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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审视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

  2021-09-10    188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生命健康伦理观的终极原则是将人的生命、健康置于第一位,解决实际发生的伦理难题。基于生命健康伦理学视阈,结合现实案例,从道德观、生命观、法理观审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伦理学意义与困境,并就其伦理困境提出了破解之道。

  • 关键词:
  • 健康权
  • 影视观察
  • 生命健康伦理观
  • 药品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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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药神》改编自真实的案例“陆勇案”,揭示了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这一群体及其家庭的生存困境和背后反映的医疗体制弊端。以药贩程勇、吕思益、曹斌为代表的三类社会群体为主要人物,聚焦社会现象,渗透式地谈及由“疾病”引发的生命健康危机和伦理困境。电影对中国患者群体的境遇与医疗暗角进行淋漓剖视,既包括对当年旧医患关系留存问题的戏剧化再现,又暗含对新医疗体系逐渐完善的合理展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假“骗子”最后成了真“英雄”,一场假药“闹剧”最后成了一口警钟[1]。这是许多人观影后留下的感想。仅一句话,几行字,其间内容令人深思。以程勇为代表的兼职“假”药商与以张长林为代表的专职“真”药贩,面对法律惩戒的大考时,良知的底线在何处?体现了怎样的道德观?以吕思益、黄毛为代表的“口罩灰面侠”,面对生命危机的大考时,是“死而后已”,还是“向死而生”?生命健康观又是作何指导?以曹斌为代表的公权力者,面对以程勇(陆勇案)为代表的利他“假”犯罪与以不法奸商张长林为代表的“真”犯人时,法与情的界限如何?体现怎样的法理观?事实证明是怎样?基于伦理学视阈,分析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伦理困境和伦理思考,并提出破解之道,意义深远。


一、从道德观看兼专职“假药商”的人性抉择


正确的理论指导正确的行为。道德、人性,一直是伦理学界讨论的热点。理论意义上,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实践意义上,却面临差异化、个性化、多面化的伦理难题。康德的道德律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2]。不能将他人仅仅当作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以程勇、张长林为代表的兼专职“假药商”,面对法律惩戒的大考时的人性抉择,体现了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取向,更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写照。

电影中的程勇,经历了三次人生转折,却做出了不同的人性抉择。原本只是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草根族,过着浑浑噩噩、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因为父亲的病重,在困境与希望下,第一次走上了代购“印度药”的风险道。如他自己所说“我只是为了赚钱”,这一次更多的是利益取向。但利益的背后,他并没有丧失良知、恐惧和对法律的正视,也就有了第二次的“及时收手”。这一次,将代理权转手给奸商张长林的选择,从第三者讲,亦或是从患者的立场,说他善也不善,恶也不恶,这是一次“失败的”选择。最值得探究的是他的第三次抉择———当一个称职的药品代购商。也许是经历,也许是某个生命逝去对心灵的冲击,也许是内心从未散去的内疚和后悔,这一次,他的良知、道德,体现得酣畅淋漓。从最开始本着“还钱”的愧疚感,小范围地向以前熟悉的白血病患者群体供药,到后面亏本卖、倒贴、到全国范围的代购行为,为千千万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群体带去了生的希望,这一次,生命的代购无关利益,生门再次开启。程勇的三次人生大考,虽不乏一些利益取向,但综合而言是利他远远大于利己,挽救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符合道德伦理观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为什么最后患者们纷纷取下口罩为他送行、执法者法内容情的原因。而对比电影中的另一专职假药商张长林,两次贩卖假药行为,都罔顾生命、罔顾伦理。当谈到谁对谁错的问题时,很明显,以张长林为代表的利欲熏心的奸商,错得货真价实,铁栏的枷锁是其必然结局。只是,电影最后张长林没有供出程勇,保留了那点人性,也正是我们对现实生活中那些假药奸商“金盆洗手”的一点希望。

这场生命的“代购”中,有着人性与利益的冲突,但当生命的丧钟敲响时,良知从来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抛开影视的戏剧性色彩,电影中的程勇和张长林在复杂的人性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透露出了不一样的道德伦理观。


