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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末10年间的民变探究

  2020-06-28    89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清末10年间河南省共发生民变79起,呈现出豫北高于豫南、省域接壤处多于腹地的特点。清政府的涸泽而渔导致“民负”,固化的乡土意识和清政府缺乏动员导致“民惑”,频发的自然灾害导致“民难”,这些因素合力导致民变的频发。就民变斗争目标而言,抗捐抗税斗争高居首位,秘密会社起事次之,而后是反洋教斗争和饥民运动。清政府对民变采取了提前预防、武力镇压和积极善后等多种应对措施。

  • 关键词:
  • 中国历史
  • 应对措施
  • 斗争目标
  • 河南省民变
  • 清末10年
  • 爆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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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1]296。清末10年间民变频发,相关研究集中在对民变爆发原因、清政府应对措施等内涵方面和士绅与民变的关系等外延方面的探讨,也有部分论文涉及省域民变研究。樊翠花认为,清政府增加捐税、地方官的中饱私囊和频发的自然灾害,引发了江苏省民众求生本能的反抗[2]。邵晓芙认为,浙江民变包括要求减免捐税、抢米风潮、冲击新政和闹教等4种形式,表现出暴力性强和浙北民变次数远高于浙南的浙江“特色”[3]。张春影认为,面对东北地区广兴的民变,清政府采取了减免租赋、稳定物价、赈济灾民和平息匪患等措施,以期缓解社会矛盾[4]。省域民变研究范围集中于东部省域,中西部省域民变研究尚显薄弱。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进行总体分析,以图丰富省域民变研究成果。


一、民变概况


清末10年间河南省共发生民变79起。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呈现豫北高于豫南、省域接壤处多于腹地的特点。豫北共发生民变46起,占比约为58%,这与黄河流经豫北密切相关。黄河沿岸历代为灾害的频发地,清政府专设河道总督治理黄河,但受官员素质下降、河道疏于治理和经费无着落等因素的影响,清朝后期的黄河治理逐渐荒弛。荒弛的水利工程难以承受夏季较多的降水量,黄河水患愈发加重。清末10年间,河南省在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和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均发生过洪涝[5]670-773,且都发生在豫北,豫北的灾害发生次数明显多于豫南。

河南省北邻山西省、河北省,南与湖北省、安徽省接壤,西、东两面分别为陕西省和山东省。清末10年间,鄂豫交界处的南阳府和光州直隶州发生民变15起,仅一府一州民变就占全省的22%。由于省域接壤处地形复杂,豫北有太行山脉,豫西为伏牛山脉,豫南则是桐柏和大别山脉,多山的地形增加了官府的管理难度,治安环境远不如省内。南阳府泌阳县就因附近各县万山重叠,“县界接唐、桐,素称匪乡”[6]193。民变发生后,省域接壤处的民众便于逃亡外省,以免受到处罚。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朱宝卿在豫南新野县开堂放票,“自持巢穴跨踞两境,此拿彼窜,缉获不易,敛财聚众,日甚一日”[6]218。省域接壤处的民众还便于联系外省民众,相约起事。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山西省逃亡民众南逃至河南,“意在接连豫境匪徒,一同滋事”[6]208。


二、民变诱因


清末10年间,清中央政府既要承担庚子赔款,又要筹集新政所需经费,为数众多的费用被摊派到各省。河南省地方官员为了筹足摊派额,想方设法对民众进行征税,使其面临严重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河南省灾害频发,导致农作物收成锐减,引发了民众的生存危机。清政府没有对新政大力宣传,民众并不理解新政为何物,反而因新政的禁烟、占用寺庙和改设新式学堂等措施,对新政的施行大为不满。清政府的过度索取、民众对新政的疑惑和频发的自然灾害等,合力导致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的频发。

