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机动车作为移动污染源,其尾气排放已然成为大气污染的关键成因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移动源污染管控环节里占据着关键地位。然而,部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径,这不仅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阻碍,还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联网技术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分析,旨在解析环保联网技术核查工作中的相关要点,包括资质认定、设备配置、检测流程、人员配置及监管要求等方面,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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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各项规定可知,就当前而言,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对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了此项工作的推进。截至2022年底,我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经达到数万家,柴油车、汽油车、OBD检测线正在逐年增加[1]。移动源污染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其中发挥较大作用,其设立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因此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联网技术核查工作至关重要。
1、环保联网核查工作的理论基础
1.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我国环保联网核查工作的推进速度较快,工作效率和水平明显提高。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给予此项工作大力支持。其中,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需要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同时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护检验数据能得到共享和利用[2],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求排放检验机构按照规定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检验数据传输的实时性,通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机动车排放情况,为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其次,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
通过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第(十)条规定可知,需要加强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的推进。
依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联网过程中,应该主动与环保部门联系,提前提交相关资料[3]。
1.2技术标准与规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针对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检测制定的国家标准(GB18285和GB3847),以及针对排放检验规范制定的环境标准(HJ1237、HJ1238)等。这些标准从排放限值、设备要求、测量方法、信息传输、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2、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联网申请核查
通过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深入研究和解读了解,针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而言,如果想要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需主动向所在的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排放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等联网申请材料。接受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满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机构办理联网事宜[3]。由此可见,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已然成为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前置条件,因此生态环境部门首先应对机构的资质进行必要的核查。
2.1核查目的及意义
机构资质:检验机构应依法成立,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其合法运营的基本前提。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需明确涵盖机动车排放检验,这确保了机构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和针对性。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计量认证对于检验机构至关重要。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计量认证过程涉及对检验机构计量管理体系的全面评估,包括计量设备的校准、计量人员的资质、计量操作的规范等多个方面,以此确保每一个检测数据都能经得起科学检验。
2.2资料审核
申请资料:新建机动车检验机构申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审核的关键内容。这些资料应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等)以及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排放检测设备明细清单、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等材料。此外,还应涵盖机构在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承诺。这些承诺不仅是一种书面声明,更是对检验机构自律和责任意识的要求,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3、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联网技术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新建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交的联网资料审核通过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检验机构开展必要的现场技术核查,主要对检验机构的联网资料符合性、管理规范性、检测能力、执行有关标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检验场所及设备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
3.1联网资料符合性核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预先准备好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检测仪器检定(校准)证书、人员设备档案等联网资料原件备查,核查人员根据机构的联网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
3.2检验设备技术核查
要求如下。(1)设备的技术参数必须契合GB18285以及GB3847中的对应规定。(2)相关设备须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过检定或校准,以此保障设备能够全方位契合排放检测工作的各类要求。(3)相关设备必须确保处于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并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后期运营中,针对已经达到既定要求或者已经完成检定的设备,如果因为更换关键部件而导致测量的精准性降低,或者需要对重要部件进行大面积维修,则需要在处理完毕后重新对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同时对整个过程详细、完整记录,保证后续工作的开展能有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真正做到有据可依[4]。(4)检验设备不得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
3.3软件系统技术核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需配置契合自身检测能力的检验设备以及配套软件,并在后续运营中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按时完成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的升级工作[4]。检验软件应符合GB18285、GB3847和HJ1238的相关要求,具备唯一性、完整性,并能与环保部门监管系统平台对接。软件系统应包括:安装于检测设备上,控制设备进行检测工作的设备软件和实现记录管理车辆排放检验信息,实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排放检验数据的机构软件[5]。
3.4标准物质核查
