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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藤弘之的天皇统治权的主体

  2020-05-13    32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加藤弘之对国家统治权的看法,经历了由“君民同治”到“天皇主体”的转变,这一转变既有学术上的原因,也与当时日本的政治环境有关。通过对美浓部达吉等人天皇机关说的批判,加藤弘之提出了“专求于国家的‘自然’的本性”的统治权主义,利用国家有机体理论与“族父统治”的国体论,来证明在日本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的合理性。其国家有机体理论虽源于德意志国家学,但在摄取时不可避免地沾染了本国的特色——“国体”,从而偏重讨论君主权力的合理性。加藤弘之将国家有机体论与“族父统治”的国体论相配合,加之其对“公明正大”的向往,使其理论成为西方近代国家思想与日本本土思想的混合体,在赋予天皇主体说“科学”外衣的同时,仍旧不能摆脱非科学的本质。

  • 关键词:
  • 世界历史
  • 加藤弘之
  • 天皇统治权
  • 日本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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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2月11日,在各方期待和长期准备下,日本颁布了首部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条文简练,为对其解释留下了空间。该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1]430;第4条规定:“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此宪法之条规而行之”[1]430。围绕着“统治权”1,在明治末年大正初年,日本学界展开了一场争论。此次争论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派以上杉慎吉(1878—1929)为首,主张天皇是统治权主体;一派以美浓部达吉(1873—1948)为首,主张国家是统治权主体,天皇只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行使统治权。此次论争在当时引发热议,加藤弘之(1836—1916)也参与其中,并基于所谓“自然”之理,提出了独特的天皇统治权观点。


一、由“君民同治”到“天皇主体”


(一)加藤弘之早期的“君民同治”观点

加藤弘之早期积极主张立宪政、开议会、与民权。在《国家的统治权》一书中,他称自己早年“认为国家之统治权必为君民共同掌握”[2]42。这种“君民同治”的统治权观点遍布其早期的宪政相关著作。在加藤的最初著作《邻草》中,便可见“君民同治”的论调。此书将各国政体划分为“君主政治”(包括君主握权、上下分权)与“官宰政治”(包括豪族专权、万民同权)。由于长期存在天皇的国情以及本身的“公明正大”,“上下分权”被视为改革模板,加藤极力主张要“建立上下分权的政体、设立公会、并施行公明正大的政治”[3]327,以实现“人和”,由此可永保国家太平、王室安全。

加藤弘之在1868年的《立宪政体略》中继承了这种观点,并对政体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政体被分为“君政”与“民政”,其中“君政”分为“君主擅制”、“君主专治”、“上下同治”(又称“君民同治”);“民政”分为“贵显专治”、“万民共治”,同时也对国民的公私权利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上下同治”即《邻草》的“上下分权”,仍主张要“与民共同为政”,认为君主擅制、君主专治、贵显专治等政体,是“以天下亿兆为君主、贵族的私有仆妾”[4]341,立宪二政体则并非“私有”,而是需要国民参与其中的所谓“天下的天下”。

在1870年的《真政大意》中,加藤弘之对宪政的介绍不只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更扩展到了施政方法上。在此著作中,国政被分为“治法”与“治术”两种途径:“治法”是基本宪法制度;“治术”是“治安之术”,即政事的实施方法。和“治法”需要与民分权一致,能达成“安民”之治术方为“真政”。其通篇都在阐述如何在宪政的条件下,施展治术达成“安民”这一目的。加藤还从国体论角度批判原本单一的“重君”观点,强调“安民”与国体的一致性,认为日本自古便爱怜百姓,以百姓为本,因此把“安民”当做治术的关键与日本国体不仅不冲突,反而还很融洽。

在《国体新论》中,加藤弘之继承了《真政大意》的主张,认为把国土当做国君私有物、亿兆人民当做君主臣仆的旧有国体论,是“野鄙陋劣之风俗”[5]383。他认为天皇与人民绝非异类,不能像对待牲畜一般任意驱使人民。向来所称的国体并非公明正大,要提倡依据欧洲“开明之论”,明确国家、君民之权利、义务的国体,合乎“国家、君民之真理”方可称为“公明正大的国体”。他再次强调了“民”的重要性以及上下分权的观点,认为国家、君民是由人的天性而生,日本也应与万国同样,国体也必须合乎此理。其对国体的判断,将追求人民的安宁幸福提升为国家的主旨,打破了传统国体论以天皇为尊的观点。与此相适应,以天皇为首的君主政府也应与人民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综上可见,这一阶段加藤弘之在国家的统治权上以“君民同治”的观点,大力提升人民的地位,抑制天皇对统治权的垄断,但是以1882年的《人权新说》为标志,他的这一系列观点产生了转变。

(二)加藤弘之的“转向”与天皇主体观念的产生

1881年,加藤弘之宣布绝版旧著《立宪政体略》《真政大意》《国体新论》,引发时人的质疑与攻击。次年他出版新著《人权新说》,正式与早年的天赋人权论及积极立宪主张相挥别,这被认为是加藤的“转向”。关于其“转向”,可从两个角度探讨原因:一是加藤对西方学术不断学习的结果;另一是当时日本社会环境的结果。

