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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史学与1959年“曹操论战”关系探究

  2020-06-24    28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儒家伦理与传统史学,首先表现为经与史的关系。历代政治的兴衰是传统史学书写的主要内容,儒家政治与伦理一体,使得史学成为儒家伦理的载体。“经世致用”的特点和“历史审判”的功用也是伦理史学的重要成因。史学的伦理化导致了传统史学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矛盾,二者相互交融。1959年之“替曹操翻案”运动,使历史评价的标准由“道德评价”转向“事功评价”,是新中国成立后挑战儒家伦理的典型事例。这一运动导致了历史与伦理的决裂,对儒家伦理史学的解构带来重要影响。今天,应当重视“史学伦理”的研究,重建历史与伦理的联系。

  • 关键词:
  • 事功评价
  • 儒家伦理
  • 史学
  • 史学伦理
  • 曹操论战
  • 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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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史学的解体与重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问题由来已久且大环节甚多。1959年,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的郭沫若和时任北大历史系主任的翦伯赞联合打出“替曹操翻案”的旗号,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重新评价曹操的讨论。这场讨论可视为新中国思想革命中反传统道德哲学的具体案例,其对儒家伦理的反叛及后果,应予以充分审视。学界对于这场运动的研究,或强调其对1958年“史学革命”的反拨意义(1)1,或着眼于其在历史人物评价方面的贡献(2)2,或乐于发掘翻案背后的政治动机(3)3等,对于这场运动的思想史意义却鲜有提及。本文尝试从一个具体而微的视角出发,探究“曹操论战”这场运动对儒家伦理史观的解体带来的影响。


一、传统史学与儒家伦理


儒家伦理与传统史学,首先表现为经与史的关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长达两千多年之久。毋庸置疑,儒学也是中国传统史学的指导思想。经学是儒家思想观点和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史学则是历代兴衰的记录,恰好为前者的展开和实现。经学和史学作为传统学术分类中的甲乙之学,共同执中国古代学术之牛耳。正如有学者所说:“儒学与史学的关系在学术分类上表现为经部与史部的关系,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主导思想与辅助思想的关系,在功能和作用上表现为辐射和扩散的关系。儒学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对传统社会的各种学术和观念都起统治和主导作用,对史学的影响也不例外”(1)4。二者虽然在不同时代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或经附于史,或史附于经,或经史分途,但从本质上而言,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支撑起儒家的思想体系。

对历代政治兴衰的记录,是传统史学的主要内容。儒家政治与伦理的一体,使得史学成为儒家伦理的载体。中国的道德伦理与政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许凌云先生曾总结说:“传统社会儒学与政治的结合,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儒家伦理与封建政治的一体化方面,也就是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2)5儒家型的社会政治结构,本质上是家国同构的模式。儒家特别提倡“孝道”,“孝”扩而言之就是“忠”,孝敬父母和忠君体国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政治理想的实现可以向下稀释,先从大国到小家,再具体到个人。最后儒家政治理想的落脚点在“修身”,也就是个人道德的实现,即所谓“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因此,决定政治好坏的关键在于道德上的善恶。所以,儒家型的政治是一种高度伦理化的政治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内圣外王”。同样地,儒家的道德伦理,又是一种政治伦理,史学因之成为儒家伦理的“贮藏所”。正如史华慈所说:“中国文化中的历史”“被当做伦理、政治或道德原则的储存场所。这个意义下的‘历史’具有某种‘非历史’的特质”(3)6。

除此之外,史学的“伦理化”,也是由传统史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传统史学具有经世致用的特点。这一特点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春秋》。历史学发挥经世作用的主要方式首先是垂训,使人们从过去的历史变化中获得教益。作为中华“正史”之首,司马迁所作的《史记》所谓“稽其成败兴坏之纪”(《史记·报任安书》),就是要考察历代兴衰的规律,以作为后世的借鉴。司马光《资治通鉴》更是史学发挥经世作用的典范。既然要发挥“古为今鉴”的作用,就不可能止步于“考其行事”,必然涉及到评价,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褒贬史事”“月旦人物”,以此来发挥史学惩恶劝善的功用,即所谓“彰善瘅恶,树之风声”。