(一)民负:清政府的涸泽而渔

1.摊派赔款、新政加税使民不堪重负

1853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陷入瓦解,实际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7]。户部不能准确了解各省的税收情况,奏销制度、协解制度逐渐荒废,改为摊派制。1901年,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规定赔款4.5亿两海关银,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亿两。清政府将“庚子赔款”分摊到各省,河南省每年承受摊派赔款126.8万两[8]607,在当时的19个省份中居第7位。

1901年,慈禧太后宣布实行新政,新政的核心是筹饷练兵。清政府试图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军事等方面做出改变,以维护清政府岌岌可危的统治。编练新军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筹措练兵经费,清政府再次向地方进行摊派,河南省承担摊派额40万两,实际认解额为20万两,后追认10万两[9]393。清政府还计划重建在甲午战争中损失殆尽的海军,于1907年设立海军处,1909年“度派支部(原户部)定各省分摊海军开办费2835000两,照解4年;又摊派给各省常年海军经费1680000两,即在4年之中,各省每年共增海军摊派款4515000两”[10]368-397。

1910年,河南省制定的次年财政预算总计在1000万两以上,相当于甲午战争前河南省财政支出400余万两的两倍多[11]296。清政府摊派的“庚子赔款”和新政费用,河南省财政根本无法足额缴纳。但摊派不能不接受,练兵也不能不筹饷,饷银从何而来,只能是取之于民。

2.旧税加征、巧立新税

为数众多的摊派额给河南省地方官员以极大的压力,为了缴足摊派额,他们想方设法进行搜刮。当时即有“新政的举办,无一不需经费,于是各省督抚又复多方筹款,几同涸泽而渔”[12]5251之说。清政府问责于河南巡抚,河南巡抚又将筹款压力下移到各州县长官、知县等,各级官员只能取之于百姓,各地官吏通过旧税加征和巧立新税等方式来征税。

旧税加征主要有田赋加征、厘金扩征和盐金加价等三种手段。田赋,康熙朝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到雍正时期演变成“摊丁入亩”,丁银并入田赋征收。这一传统而重要的赋税,成为清朝官员筹集款项的手段之一。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阳武县“丁地银每两加色三钱,按时价完纳”[13]63。地方官员除明面上的加征之外,还利用银和钱之间的汇率进行“变相”加征。如陈州府(今周口市)的田赋征收情况为:“其征银之处,每两尤止征一两五六钱,至征钱之处,则每两征钱二串七百文之三百余不等,合银二两有齐。”[14]730

厘金征收的范围也变得宽泛,几乎是凡物必征厘金。“1902年,信阳北部的李家寨征收货厘;1903年,郏县添抽煤税;1906~1907年汴洛、道清铁路货捐并举”[11]294。后来发展成:新郑的枣,内乡的漆,济源的靛,鄢陵、临颍的土布,密县、确山、沁阳的丝,汜水(今荥阳西)的柿饼,淮宁(今淮阳)的金针菜,遂平芝麻、黄豆,郑州、中牟、荥泽(今郑州西北)的瓜子,鹿邑、西平、郾城、光山的草帽辫,都开始征收厘金[11]296。据学者统计,1903~1908年,河南省厘金税额从11万两增至20余万两[15]659。1909年,河南全省的厘金收入达到40余万两,而到了1911年,则达到了惊人的67万两[11]295。河南盐价在清朝中期每斤定价16文,到了1901年,加至42文,1906年和1908年更是达到了43文和51文,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沿途苛征,商人抬价,人民的实际买价却高得多”[16]159。

巧立新税是河南官员凑足款项的另一个手段。清末10年间的河南省,大到盐商矿产,小到柴草斗粮,无不有税。如长葛县新增的捐税就有补助捐、学务捐、警务及自治捐、巡缉队捐、税契附捐、斗捐、戏捐、车马捐、产行捐、商捐、煤行捐、屠行捐、庙捐、呈号捐、和息捐、船捐和火车捐等[17]146-147。如此多的税种,可谓无物不税、无人不税。