根据加藤弘之的自述,其思想转变主要受到英国历史学家巴克尔以及进化论者达尔文、斯宾塞等人的影响。巴克尔认为在历史研究上应该运用自然科学,这种观点让加藤十分“惊叹”,从此“感到在精神科学上应用自然科学十分必要”;又逐渐阅读达尔文、斯宾塞、海克尔(ErnstHaeckel,1834—1919)等学者有关进化论之著述,“知宇宙之作为唯一自然,绝无超自然者,随之,无疑吾等人类亦本非万物之灵长,完全是因进化才成为灵长”。[6]4此外,瑞士人布伦奇利(也译作“伯伦知理”,JohannCasparBluntschli,1808—1881)的国法论也对其影响颇深,加藤“受其国家有机体说之影响,脱离天赋人权论”[7]414。这些学者的思想促成了加藤的“转向”。

日本当时的社会条件也促使加藤弘之转变。明治初年,加藤与森有礼(1847—1889)、福泽谕吉(1835—1901)等人组成“明六社”,曾大力引进过西方的启蒙思想,但这种启蒙思想却缺乏在日本扎根的必需土壤。学者植手通有曾如此评价明治启蒙运动:“在欧洲,至少是除了德意志以外的西欧的启蒙,是以依据绝对王权而形成的近代统一国家的成立为前提,把怎样将已经成立的统一国家‘理性’化、‘国民’化———基于人民全体的意志———作为问题。……与之相反,于日本启蒙之场合,是为了达成对外独立,而将新形成近代统一国家乃至民族国家作为问题,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观念,是与这一课题相伴而展开的。”[8]8在西欧多国已经建成近代统一国家的条件下,启蒙运动追求的是个人意识的觉醒,而在摆脱幕府封建统治不久、独立地位不稳的日本,摆在学者面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近代国家,统治权也必然需要集中。同时随着自由民权运动的勃兴,明治政府对民权抱有担忧态度,唯恐动摇统治。加藤后期的主要活动,也是在为统一、集权的日本国家建设提供学术上的合理性,而将国家的统治权集中于天皇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转向”后的加藤弘之将使用自然科学手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视为理所当然。在《人权新说》中,他以进化论大力批判天赋人权说,认为其出于“妄想”,人类世界与动植物世界一样,依据优胜劣败的道理运行。此外,他还摄取了国家有机体学说,强调国家作为统一的“有机体”的属性。在其著述中,人民不再享有与君主共同统治国家的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天皇对统治权的垄断。

在刊行于1893年的《强者的权利竞争》中,加藤弘之断言“国家之主权,必须常存于治者”[9]109,又称“人民决不足以称为主权之掌握者”[9]112,日本维新以来的进步发达全因天皇施行专制之权力。在1905年7月发表的《吾立宪族父统治之政体》一文中,加藤引用布伦奇利的观点,阐述“国家主权充分之论”,认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不应分立而应“区分”,“唯以一主干枝分,以其干统一”[10]203-204。1911年加藤又著文,在抨击基督教有损日本国体的同时,针对统治权问题,明确呈现出对君主机关说的反对姿态,与基督教信徒展开争论。加藤先对本多庸一(1849—1912)在基督教杂志《新人》中的评论提出了质疑。本多认为日本人民在某种意义上为“主权之源”,加藤称这“完全是共和政治的主张”[11]493,在日本不允许主权在民。之后又举出《基督教新报》中驳斥其著作《吾国体与基督教》的社论。此社论列举关于天皇性质的两大学说,即统治主体说与天皇机关说,称机关说为各国宪法学者所普遍主张,即使是在日本主张此学说的法学者也不在少数。加藤则再次强调天皇机关说“完全是共和主义的主张”[11]497,即使在欧美机关说也不普遍流行,“不如说以主权为王室固有者的思想更为盛行”[11]497,机关说并不符合日本“族父统治”的国体,天皇作为统治主体在日本宪法上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在1912年刊行的《自然与伦理》中,加藤又称天皇机关说违反自然法,一向没有道理,对日本国体甚为有害。

以上著作,虽非专门讨论国家的统治权,但都涉及统治权需要集中以及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的地位。1913年,针对上杉慎吉与美浓部达吉等人围绕国家统治权的争论,加藤弘之出版了《国家的统治权》,通过对美浓部、市村光惠的批判,将自己以往关于国家统治权的观点进行了系统化地集中展现,强调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的地位,与天皇机关说进行了“总决算”。


