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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育种创新主体结构政策引导研究

  2024-03-07    1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育种领域的创新主体正在逐步从研究机构转移到种子企业,因此种子为我国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这种情况下,促进种子企业在育种创新主体结构中所占比例得到平衡,推动其在育种创新中取得进展。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同时,保护植物新品种也是落实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推动农业科技教育发展战略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科技管理、制定激励措施等方面来看,我国存在基本结构相对不平衡、保障水平较低、保护力度不强和维权难等问题,该文对我国农业植物新种的保护提出建议,对优化创新主体结构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种植业监督管理、推进我国种植业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依据。

  • 关键词:
  • 主体结构
  • 对策建议
  • 植物新品种
  • 种业振兴
  • 育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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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各国种业至关重要、越来越被重视的农业“芯片”。经过人工培育或经过研究发现的具有特殊性、稳定性、一致性及别致性的野生植物进行开发而获得的品种,被称为植物新品种[1]。作为一种由智力活动产生的结果,即无形的资产权利,植物的新种类涵盖了农业知识产权系统中的关键元素及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主要驱动力[2]。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种子企业的选择,分析当前影响种业创新的原因,找到其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根据其原因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健全,制定适当的激励策略,加强政策对育种创新主体结构的引导。有利于促进种子企业育种创新,加快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种子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而推动我国育种创新主体结构的优化。当前,我国育种创新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在育种创新过程当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主管农业部门、科研机构和个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作物育种协作研究体系不系统、薄弱、协同性不够等便是建立种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的不足;通过建立种子产业的创新合作机制还有多边合作机制,从而将种子产业链的各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加大种业市场监管力度,坚持源头治理、治标与治本并举,加快推进监管能力提升、加快构建执法联动协同机制,逐步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监管治理体系。


1、我国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意义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和《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3],这些都表明需要加速构建农业种子保护机制,强化农作物基因库的管理,以确保我国粮食生产的安全稳定供给。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是种子产业转型、培育原有的育种创新、保护育种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合法利益的必要条件。

近些年,伴随中国农作物繁殖技术的进步及种子交易的迅速增长,对于农业中新型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4],其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备,公众对此类保护的需求也在逐步提升。因此,在新品种的保密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突破,同时这一领域的全球影响力也不断上升,然而在一些关键步骤如作物种类开发、繁殖与出售等仍然面临着缺乏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的问题。


2、我国育种创新的主体结构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种子公司对研发投入的兴趣日益增长,逐渐成为了商业化培育的主导力量。从2011年起,这些公司已经稳步地确定了自己的创新主导者的身份,并且在过去的十余年里,在育种创新主体中,这些公司每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年申请量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一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科研院所。新设立的植物品种保护机制已经对我国的种子产业和科技进步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共有超过500个申请项目,其中约四分之一是由从事育种的企业提交的;而在这些企业的研发投资中,仅有不到20%来自国家财政支持,剩余的大部分则由种子公司、科研机构及其他途径提供。这一数据表明,新型植物品种保护政策对于推动种子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5]。从每年的品种权授权量来看,国产企业基本上和科研单位差不多,和科研单位相比,国产企业稍占优势。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会议提及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与此同时,受到各方空前重视的2022中央一号文件当中更是提及要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计划。在整个种业全产业链中居于上游地位的种子龙头企业,能迅速捕捉到市场的变动方向并起到创新驱动的作用[6,7]。农业科技创新园作为一个助力乡村发展的新型平台,具备丰富的科研设施与优质的畜牧示范区等优越条件。这种独特的环境为园区提供了关键性的支持,使其能在整条产业链中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其特殊产业孵化能力有力地促进了种子行业的持续发展[8,9,10]。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完善商业养殖体系建设,企业充分利用园区平台优势,共同致力于解决“卡脖子”的问题。因此,种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科技园区等领先的种子企业作为示范基地和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鼓励创新的快速转型,并强调2个创新实体之间的协同作用的重要性[11]。从所有参与者入手,开始扩大延伸整个种子的产业链是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在国家粮食安全的背景下,综合粮食和供应机构不断发展,但需要加强多边合作。比如在建立种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作物育种协作研究体系的不系统性、协同性不够以及较薄弱等便是当中的不足。而若要想将种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则需要通过建立种子产业的创新合作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12,13]。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创新体系在种子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现代种子产业的发展。在此期间,提高区域合作和创新水平是实现产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14,15,16]。同时,对于带动两大主体协同高效发展的路径,农业科技园区与龙头种子企业的协同发展研究较少,学习就更少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合作创新指标体系,在各种研究指导下,分析了区域合作现状和多边合作的高效发展路径,并根据当地现有的资源条件,提出了优化整个种子产业链和产业培育体系建设的建议。


3、我国育种创新主体在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较晚,从而导致我国育种创新主体对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注意力不够。对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其申请流程的不理解,导致无法深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核心要领和实质含义,也欠缺相关的专门知识储备。对于如何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上,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来应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并不清楚品种验证和品种权保护之间的差异,许多种子公司过于看重通过品种验证销售产品,忽略了结果和品种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由于他们可以凭借验证售卖商品,甚至误以为这是自然的保护措施,因此更注重品种审核,却轻视了品种权的申报与保护工作。三是在现有绩效奖励制度,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资格标准以及绩效管理方法的影响下,学者普遍关注提升角色的必要要求,对申报植物品种权缺乏自觉性。