其次,传统史学具有“历史审判”的功能。孟子曾言,“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这说明,在中国文化中有一种对“历史审判”的敬畏。黄俊杰认为:“如果说犹太基督宗教文化以神所做的‘最后的审判’衡断人的毕生功过,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文化正是以‘历史的审判’衡定人的毕生行为之功过得失。”(4)7的确是这样,中国的历代帝王特别重视后世的评价,“崔杼弑其君”,就是企图改变历史记载的典故;武则天立无字碑,千秋功过任后人评说。而中国古代的史官也确能秉笔直书,给历史人物以恰当的评价,比如中国历代皇帝死后,史家就会给予“仁”“孝”“幽”“厉”等谥号作为“盖棺定论”,以“‘劝善惩恶’,激励人们忠君爱国、名垂青史”(5)8。中国自古以来即称“治史如老吏断狱”,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总之,无论是“以古鉴今”还是“历史的审判”,中国传统史学自身的特点和功用,都决定了它必然十分重视伦理评判。

史学伦理化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带来了历史研究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矛盾。作为一种儒家伦理主义的历史学,传统史学重视价值判断是显而易见的事实。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总结道:“史所贵者义也,而所具者事也,所凭者文也。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义则夫子自谓窃取之矣’”(《文史通义·史德》)。可见不管是孔子、孟子还是章学诚,都认为在史学的要素———“义”“事”“文”当中,“义”是居于首位的。我们也提到,传统学术中,经学和史学分别充当了理论和经验的角色。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在传统史学中一定是价值先行、事实跟进,历史事实沦为道德判断的附庸?

中国传统史学虽然将历史作为道德教训的载体和政治经验的宝库,但这绝不意味着史学对过去的记载是反历史的。否则,就与古代史家所标榜的“齐之太师”“晋之董狐”的实录精神背道而驰了。如果从“史”与“论”的关系角度看,传统史学具有“论从史出”的特点。汪荣祖认为:“儒家褒贬与善善恶恶,虽然与完全忠实记录之间有些矛盾,但并不是要使历史成为道德的教条,而是仍然要尽量书写真实的历史,作为道德与治乱的教训”(1)9,换句话说,褒贬事实是为了表彰该表彰者,贬斥该贬斥者,乃是为忠实呈现历史而做出的努力。所以褒贬必须和事实相结合,否则将沦为笑柄,最典型的例子如中国史学自司马迁开始并未使用春秋笔法,而欧阳修主修的《新唐书》效颦《春秋》,非但没有取代《旧唐书》,反而受到后世讥笑。由此观之,传统史学重价值判断,亦标榜直书、实录精神,二者相互统一,并非“以论代史”,史家所著之史并非仅是儒家伦理的表达。

传统史学融合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但仍无法完全弥合二者的矛盾。事实上,把历史叙述区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一个近代史学的命题。相反,古代史学则往往富于人文主义色彩。西方的古代史著作中也不乏从历史事件中引申出价值判断的实例。“历史是一本案例书和历史经验的‘镜子’,它可以用一种完全非历史的方式来阐明人类伦理、政治和其他思维和行为模式的许多方面。”(2)10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史家作史不是纯粹的历史编年和资料汇编,其融贯“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的价值判断于历史事实的人文主义色彩,非但不是中国传统史学受到诘难的借口,反而应当是当代史学应该发扬光大的史学传统。尤其是这一观念受到新的史学观念过分冲击的时候,更能让人看到它存在的价值。

在传统儒家伦理史学的话语之中,作为篡逆者兼有诸多道德缺陷的曹操,当然会被当作奸臣的典型和被唾骂的对象。然而,在1959年的讨论中,这一看法却被颠覆,传统史学中的儒家伦理受到挑战。


