年人能够帮助年轻人料理家务、照顾孩子,还能够传授生活、工作方面的经验与智慧。如果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不能经常见面,也可以利用电话、微信视频来弥补。特别是在中国老百姓最重视的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秋节等,要回家看看,尽尽孝道。民间对老人的生日特别是“六十岁”“七十岁”“八十岁”等生日非常重视,一般都要举行庆祝仪式,子女此时除到场庆贺外,送礼物、送“红包”已经在百姓间流行。无论社会养老机构如何普遍,服务如何周到,家庭养老的优势是不能忽视的,子女近距离照顾老人,人间亲情、温情是不能替代的。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老人户口随子女迁移或者其他便民政策和措施(如异地医疗报销制度就大得人心)。
2.养老院专业养老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着老人的增多,养老机构大量出现已成为一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不可或缺的养老方式。养老院对入住老人直接负责,提供周到细致全方位的养老服务,让入住老人满意,是养老院的职责所在,也是评价一家养老院是否称职的最根本标准。养老院有专业陪护人员,生活、医疗等设施一应俱全,是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理想去处。例如,武汉某高校的教授夫妻,2021年已经95岁,其子女都要照看自己的孙子,无暇照顾二老,教授夫妻现在就安居在武汉某社会福利院。教授是运筹学专家,对此也有筹划,寻觅过最优化的方案,最后认为这是不二的选择。我们认为这未尝不是最佳方案。
3.社区养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社区提供养老服务也是一种不错的方式。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的养老服务已逐步出现和发展起来。现在不少老龄化程度高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统筹下,都成立了社区集中养老机构。社区是老人熟悉的环境,知根知底,能够为老人提供天然的“近水楼台”优势,且费用较低,拥有周到的、专业的服务,又离家近,还可以经常回家,自由往来,免除了繁重家务,非常受老人欢迎。如上海、武汉等地有的社区已经实施,效果好,得到广泛肯定。
五、小结
孝道经典是丰富的思想文化遗产。对于当代社会而言,如何批判地继承这些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文化美德,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历史使命、时代课题。孝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公民的人格,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助于提升民族凝聚力、幸福度、获得感。因此在现阶段,充分发扬优秀孝道文化、推进优秀孝道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孝文化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应当引导和规范人们的孝德行为。季羡林先生强调:“我们当然不能再提倡愚孝;但是,小时候父母抚养子女,没有这种抚养,儿女是活不下来的。父母年老了,子女来赡养,就不说是报恩吧,也是合乎人情的。”[8]
孝的本质在于仁爱之心。爱亲应该是家庭美德,孝之爱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养亲、尊亲、思亲、义亲等。孝的价值就在于爱老人,为家争光,展示家国情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传统节日与人生仪礼等特定时节,大力培养人们的孝德善念。在传承孝文化时,应该发扬光大其积极因素,剔除其糟粕,并且寻找适合当下的内涵、条件,创造性地加以灵活运用。[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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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孙君恒,关殷颖.对传统孝道的反思[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21,41(04):19-23.
基金资助:湖北意识形态建设研究院(省级智库)课题(2021HBYSXT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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