3.地方官中饱私囊

随着清末新政的展开,原本已经逐渐下移到督抚的财政权进一步下移,州县地方长官拥有自行征收捐税的权利,征收方式和数额有较大的随意性。清末新政建立的新式学堂,成为官员捞取利益的手段。地方官员上下其手,从学堂经费中捞取利益。当时的情况是“凡立一学堂,则经费甚巨,初以公款充其费,继则搜刮民财,不肖官吏籍此渔利”[18]158。在学堂建成后,“房屋器具,饭食仆隶,仪器书籍,其种种开销既极繁多,且强半之事物为内地人所不习知,遂得任意报销,姿其中饱”[19],学堂成为官员的“娱老之地”。河南省官员的素质如此低下,曾任都察院御史的陈善同在奏折中称,“吏治日就窳败,政务日就废弛,地方凋敝,百弊丛生,亦复为各省之冠”[16]393。

河南官员在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为了足额征齐摊派款项,通过旧税加征、巧立新税等手段榨取民脂民膏,外加官吏的中饱私囊,使民众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态每况愈下,导致“民负”局面的出现,这些是民变爆发的根本原因。河南巡抚陈夔龙在奏折中说,民众反抗只因地方官“办捐严厉一恤相因,无非与官为难”[6]203。

(二)民惑:固化的乡土意识和清政府缺乏动员

1.固化的乡土意识

“农民属于低度文化、浅层思维的社会群体。他们固然不可能了解民族和社会苦难的根源、全局与本质,然而,他们总是通过衣食住行等生存条件的危机,而对社会上巨大的乃至细微的变动,做出迅速的反应。”[20]5-6民众对事物的判断往往根据自身的过往经验,一旦遇到过去经验所不能及的事情,往往听信流言、谣言来行事。清末民众的这种处事风格明显地体现在反新政措施上。鸦片的输入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逐渐合法化,清政府为了抵制洋烟被迫同意百姓种植罂粟,导致大量民众吸食鸦片。为了挽救农村劳动力和改正社会风气,清政府在1906年下令禁种罂粟,引起了河南烟农的恐慌和抵制。河南烟农打探其他省份的禁种情况,一旦听闻他省尚未完全禁止,就百般寻找借口,试图让河南官员放松政策。如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河南省“各属绅民纷纷联名具禀,佥谓本土禁绝,外土依然畅销,坐视邻省享此厚利,小民咸怀不平。请求展期者不绝于道,陕州各处尤多”[21]279。

1905年,清政府下令废除科举,改设新式学堂,学堂往往占据寺庙而设。如卫辉府汲县新式学堂即由占据当地“三仙庙”改造而成。“三仙庙”本为附近乡民求子之寄托,民众认为寺庙的占用阻断了他们和神灵之间的沟通,还认为当时肆虐的自然灾害和此不无关系。1908年,清政府颁布户口调查章程,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户口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选民,为立宪做前期准备工作。《东方杂志》认为清政府调查户口的举措:“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预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22]但民众轻信户口调查是抽丁当兵或按人勒税之类的谣言,还认为修建铁路要用人的灵魂镇压,铁轨才能平稳行车,清政府是通过户口调查取走他们的灵魂,所以民众对户口调查极为抵制。

2.清政府缺乏动员

清政府是满族入主中原所建立的政权,满汉民族矛盾在清末依然是清朝统治者担心的问题之一。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地方督抚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权和军权。清政府推行新政,政治上最重要的措施就是立宪,采用日本式的君主集权立宪制,目的在于预防地方实行自治后满人利益受损。当时,人们意识到中国不变法不足以自强,在政治上的参与度空前高涨,但清政府为了维护满人的利益,对参与程度进行限制,对新政的内容并未认真宣传。以致当时出现这样一种局面:“野老乡竖,于一切新政,既为平素所未见未闻,一旦接触于耳目间,自不免传为异事,演成不经之说。”[23]395