二、“曹操论战”与儒家伦理史学的分野


传统史学是以儒家伦理为本位的,在历史评价中以道德评价为最根本原则,曹操论战中对这一标准的倾覆,从以政治伦理和个人道德为本位的“道德评价”,转移到以历史功绩为本位的“事功评价”。这不啻为马克思主义史学与中国传统史学的一大分野。

在曹操论战中,对“封建正统主义”历史观进行了批判。作为“替曹操翻案”的“始作俑者”,郭沫若最早在《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中提出:“自宋以来所谓‘正统’观念确定了之后,这位杰出的历史人物却蒙受了不白之冤”(1)11。“我们今天要从新的历史观点来追求历史的真实性,替曹操翻案;而且还须得替一切受了委屈的历史人物,如殷纣王,如秦始皇翻案”(2)12。反其道而行之的意图十分明显。很快,这成为论战中的第一个讨论焦点。

随后,翦伯赞即在《光明日报》刊发《应该替曹操恢复名誉———从〈赤壁之战〉说到曹操》。翦伯赞在文中与郭沫若的看法相同:“过去的人把曹操当作奸臣,乃至当作典型的奸臣,是很自然的,因为他们是带着正统主义的有色眼镜看曹操。”(3)13并且,翦伯赞对“正统主义”进一步解释云:“所谓正统主义的历史观,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历史观,任何对皇帝不够忠诚,乃至不够礼貌的人,都可以被指为奸臣”(4)13,何况曹操是一个“野心家”!但是到了现在,封建皇帝已经被消灭,所以“我们就不应该再保存以帝王为中心的正统主义历史观,而是要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历史观”(5)13,所以应当替曹操恢复名誉。

郭沫若和翦伯赞把曹操被“歪曲”原因的矛头指向封建正统史观,带有很强的导向性。这一看法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虽然有反对者,他们指出曹操被否定的原因应当是曹操的“阶级的本质”,但他们并非反对否定“封建正统史观”本身,而是不满意郭沫若等人的说法而已。

在儒家伦理史观下,曹操被否定不仅仅因为曹操是“正统主义”的反叛者,更是由于曹操本人的道德缺陷,即前者是从政治伦理、后者是从个人道德的角度对曹操的否定。对于封建正统观念给曹操制造的“冤案”进行“翻案”,并没有太多的反对者。但是,对于曹操身上那些并不一定是封建道德强加给他的“瑕疵”,比如曹操的“奸诈”“宁教我负天下人”“盗嫂受金者用之”等道德问题,许多人认为是“没有重新考虑的余地”的。那么,究竟如何来看待曹操的道德问题?在讨论中,论战者对曹操个人道德品质问题的讨论主要体现在关于曹操“杀人”问题的争论中。

曹操的“杀人”问题,最早是由刘亦冰提出的。他认为,“曹操本性凶残奸诈,俘掠破坏”,“在他进行的三十余年战争中,不知有多少人被屠杀”,“他还有‘围而降者必杀’的习惯,使得许许多多无辜的农民,死于他的屠刀之下”。“曹操本性凶残,对他的故友、近臣、亲属猜疑忌刻、狠毒奸诈,稍不如意,即加杀戮(故友吕伯奢、文人孔融、医生华佗等等都被他杀死)”,“可见他的品性是不足取的”(6)14。吴晗也列举了曹操杀人的这三项罪过,“一是攻伐徐州,坑杀男女数万人;二是官渡之战,坑杀袁绍降卒八万人;三是以私怨杀崔琰、华佗等人”(7)15。

