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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

  2021-08-07    13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网络空间的技术性、公共性和意识形态性使网络空间在技术风险的规避、公共伦理精神的培育以及意识形态治理等方面内蕴着对道德的诉求。开展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需要从网络空间和道德本身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注重分析和把握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面临的复杂性、加速性和风险性等特征和要求,围绕"技术的知性之善"、内容的"真善美"和主体的"共同善",从方式、认知和行为等层面整体推进。

  • 关键词:
  • 个人信息安全
  • 公民道德
  • 网络安全
  • 网络空间道德
  • 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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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推动生产力变革和创造新文明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空间的风险和道德问题。莱茵戈德的“后地理世界”的观点认为,尽管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做着与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的事情,但人们的身体留在后面。[1]这种行为结果的“在场”与行为主体的“不在场”使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呈现出特殊而又复杂的特征。随着网络空间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也愈加受到关注。

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对提升全民道德水准和社会文明程度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从“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丰富网上道德实践”、“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四个方面对新时代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作出具体部署,为我们深入认识和积极回应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推动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迈上新高度,提供了科学指导和基本遵循。


一、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前提辨析


网络空间具有技术性、公共性和意识形态性等鲜明特征,这些特征及与之相关的技术风险规避、公共伦理精神培育以及意识形态治理等方面,强烈吁求着道德的介入和规范。从网络空间的特征及道德现状入手,对网络空间何以需要道德的问题进行澄明,是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

1. 网络空间的技术风险规避要求道德介入

互联网本身主要是以技术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它是技术革命的产物。网络从诞生一开始就致力于通过提供各种网络服务来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对拓展人类生产实践空间、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网络空间就是互联网为人的“在线生存”所提供的技术系统以及所架构的承载人类生命内涵的新时空。[2]而且,网络空间中的各种技术应用都体现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对网络空间所施加的影响,网络空间也因此表现出明显的技术性特征。但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所带来的改变不都是正面的,也伴随着不确定性和负面效应,从而给网络空间带来现实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网络空间中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的窃取和泄露、计算机病毒的释放和侵害、隐私权侵犯造成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以及人肉搜索等。

网络空间的技术风险对构建合理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带来严峻挑战,也与网络技术使人类通向美好生活的初衷相违背。法国学者鲍德里亚认为,技术的不完美在于它无法给人类创造一个没有缺陷的理想世界,反而随处可见它给人类社会留下病毒、笔误、病菌和灾难等痕迹。[3]网络空间的技术风险是技术不完美的呈现和表达,主要由技术本身和技术应用这两者的局限性导致。就技术自身的局限性来看,网络技术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同时兼具隐蔽性,容易造成技术遮蔽和算法黑箱,技术隐匿风险也就成为必然。

另外,网络空间的技术风险还受到技术中“人—人”应用方式的影响。特别是技术中道德评估的有限性、专家系统的治理困境以及技术主体道德责任的缺失,使网络空间的技术风险被放大,随之造成的影响也被扩大。因此,在应对网络空间的风险问题时,无论是对原生的技术本身,还是就技术的应用方面,道德的介入都是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的。道德介入主要起到“引航器”和“过滤器”的作用,对网络技术及其应用进行道德规约和价值引导,从而最大可能地规避和化解网络空间的风险,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2. 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危机吁求道德培育

“公共性”这一话语兴起于20世纪中期欧美地区关于政治哲学的讨论和研究,它与公共领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公共领域理论由汉娜·阿伦特首次提出和阐发,并由尤尔根·哈贝马斯等学者进一步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场域得到延展,交往实践范围得到拓宽,网络空间成为公众进行意愿表达、议题协商的重要公共平台和公共领域。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不断凸显,体现了现实的人在虚拟环境中的集成和交互。以人的集成和交互为核心要素的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具有价值评判的功能,孕育着道德伦理精神。

阿伦特在《论革命》中指出:“空间是人把其言行表露于公共的地方,而由这公共来证实表现之言行与判断它们的价值。”[4]可以说,公共空间成为人们价值评价和判断的场域,为个体体现道德、彰显美德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网络空间作为空间的一种存在样态,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中所实现的对真实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反映了现实的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在网络中的投影和再塑,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空间一样,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不仅内蕴道德意涵,更需要道德的规范和塑造。网络空间的“公共性”除了表达物理层面的属性外,还彰显着社会文化的意义。共创共享优秀网络公共文化和产品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培育和倡导文明道德风尚以引导网络主体的行为,是网络空间“公共性”的自我维系和发展。但网络空间议题和话语的可操控性、无序性、非理性和对抗性正在不断消解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基础。同时,不同主体的利益博弈和公民精神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危机。这种公共性危机在道德层面具体表现为网络诚信缺失、网络暴力等问题不断滋生、网络舆论娱乐化倾向严重,以及以“马保国事件”为代表的“审丑文化”的一度盛行。回应和克服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危机和道德偏差问题,吁求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出场和弘扬,内含着对发展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以及培养有道德素养的网络主体的要求。