对民众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24]462。而清政府推行清末新政既要农民承担大量的费用,又为鱼肉乡里的贪官、劣绅提供了剥削农民的合法外衣,民众并不理解清末新政为何物,直观感受到的只有愈来愈重的剥削。当剥削严重影响到民众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其生存时,民众就会根据固有观念奋起反抗。在日本外务省的档案中,山田胜治记载:“新政愈益实行,财政资源愈益枯竭,而人民则愈益痛苦。常常因为这一点,人民和官府之间的矛盾增长了。”[25]142

(三)民难:频发的自然灾害

根据亮喆统计,河南省在宣统元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09年~公元1911年)的人口数为2610.9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1%[26]。按照1913年河南省的耕地面积11494.5万亩[27]8计算,人均4.4亩,在不受自然灾害侵扰的情况下,足以保证温饱。但清末10年间,全国遭遇了大规模的自然灾害。自然科学家将这一灾害多发期称为“清末灾害群发期”[28]。1900~1911年河南省灾荒情况见表1[5]670-773。

表11900~1911年河南省灾荒情况表

由表1可知,清末10年间的河南省,只有1903年、1907年和1911年没有明确记载的大型灾害,其余年份都有数十个州县受灾,可见灾害暴发之多,受灾地区之广。自然灾害对民众影响极大,首先影响到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大雨引发水灾,导致房屋被毁,农民的居住环境遭到破坏。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河南省“四月下旬至五月上旬,连朝大雨,各处山水暴发,支河四溢,开封、郑州、卫辉等属被淹之处同时并闻……波及修武、新乡、获嘉等县,居民荡淅流离,灾情尤重”[5]726。其次,旱涝雹灾对农作物破坏严重,导致农作物的产量减产。据《河南省志》统计,1900~1911年间,河南省117个州县的夏粮,只有2~3个州县的收成达到6成以上,其余州县收成不足6成[29]70。最后,频发的自然灾害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农民在衣食无着的情况下,面临着失去亲人的危险,自身的生存也面临危机,人心浮动,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

由于农民个体力量过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去抵御和治理灾荒。清朝前期为了维护农民的安定和捐税的征收,建有一套防灾救灾措施。但到了清朝末期,传统的防灾救灾措施早已荒弛,清政府用来救灾的拨款也多被官员中饱私囊,人祸又加深了天灾。


三、民变斗争目的


清末10年间,河南省民变斗争目的不一,为了便于叙述,笔者将清末10年间河南省民变分为抗捐抗税斗争、会党起事、反洋教斗争和饥民运动等。通过对不同民变斗争的研究,全面认识清末10年间河南省多阶层参与、广发的民变斗争,展现河南省民众反抗的真实图景。清末10年间,河南省各类民变斗争见表2。

表2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斗争表

(一)抗捐抗税斗争居首

抗捐抗税斗争是历代民变最普遍的斗争方式,在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中也是如此。抗捐抗税斗争共发生40起,占民变总数的51%。河南省的抗捐抗税斗争,既有农民的参与,也包括城镇手工业者、工人、摊贩和店员,甚至有不堪重负的士绅参加。如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孟县因添营筹饷,由征粮改为折钱征收,民众实际上缴数额远超从前,绅民皆不堪其负,相约赴县求减。

城镇手工业者和商人等城镇居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与农民的抗捐抗税斗争形式略有不同。城镇居民的抗捐抗税斗争多以罢市的形式呈现,市民相约不纳捐税,通过停止营业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如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因为开封官员乱增捐税,商人相互约定,关门罢市。这一行动,由全部商家事先商议而成,违约者会遭到商家集体的攻击。开封商人明确约定“有一家不遵者,合城群力反对之”[16]392。商人罢市也有反抗强权、表达不满的一面。如宣统三年,彰德栈房集体抗议,进行罢市,起因是“铁路大臣端午桥由京赴汉,在彰德住宿,下令旁人不得靠近,某客栈伙计赴车站接客,被巡警所打,几至酿命”[16]391。