二、加藤弘之在《国家的统治权》中对天皇机关说的批判


(一)上杉慎吉与美浓部达吉围绕统治权主体的论争

1911年,时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的美浓部达吉,受文部省嘱托,为中等教员进行了共计十次宪法讲解,之后又对讲义进行了增补修正,在1912年以《宪法讲话》为名出版。在此书中,美浓部阐述了自己的国家法人学说,认为国家作为法人是统治权的主体,天皇只是国家的最高机关,本身不拥有统治权。而在同一时期,同样任教于东京帝国大学的上杉慎吉在1911年出版了《国民教育帝国宪法讲义》,1912年6月又出版了《帝国宪法纲领》,认为天皇为统治权之所有者。围绕这几本著作中的观点,二人以《国家学会杂志》与《太阳》两部刊物为战场,针对国家的统治权之所在,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

美浓部达吉首先在1912年5月发行的《国家学会杂志》以“新刊介绍”针对上杉慎吉的《国民教育帝国宪法讲义》进行了严厉批判,称:其“对国民教育很不适当。……不可推荐于世”[12]12。他辩解天皇机关说并非将君主视为人民的仆从,且认为上杉将君主等同于国家的观点甚为无理。同年6月,上杉在《太阳》杂志上发表了反对美浓部《宪法讲话》的文章《关于国体的异说》,称日本国体决定主权独属天皇,美浓部把国家作为多数人结合之团体,是“以人民全体之团结为统治权之主体”[13]216,自己将日本视为君主国,而美浓部则将日本视为民主国。随后二人又针对“国体”问题展开了多次论辩。美浓部辩解天皇机关说并不有违“国体”,也不是将日本视为民主国,而上杉则始终抓住“国体”问题进行攻讦。二人的争论逐渐扩大,“整个公法学界都参与进来分成两派展开论争”[14]78。上杉抓住“国体”不放的态度引发了部分学者的反感,时任京都帝国大学教授的市村光惠在《太阳》杂志刊载《难上杉博士》一文,指责上杉以“‘对国体有异说者’、‘民主论者’等利刃攻敌”[15]217,一味重复初言,并非学者态度。

伴随学界的激烈论争,加藤弘之在1913年6月出版了《国家的统治权》。在这本小书中,加藤对美浓部达吉与市村光惠二人的天皇机关说进行了批判,并集中阐发了自己的天皇主体主张。

(二)加藤弘之对美浓部达吉的批判

加藤弘之对美浓部达吉的批判,主要针对其《宪法讲话》以及在《国家学会杂志》上发表的《国家及政体论》。他总结美浓部的观点为以下七个要点:“第一,国家是一个团体,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第二,统治权是属于具有此团体的人格的国家的权利。第三,国家是团体的人格者(法人),因此,与所有机关一样,通常依机关进行活动,国家的活动即此国家机关的活动。第四,国家机关的组织,根据国家,多少有所异同,依据其异同,而产生政体的区别。第五,国家机关中,必有一最高机关,通常所说的主权者,就是最高机关之意,依据此最高机关之组织如何,产生君主国与共和国的区别。第六,君主国、共和国、立宪国、专制国、封建国等的区别,不外乎是政体的区别,都作为国体的区别,或都作为是政体的区别,认为完全是异类者,这在学问上是不正常的。第七,在君主国,君主作为自己的权利,并不享有统治权,君主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总揽国家的统治权,而实现、行使统治权的最高权力固然属于君主,但是,这项权力并不是作为君主自己的权利而享有之,权利的主体并不是君主,而是国家。”[2]7-9此七点中,第一、第二、第七点是加藤完全反对的,即把国家当做法人,统治权由国家掌握,君主只是国家的最高机关,本身并不享有统治权。加藤认为这些观点不仅不适合日本,也不适用于所有君主国,并对此三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加藤弘之对第一点进行了批判。他赞同把国家当成团体,但认为把国家看作法人是一大“谬见”,美浓部达吉的理论根本既为谬见,那么由此产生的其他论旨自为更大谬见。他对比法人与国家两者的产生,认为法人是人为的,“是国家依据法律而始认许之团体”,而国家则是“完全不假人为,生于‘自然’之物”[2]11,只是后来还要待人力(即人为淘汰)进化。二者产生之本源不同,故不可等量齐观。其后,加藤用了大量篇幅来讨论第二点与第七点中涉及的统治权问题。根据其叙述,美浓部主张“统治权完全属于国家本身,并非统治者(君主)的固有权利,统治者只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实现、行使统治权”[2]13,君主与派出所巡警一样,都是国家各种机关的一员。加藤认为美浓部只是把国家认定为人为的法人,而将统治权存于国家本身当作了不言自明的事实,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证据,并且用人为的法人之理,研究“自然”的国家,本身就很荒谬。

加藤弘之先根据所谓“自然”之理,认定统治权为君主所固有。他论称,在宇宙中存在有机、无机两种自然物,其中有机体分为性质不同而又有相同之处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细胞体,即单一细胞形成之有机体;第二阶段为复细胞体,由众多单细胞体集合而成,包括一般动植物、人类等;第三阶段为复复细胞体,由众多复细胞体集合而成,包括蜜蜂、蚂蚁等组成的团体以及人类组成的国家。其中,人类组成的国家位于第三阶段有机体的最高等,“是其最为进化者”[2]17。国家作为“自然”物与人类同为有机体,仅阶段不同。接着,加藤以人类生存之理类比国家生存之理,认为君主之于国家,就如同头脑之于躯体,头脑以下种种作为机关的单细胞体为形成躯体、致力于生存而存在,君主以下种种国家机关,也是为形成国家、致力于国家的生存而存在,二者出于同样的“自然”法,头脑统治人类躯体,国家也由君主统治。