3. 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属性拒斥道德虚无

空间不只是纯粹的物理概念,它还具有社会性、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5]网络空间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延伸了意识形态功能发挥的场域。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性为我们认识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带来了启发。

一方面,是网络空间是否需要与现实生活空间一样进行规范的问题。早前学术界存在的“马法之争”,其核心就在于网络空间是否需要道德规范的论争。在网络道德虚无主义者看来,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马法”,也没有必要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他们鼓吹“去道德化”,反对现实生活道德评价标准的介入,主张取消网络空间中的道德规约力量。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的错误在于片面强调了网络行为相对于现实行为的特殊性,割裂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空间的关联性,也没有看到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属性。同时,网上行为主体的道德失范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空间也随之成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场所、重要阵地。

另一方面,是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问题。马克思主义对道德作出了科学的理论阐释,指出道德是一种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意识形态,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因此,网络空间的道德不仅涉及网络媒体道德素养和网民道德素质问题,同时关系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积极回应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问题是正确认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在网络发酵、蔓延,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了冲击。这都要求我们拒斥道德虚无主义,在进行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介入和引领,让正确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


二、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三重特征


新时代背景下,伴随网络社会的时空拓展,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所处的情境也在不断变化。开展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需要从网络空间和道德本身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注重分析和把握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面临的复杂性、加速性和风险性等新特征。

1. 复杂性:道德与网络空间非线性的双重叠加

简单性和单向度的思维模式在日益复杂的当下社会面前不断受到挑战,以强调非线性、整体性、动态生成性和不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复杂性理论应运而生,成为我们认识网络空间的重要理论来源。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复杂性体现在道德和网络空间两者复杂性的叠加。一方面,是道德的复杂性。道德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构成,理论与实践、个性与共性、稳定性与发展性在人身上的多重统一决定了以人为核心的道德系统的复杂性。具体来说,道德系统具有囊括道德心理、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思想、道德行为等要素的内生复杂性。不仅同一要素在不同道德个体、不同道德场域中的表现样态不同,而且不同要素的作用效果也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

非线性的思维表征、多样化的要素构成、不确定性的不断暴露、对外界环境的动态开放、系统性质的突变构筑起道德的复杂性系统。另一方面,是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其一,从技术属性看,网络空间是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有别于现实社会的异质空间,包括各种硬件和软件的组成以及技术支持下的各种算法的编码与表达,体现了一种技术的合成,具有虚拟性和多元易变性的特点。其二,从行为主体看,网络空间活跃着互联网企业、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等各种不同的网络主体,主体构成多元复杂。单从网民主体分析,不同网民在生活习俗、教育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各自使用网络的需求向度和交往习惯不同,但在网络空间中都以同样的代码或符号体现,很容易产生一种“主体间性的冲突”。

其三,从使用目的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即时性进一步增强,网络空间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不再局限于简单的社交,而是囊括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相关的一切。也就是说,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会在网络空间中得到映射,现实社会中的复杂性也会反映到网络空间中,而且后者比前者更甚之。因此,面对网络空间和道德复杂性的双重叠加,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既要考虑道德发展的规律,又要符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在技术编码和虚实融合等方面加以思考和建构。

2. 加速性:节奏革命与时空压缩对道德的影响

在科学技术、竞争逻辑和消费主义等的驱动下,当下的社会运行和社会变化处于明显加速化的状态中。哈特穆特·罗萨以时间结构作为分析人与世界关系的切入口,认为“社会加速已成为现代性的自我强化过程”,[7]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对社会的诸多方面施加了压力和影响,造成了“人与世界之间冷静的异化关系”。对于网络空间而言,网络空间的加速主要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实现的,同时各种社交平台的涌现和不同利益主体的逐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网络空间的加速性首先表现在网络空间对人们生产方式和生活形态的快节奏变革,“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8]一方面,网络的技术发展提升了交往效率,消除了信息壁垒,减少了信息互动误差,使人与人的关系更紧密;另一方面,网络的即时传播使舆论发酵以及风险扩散能够在瞬间完成,更大范围更快速度地影响着人的事实认知和道德判断。