二、从生命观看“口罩灰面侠”的生命抉择


什么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劫难、意外接踵而至的无力、无助。中国思想历史上,司马迁的“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论述了死的价值意义,高度颂扬了“死得其所”“死而后已”的生死观。人虽有一死,指的是生命的自然代谢过程,无可厚非。如今,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下,医疗卫生水平显著提高,死亡率显著下降,过去不能解决的疾病难题因为现代技术的发展有了更多解决方案,生命的长度和宽度的延续和拓宽有了更多可能,“活”的价值,更明确的讲是生命的价值被广泛挖掘和提倡。虽然不乏“活着比死难受”的观念于世,但生命的珍贵不言而喻,通俗而讲,即:能活着,就不要想去死。因为活着一切即可能,反之亦然,向死而生(DyingtoSurvive),亦是这个道理。生老病死虽有客观规律,但是由于可控因素所导致的英年早逝、被动死去,为什么不再努力努力,生的希望也许就在破晓。一些观点从公平、贡献的角度思考了几点:救治一批贫穷的白血病患者,是否对买不起药的其他病友不公平?生命的“代购”,用风险和代价换来的“想活着”的病人们最后能为这个社会贡献什么价值?其他患者的抗药怎么办?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绝对的公平至今还在努力中;在善意之行前考虑得失与效率论,在行动之前加入太多的前提条件不仅会疲倦,甚至适得其反;这里的慢粒白血病患者不只代表这一类群体,揭示的更是中国医疗背景下的无数深受“药贵”折磨的普通人。有了这些答案之后,再看《我不是药神》中的“口罩灰面侠”以及背后的社会问题,将更有同理心和共情感。

生命观,强调生命的无价和稀贵。从生命观的角度看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口罩灰面侠”的生命抉择,他们代表的是一群重视生命、希望活着的癌症患者,虽是口罩无名,但从未放弃生的希望。电影中以吕受益、黄毛、思慧、牧师为代表的病友们,因为疾病引发的“药”危机,过得颠沛流离、穷困潦倒,生活和家庭的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买不起“天价药”,所以死死抓住程勇这个“药神”,用尽各种方法去为自己和家人谋得一线生机。为什么称之为“药神”,这个词更多体现的是在当时的医疗体制弊端下,他们对于“药”的需求迫切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能救自己的人都是“神”,这或许也是对当时医疗体制脱离普通群众需求的一点诙谐的讽刺。

他们对生命的高度敬畏,没有错,买救命的“假药”更没有错。他们面对生命所做的挣扎,合乎伦理。以电影中的吕受益为典例,他最终选择自杀,更是带来内心的冲击。不打麻药,忍受剧痛都过去了,最后为什么选择去死?难道他不想活下来吗?毫无疑问,他很想。但是,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没有了,只有死。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备受疾病折磨而无力承担天价药费的患者的选择,这是陷入了绝境,无路可走的无奈和希望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新的生机的选择。这真是让很多轻易放弃性命的健康人惭愧,当他们在死神的边缘徘徊时,这些健康人却轻易选择离开,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所在。当然我们也不妄加谈资,毕竟在伦理之上,自由选择一直被看好。健康人没有经历过与死神赛跑的痛苦,更不会明白一个幸福的家庭被一场突发的疾病所摧毁的悲剧。“口罩灰面侠”他们在向死神宣战的同时,还在承受着各自家庭的不幸。感同深受所强调的同理、共情,在面对生命的抉择时,健康人很难做到,也很难真正体会疾病所带来的身心折磨。所以,以“口罩灰面侠”为代表的患者群体所做的生命抉择以及背后的残酷现实,需要各方各界力量共同出力破解。生命第一原则应永远是首要原则,不让位,永立山尖。


三、从法理观看法与情、药品专利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博弈抉择


自古,法与情的衡量标准,一直被讨论。法律的最终裁决,也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伦理学观而更具人性和良知。在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时,专业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了解实际情况,做出合乎伦理的决策,即使是特殊情况,也应以生命健康为第一原则[3]。所以,当人性的光环和法律的公正同时被需要时,是坚持《我不是药神》中以曹斌警官为代表的公权力者“毫不动摇的站在法律的一边是执法者的义务与责任”,还是坚持对贫穷的癌症患者予以共情,“法内容情”?当药品专利权和生命健康权产生冲突时,谁又是居于首位?

