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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乡村振兴农村建房问题分析

  2020-11-24    18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过上了美好的生活。当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建房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实现乡村振兴、农民效益增收成为当前关键问题。文章首先探讨了当前农村建房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然后研究了农村建房新模式的出路,以供参考与借鉴。

  • 关键词:
  • 乡村振兴
  • 农村
  • 农村建房
  • 土资源管理
  • 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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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让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如何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增收,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一道重要难题。当前中央探索将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资格权三权分置的方式来激活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使用权,以达到刺激乡村建设,又保护农耕的目的[1]


1、我国农村建房现状


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进步,城镇化速度也在逐渐加快,但我国农村人口总数仍高居不下,农村建房向来是农民的头等大事,许多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土地被用于农村建房,加上我国农村与城市经济差距的不断加大,发展农村经济成为重要举措,在农村开展旅游、休闲、文化等工作中,出现农村违规建房的情况逐渐严重,许多农村建房面积超标、高度超标、间距超标等,城镇居民到农村私自建房等情况也层出不穷,这让我国农村建房问题日益严重,亟待解决[2]


2、当前农村建房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1村庄规划不当

我国农村一直以来的居民具有浓厚的念土意识,且村民法律意识较弱,致使许多“一户多宅”的土地仍然把握在原使用人手中,其用于堆放杂物、围墙建设等,这给村庄容貌带来不良影响,也给违法建设创造条件,同时还让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遇到阻碍。此外,村民建房的需求量大,存在跟风性强、难以控制的特点,非常容易违法占地建房,这也让农村规划工作的开展受到影响[3]

2.2登记不动产农房较难

自我国重视农房农地一体化登记工作开始,许多农房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与其登记的数据存在明显差距,许多村民自建房拥有人并不属于本身集体组织的成员,而且许多农房占地面积也超过了相应指标,相应部门与上级对农房建房问题给出了许多规定和文件,但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出现了许多宅基地资格权人和使用权人登记模糊、建房超标等问题。

2.3城镇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居住难

我国提倡农民返乡务农务工,提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新创业,但在下乡人员与农民合作建房时,由于未明确规定建筑面积、合作方式、使用期限等,导致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得不到解决,使创业者无法在农村创业过程中获得踏实感。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许多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从事农家乐、现代农业、民宿、养老、休闲、农业等多种工作,其中存在不符合规定,利用农业用地解决居住或生产问题,如果不对其作出及时纠正与指导,其他违法用地行为也会效仿而生,导致农村用地更加难以管理。

2.4非村集体组织成员拆建难

我国农村居民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特殊权利,而城镇居民并不享有该资格权,但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许多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因此许多农民和其子女由于当兵入伍、入学、就业等因素离开农村,其本身享有的宅基地,通过继承与家产分割的方式,无法有效维护成员住房的拆改建权利,这也让许多农房的使用和流转受到阻碍,导致目前农村出现了大量破烂不堪的住房,且当农村住房到达“D”等级危房时,必须进行重建才能再一次获得居住功能,这让房主在拆和不拆之间陷入矛盾。


3、研究农村建房新模式探讨


3.1按照规划为准

进行农村建房规划时,要以保障耕地为主,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为底线,让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得以激活。在实际工作中,要以村庄土地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为主,进行以规划为依据的引导,让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能够被盘活,禁止存在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落入城镇居民手中,保障土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3.2适应乡村特点

乡村与城市有各自的特色,乡村的特色是自然与传统,而城市特色是资金与创新。在当前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乡村要通过城市加以支持,进而保持乡村特色,在进行乡村规划与建设时,要对填河、拆房、砍树等行为进行慎重考虑,进行乡村建设和土地整治时也要以保护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传统建筑为主,保留农村建房原有风貌和原有特色,坚持自身发展特点,不被外来建筑和风貌破坏。