加藤弘之又对治者、被治者以及统治权的主体、客体等用语进行了区分。他认为这些用语与统治者、被统治者等用语没有不同。美浓部达吉主张:“国家的真正治者是国家本身,被治者是人民,而君主只是作为真正治者的国家的代表者,还有关于统治权的主客体之用语也是,真的主体是国家本身,客体是人民,而君主只不过是主体的代表者。”[2]21对此,加藤在前文就已表示过反对,他认为君主才是真正的统治主体,人民并不是作为与治者相对的被治一方,而是作为君主统治的辅助机关,完全按照作为统治者的君主的命令辅助统治,对人民只可说“指挥命令”,不可说“统治”,统治是目的,指挥命令是达成此目的的手段,真正的被统治者即统治客体是国家本身。君主、人民、国家三者的关系是“君主固有统治权,指挥命令作为人民的各个辅助机关,以统治国家。换言之,君主与人民作为统治者以及其辅助机关,自行形成国家而又统治之”[2]23-24。关于美浓部与加藤对国家、君主、人民三者定位的不同,可用下表简略示之:

表1美浓部达吉、加藤弘之关于统治主客体定位对照表

在论证了统治权存于君主后,加藤弘之又从国家的形成角度,否定国家作为统治主体的资格。他认为在美浓部达吉处,“所谓国家,是由统治权的代表者即最高机关,与人民、领土作为的客体相合而成,也就是说,虽然是主体,但主体之中还有客体,成为主体的半部分”[2]26。这种主体在加藤看来“奇怪千万”甚为暧昧。他所认为的国家,是由作为统治者的君主与辅助机关的人民(同为主体一方)形成,其中不包含被其视为客体者。同时,加藤还认为领土作为无机物,不能作为第三阶段有机体的国家的组成部分,只是对国家生存最为必需的物件。

最后,针对美浓部达吉对君主固有统治权的质疑,加藤弘之也作出了解答。美浓部认为处于团体的君主不可固有统治权,若其固有统治权,则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一定会主张自己的利益,不图国家之“公利”,而主张自己的“私利”,这是不能理解的。加藤则认为,如同人脑处于人体内,君主处于国家内并不能说明他不能拥有统治权,君主作为“表现国家者”,实际上“几乎没有作为私人的资格,只存有作为公人的资格”[2]32-33,其所图谋的利益也不会是私利,而只是国家的公利。而且加藤认为,如果按照美浓部的理论,统治权存于国家本身,那么必须说明作为最高机关的君主依据何种手续行使统治权,但这种手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不明了。

通过以上驳论,加藤弘之阐述了自己的君主主体说,之后他又通过对市村光惠学说的反驳,强调了自己的观点。

(三)加藤弘之对市村光惠的批判

市村光惠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原理》一书,其主张在加藤弘之看来与美浓部达吉大体相同。市村称自己原本是主张君主主体说,但随着研究,渐渐领悟其非,转而主张君主机关说,认为统治权为国家所固有。加藤并不认可其转变理由,在《自然与伦理》中即对其观点进行过反驳。针对加藤的反驳,市村在京都法学会杂志上进行了辩驳,因此加藤又在《国家的统治权》中对市村的辩驳再一次反驳,并更新了自己在《自然与伦理》中阐发过的观点。

在市村光惠处,君主国是由君主、臣民与领土共同组成,三者“宛若三角形之三边,决不可缺其一”[16]295,此三者不可分离地形成国家即“法人”,乃统治权的主体,而非君主,君主只是国家统治权的最高机关。市村的观点与美浓部达吉颇为一致,加藤对其反驳的方式也基本与针对美浓部的反驳相同,即批判其以“人为”的法人之理论述“自然”的国家,认为“以君主为国家的主体完全合乎自然法”[16]298。且质疑,如果按照市村的理论,君主只是机关,立法裁可之大权不存于君主,那么君主国与共和国的差别就会消失。

针对加藤弘之的反驳,1912年7月,市村光惠在京都法学会杂志上,依据五个理由进行了反驳论,而加藤则在《国家的统治权》中进行了答辩。

第一组辩论围绕国家法人说与国家有机体说合理性问题展开。市村光惠否定加藤弘之的国家有机体说,认为其与国家法人说是归于同一的。国家与动植物等有机体不同,没有生长繁殖,难以被证明是有机体。即使把国家当做第三阶段有机体,则其组成人员同为机关,且国家自身“拥有脱离作为其组织人之各员的生命、目的与权义”,即国家作为一个团体拥有了脱离组织成员的独立的人格,但“此人格并不是自然人,因此只能把它理解为法人,加藤之说遂归于国家法人说”。[2]62对此,加藤表示“震惊”。他认为作为第三阶段有机体的国家同样存在着自己独特的生长繁殖,即盛衰兴亡,即使在其他有机物中也存在如国家一般没有两性繁殖的情况。而关于国家的人格问题,加藤认为虽然可以称国家与其组成人员具有两种不同的人格,但不能因此就把国家只当作人格,而不当作有机体,国家与人类同为有机体,仅阶段不同。