郭沫若对曹操“杀人”问题进行了“辩解”。他认为,关于曹操攻陶谦“杀男女数十万”,是因为“两军交战是不能不死人的”,此处死的人指的应当是“兵”。通过对比《魏志》和《曹瞒传》,他指出了二者对这一历史事件记载的不同:“‘兵’变成了‘男女’(人民群众),‘万数’变成了‘数万’,战死或淹死变成了‘坑杀’”。由此他得出了《曹瞒传》如此记载是孙吴方面的“对敌宣传”。而“不高兴曹操”的《后汉书》采取了《曹瞒传》的说法,且仍嫌“说得不够劲”,《资治通鉴》又采取了范晔的说法,这才使得“今天好些骂曹操的人也就乐于有根据了”。其次,郭沫若指出曹操杀孔融是因为孔融的言行和“法令相抵触”。而所谓曹操杀了孔融的两个儿子,在史料上“也是有问题的”。曹操杀“吕伯奢一家”,郭沫若可能受到吴晗的启发,认为在《魏书》《世语》《杂记》的三种不同说法中,否定曹操的人选中了最不利于曹操的言论,“宁我负人,无人负我”“应该是孙盛的话,而不是曹操的话”。关于华佗之死,郭沫若无可辩驳,只得承认“曹操也有犯错误的时候,错杀了好人”。而“他也有出于好心肠,但操之太切,而把事情办坏了的”,如曹操攻打孙权时百姓逃亡孙吴、新开屯田时百姓集体逃亡,都属此类。基于上面这些理由,郭沫若指出,“关于曹操杀人问题,应该根据历史事实重新考虑”(1)16。郭沫若的辩驳固然精巧,但是难免有许多牵强的地方,引起了不少人的反驳。

不难看出,郭沫若虽然有意反对伦理史观,但其对曹操“杀人”问题的“回护”,也只能从史料上做一些文章。然而,曹操杀了多少人、如何杀的并不是争论的重点,问题是我们如何看待杀人这一行为。如果杀人都可以被原谅,还有什么违背道德的事情是不可以被原谅的呢?儒家伦理史观的道德标准至此完全崩塌,随之便是事功标准的崛起。

在《替曹操翻案》中,郭沫若提出:“我们评价一位历史人物,应该从全面来看问题,应该从他的大节上来权其轻重,特别要看他对当时的人民有无贡献,对于我们的整个民族的发展、文化的发展有无贡献”,初步提出了历史人物评价的“历史作用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评价曹操的话,“公平地说来,曹操对于当时的人民是有贡献的,不仅有而且大;对于民族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是有贡献的,不仅有而且大”。在郭沫若看来,“曹操在这些方面的贡献,比起他同时代的人物来是最大的。”(2)17这是郭沫若在曹操论战中对“历史作用”标准的最初论述。在论战深入之后,郭沫若在答《新建设》编辑部问之《关于目前历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再次对这一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表述:“我们评定一个历史人物,应该以他所处的历史时代为背景,以他对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为标准,来加以全面的分析,这样就比较易于正确地看清他们在历史上所应处的地位”(3)18。这是郭沫若对“历史作用”标准的完整表述。这一标准提出来之后,继续引起学者的响应。

与儒家伦理融合一体,是贯穿两千多年中国史学叙事的显著特点。以儒家伦理纲常褒贬史事、评论人物的“道德评价”,是传统史学发挥伦理教化功能的主要途径。曹操论战主张替一个被传统伦理道德否定的恶人典型翻案,是赤裸裸地向传统伦理宣战。在论战中,“历史进步标准”取代“道德标准”成为评价历史人物的主要依据,封建正统观念、伦理纲常受到清算,这是曹操论战的历史功绩,应当肯定,这是首先要明确的。“事功标准”成为曹操论战中评价曹操的主流观点,这也是曹操论战与伦理史观最核心的冲突所在。在此标准下,曹操的任何道德瑕疵都可以视而不见。甚至连“阶级分析”在此时也退居其次,站在民族的立场上,以曹操对民族发展的贡献来对其加以肯定。这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史学重视客观效果与传统史学重视主观动机的一个很大不同。然而过分强调客观效果,当然会带来一些问题,这也是毋庸讳言的。