3.3重视盘活利用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要受保护,让农村居民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可放松宅基地使用权,让宅基地在使用期间能做到流转,根据相应规定进行抵押和经营,重视“三改一拆”“一户多宅”退宅基地工作力度,确保乡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在建房工作上能建就建、能耕就耕。重视为农村招商引资,引进城镇居民下乡返乡创新创业,做好对闲置农房宅基地、耕地、水塘、山林等资源的整合规划。尤其在土地治理方面,要重视“飞地经济”,部分农村不存在旅游业资源,因此要鼓励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复耕,减少建筑用地,通过集体经济的方式进行合作和入股,在“飞地经济”的帮助下获得效益;而针对具有旅游、休闲、娱乐、养老、文创等资源的农村,要鼓励村民集体性经营,开发乡村资源,增加居民收益。

3.4严格用途管制

由于城镇居民没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所有权,因此,要严格禁止城镇居民以乡村振兴为由到农村买房购地,也禁止打着租赁的名头,进行农村闲置房屋的销售。城镇居民租赁农村住房时要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应立即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应政府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禁止将农业用地作为住宅用地,也禁止以乡村振兴为由,在我国农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防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私人会馆和私自建设别墅等情况,有效保障我国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5创新建房模式

我国农村建房与城市建房有明显差别,农村住房既是生活所需也是生产所需,它也具备还待增强的资产属性,因此将农村宅基地与闲置农房放活,在宅基地使用权上放宽,才能帮助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收入。让农村经济与农村建房相结合,给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居所。

首先鼓励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农民合作建房,在参与合作建造的房屋投入使用时,要签订使用协议和经营宅基地的协议,其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在建房时还需当地集体经济村民与宅基地使用人完成共同申请,按照审批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保障建筑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定,不超过建房高度、建房面积和建房间距,保障所建房屋与周边环境和谐一体,不造成任何环境破坏。

其次,允许返乡人员与祖籍在农村的人员对农村合法住宅和老宅进行拆后重建与置换,只要房屋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且建筑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在获得不动产登记时就相当于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房屋所有者愿意由村委收回或由于其他原因被政府依法收回外,其他个人与组织都不得非法占用房屋所有者的房屋勒令其拆除或收回。如果由于村庄在进行规划建设时需要对土地进行综合管理,要将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则应给这些已经建造的宅基地予以相应的补偿和置换。

第三,允许农村居民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跨乡镇建房、房屋拍卖与农房置换,通过乡镇之间的资源置换,更能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带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把农村居民的集体成员身份与户籍身份分离,在跨区域建房、房屋置换或拍卖中获得农房产权也能相应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是部分农民进城落户,但其生产资格还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应将其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案;又或是通过村民开会集体表决,让其他村民加入本村集体经济且获得本村宅基地资格权,进而让本村土地用地得到有效激活。但当前要重视控制宅基地建房,农民获得新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其原有宅基地应退还给原村组织,此外还要严格控制城中村的扩张与建设。

第四,积极鼓励农民进城落户,退出原有农村住宅与宅基地。当前,城市资源与农村居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许多农民都会进城创业、就业和入学,即便鼓励乡村振兴背景下返乡下乡创新创业,但也有许多农民不愿意返乡创业。因此,对该部分农民可鼓励其退出宅基地与农房也能获得相应的效益。这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激活与流转有大助力,也让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充满活力,通过土地征收价格和有偿退出的指标,对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4、结语


综上所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解决农村建房问题需要根据我国农村建房现状,深入分析农村建房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村庄规划不当、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居住难、登记不动产房工作较难等,结合相应问题探讨农村建房新模式,以乡村特点为主,按照规划盘活农村宅基地,并在创新方式下完善建房模式,希望对我国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有益。


参考文献:

[1]高浩健.新形势下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的思考———以平湖市为例[J].浙江国土资源,2019(01):13-15.

[2]方志权,张晨.上海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与对策措施[J].科学发展,2019(02):82-87.

[3]肖璇,龙岳林,邓玉,.中国农村住房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J].乡村科技,2019(05):23-24.


林建铭.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建房问题的探索[J].安徽建筑,2020,27(11):3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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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建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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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中国建筑学会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建筑

国际刊号:2096-6458

国内刊号:10-1584/TU

邮发代号:2-189

创刊时间:1981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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