第二组辩论围绕二人从不同立足点出发是否有必要进行相互讨论展开。市村光惠认为二人讨论国家法律的性质,立足点不同,产生的议论自不相同。加藤弘之则认为二人立足点固然不同(市村将国家当做法人,加藤将国家当做有机体),但既然对论的目的一致(均为国家的统治权)就应互相讨论,但他也承认二人的议论很难一致。

第三组辩论围绕君主是国家机关还是统治主体展开。市村光惠认为,若依加藤弘之的说法,国家与人类同样为有机体,那么人类作为有机体,脑即使是中枢也一定是其机关,如同人脑,君主也只是国家的机关。加藤认为市村理解有误,在人体中,主体并非整个人体而是人脑;同理在国家中,主体也并非国家而是君主。市村所理解的人类或国家作为主体的情况,是在对他人、他国而言的时候,但在不与外界产生关系的内部而言,与脑是人身的主体一样,君主无疑是国家的主体。

第四组辩论围绕如何理解“国家自身统治国家”展开。市村光惠认为,国家的统治,并非国家统治国家,而是由国家统治臣民与领土。加藤弘之则称,所谓国家统治国家,仍旧是把君主当做真正的统治者,并非国家统治臣民与领土。

第五组辩论围绕是否可以依据《大日本帝国宪法》认定君主是国家统治的主体展开。市村光惠认为不能仅仅依据今日之宪法就认定君主是统治权的主体。而加藤弘之认为“君主的无责任与立法裁可权,本为今日立宪君主国之规定”[2]73,如果改变规定,就要将此二者从君主大权中去除,会丧失作为君主国宪法的性质。这被加藤视为市村等人所主张的国家统治主义危险之缘由,而且与日本族父统治的国体“最为矛盾”。

综上可以了解加藤弘之与美浓部达吉、市村光惠的分歧以及其天皇主体论的概况。依照加藤所述,主张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不仅因为一般的“国体”主张,还因为其反复提到的所谓“自然”本性。


三、加藤弘之天皇统治权主体论的理由


(一)国家有机体理论的吸收

主张天皇主体的学者,一向以“国体”作为理论依据,作为其中的代表人物,穗积八束(1860—1912)曾言:“我立宪之新政,不抵触千古固有之国体,国家统治之大权在万世一系之皇位,依之毫不动摇”[17]119。这种观点也被其弟子上杉慎吉所继承。但如前文所言,一味以“国体”攻击天皇机关说的做法,受到了质疑。在此背景下,加藤弘之在批判天皇机关说时,更注意强调自己的学术性、科学性。他在《国家的统治权》中开篇即称,其统治权主义是“专求于国家的‘自然’的本性”[2]3,这被加藤视为自己与其他主体说主张者的最大不同。加藤要“借助生物学、生理学、进化学等之力”,以科学的、学术的手段证实君主为统治权的主体,为此他吸收了国家有机体理论。

把国家视为有机体,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但当时仅为比喻意义,并未形成系统理论。到了19世纪30年代左右,伴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与绝对王权的需求,国家有机体论在系统化、理论化的同时,成为19世纪中期德意志的显学,这种理论也被传播到日本。

1870年至1875年间,加藤弘之受命担任明治天皇侍读,作为进讲教材,开始翻译一段时间内德意志“一般国家学说的代表人物”[18]582———布伦奇利的代表著作AllgemeinesStatsrecht,以《国法泛论》为译名出版。2布伦奇利被认为“把国家与人及其器官进行非常疯狂的比较”[18]584,加藤关于国家及统治权的观点深受其影响。

在布伦奇利看来,国家是一“生活物”,法律是其“躯体”,政治是其“精神”,法律与政治有“动静行止”的差异。他描述这种差异称:“若譬之于生物,则法犹躯体之静止,政犹精神之发动。”[19]45-46但二者也可“亲和混同”,法并非始终静止不动,政亦非始终变动不休。布伦奇利还认为国家具有“道义”,称其为“含有道义之有机体”[19]83。国家在布伦奇利处,作为有机体,有躯体(法)、有精神(政)甚至还有道义,其理论无怪乎被认为是“把国家与人及其器官进行非常疯狂的比较”。