在这场风险与代价同时席卷而来的生命的“代购”中,法与情同时并举,“法内容情”与“法不容情”值得思考。电影中的程勇最终获得减刑,提前释放,结合现实案例“陆勇案”,这是“法内容情”伦理观的具体体现。陆勇作为白血病患者,在当时的医疗背景下,其行为并不是销售行为,其代购的药品也并非真正的“毒药”,其行为性质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所以判决无罪是符合常情、常理。可见,为挽救他人生命,出发点是救人而非盈利,从而售卖药效基本一致的“假”药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惩罚的,这也是“法内容情”伦理观的具体体现。法与情的衡量标准虽不绝对,但并非不可调和。在法理面前找到与情理的平衡点,至关重要,这也是公权力者应用正确的法理观的前提。

当然,走出电影,从法理观考量现实中的走私假药案例,类似张长林、上海“药神”案性质的案例层出不穷,我们要区分和识别出那些给自己打上道德、人性的假光环,想要趁机逃脱法律制裁的不良商人行为,这时,“法不容情”,确应如此。违背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意义所在。现实生活中,类似陆勇这种救人而非盈利的行为屈指可数,金钱、利益驱使下的奸商行为则是一言难尽。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必须落实到位,让更多的老百姓安心买药、安心用药,从而提高幸福指数。法律与一个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抉择,无论是电影还是现实中的真实案例,都考验着公权力者的良知和素养[4]。当生命处于人性与法律之间,我们要探究行为的动机与本质,从而得出更加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才是法与情衡量的方向。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经验之谈和科学分析应同时并举,以求一个更全面的结局。

同时,这部电影引发了大众对药品专利权和生命健康权冲突、仿制药和正版药背后的生命伦理思考。有的观点则将这种伦理困境归为社会利益与发明者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深入挖掘《我不是药神》的现实意义,当时医疗体制、医疗技术水平的存在很大的局限,国产药和进口药的药效差异明显,穷途末路的癌症患者想要活命必须购买“天价进口药”,所引发的生命危机愈演愈烈。硬化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意在保护创新,实则是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前进脚步,使得更多买不起药的患者只能等死。当然,它有很多存在的必要性。确实,像陆勇那样的善举在少数,一定程度上对药品进口、使用加以管制,可以杜绝真正的假药泛滥,保障了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如何更好地处理药品专利保护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需要更加完善、合理的药品管理制度。国家应从百姓的需求出发,一定程度上去减弱专利保护的力度,如在白血病、癌症等一系列专利药价格昂贵的情况下,适度开放仿制药市场,来降低药价来解决困扰多时的看病贵的问题,让百姓愿意看病也看得起病,以此提高幸福指数加快医改进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5]。


四、伦理审视后的破解之道


生命之始,生命之末,皆有因果,没有谁能独善其身。当面对生命健康危机,进一步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威胁社会秩序时,应持怎样的伦理价值观去解决问题,应怎样合法理、合情理,这是各界力量一直在探索的破解之道。我们的道德观、生命观、法理观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的行为。但毋庸置疑,生命第一原则必须是首要原则。今时今日看医改进程、医疗立法进程、医疗药品市场环境营造,较之,都有了明显的改变和进步。《药品管理法》不断的修订,针对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行为、假药劣药的界定的内容不断在适应中国医疗事业的积极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顶层设计;加强我国医药专利技术立法规范;加强对药品专利权的合理保护,防止过度保护;加大资金、物力、人才投入医疗体制改革,加大对抗癌药等药品自主实验研发力度;积极营造健康的药品市场环境等。诸多举措的落实,势在必行,将为科学规划医疗事业的积极发展有着显著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子暄.愿良知能被温柔以待---《我不是药神》影评[J].大众文艺,2019(2):182.

[2]伍聪聪.全面理解康德的"人是目的"的观点[J].法制与社会,2018(5):230-231.

[3]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启示[J].医学与哲学,2019(5):1-7.

[4]赵倩,朱妍.从电影《我不是药神》看人性与法治的博弈进步[J].黑河学院学报,2019(4):205-206,209.

[5]杨沁怡.从《我不是药神》看我国药品专利权过度保护如何破解[J].中国新通信,2019(3):237-238.


文章来源:张俊浦,汪丽.生命的“代购”:伦理审视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J].中国卫生法制,2021,29(05):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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