网络空间的加速性还表现在网络空间实质上促成了“时空压缩”的状况。网络空间中语音、视频、VR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将现在与未来压缩到当下的空间中,并对未来可能的情况进行预知和推演,从而改变和塑造着人们对世界和自身的认识。比如,赛博朋克艺术作品就是网络加速时代的产物,其故事情节经常围绕网络空间中黑客、人工智能和巨型企业的矛盾展开,表达了人们对被技术、网络和科技寡头所宰制的未来社会和人类命运的忧思。

无论是节奏革命还是“时空压缩”,无不反映加速化的网络时代快速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人们对世界与自我的认识。人们需要在网络空间中建立适应和维护这种新的人际关系的道德法则和道德规范,从而回应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网络空间的加速性催生新道德的产生。因此,面对网络空间加速性对人们思想和道德的影响,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要把握“变”与“不变”的内容,接受“未来已来”,更加注重分析与现实道德建设的异同和对网络新道德的研究。

3.风险性: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面临的选择后果

“风险社会”是乌尔里希·贝克用来诠释现代社会变迁逻辑的重要概念,其理论旨趣在于揭示由科学技术和工业化推动的现代化社会正进入一个与传统社会冲突不同的新型风险社会。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技术的进步并不总会带来积极的力量,它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问题。[9]网络空间的重要依托——网络技术也体现了发展和风险的双面性特点。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面临的风险性正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本情境和选择后果,表现出流变性与不确定性甚至是危害性。

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技术的“人造风险”。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认为:“我们物质的、技术的、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精神的、心理的、道德的欠发展。”[10]网络技术所展现的变革性力量同样带来不可掌控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伦理道德问题等“人造风险”,如“网络暴力”就是在网络技术支持下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对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损害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

二是网络主体的自发风险。互联网企业和网络媒体的自发性和逐利性给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带来风险。掌握着前沿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意愿、能力和行为”,其作恶行为常常表现出建基于应用鸿沟和知识鸿沟之上的隐蔽性特征,因而不易被察觉和辨别。[11]另外,为获取“流量生意”,有些媒体通常违背事实真相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而众多网民缺乏真相考证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容易造成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使有害信息和错误舆论侵袭的风险增大。

三是网络空间道德脆弱性的潜在风险。美国学者佩罗在《下一次灾难》中主要强调了“脆弱性”的一种特定情形,即风险的高度集中。从网络空间道德所具有的复杂性问题来看,一旦缺乏对网络空间道德复杂系统的科学理性认知和有效道德治理,网络空间道德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脆弱性窘境,并因“蝴蝶效应”而给整个道德建设系统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面对网络空间风险性对道德建设带来的挑战,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要反思和把握不同风险后果及其形成机理,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化解和治理网络空间道德的风险难题。


三、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


复杂性、加速性和风险性既构成了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特征,同时也在主体、客体、环境和方法等层面对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新时代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需要围绕运用什么样的手段、培育什么样的内容、形成什么样的主体展开,从方式、认知和行为等层面加以整体推进。

1. “技术的知性之善”:方式层面的排序选择

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要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网络空间道德失范行为和问题进行规范和治理。“法律(Law)、社会规范(Norms)、市场(Market)和架构(Architecture)是现实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四种规制手段。”[12]因为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性和技术应用,技术手段成为网络空间中“充满能量的规制者”。当前国内学者在破解网络空间道德困境时普遍提及要发挥道德、法律、技术等手段的合力,进行综合施策,这也是应对网络空间和道德复杂性特点的需要。

但国内学者鲜有对这几种方式进行比对,从理论上来思考何者为上、何者为先的价值排序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斯皮内洛的技术实在论网络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思路。斯皮内洛将技术手段视为规范网络空间的首要选择,但认为同时也要对技术保持警惕,将内含于人的品性和对人类的繁荣不可或缺的“知性之善”,以及维护“知性之善”的基本道德准则(如黄金规则)作为规范网络空间的支柱。[13]这样,他把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交给道德,将其置于技术、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四者之上。

根据中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实际情况,在技术实在论网络伦理思想中融入中国的价值规范和治理经验,对几种手段进行排序思考,构建契合中国文化背景的网络空间规范模型和理念有利于推进网络空间道德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应对。其一,道德在网络空间中居于核心位置。一方面,道德对代码编写者、技术实施者提供道德规制和价值导向。《纲要》提出要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应用道德评估制度,维护网络道德秩序。