关于主权即统治权,布伦奇利在《国法泛论》中认为它具有四个要件:“国权之不羁、威力之充满、位于国家诸权柄之上以及唯一”[20]5,分别诠释了主权的独立不受限制、完整而非部分、在国家诸权中居于最高位以及唯一不可分裂。在论述完主权要件之后,布伦奇利对卢梭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否定其把国民的一般意思当作法的根源的做法,认为意思只能赋予法“活泼之气”、能革正法,但不能直接成为法。虽然《国法泛论》仍被加藤弘之认为“多少出于天赋人权主义”[21]489,但其内容已有保守倾向,卢梭式的人民主权论受到抨击,“国家目的的主要侧重点现已不再放在政治参与和自由权利上,而是放在自有秩序的协调上”[18]584。但即使如此,布伦奇利仍然认为“夫有国家,而后有其权,决非权先立,然后有国家,故主权乃出于国法之权,决非位于国法之上之权”[20]9,主权出于国家又受国法限制。布伦奇利还将主权分为“全国家掌握的主权”与“国家头首的主权”,前者的主体被解释为“以国宪法制相合之人众”[20]24,后者在君主国最为显著,“若第一权休止,则第二权行动”[20]30。此处虽有扩张君权之嫌,但他仍认为有“全国家掌握的主权”,且其休止君主主权才会行动。而在加藤处主权即统治权却“只是君主所固有”[2]3,比布伦奇利无疑更进一步。原本国家有机体理论中国民对统治权的参与被加藤轻视,他认为不仅在日本,在欧洲各国统治权也应存于君主,民主国不具有充分统一的统治权,国家也欠缺作为一大有机体之本性,一味伸张民权不利于国家统一。

综上可见,加藤弘之的国家有机体理论与被其借鉴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差异的探讨还是要回归到所谓“国体”问题。

(二)“族父统治”的国体论

虽然一再与“国体论者”划清界限,但“国体”二字仍在加藤弘之的思维中留下深刻的烙印。在宣称自己的统治权主义是“专求于国家的‘自然’的本性”的同时,加藤还称“只有吾国体是最适合国家的‘自然’的本性的”[2]4,其关于国家的统治权的观点依旧与日本“国体”紧密相连,认为日本天皇存在与一般君主不同的“族父”身份,日本的国体乃是“族父统治”。

如前所述,加藤弘之在《真政大意》中,批评旧国体论,试图证实日本国体与伸张民权并不冲突;在《国体新论》中,批判君主以天下为私有、以万民为臣仆的做法为“野鄙陋劣之风俗”,意图展示“公明正大”之国体。可见,在加藤的早期著述中,与“君民同治”的统治权理论相伴,其关于国体的观点,也集中在批判旧国体论偏重君主、轻视百姓一面,试图在“国体”层面提高百姓地位,否定“私有”的国体,塑造“公明正大”的国体。然而伴随着思想“转向”,他的“国体”观产生了变化,对“公明正大”的向往被保留,但天皇的地位却被强化,他以“族父”、“族子”这种拟血缘的关系定位天皇与国民,定义日本国体为“族父统治”。

在《邻草》中,加藤弘之就对父子般的君民关系颇为向往。他描述各国立国之初圣主、贤君统治下和谐的状况为“上下之情常和合如父子,四海万民相亲睦无异于兄弟”[3]310-311。其改革政体的目标是达成“人和”,这种“人和”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下民皆感怀其恩德、视朝廷如父母,万民相亲如兄弟”[3]327。

加藤弘之在《强者的权利竞争》中提到“族长主义”这种统治方式,认为中国“大为族长主义之进步发达之国”。在中国,皇帝作为“族长”,拥有“无限的权力”,“称皇帝为人民之父母,称人民为皇帝之臣子,且在孔孟之道德主义,皇帝负有作为人民之父、师及君三大义务”[9]85。但加藤同时又指出中国乃“易姓革命之国”,皇帝并非事实上的族长,“族长主义”只存在于国家原理。这种在中国依托于儒学的“族长主义”得到了加藤的借用。在《道德法律进步之理》中,他宣称在日本爱国心与忠君心“完全融和合一,毫不相离”,在没有易姓革命的日本,“日本人自国初以来恒久奉戴作为日本民族之宗家一系的帝室,始终不渝臣事之,因此终将国与君同一而视,‘朕即国家’仅在吾天皇始可言之”[22]227。由于此特殊性,加藤认为在日本尚存“纯然的族长政治”,并且这种“族长政治”与立宪政治相结合,形成了被其视为“万邦无比”的“立宪族长政治”。不过此时,无论对“族长政治”或是“立宪族长政治”,加藤的用词尚为“政体”,未使用“国体”一词。到了1905年的《吾立宪族父统治之政体》,加藤的“族长统治”已变为“族父统治”,且又强调了日本政体的独特性:欧洲君主只为“寻常”君主,日本天皇却兼具君主与“族父”的双重身份,只有日本皇室“万世一系”、只有日本民族是“纯粹”的一个民族,因此也只有日本天皇才能被称为“族父”,日本不应被称为“立宪的君主统治国”,而应被称为“立宪的族父统治国”。