必须严格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配备检测所需要的标准物质,同时保证其溯源性不受存放条件的影响[4]。机构应对照HJ1238的要求记录、保存、传输标准物质的名称、规格、批次等信息。
3.4.1标准气体核查要点
排放检验机构现场使用的标准气体应能查到对应的标准物质证书。超过证书有效期的标准气体应被禁止用于排放检验的各个环节,并及时更换。
应使用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的标准气体对排气分析仪进行单点检查、五点检查。
应使用满足GB18285和GB3847要求的零点标准气体(零气)或零气发生器对排气分析仪进行零点校正,国标中对零气的成分要求同样适用于零气发生器。零气发生器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4]。
3.4.2其他标准物质核查要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所配备的标准砝码(标定校准测功机)、标准滤光片(标定校准烟度计)、转速表(标定校准测功机)等均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且满足合理的数量要求[4]。
3.5人员及排放检验操作核查
3.5.1人员核查要点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合理配置技术人员,设置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仪器设备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并满足相关任职资格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至少各1名,授权签字人至少2名。
(2)每条检测线至少应设置三个岗位,一是计算机操作岗位,二是受检车辆驾驶员岗位,三是辅助检查岗位,各岗位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5.2排放检验操作核查要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备性能良好、符合测试要求的车辆现场模拟机动车排放检验全套流程。
外观检验:检验员应认真核实车证一致,判定车辆是否配备车载诊断(OBD)系统。同时,对车辆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完整性和失效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拍照或录制视频的方式留存记录。检查过程中,注意车辆是否装有影响排放的作弊装置,并按标准要求完成车辆状态检查与工况法适用性检查[4]。
检验员应能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查、检测流程,对车辆进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签发检验报告。
3.6重复性试验和比对试验核查要点
重复性试验:可要求同一辆车在同一检测线,由同一驾驶员重复试验,比较测量结果。
比对试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如有2条及以上同等能力的检测线,可要求同一辆车在不同检测线,由同一驾驶员分别试验,比较各条检测线的测量结果。
3.7监控装置核查要点
(1)在进行外观检验过程中,所在范围内应该配置高清摄像机,可以对整个区域进行直观拍摄,所有工作的开展需要全部在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内,以实现动态化监督和监测[4]。
(2)所有检测线应该在对角线位置,安装两路以上的视频监控摄像头,且需要在设备检测过程中对受检车辆的关键信息清楚拍摄,包括排气管、车牌号码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之处,实现对检验过程的全景拍摄[4]。
(3)对于重型车检测线,在监控过程中,应该安装移动摄像机,可以对车辆的检测过程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取样管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拔取等过程,应该清楚拍摄下来[4]。
(4)在检测设备的操作范围内,需要加大监控力度,在合适的位置安装摄像头,可以对设备操作显示器上的内容、车辆检验整个过程进行动态化监控。针对检验设备控制软件,同样要利用监控设备对操作过程进行密切监测[4]。
(5)服务大厅应配备能接收检测线上监控视频的设施,并实时显示检测过程。
(6)根据机构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需求综合考量,了解管理的要点、现状以及要求,以此为基础,在检测设备存放位置安装监控设备,将镜头与分析仪的显示屏界面对准,保证检验过程在动态监视、记录的同时,检验设备的实际运转状态能够得到直观显示[4]。
(7)监控摄像头应选用高清摄像头,分辨率应能至少达到720p,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根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实际需要设置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并能实现环保监管系统远程调阅[4]。
3.8场站设施核查要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布局合理,配备相应设施,确保检验流程组织顺畅。
检测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检测流程告示牌,场所内客户等候区、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应分开设置,不同功能区域应施划明显标识,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地面标线、引导标识、警示标识清晰。
服务大厅内应张贴、悬挂或放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资质认定证书、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工作制度、岗位人员公示等相关文件及宣传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检测车间应合理规划,满足承检车型检测需要,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条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为避免车辆发动机在测试阶段出现过热状况,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辅助冷却风机。冷却风机应置于测试车辆正前方,距车辆散热器1m[6]
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便于车辆底盘部件的检验[4]。
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现象日益受到关注,篡改数据、车辆替检、使用作弊工具、不按标准检测等问题层出不穷,各地要案大案频发,其危害不仅导致大量超标车辆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治理,污染环境,还扰乱机动车检验市场的正常秩序,滋生恶性竞争,影响行业风气。究其原因,一是利益的驱动。检验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以“包过”的噱头吸引客户,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提高检测通过率,来获取更多的利润。二是违法成本低。一些地方监管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其通过作弊获取的巨额利润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使得一些检验机构存在侥幸心理。三是监管难度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监管部门很难对每一个机构的每一次检测进行实时监管,一些新的作弊方法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客观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联网技术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从机构新建开始就高标准要求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严格规范机构检验行为。以上提到的联网核查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资质认定、软硬件配置、检测流程、人员配置及监管要求等。这些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检验机构科学、公正、准确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保障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环保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联网技术工作也需要持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EB/OL].(2023-12-07)[2025-04-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EB/OL].(2018-11-13)[2025-04-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EB/OL].(2016-07-25)[2025-04-26].
[4]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S].
[5]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S].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S].
文章来源:马文龙,赵莹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联网技术核查要点解析[J].时代汽车,2025,(14):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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