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规范的指导贯穿于网络空间法规的制定、执行、实施和保障等各个环节。其二,凸显技术治理与法律规范的双重建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彼此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性,如技术相比较法律的直接现实性以及法律相比较技术的正当合理性。因此,技术与法律两种手段应当相互协调和补充。其三,社会规范和市场规范等因为相比较技术和法律两种规范手段较弱的规范能力和效果排在第三层,但也以自己的方式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发挥作用。

2. 内容的“真善美”:认知层面的价值引领

网络信息内容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当前,去中心化和快速便捷化的网络空间中充斥着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内容,一些网民难以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导致道德认知模糊,道德意识薄弱。加强网络空间内容建设,构建真善美的网络信息内容对网络舆论和信息传播等进行价值引领,从而提高网络行为主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利于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中坚守主流、把握导向、抵御风险。在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真善美主要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观念,其以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和人民立场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正确道德认知的网络主体、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网络生态为主要目的。

《纲要》指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构建真善美的网络信息内容,就是要围绕正确舆论引导、优秀文化供给和网络道德弘扬进行,对网民在理想信念、爱国情怀和优秀品德等方面实现引领。网络舆论的导向关系网络信息内容的性质和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实践要求,对网络舆论起着引导和纠偏作用。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网络入场”到积极“亮剑”,为错综复杂的舆论场把牢“方向盘”、立好“风向标”。一方面,要重点关注介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之间的网上灰色地带;另一方面,要加强网上热点事件的介入和引导,增强人们的是非观念和道德判断力。

网络文化是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文化表达形态,具有重要的德育功能。网络文化在实现育人化人的过程中,其供给端的优化被置于重要的位置。这涉及如何处理好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关系问题,需要考虑和把握需求端的特点与要求。要面向新时代网民群体,大力创作和发展格调健康、品位向上的优秀网络文化,传递真善美的价值观,滋养网民的道德素质。网络道德是调节网络社会中人与人相互关系的新型道德精神和行为规范。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网络道德加以研究,用网络空间道德理论研究新成果武装网民头脑,促使网民正确认识新型道德关系和有效把握网络道德原则。

3. 主体的“共同善”:行为层面的责任规范

“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对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来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共建美好精神家园符合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在内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和愿望。可以说,复杂多变、充满风险的网络空间更需要共同体的形塑和“公共性”的维护,这是化解网络陌生人社会伦理风险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网络各方主体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14]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以及实现良好的网络生态就是网络主体“共同的善”。


四、小结


在实现这一“共同善”的过程中,各主体需要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在道德、法律等框架约束内行动。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要立好导向。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要求“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政府要重视发挥网络行为规范的作用,积极培育符合网络空间特点、体现现实社会要求的网络伦理道德,同时加强“全体参与、全平台覆盖、全流程监督、全环节治理的制度设计”,[15]促进各方行为主体落实尽责。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法人主体和网络技术的重要实施主体,互联网企业要摒弃“唯经济效益”的观念,明确行业要求,依法依规经营,承担好网络生态治理的社会责任。

网络空间的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网络从业人员(如网络媒体)和民间组织等,他们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网络从业人员要树牢职业道德底线,发挥维护网络道德生态的“护林员”和“报喜鸟”的作用;民间组织可以积极组织网络公益活动,汇聚崇德向善的正能量。网民个体作为网上行为主体的最小单元则要强化自身的网络空间道德主体意识,自觉接受网络素养教育,努力提高网上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实践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参考文献:

[2]何建华,张彦等.“网络时代与道德建设"笔谈[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5).

[3][法]让·鲍德里亚.完美的罪行[M].译者:王为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3.

[5][法]亨利·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M].译者:李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24.

[6]温丽华,张莉.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逻辑理路探析[J].学术论坛,2020(3).

[7][(德]哈特穆特-罗萨.新异化的诞生:社会加速批判理论大纲[M]J.译者:郑作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8.

[8][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译者:夏铸九,王志宏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9.

[9][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判[M].译者:孙相东.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139.

[10][法]埃德加·莫兰.人本政治导言[M].译者:陈一壮.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8.

[11]彭波,张权: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形成及嬗变(1994—209)[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6.

[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336.

[15]张彦,郄凤芹等.涵养好品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十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177.


文章来源:张彦,马亮亮.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前提、特征与路径[J].思想理论教育,2021(0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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