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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与措施研究

  2025-02-22    5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当前,我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存在证后监管能力不足、证后监管力度不够、登记管理管控不严、企业主体意识缺乏等现实问题。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重视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排污执法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水平,为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提供基础。

  • 关键词: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 污染源监管
  • 生态环境
  • 监管制度体系
  • 证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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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实现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截至2023年9月,已将全国352.5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5.8万张,排污登记316.7万家;管控水污染物排放口25.7万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107.3万个;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465.0万、670.2万、222.1、57.9、1588.4、119.7万t。随着我国环境执法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持续增加,如何有效地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成为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任务。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深化改革的主线,要加强环评、环统、环境税、监测、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融合,统筹推进制度改革[1]。因此,要加强证后监管工作,积极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


1.1证后监管能力不足

证后监管能力不足是当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核心问题,这决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水平。首先,监管技术不足[2]。我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面临着众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类型,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排污许可涉及的标准、要求和种类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排污处理工艺、污染监管等也不尽相同。同时,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需要掌握环境与排污相关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标准、污染物监测等全面的技术。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工作人员未能全面掌握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技术和标准,也对国家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行。其次,监管队伍不足。根据当前我国352.5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数据来看,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行工作任务重、数据量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台账审核成为巨大的证后监管压力。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基层监管单位负责证后监管台账审核人员配备不足,难以高效地完成审核工作。另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人员也配备不足,导致一些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证后监管效率。最后,部门协同不足。目前,我国排污许可企业安装有在线监测,在对企业管控过程中,在线监测、监管和执法等各部门未能协同统一,缺乏高效的联结,使得未能有效利用在线监测设备,监控企业自觉履行排污要求。

1.2证后监管力度不够

排污许可是作为污染企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有效地遏制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但事实上,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不足,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质量和水平[3]。例如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会在截止日期前多次催促企业提交;监管部门在遇到企业执行年报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等违规行为,一般将年报退回给企业,监督企业核实并填报准确数据,并未将违规企业移交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在类似的监管行为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填报数据错误的可能性,也给予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缓冲期。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降低,让企业缺乏严格的约束力,使企业在意识上对执行报告和证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排污许可的企业处罚规定及法律责任,但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面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时,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而是采取较为宽容的执法手段,使得企业抱有侥幸心理,难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排放许可。监管部门在面对未有违法违规的企业时,一些企业的执行报告填写不规范,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多次催促、监督等方式,要求企业填报规范,缺乏有效的手段提高企业的自觉性,使得在执行报告填写上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导致监管效率不高[4]。总的来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使得企业对排污许可重视程度不足,增加了证后监管难度,影响了证后监管效率。

1.3登记管理管控不严

排污许可证主要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但从我国目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现状来看,登记管理的企业占据大部分。登记管理主要是排污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但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使得登记管理不需要监管部门审核,这就造成了监管疏忽的问题发生[5]。部分小型企业缺少专职环保负责人,对排污许可了解不深入,使得企业在排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和标准执行。还有部门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生产工艺、排放量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突破了原有的排污许可要求,但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总的来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登记管理管控力度不足,没有建立严谨的管理体系,遏制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4企业主体意识缺乏

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难度在于企业缺乏主体责任意识。部门企业缺乏完善的环保管理部门和环保技术人员,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能深入研究排污许可证副本,不熟悉副本中提出的自行监测要求、台账管理要求和执行报告提交要求等相关要求,而是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凭证类证件。当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也无法正确认识排污许可的重要性。另外,还有部门企业被动参与到排污许可管理中,不主动填报系统、执行报告,缺乏对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及监管体系的认知和理解,加大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难度。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措施


2.1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排污企业是排污许可制度体系的被监管主体。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详细地载明了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排放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自行监测要求等各项要求和规定[6]。排污许可证是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的重要标准,也是企业实行排放管理的重要准则和要求。因此,只有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才能高效地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的执行,提高证后监管水平。首先,加强企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当地排污许可证类型及污染物分类,对企业进行分类培训,让企业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对企业自身的排放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自行监测要求等各项规定熟悉,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排放。其次,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要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补充,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保证申报材料、监测数据、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等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在国家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信息[7]。最后,提供技术指导。我国部分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后,未能发挥排污许可证的价值,为企业的污染防治提供帮助。我国生态环境部门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排污物、排放量等各项数据,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降低企业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让企业达到排放许可要求。

2.2加强排污执法管理

排污执法管理是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的执法行为,是监督企业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要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必须加强排污执法管理。首先,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通过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监督企业排污状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避免出现漏发、错误或者降级管理等情况发生。其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企业排放口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项内容的检查与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8]。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最后,严厉处罚违法排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特别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要求,出现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2.3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也需要不断推进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首先,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信息化技术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生态环境部门要借助“互联网+”,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将地方证后监管与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对接,实现排污企业一源一档,让监管信息和许可信息实现共享。其次,强化部门协同[9]。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需要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形成高效协同、统筹管理,实现精细化、准确化和科学化管理,实现监测、监管和执法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效率。最后,完善证后监管政策。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相关的证后监管政策意见,一定程度上为证后监管提供了政策支持。随着我国排污许可证数量不断增加,应进一步出台行业标准、重点监管、专项执法等各项政策规定,为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排污许可管理提供完善的监管政策体系。

2.4强化证后监管力度

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必须转变企业的被动思想,要让企业从被动管理向主动行为发展,使得企业主动遵守排污许可各项要求,才能真正发挥排污许可的作用。首先,加强证后监管整改。生态环境部门要采用正向激励和反向处罚的双重管理方式,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责任意识,主动履行排污许可要求。例如针对执行年报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多次退改或者拒不配合的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列入负面清单,增加年度监测、检查和执法频次,强化执法力度。其次,提升证后监管水平。要对生态环境部门证后监管队伍进行教育培训,提升证后监管队伍的专业性,完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机制。最后,加强排污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不定期地对企业排污量、排污标准等各项指标进行监测,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标准执行。


3、结语


排污许可证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未来我国生态环境部门要借助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降低企业污染排放,提高企业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能力,为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汪红,胡珉,王滢.关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的思考[J].环境科学与技术,2023,46(S1):237-239.

[2]张芮.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进展及面临问题[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3,36(1):123-125.

[3]张芮,康晶晶.关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J].低碳世界,2023,13(1):186-188.

[4]张新华,李闯,李娜,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建议[J].环境影响评价,2023,45(1):57-60.

[5]王璇,郭红燕,文思嘉.海南省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经验与思考[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2(12):2629.

[6]何丽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监管制度研究[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2,3(17):161-162,165.

[7]邓莲,王超.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进展及建议[J].广东化工,2021,48(17):133-134.

[8]王焕松,王洁,张亮,等.我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J].环境保护,2021,49(9):1922.

[9]王彬,张昱恒.关于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实现[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46(1):31-36.


文章来源:淳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与措施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5,38(02):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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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期刊名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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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主办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科学

国际刊号:1673-288X

国内刊号:11-5337/X

邮发代号:82-78

创刊时间:1976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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