1911年10月,加藤弘之又在《新日本》刊文,这次“族父统治”被定位为“国体”,称“吾日本之国体自不待言,上戴万世一系之皇室,而君民同祖,君臣形成父子之关系,成吾辈之名为族父统治之世界无比之国体”[11]489-490。他认为明治维新以后所取得之成就皆源于此国体,对其必须保持、发展,主权在民、天皇机关等说法都被划为对“族父统治”有害之思想,受到批判,与此“族父统治”相适应的只能是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在加藤看来,即使是立宪君主国,君主大权在法律上实际也是无限的,但其“完全为‘自然’力所制”[2]46。此处的“自然”力,包括晴雨寒暖等纯“自然”力,也包括关于社会国家的人世的“自然”力。对人世的“自然”力,国民的知识才能有很大影响,国民通过政党等途径阐发公议舆论,得以制约君权,但日本的政党在加藤看来并不足取,可以夸耀的乃是日本人源于“族父统治”的“忠爱心”,此族父、族子间父子般的亲爱之情被视为日本特殊的“自然”力。

在加藤弘之处,由于“最适合国家的‘自然’本性”的“族父统治”的国体,日本只能由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而这种国体又带来了属于日本的特殊“自然”力,使天皇与臣民俱为其所制。加藤对可能影响天皇至尊地位的思想、行为极为敏感。基督教被加藤视为“族父统治”的大敌,屡遭其著书抨击。3在《国家的统治权》中,他总结基督教有害日本国体之原因[2]84-85,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基督教信仰会破坏天皇作为“族父”的独尊地位。除了基督教,加藤还动辄指责政党、议员涉及天皇略有质疑之言论,以之为“不敬”。

综上,虽然强调自己的学说并非出于“国体”论,但加藤弘之对“国体”与天皇地位之强调却并不亚于“国体论者”。

(三)作为“公人”统治的天皇

在加藤弘之处,虽然天皇需要依据宪法进行统治,但由于天皇本身即为统治权主体,议会、政党等对其难以干预,其权力近乎无限。不过,加藤理想中的天皇并非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独裁者出现,天皇身上被投射了对“公明正大”政治的向往,其作为“私人”的属性被抹杀,而被视为“公人”。

加藤弘之对“公”的向往早已有之。在《邻草》中,他赞赏“上下分权”的政体为“公明正大”;在《立宪政体略》中推崇立宪二政体是以天下为“天下之天下”;在《真政大意》《国体新论》中力图实现“公明正大”的“国体”。植手通有曾评价加藤《邻草》中对立宪政体的介绍是“以儒教的民本主义乃至天下为公的观念为基础”[8]30。自幼学习的儒学为加藤带来对“公明正大”的向往,西方宪政为其展现实现“公明正大”的技术手段,使其希望通过立宪法、开议会,由“君民同治”来实现政治的“公明正大”,而此时的君主在加藤眼中,无疑还存在“私”的属性。

如前文所述,在各方面原因的促使下,加藤弘之在学术与现实政治中,观点都渐趋保守,“君民同治”被放弃,天皇成为统治权固有者,而此时的天皇被投射了“公”的向往。加藤在论证天皇固有统治权时,运用了国家有机体论与“族父统治”的国体论。通过国家有机体论,日本上至天皇、下到黎民共同有机地组成了紧密联系的“有机体”;通过“族父统治”论,天皇、国民被赋予父子一般的身份,以模拟的血缘纽带加深了联系。日本国家、民族通过这些理论成为紧密统一的整体。此时的天皇在加藤眼中并非作为一个“私人”出现,而是最适合使用“君主即国家”一词者,是所谓的“公人”。

美浓部达吉在与加藤弘之论争之时,曾质疑君主如果固有统治权,则一定会主张自己的私利。此时,加藤直接否认了君主作为“私人”的资格,只承认其作为“公人”的资格。他称君主与一般私人完全不同之处在于“私人即使成为公人,也还同时存在着作为私人的资格,但是,君主既然登上其位,就决没有作为私人的资格”[2]33。只作为“公人”的君主,所图谋的利益也必为公利,不会是私利。加藤在《朕即国家》一文中,引用路易十四之语“朕即国家”,称这被认为是夸耀权力之“暴言”,但对“国家与帝室万世一身同体”[23]287的日本帝室则“颇为得当”,而日本帝室“决非擅肆大权”,是建立立宪政体,依据宪法进行统治,故此只有日本才可以说“朕即国家”。

如此,有机体论、“族父统治”论将天皇与日本国家、民族牢牢绑定,自然可以说天皇只作为“公人”,由其固有统治权自不存在谋私可能,天皇自可作为统治权主体。


四、结语


加藤弘之的统治权论由“君民同治”转变为天皇主体,是理论与现实双重作用的结果。他最早受到西方启蒙运动中“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理论的影响,在统治权上,倾向于抑制君权、提升民权,达成“君民同治”,但由于日本自身缺乏与西欧相同的环境,“君民同治”的观点很难真正扎根;同时,自然科学的发达使得社会科学领域不断引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德意志,国家有机体理论逐渐成为显学,加藤借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其对统治权的观点逐渐转为天皇主体。

