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渐被重视,政府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致力于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进一步深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并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时间尚短,证后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存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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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内容及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衔接环节,承担着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监测、核查和评估的职责,其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一证式”管理的全面推行,国家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管,约束其排污行为,保证环境质量,并对检查结果以及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信息公开。环境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遵循“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事中监管,即环保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然后是事后监管,对已经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验证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1]。同时,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还涉及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全程跟踪,通过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的核实,能够及时发现排污超标或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保障环境质量不受污染。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保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2021年,国家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还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可作为监管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年度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明确检查内容、形式和违法行为及具体罚则,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存在问题
2.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标准不达标
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发挥着关键的监管作用。但是从监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复核情况显示,许多排污许可证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普遍为未选择行业标准或者最新标准,浓度限值的选取上存在不正确等,给对排污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出现源于多方面原因:第一,排污许可的技术要求需要专业的环保专家来进行评估和审核,而国内对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储备还存在较大缺口。另外,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的“全覆盖”实施也导致核发时间紧迫,不利于充分地审核和评估,从而容易出现一些质量问题。第二,一些企业由于疏于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填写不够认真,存在着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这也直接导致了许可证质量的问题[2]。第三,在排污许可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简化流程和降低成本,委托了不具备足够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办理,可能导致审核不严谨、材料不完备等问题。
2.2证后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指导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监管范围广、信息量大等特点,需要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撑。当前的证后监管工作正是因为缺少这些必要条件,导致实际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仅停留在表面功夫。一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管涉及的工作流程、方式以及工作细则尚未统一,导致各地在执行证后监管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工作的高效开展,也容易导致监管中的漏洞和矛盾。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证后监管的工作流程,以确保整个监管过程均衡、有序进行。二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文件,对于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更为严格和复杂的领域,需要更专业的技术支持。然而,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没有及时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技术指导文件,这导致一些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存在困惑和不确定性,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三是当前满足要求的判定标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对证后监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对于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了监管结果的不确定性,也给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建立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将有助于提升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2.3信息化建设不能满足当下工作需求
目前的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虽然可以实现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报告填报、自行监测信息填报等功能,还能够实现信息公开的功能,但是不可否认还存在着与环境执法平台不能互通的问题。这意味着信息化建设在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执法之间存在着瓶颈,无法实现有效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从而影响了对排污情况进行更有效监管和治理的能力。其次,在目前的排污许可执法工作中,由于信息化建设在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上的不足,大数据分析并未成为重要的技术手段,无法加强数据监督和数据研判,导致环境执法不力。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对策
3.1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是对企业排污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管理,也是环境管理的有力工具,助推排污许可制度顺利推进。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发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按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确保自身排污行为符合核发条件。相关部门应加强现场检查和核查力度,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在实践中要强化依证执法,相关执法部门在监管时要依据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确保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和协作,及时纠正和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排污行为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在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纠正的同时建立有效配套措施。首先,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现场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全程性和全面性,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其次,要整合省、市及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力量,统筹建立常态化排污许可全链条审核机制,省级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市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则应加强技术复核工作力度,通过第四方机构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合乎规范、技术数据精准可靠,填补第三方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技术盲区和疏漏,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最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该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交流等形式,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技术复核的要求和标准,提升排污管理的整体水平。
3.2许可证核发过程要予以科学指导和支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由核发部门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其技术指导作用。同时监测部门也应参与其中,确保涵盖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应将环境评价和批复要求、项目变动情况、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为“一证式”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阶段,核发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排污单位能够实时获得核发和存在整改事项的许可证。同时,对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执行的排污单位,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作出记录,并将其列入整改名单,最终移交给执法部门[3]。执法部门则应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同时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加强环境管理、推动企业依法排污、维护生态环境。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环保信用、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差异化执法,以及执法检查部门通过案件后续追踪来确保相关处罚、整改要求执行全部到位,将有效推动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质量提升。
3.3加快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
完善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是为了强化固定污染源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平台将统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填报要求,同时实现排污许可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从而大幅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有力地协助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验。信息平台的强化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信息的分析判定方面。通过系统筛选出问题企业,能够及时发现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以便更好地进行相关执法行动。同时,也能够提升职能部门监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建立更加严密的排污数据监测和分析体系。各地方部门应该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库,利用排放口为核心向上延伸的信息链条,实现信息的动态更新与共享。此外,借助大数据分析和GIS技术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建立监督管理与决策分析系统,可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预警系统,为环保部门提供更为准确的决策支持,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率。
3.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能力建设
对监管部门而言,全覆盖和一证式管理的要求意味着管理范围的大幅扩展和管理方式的全新变革。监管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环保技术知识、熟悉法规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对于涉及核准、监测、审查等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其专业背景和经验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监管部门需要提升人员专业水平,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以确保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和环保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从企业角度来说,要获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具备全面的排污数据管理和监控技术手段,确保排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要求企业要培养现有员工的技术水平,可以通过培养引进专业的技术人才、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或者选择“环境保护管家”服务模式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管理技术水平。
4、结语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有效的证后监管措施,当前证后监管的问题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对策来解决,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强化监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才能更好地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莲,王超.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进展及建议[J].广东化工, 2021(17):133-134.
[2]王焕松,王洁,张亮,等.我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J].环境保护, 2021(9):19-22.
[3]赵伟.浅析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状及对策[J].三峡环境与生态, 2021(10):30-33.
文章来源:吴春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4,37(1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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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环境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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