三、历史与伦理的决裂:曹操论战对儒家伦理史学解构的影响


传统史学被“视为儒教伦理的道德裁判所,从精神上愚昧人民、制裁异端,以维护现存的统治秩序”(1)16。在论战中有学者提出“用五四精神对待曹操”,把曹操论战的反封建意义与五四相接续,这一提议无疑是正确的。“我们今天不仅打倒了孔家店,而且还彻底消灭了封建制度,马列主义已经成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但是,封建思想的残余,我们还不能说已经消灭干净”(2)17。赵纪彬也认为传统的历史著作用“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条极大的绳索”来评价历史人物和事件。这四条绳索“笼罩着封建制社会的政治经济战线、思想学术战线和文学艺术战线,把好人说成坏人,把好事说成坏事,早已习非成是,黑白莫辨”,“替曹操翻案”是“历史学界应该执行的战斗任务”(3)19。因此,曹操论战大张旗鼓地反封建,是有必要且合情合理的。

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替曹操翻案”就是完全正确、无可非议的。

首先,传统史学的伦理教化功能无法全盘否定。不得不承认传统伦理的许多内容是不能否定也无法否定的。两千多年来,儒家的伦理规范已经内化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国人“日用而不知”的行为准则。在当下,尤其是在中国人道德缺失的背景下,尚且需要重拾儒家伦理的许多重要内容,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这实际上是儒家伦理现代转化何以可能的问题。笔者以为,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儒家伦理在今天是无法全盘否定的。其一,儒家伦理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内容的复杂综合体系。唐凯麟认为,可以将儒家伦理的内容分为“核心精神即‘仁学’层次”“社会伦理价值观层次”“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事的一般准则”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尤其是第三层次的仁义礼智信等内容,是“不论任何时代的人都存在着一些为人处世的共同要求和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生活实践和处理人际关系的优良传统”(4)20,因而其中包含合理性的内容是值得转化、吸收和运用的。其二,儒家伦理是发展演变的。儒家文化自汉代成为国家的意识形态之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即所谓“三纲五常”,成为儒家伦理道德的主要内容。这其中的有些内容放在今天,当然是不合时宜的。而先秦儒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才是构成儒家伦理道德的基石,故有人主张对于儒家伦理的继承要“回到先秦去”。换言之,如果分清时代赋予儒家伦理在今天看来是糟粕性的内容,对于原始儒家朴素合理的内容,仍有继承发展的可能性。因此,那种全盘否定儒家伦理、认为其毫无意义的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曹操有些行为违背人类基本价值,不能“翻案”。肯定曹操的历史功绩,给曹操一个合理的评价,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肯定曹操的历史功绩不代表肯定曹操的一切。正如泼洗澡水的时候不能把盆中的小孩也泼掉一样,也不能因为喜欢小孩就认为洗澡水也是干净的。论战中谭其骧对郭沫若的批评讲的正是这个意思,他说:“评价历史人物,应该是是非非,尽可能做到恰如其分,不应该恶之则恨不得把他打入地狱,爱之则唯恐捧不上天。在郭老的笔底下,似乎曹操简直没有什么不是,即便有也算不得什么大不是;我看郭老这种看法在许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5)21如前文所叙述的,曹操的许多行为,比如杀人、奸诈的个人品质,违反了古今人类公认的价值标准,是在任何历史时代、任何社会背景中都不值得被提倡的,的的确确“没有商量的余地”。郭沫若提出在这些方面为曹操翻案,似乎有“取法乎上,得乎其中”的故意激进取向。但不得不承认,这种过犹不及的言论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如果屠城、杀人都可以“翻案”,还有什么“恶行”是不能被辩护的?