乡村农民的抗捐抗税斗争多以联合行动的方式进行,一般发展成群众暴动,严重者上升为反清的武装斗争。处于相同处境的农民在无力承担捐税时,自发结合向地方官请愿。如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密县知县实行加捐,绅民“于初四日早,纠聚一千七百余人,一拥入城”[30]。如果得不到地方官承诺或者对承诺不满意,请愿就会演变成暴力发泄,发泄的对象多是地方官员和官署。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临颍县数千人涌入县署,在烧毁大堂之后,将“县令蒋打伤,其子亦被打欲死”[16]390。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长葛县农民“一齐动手毁物。闻自大堂起,至宅门内上房为止,所有各物,均被毁尽”[31]。更有伤及官员性命之事。如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河南省舞阳县乡民“因办捐,导致民哄闹,某官员为百姓所杀”[32]284。乡民的怒火还会波及劝谕之人。在临颍县民变中,乡民将出面排解的董事攒殴毙命。但乡民在冲动的同时也有理性的一面。如1910年密县民变,乡民虽然砸毁了官署却没有抢劫仓库;同年,长葛县民变“独账房印室仓库监狱,丝毫不动”[31]。

(二)秘密会社起事居次

秘密会社是产生于民间社会的秘密组织,在中国南部地区多称为会党,如天地会等;在中国北方地区多称为教门,如白莲教等。河南省为中原腹地,是会党和教门的融合之地。传统的教门系统虽历经多次镇压,但依然活跃在广大乡村地区,为了避免被剿杀,对称谓做了调整,部分团体改“教”为“会”,如大刀会、红枪会等。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才兴盛起来的会党(哥老会系统),随着清廷在西北用兵期间不断有遣散的兵勇回归内地,另有湖北襄樊一带进入豫西南发展势力的哥老会,遂使河南这个北方省份会党也不断出现[33]82。

在清朝初期,秘密会社打着“反清复明”的旗号,吸引不满满人统治的民众入教,从事推翻清政府的反抗斗争。到了清朝末期,明王朝的观念在民众心中逐渐淡薄,秘密会社日益反映下层群众要求脱离清政府压迫和帝国主义欺凌的愿望。

秘密会社起事规模逐渐扩大,一是因为其纲领被广大民众所接受。进入近代以来,中国先进思想家试图从西方引进立宪、自治和法治等风潮,但其思想对下层民众的影响微乎其微。中国几亿老百姓还是基于传统的国民性,信奉利益受损就要反抗的道理,与会党所倡言的宗旨相吻合。当民众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官绅的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传统的报官伸张正义无望,秘密会社便成为其理想的归属。

二是因为大量流民的出现。清朝后期,土地的兼并导致了大量流民的出现。“海运的兴起,铁路的修筑,电线的架设,更驱使一些原先依仗运河、官道、驿站为生的船户、脚夫、驿卒及与之相联系的人们纷纷失业;清政府举办‘新政’,各省裁汰绿营练勇,另建新军,又使散兵游勇流徙道路”[32]299。在晚清社会,“合计每州县为士、为农、为工、为商之人十仅三四,而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人十将六七,类皆嗜洋烟、结死党,小则鱼肉善良,抢掠财物,大则托名义愤,焚毁教堂,谁为为之,孰令致之,非此游惰之民耶”[21]21。

绿营官兵和手工从业者破产失业,流入游民阶层,社会地位较为卑下。但他们多数浪迹江湖、阅历较广,被裁撤的兵勇更是“勇敢”。当他们加入秘密会社后,因无所顾忌敢于首倡发难,在大多数场合下,成为民变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如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河南商城龙华会起事,其首领就是被裁撤的官兵。龙华会“队伍发展至一千余,首领姓刘,北洋陆军学堂毕业生”[34]123。

清末10年间的河南秘密会社起事,初期以传统家长制的组织形式存在,起事的组织与筹划由首领决定。其起事只因自身的利益受损,并无推翻清政府的远大目标。1905年以后,河南同盟会员回到开封等地,重视与秘密会社的联络,部分秘密会社首领同意同盟会员的提议,与之共同抗清,秘密会社从较为松散的状态变得稍具组织性。但二者只是松散的合作关系,秘密会社的人难以理解同盟会的纲领,也难以融入其管理严密的组织,革命党人也只将其看作可争取的部分武装力量,并未将其视为推翻清政府的核心力量。

