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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

  2021-02-06    555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种业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对中国种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政策与管理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通过对国内外几大农业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 关键词:
  • 作物品种
  • 保护
  • 植物新品种权
  • 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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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是中国政府持续关注和支持的重点,尤其是自十九大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转型升级高度重视,连续出台多项关于农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其中,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公司法人的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这些案件的出现既反映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也给未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改革提供了一些思路。


1、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例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大量涌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了不竭动力。但恶性竞争、技术盗用、品种侵权等问题屡见不鲜,植物品种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植物品种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完善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创新。

1.1佳沛阳光金果G3侵权案

自2010年阳光金果G3推广全球至今,该品种在中国非法种植面积已达2000~2500hm2,较2年前的100hm2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该品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中国境内迅速蔓延,对此,新西兰佳沛集团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新西兰本土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了对于阳光金果G3品种的所有权。

1.2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打假过程中,发现在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承包地内,有用未经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的隆平206杂交玉米种。隆平公司认为该农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隆平206杂交玉米种的新品种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农户田某赔偿隆平公司15万元。

1.3水稻亲本9201A侵权纠纷案

2007年1月1日,徐州农科所通过申请获得9201A(水稻品种9优418母本)植物新品种权,并授权许可徐农公司独占实施该植物新品种权,天隆公司没有经过徐农公司许可,擅自用该品种生产杂交水稻,徐农公司将天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判决天隆公司赔偿徐农公司50万元。

目前农业技术领域内有关植物品种权的纠纷案不断上演,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2019年一个年度内,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就高达38件。“一粒种子改变世界”,种子是确保粮食安全、推进育种创新、控制生物资源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农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抓手[1],因此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农业尤其是种业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2、中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现状


1988年前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随着国际市场大门逐渐打开,为早日恢复我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我国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执行1978年文本[2]。自2017年起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稳居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兴大国之一。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建立时间尚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新品种保护工作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明显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执行过程都需要根据我国农业实际情况和国际农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改进提升。


3、中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从业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1997年发布至今虽然已经实施了24年,但是多数育种单位和人员还未从根本上重视品种权,究其原因是因为具有法律意识和前瞻性认识的种业人才的培养需要时间的积累。目前大多数种业从业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中小型种子企业甚至对新品种保护制度还不了解,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规模较小,不具备创新研发的能力,仍习惯于用不花钱的方式获得优良新品种。

3.2取证难且多头监管,相关法律尚待完善

农作物种植以及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同于工业生产,是露天大工厂,种植生产的整个环节季节性非常强,生产及种植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很难有完整的记录备案过程,监控难度大,因此给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在基层维权过程中,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执法时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品种侵权者的处罚较轻,这不仅不利于执法工作的提升,也不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很好的惩罚和警戒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今仍是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其采用的版本对衍生品种的保护没有相应规定,不利于保护原始创新,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修改升级。


4、对中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建议


4.1对内要提高整个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通常,导致品种权纠纷产生的因素一部分是缺乏品种权保护观念,另一部分则是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国家和地方立法和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对农业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农业大学及农户等进行培训、发放宣传资料,通过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以及大数据算法等新兴科技精准地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宣传和普及。只有相关从业人员在法律意识上全面提升,形成社会舆论氛围,才有可能尽量避免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发生或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4.2对外要适应国际社会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

我国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时间较短,因此适应国际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成员国及区域间的审查测试合作势在必行。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参与UPOV的技术工作会,以便及时掌握国际上最新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区域间的合作,通过共同研制区域测试指南,相互委托测试新品种等方式加强区域合作交流[3]。同时,要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交流合作,推进尚未加入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同盟的国家规范植物品种保护,以便在我国农作物品种对外合作交流中保护我国原创性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5、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回顾及展望


回顾中国几十年来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历程,从时间维度上看,中国一路走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成为UPOV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大国。从空间维度上看,我国目前相关品种权保护制度较为完善,农业执法体系不断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支撑日益增强,国际合作交流与贸易日趋深入,相关从业人员植物品种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主持集体学习时用“两个转变”介绍其成果:“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中国正在进入植物品种保护飞速发展时期。为此,我们要持续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促进农业技术创新,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袁国保.种子产业启示录.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

[2]邓伟,崔野韩.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发展的研究.中国种业,2020(11):1-7

[3]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国种业,2003(2):22-23


胡丽芳,李华扬,龚奕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及思考[J].中国种业,2021(0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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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期刊名称:中国种业

期刊人气:1579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办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种子协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农业

国际刊号:1671-895X

国内刊号:11-4413/S

邮发代号:82-132

创刊时间:1982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10-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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