第三,历史进步标准不能完全取代道德评价。从理论上而言,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存在“二律背反”的现象。“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某一行为依据社会进步的标准可以划归为进步或善,而依道德标准却可以被判定为退步或恶。”(1)22在曹操评价问题上,对于曹操的屯田政策,按发展和恢复北方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历史进步标准”来看,无疑是“善”的,而站在道德评价的立场上,“屯田制”对人民的剥削无疑是“恶”的、残酷的。这就是郭沫若提出肯定曹操的屯田政策而受到了大批人的反对的重要原因。比如廖德清就提出“屯田制下农民的负担和所受到的超经济强制仍很严重,剥削量还是在一半以上,他们在军事编制下被强力束缚在国有土地上成为国家的依附农民,并未达到农民要求土地和反对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的愿望。”(2)23曹操杀人的问题,也是如此。

曹操论战造成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使得本不该分离的史学与伦理彻底决裂,让“历史进步的标准”与“历史必然性规律”成为一切罪恶与不道德的借口和挡箭牌。“杀几个人乃至屠城怕什么,只有有利于‘进步’!凶残暴虐、坑降卒四十万、焚书灭儒怕什么,只要能够加快‘归于一’的进程”,“纲常名教固然因此荡然无存,人伦尺度也因此丧失了任何立足之地。仁慈、道义、和平、善良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统统失去了意义,剩下的只有成王与败寇这个赤裸裸的事功标准!”(3)24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的沦丧,历史学家不能不负有一定的责任。


四、“史学伦理”:重建历史与道德的联系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重建史学与伦理的联系?笔者提出重视“史学伦理”的设想,作为对此问题的解答。

任何一种史学都有其伦理观,笔者倾向于称其为“史学伦理”。关于史学伦理的概念,学界实际上早已有人主张(4)25。笔者认为,所谓史学伦理,主要是指史学及史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它由社会的伦理观念决定,又为伦理学的历史提供个案的证明。从学科归属上讲,它属于伦理学在历史学的延伸,从内容上讲它又属于历史哲学的范畴。史学伦理既包括史学本身所承载的道德观念,也包括历史研究的目的与价值。它决定史学的社会教化功能,影响史学受众的价值观。同时,它又是论述史事、评价历史人物的尺度。

“史学伦理”,其来有自。前文已用大量篇幅,说明传统史学的伦理主义特点。在传统史学理论中就包含着丰富的史学伦理思想。可以说,《春秋》之褒贬,已经包含了史学伦理的初步形态。唐代刘知几已经总结出“史之为务,申以劝解,树之风声”(《史通·直书》)。到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明确提出“史德”的概念。章氏在论述刘知几提出的“才、学、识”史学三长时说:“能具史识者,必知史德。德者何?谓著书者之心术也。……盖欲为良史者,当慎辨于天人之际,尽其天而不益以人也”(《文史通义·史德》)。对于史学伦理的表现形式,在传统史学理论著作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春秋书法”就是用来指导史家褒贬史事、评论功过的史学方法论。“它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史官在历史操作中须遵循的‘书’(记载)或‘不书’(不记载)或‘如何书’(如何记载和评判)的操作准则。”(1)26再如在史书体例上,“断代纪传体是伦理主义史学思想的最佳载体”(2)27,体现出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念。可见,传统史学理论中所论之“史德”观,指的是史家的个人修养与道德品行。在历史撰述的原则上,对史家道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坚守“无征不信”的原则。在历史著述的形式上,通过史书的“书法”、“体例”来表达伦理观念。

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中国传统史学所宣扬的伦理又多指的是儒家的伦理。实际上,作为“史学伦理”的“伦理”并不仅限于此。中国古代虽然儒学定为一尊,但并不代表着其他各家没有生存的空间。诸子百家当中,如在先秦时代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墨家“兼爱”“非攻”、法家重利轻义,多数都包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这些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一道,共同构成传统史学的“伦理”。此其一也。其二,居“庙堂之高”的官方有其主导的伦理道德,处“江湖之远”的民间也有其为人处事的道德准则,《史记》中所谓的“鄙人之德”就是一个例子。在《三国演义》等民间戏曲、传奇、唱本等所流传的道德价值观,也绝非全然为官方道德所塑造。正如在曹操论战中所讨论的那样,《三国演义》对曹操形象的塑造既是“正统观念”的结果,也是“人民的选择”。