(三)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

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在义和团时期达到顶峰。当时,既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也有清朝官员的支持。教士、教民受灾甚重,教堂更是在义和团运动的冲击下损毁殆尽。但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对教士及教民的态度,由义和团运动之前的抵制变为偏袒。清政府明令地方官切实保护教士利益,不严格遵守者对其革职惩处。地方官据此命令,在处理民众与教士、教民的冲突时,往往偏袒教士和教民。

传教士以教士、教民和教堂的损失为由向地方官勒索赔款,赔款数额远超正常额度。地方官为了息事宁人,被迫答应他们的过分要求。据相关统计,在1901~1902年间,传教士勒索河南地方官答应承担赔款高达19万两[8]610-611。仅泌阳县一地,因“民众在义和团运动中,展开反教会压迫活动,事后当局勒派地方赔款1.1万元,南阳主教安西满迫使知县费鸿年威逼群众缴纳”[34]105。赔款以不同的方式转嫁到民众身上,传教士在得到巨额赔款后,抛出更加优越的条件吸引民众入教。部分教民更是在传教士的支持下肆意妄为,如“泌阳县属宋庄教民宋福贵,平日籍教讹人,横行乡里,族邻之被其鱼肉者,无不恨之入骨”[16]393。

当教民触犯法律或者与民众产生冲突时,教士在拿准了地方官不敢与自己作对的情况下,为教民提供帮助。地方官员迫于无奈,在处理案件时偏袒教民。当民众抗摊教案赔款时,部分教民会去举报。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泌阳县张沄卿“因抗摊教案赔款,被教民指控差拿”[6]194。其时的传教士也罪恶累累。“1910年,临颍县外籍教士看中了城内居民董贵平的房屋,就擅自将原来在城外西关教堂上悬挂的‘教化日隆’匾额移挂在董宅房门之上,还假造了一张64千文的买契,硬说此房是价买得来”[16]85。

传教士勒索赔款导致民众负担加重,再加上教民的压迫,使民众对传教士、教堂和教民产生怨恨心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演变成流血冲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陈州府周家口康湾苑寨农民和教民,因平素彼此不和,时有龃龉,发展成“烧毁麦垛,杀毙该教民之子孙苑希勇一家四命”[16]374。教民被杀后,传教士故意将事件扩大,以此威胁地方官。各国驻京公使闻讯后,照会清政府外交部,对清政府施压,迫使其命令河南地方官员镇压反洋教斗争,对教民和教堂加以保护。陈州府周家口事件发生后,时任河南巡抚的陈夔龙,在得到清政府的命令后,一方面下令捉拿犯罪之人,另一方面派兵将教会中人加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10年间河南省民变中反洋教事件集中于1902~1906年,在清朝最后的5年(公元1907~1911年)鲜有发生。因为在义和团事件平息后,清政府在列强的压力下,对义和团团民大肆剿杀,普通民众也多受牵连,民众对传教士的印象极差,将他们视为苦难的根源。随着时间的流逝,民众的怨恨心理逐渐消失,面对清政府逐渐加深的剥削,民众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维护自身生存权的抗捐抗税等斗争上。所以,在1907~1911年间,反洋教事件逐渐减少。

(四)饥民运动迭起

农民在天灾肆虐的情况下承担高额的赋税,收获的粮食在完纳赋税之后不足以维持生存。农民为了求生,不得已对粮食贮藏地或者粮店发起冲击。由于豫北、豫南种植农作物的差异,豫北饥民多为抢麦。如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河南开封扫款庄贫民数千人,在各地抢麦”[35]。而豫南饥民多为抢米,如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河南信阳州所存皖省赈米被抢万余石”[36]。