经过一系列片段式的论述后,在《国家的统治权》中,加藤弘之集中批判了美浓部达吉等人的“天皇机关说”,并将以往对统治权的论述进行了汇总,诠释了天皇为统治主体的合理性,认为自己的统治权主义并非仅求于“国体”,而是“专求于国家的‘自然’的本性”。

作为加藤弘之主要理论武器的是国家有机体理论,国家被视为与生物相同的有机体,君主之于国家,就如同头脑之于躯体,头脑统治人类躯体,国家也由君主统治。同时,加藤的统治权理论有不容忽视的“国体”论因素。他认为只有日本的国体是“最适合国家的‘自然’的本性的”,并将日本的国体定义为“族父统治”。日本天皇与其他国家君主不同,还具有“族父”的身份,试图使日本民族在血缘上也获得统一性,给天皇作为统治权主体提供合理依据。

在加藤弘之的统治权论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公”这一概念。最初对“公明正大”政体、国体的期许,使加藤主张“君民同治”;但在论证天皇固有统治权时,“公”又被利用,君主直接被否定了“私人”资格,仅存“公人”资格,强使天皇固有统治权获得合理性。

在加藤弘之处,天皇被“赋予”多种身份:日本国“首脑”、日本民族“族父”、“公人”。统治权集中于具有多种身份的天皇,可以保障日本国、日本民族的统一性。这样的天皇统治权理论,在“自然”之理的科学外衣包裹下,残存着诸多非科学、非近代因素,是西方近代国家思想与日本本土思想结合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大日本帝国憲法》,江村栄一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東京:岩波書店,1989年。

[2]加藤弘之:《國家の統治権:<自然と倫理>補遺第一》,東京:實業之日本社,1913年。

[3]加藤弘之:《隣草》,植手通有責任編集:《日本の名著》34,東京:中央公論社,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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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藤弘之:《国体新論》,植手通有責任編集:《日本の名著》34,東京:中央公論社,1972年。

[6]加藤弘之:《<自然と倫理>序》,《自然と倫理》,東京:實業之日本社,1912年。

[7]村上淳一:《<国法汎論>文献解題》,加藤周一、丸山真男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5,東京:岩波書店,1991年。

[8]手通有:《明治啓蒙思想の形成とその脆弱性:西周と加藤弘之を中心として》,手通有責任編集:《日本の名著》34,東京:中央公論社,1972年。

[9]加藤弘之:《強者の権利の競争》,東京:哲學書院,1893年。

[10]加藤弘之:《吾が立憲的族父統治の政體》,《學説乞丐袋》,東京:弘道館,1911年。

[11]加藤弘之:《吾國體を如何せん》,《學説乞丐袋》,東京:弘道館,1911年。

[12]美濃部達吉:《國民教育帝國憲法講義を評す》,星島二郎編:《最近憲法論:上杉慎吉対美濃部達吉》,東京:みすず書房,1989年。

[13]上杉慎吉:《国体に関する異説》,筒井若水、佐藤幸治、坂野潤治、長尾龍一編:《日本憲法史》,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

[14]周颂伦、张东:《天皇制与近代日本政治》,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6年。

[15]市村光恵:《上杉博士を難ず》,筒井若水、佐藤幸治、坂野潤治、長尾龍一編:《日本憲法史》,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

[16]加藤弘之:《自然と倫理》,東京:實業之日本社,1912年。

[17]穂積八束:《憲政大意》,東京:日本評論社,1942年。

[18]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雷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19]イ·カ·ブルンチュリ:《国法汎論》,加藤弘之訳,加藤周一、丸山真男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5,東京:岩波書店,1991年。

[20]イ·カ·ブルンチュリ:《國法汎論》六の上,加藤弘之譯,東京:文部省,1876年。

[21]加藤弘之:《経歴談》,手通有責任編集:《日本の名著》34,東京:中央公論社,1972年。

[22]加藤弘之:《道徳法律進化の理(増補改訂)》,東京:博文館,1903年。

[23]加藤弘之:《朕は即ち國家》,《天則百話》,東京:博文館,1899年。


注释:

1.“统治权”、“主权”在加藤弘之处并未被明确区分,常被混用,含义基本相同,在其译著《国法泛论》中“主权”被解释为“国家之最上权”或“至高权”。

2.此书也被翻译作《一般国家法》《一般国法学》,加藤弘之只翻译了对日本当时现状紧要的部分,即首卷、第6至第9卷,内容涉及主权、行政、司法、教育、宗教等。

3.加藤弘之针对基督教的著作主要有:《吾国体与基督教》(1907)、《迷想的宇宙观》(1908)、《穷基督教徒》(1909),这三本著作后来在1911年合并为《基督教的毒害》出版。


陈景彦,于洋.加藤弘之的天皇统治权主体论辨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60(03):178-18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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