3.2育种创新维权困难大、成本高

近年来,有关新植物权的争论显著增加,物种同质性、虚假登记问题加剧,难以获得证据,取证困难。自中国开始实行种子法规后,其对于行业的冲击深远且显著,主要体现在解决了种子“劣质冒充优质”这一问题。然而,尽管如此,“盗用品牌并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频繁出现侵权行为。当前最为紧要和困难的是如何有效地维护植物新品种权益。相较于一般的实体资产权利,种子的产权更具非物质特性,它虽属于财产类权利,但却表现为一种无形的、容易遭受损害的权利,同时难以察觉到这种伤害的存在,所以确定侵权范围时会遇到一些挑战。随着新品种授权量的上升,侵犯品种权现象有所抬头,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查处取证难度加大。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0年共有约800起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结案的这些案件中,其中85%以上的案件是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这其中包含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17]。维权者对自身的权利有不同的认识,如何认定侵权往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一般来说,大企业的权利意识很强,积极寻求通过法庭诉讼维护权利的证据,而中小企业的权利维护不是很热心,一般承受不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中小企业出于承受不住物力和金钱的大量消耗等原因,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此外,在给农业管理部门和品种权利人带来诸多不便的原因中,还包括植物种子生产具有周期性呈现规律性变动的状况,如区域性和季节性等特征;同时,与权利有关的诉讼中,不仅繁琐复杂而且代价高昂。而品种侵权的判定必须由指定的省级或更高级别的法院处理,另外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时效特性,即每个地区的种植时间和收获期都有差异,这也使得政府监管机构及其相关单位难以全面掌握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相当棘手,不仅成本高还可能拖延较久的时间,所以,很多研究人员并没有足够动力参与到此类的争端当中。


4、我国育种创新主体结构的优化建议


4.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促进育种创新主体结构优化

建立植物新品种权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我国现代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鼓励育种者开发和培育具有较好保护性的植物新品种,继续完善推动育种创新主体结构的优化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一是要加强完善相关立法,推动与种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尽快完成有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在有效总结、有效分析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育种创新主体结构的优化,并且为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提供强有力武器。二是限制纯粹装饰性的选择和营销,加强原创性创新保护,提高保护水平和效益,积极探索建立大品种衍生体系。三是以“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在促进各地市场监督和保护的同时,把加强品种权保护纳入“十四五”种业规划。建立鼓励自主创新的制度,加强对品种权利的保护,加强对品种审批级别的监督,建立企业不信任机制,实现制度监督。四是健全优化植物新品种相关的司法鉴定机制,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从审查、仲裁、行政法、司法保护、公民诚实和自律等方面入手,推动种子市场的原生优良种子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行政手段,完善保障体系。

4.2构建种业市场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强化对种业市场的监控强度,需要同时关注根源问题及短期解决方案,以提高监管能力和推动执法协作机制的发展。要努力打造一套高效且实用的监管系统。首先,在地区、产业、地域互联以及社会参与的基础之上搭建监管架构,进一步完善清晰的责任分配和行动准则,有效实施农政法律监察和全面执法体制,设立跨地区的专利保护机制,并在各个地区间建立共享的行政法庭执法模式,从而实现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协会+全局执法的一体化结构,以此优化涉及种业的侵权诉讼处理速度、司法流程和审议效果。其次,拟定有关种业市场的具体监管计划,深入探讨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指导原则,积极推广全国性的侵权案例联合调研网络平台,加强对种子市场、培育公司和种子交易活动的影响力。最后完善品种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标准品种样本库和DNA指纹库,促进样本库的审查、登记和保护,准确监控全过程,促进可追溯性管理。

4.3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加快种子发展,整顿种业,保护植物新品种,既紧迫又重要。保护植物新品种需要农村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通过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加强部门和联络合作,建立执法对接机制,调查假冒种子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为振兴种子产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需要持续执行“双打”计划及“白皮袋种子”的管理专案,以整顿种子市场的运营环境,强化品种产权的监督与法律实施,激励公众揭露违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增强对于盗版商品的处罚强度,严密打击虚假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三是要努力寻找新的方法来拓展品种产权的保障范畴,解决维权过程中获取证据困难的问题,从源头开始,包括生产、复制品、销售等所有阶段都应纳入保卫体系中,同时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引导,扩展保护名单的覆盖面等措施。

4.4探索建设种业知识产权特区

以海南岛作为案例,该地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正在努力尝试在崖州湾设立种子产业的知识产权特殊区域,旨在将其打造成为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基石。一是它致力于实现相关授权机制、授权时长、实施方式、新型作物种子的法律保障及引入规定等方面的国际化标准,同时充分运用自贸区的立法自主权。二是计划创建“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崖州湾基因测试实验室”,并在其中设置全球的热带农业中心,这将为维护农作物的知识产权提供关键的数据支撑,同时也为吸引来自世界的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提供了中转站的支持。三是整合创新“南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体系,探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有关植物品种权的示范点,例如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构建适合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有助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繁荣发展,构建跨部门合作新模式,统一筹划海南经济特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而促进种业的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高质量、高品质的种业知识产权特区。


5、结束语


从布局方式来看,提高种子产业两大创新主体的协同水平,加快种子产业整体产业链的建设和“育繁推”的整合进程。在国家积极推动种业振兴的大背景下,根据当地目前的情况积极推动种业升温,可能会促进产业链中多个组织之间的合作。具体而言:(1)健全各主体价值最大化的资源共享机制。农科园内的种子公司不仅能有效地运用其内部的基础设施及技术专长来开展新品种的研究工作,还能通过与当地农业科技园区的紧密协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研发实力并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化的转变过程。此外,还致力于推动各类参与者之间的协同创新,以期优化育种技术的应用效果。(2)提高成果转化能力,加强链建设,促进发展成果快速转化,同时农业和科研园区努力实现资源优势、盐碱化利用。(3)在区域资源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多部门合作,实现区域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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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刘智勇.我国育种创新主体结构政策引导研究[J].智慧农业导刊,2024,4(05):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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