需要指出的是,把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划分为抗捐抗税斗争、秘密会社起事和反洋教斗争等形式,只是为了便于叙述而进行的简单区分。会党起事与抗捐抗税斗争、反洋教斗争存在紧密的联系,会党起事的内容与目的往往是反洋教和抗捐抗税,抗捐抗税和反洋教斗争也往往以会党作为组织形式。多种斗争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清末10年河南省民众反抗的真实图景。


四、清政府应对措施


民变的频繁发生,使地方官员将民变视为对自身统治权威的挑战。在民变发生时,地方官员绝大多数的做法是通过武力镇压快速平息,事后再查明原委,分别惩处。但在清末10年间,全国范围内民变蜂起,清政府谕令各地督抚体察民情,预防民变的发生。河南省官员对民变采取提前预防、武力镇压和积极善后等多种应对措施。

(一)提前预防

清末10年间民变蜂拥,清政府察觉到民变存在广兴态势后,谕令地方督抚事先防范。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清政府得知河南省民怨较大,谕令河南巡抚张人骏“认真防范,切实保护,毋稍疏虞。现在民困未苏,该抚尤当加意抚绥,随时体察属员,毋任吏胥苛扰,是为切要”[16]338。

河南地方官员根据此令,在施行一项新措施之前,综合分析可能遇到的阻力,进行提前预防。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河南巡抚陈夔龙在清查粮帐之前,就已耳闻祥符县粮缺甚巨,“一面出示剀切晓谕,一面饬请源局司道责成该县妥为办理”[6]205。新政实施后,部分官员会向民众陈述清末新政的利害。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叶县知县因筹办新政无款,计划向乡民筹款,即先行派绅士下乡劝导,演说自治之利益。通过对民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宣传,试图使民众理解自治的真正目的,以求得到民众的配合与支持。

地方官员得知群众参加秘密会社后,会发布告示,通晓入会之人退会、检举可以免罪,以求秘密会社内部生变。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河南巡抚林绍年在得知怀庆府有“在园会”时,“撰就告示,通数个月颁各属,劝令被诱之人呈缴飘布,概免治罪,冀在散胁擒渠,消弭隐患”[6]221。此措施效果显著,在各府县劝谕民间上缴“飘布”(秘密会社发给成员的布料凭证)数月间,就收到了“飘布”一千多张,退出会社者达到万余人。

河南省地方官员得知民变发生后,会着重保护教堂,在镇压民变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泌阳民变发生时,河南巡抚锡良下令保护教堂。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西平县苗金生起事,巡抚锡良考虑到西平一带教堂林立,多次加派驻省陆军步队、马队驻扎教堂附近。

(二)武力镇压

处于高捐税状态下的民众,会集体向地方官员请求减免,部分地方官员会对民众进行劝谕。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阳武县民众抗捐,“知县陈绍祖登城劝谕”[13]63。在答应民众请求或者许诺部分好处之后,民众自动散去。“温县绅民赴县求减,知县周照堂剀切开导,并谕令自二月二十日起,一月限内,其以银完纳者,准照市价多作钱二三百文”[6]196。在得到知县的准确答复后,温县绅民即自行离去。

对民众进行劝谕的地方官员只是少数,劝谕有效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多数河南地方官员会直接暴力镇压民变。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河南巡抚吴重熹在听闻密县民变后,即“统带陆军,前往解散”[30]。同年,巡抚宝棻在听闻叶县民变后,“即日饬陆军开拔一营,前往弹压”[37]。在镇压之前,地方官会出示公告,以期得到群众的支持。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河南巡抚锡良在处理泌阳县民众抗摊教案赔款并围攻县城事件时,“先期出示晓谕,严辑匪犯,宽免胁从,喻以利害,稗解其仇教之惑,而杜其从匪之心”[6]194。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武陟县发生民变,地方官员在派员前往巡查的同时,即出示晓谕、以安民心,然后才派拨兵勇,分头夹击。