由以上可见,在传统史学理论中已经处处有史学伦理的影子。近代进化论的传入,对这一史学传统造成了冲击。1902年梁启超发表《新史学》,标志着中国近代史学的开端。在《新史学》中,梁氏定义史学内涵,第一条就是“历史者,叙述进化之现象也。现象者何,事物之变化也。”(3)28史学由“道德的裁判所”,变身为进化现象的承载者。“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本身成为“历史的道德”,虽然这些“道德”从以往的视角来看,是“不道德”的。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吊诡的现象,“受到社会进化论的影响,近代中国史家广泛运用‘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原则来解释历史,而‘优’与‘适’并不代表任何道德上的必然性,反而是强而有力、野蛮而不道德者。所以优者、胜者,本身每每是野蛮无耻之辈,但在进化历程的伦理格局中却具有正面地位,这种‘二义’式的道德评价随处可见”(4)25。

梁启超之后,对史学伦理反思日甚。衡阳翼天氏在1903年《中国历史出世辞》中痛斥传统史学“效死力于专制君主,以尽奴颜婢膝之本领,指盗贼为圣神,指僭逆为天命,指野蛮为君后,龂龂正统偏暗之争,煌煌鼎革前后之笔”,实为“两千年贼民、毒民之冤孽也”(5)29。齐思和发表于1930年《燕大月刊》第七卷的文章《论史学之价值》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齐思和首先提出问题:“历史真的有伦理上的功用吗?”作者给我们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他认为“要拿历史来让乱臣贼子惧,这无异于对贼讲孝经,直是做梦”,历朝历代的“乱臣贼子”一个也没有少,反而多了;其次,“拿伦理的目的来作史,往往因为太重褒贬的缘故,不免牺牲了事实”;第三,既非“圣贤”也非“乱贼”的平常人“既不足褒,也不足贬”,普通人的生活在史学中没有地位(6)30。周谷城也认为,传统史学“一方面反对强史就我,另一方面却只想强史就我!这种矛盾……大抵由于源远流长的资鉴说”,所以“资鉴的观念不打消,历史的客观独立存在终维持不住”(1)31。总之,在中国近代史学转型之际,史学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传统史学的伦理主义已经到了不得不清算的地步。

近代中国史学开启了“专业化”的道路之后,史学伦理进一步受到清算。史学“专业化”也是源于近代西方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所谓“专业化”,是伴随着科学的观念发生的。史学专业化的过程就是史学成为一门“科学”的过程。中国史学的近代化,由于对科学的不同理解,分为两途:一种是“史料派”路径,另一条是“史观派”路径。“史观派与史料考订派都与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但他们彼此对‘科学’的理解不同,乃至大相径庭,最后就因这点理解不同而冰炭难容,势同水火。”(2)32

史料派承接乾嘉学派余绪,专注考证而轻视义理,所以又被称为“新汉学”。如是之故,史料派的产生实际上说明史学已经开始摆脱伦理的纠缠。提倡该种方法治史的是五四时期的胡适、钱玄同等人,他们援引西方实验主义考证方法,批判儒家史学伦理。这一方法为后来的顾颉刚、傅斯年等人继承,形成史学史上的“史料”学派,在近代中国史学的早期阶段发挥了“执牛耳”的作用。这一学派标榜“为知识而知识”态度。这种史学已在治史理念上与“价值判断”剥离,不独反对传统史学的褒贬伦理,实际上它主观上同任何价值判断都划清了界限。

以梁启超《新史学》为发端的史学路数由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承其余绪,在社会史论战之后,逐渐形成近代史学上的唯物史观学派。1949年以后,唯物史观派成为中国史学主流。而正如本文所要说明的那样,本来并不绝对排斥价值判断的马克思主义史学也在曹操论战之后与史学伦理决裂。