在镇压民变的过程中,地方官员会特别注重捉拿首要人员。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河内等县乡民聚众抗粮围署后,河南巡抚张人俊“严饬各属,讯将首要各犯拿获,讯明惩办”[6]196。首要人员被抓获后难逃被杀的命运,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河南省商城县民变发生后,主犯叶菉青等7人“或主谋倡乱,或随同焚杀,均属罪大恶极,以批令就地正法”[6]220。其他省籍的人员在河南省被抓获,理应押解回原籍审讯查办,但为了防止要犯在押解途中发生意外,河南官员就将要犯就地正法,仅将其招供书解送原籍。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新野县民变首领朱宝卿原籍湖北襄阳,河南巡抚林绍年“批饬南阳府,委员会训明确,就地正法,以昭烔戒,而靖人心”[6]219。在首要人员逃脱的情况下,地方官员还会悬立重赏,设法搜缉,其余人员也会被通缉,以求悉数抓获。

在地方兵力不足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向省城请兵支援。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朱寿镛处理西平县民变时,在亲自带队进行防控的同时,请求省城发兵数营帮忙剿抚。有的地方官员还会寻求相邻县城的帮助。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商城县龙华会聚众起事,商城县官兵“同固始县先后将首要各匪擒获”[6]220。处于省界接壤处的地方官员在处理民变时,还会向邻省求援。如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西平县民变发生后,地方官员即寻求湖北省的帮助。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河南巡抚林绍年处理南阳镇民变时,在派拨精兵下县的同时,“知会襄阳县派队应援”[6]218。地方官员得到邻省的支援将民变镇压,在事件平息后会将所受援助禀报清朝中央政府,为其请奖。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河南巡抚锡良在得到湖北省的帮助后,上折赞称“湖广督张之洞,不分畛域,拨队来豫,协护教堂,同筹防守,实属大有裨益”[6]193。

(三)积极善后

清政府在民变过后,会惩处民变爆发地区的官员,一般为撤职。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孟县、温县和河内县民变过后,河南巡抚张人俊将“孟县知县孙寿彭、温县知县周照堂、河内县知县苗燮等先后撤认查办”[6]198。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河南巡抚在邓州民变平息后,将知州温绍梁撤职听候查办。被撤职的地方官员命运各不相同。邓州知州温绍梁的听候查办,经后任巡抚找寻机会为其请功,变成了功过相抵。而在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阳武县民变,知县绍祖被撤职后,服毒自杀于官署中。

民变过后,地方官员会派员到乡村安抚群众,解释民变缘由,消除民众对官府的怀疑和敌对情绪,以图改善自身的形象而得到农民的支持。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祥符县民变过后,河南巡抚派员“周历各乡,每到一村,召集老幼村民,剀切谕诫”[6]206,并向村民保证只追究首要人员,被胁迫的参与者不予处罚。河南巡抚还采取措施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如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商城县龙华会聚众起事后,河南巡抚林绍年“饬该州县遵章广立学堂,多设宣讲,昌明正教,以善其后”[6]221。

地方官员还对不合理捐税进行改变,以免民变的再次爆发。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河内县民变过后,巡抚张人俊下令“所有改银完钱四十五州县,一律通饬照旧征收;其未停以前所收盈余,为数无多,拟不必划还,借免纠轕”[6]198。地方官员还要快速将减征税款的消息传达到所辖各县,当巡抚张人俊停止钱粮改革的命令尚未到达时,阳武县乡民就再次“迫而走险,于十三日集数千人进署闹粮,敢与营官田振邦炮队后哨格斗,击伤弁勇数名,随将县署大堂公案、车轿及上房什物打毁殆尽”[6]201。在张人俊等抚臣将减税消息快速传播之后,反抗事件就逐渐平息下去。


五、结语


清末10年同时也是清末新政实施的10年,清政府实行新政目的在于改革富强,更好地维护自身统治。但实行新政措施的经费过多地取之于民,河南民众在天灾肆虐、承担战争赔款后,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表明清政府实行改革而忽视了民力与民意。清政府的此种做法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民变,导致其统治基础出现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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