以上论述说明,作为史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史学伦理”的研究与阐释,在中国源远流长。只是在史学近代化的过程中,“史学伦理”逐渐缺席。毫无疑问,这必将导致历史叙述中伦理观念的缺失,进而对历史观念产生影响。因此,重建史学与伦理的联系,重视史学中“史学伦理”的研究,不失为一条必要的途径。


注释:

1.王学典:《历史主义思潮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高世瑜:《关于历史人物评价的一些意见》,《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举要》,济南,齐鲁书社,1983年版;高希中:《历史人物评价标准之反思——以1959年“替曹操翻案”为中心》,载《齐鲁学刊》2011年第1期。

3.宋培宪:《毛泽东与“为曹操翻案”——对四十年前一桩公案的探源》,载《文艺理论与批评》1999年第6期;谢保成:《“照着我写”与“替曹操翻案”的纠结》,载《郭沫若学刊》2017年第2期等。

4.谢贵安:《儒学伦理与史学主题关系析论》,载《衡水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5.许凌云:《儒家伦理与中国史学》,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19页。

6.转引自黄俊杰:《儒家思想与中国历史思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6页。

7.黄俊杰:《儒家思想与中国历史思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页。

8.俞可平:《“死人的政治”还是“活人的政治”——谥法的政治学意义》,载《文史哲》2019年第1期。

9.汪荣祖:《西方史家对所谓“儒家史学”的认识与误解》,载《台大历史学报》2001年第27期。

10.转引自黄俊杰:《儒家思想与中国历史思维》,第36页。

11.郭沫若:《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载《光明日报》1959年1月25日。

12.郭沫若:《替曹操翻案》,载《人民日报》1959年3月14日。

13.翦伯赞:《应该替曹操恢复名誉——从<赤壁之战>说到曹操》,载《光明日报》1959年2月19日。

14.(6)刘亦冰:《应该给曹操一个正确的评价》,载《光明日报》1959年3月5日。

15.(7)吴晗:《谈曹操》,载《光明日报》1959年3月19日。

16.郭沫若:《替曹操翻案》,载《人民日报》1959年3月23日。

17.郭沫若:《关于目前历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答<新建设>编辑部问》,载《新建设》1959年第4期。

18.陈剩勇:《中国传统史学的伦理教化功能试析》,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5期。

19.(2)张海珊:《用“五四”精神对待曹操和<三国演义>》,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9年第2期。

20.(3)赵纪彬:《关于评价历史人物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州评论》1959年第12期。

21.(4)唐凯麟、张怀承:《成人与成圣——儒家伦理道德精粹》,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348页。

22.(5)谭其骧:《论曹操》,载《文汇报》1959年3月31日。

23.(1)倪愫襄:《伦理学简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24.(2)廖德清:《曹操没有违背黄巾起义的目的吗?》,载《辽宁日报》1959年6月4日。

25.(3)王学典:《重建历史与伦理的联系》,载《历史学家茶座》第10辑。

26.(4)据笔者所见,只有陆振岳的《关于我国传统史学伦理功能的思考》(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专门论及“史学伦理”的概念,陆氏认为“史学伦理”是史学与伦理学的交叉。

27.(1)陈剩勇:《中国传统史学的伦理教化功能试析》,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5期。

28.(2)江湄:《试论刘知几的伦理主义史学理论》,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29.(3)梁启超:《新史学》,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3页。

30.(4)王汎森:《近代中国的史学与史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31.(5)衡阳翼天氏:《中国历史出世辞》,见《史学探渊中国近代史学理论文编》,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596页。

32.(6)齐思和:《论史学之价值》,载《燕大月刊》第7卷第1-2期合刊,1930年12月25日。

33.(1)周谷城:《历史完形成论》,见《史学探渊中国近代史学理论文编》,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41-443页。

34.王学典:《20世纪中国史学评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张晓鹏.1959年“曹操论战”与儒家伦理史学[J].孔子研究,2020(03):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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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史学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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