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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宝鸡市历史文化遗址的重要性

  2020-02-21    36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我国宝鸡市的历史已经非常久远,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也创造了很多的文明,其具有非常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我们人类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以及不可或缺的物质。而且宝鸡市的土地面积非常广阔,关于历史文化遗址也分布的非常广,自然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侵蚀,人为破坏严重,当地生活的人们对文物遗址的认识也非常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保护管理的不到位,使得民众力量力不从心,最后导致了宝鸡市历史文物遗址的保护正面临遭受损害的危险。基于此,文章在通过探讨民间力量,加上政府的政策与经费支持,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保护宝鸡市的历史文化遗址。

  • 关键词:
  • 保护
  • 历史
  • 宝鸡
  • 文化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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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宝鸡市历史文化遗址分布概况


宝鸡有八千年文明及2770余年建城史,早在新石器时期就有先民居住此地,古称“陈仓”、“雍城”,被誉为“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周秦两个王朝最早建都于此,秦朝将此设为内史地,直至唐朝将“陈仓”之名改为“宝鸡”,沿用至今。截止2018年底宝鸡市市辖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凤县、太白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3区9县和国家级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鸡蟠龙新区、宝鸡陆港新区、省级宝鸡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

从新石器时代到近现代,近万年的沉淀,给宝鸡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经国家文物局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数据审核,目前宝鸡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3436处,其中古文化遗址2158处、古墓葬757处、古建筑253处、石窟寺及石刻6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05处、其它1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是宝鸡的骄傲,见证了宝鸡地区在中华文明史上的辉煌篇章,同时也是当代重要的文化窗口,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价值。

截止2018年底,宝鸡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共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71处。在宝鸡市所辖3区9县中,扶风县与岐山县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各达17处,各占宝鸡市总数的14.4%;太白县数量最少,仅有1处;陈仓区(含高新区)14处,占宝鸡市总数的11.8%;金台区10处,占宝鸡市总数的8.5%;渭滨区与陇县各有6处,各占宝鸡市总数的5.1%;眉县与麟游县各有13处,各占宝鸡市总数的11%;千阳县与凤翔县各有8处,各占宝鸡市总数的6.8%;凤县4处,占宝鸡市总数的3.4%。


二、宝鸡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既有的数据来看,虽然政府和民间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陕西宝鸡的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遗产面临自然人为破坏,缺乏必要的保护管理措施

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由于数量多,分布广,考古基础工作缺乏等因素,其保护面临种种难题,概括地讲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遗址面临自然人为破坏,缺乏必要的保护管理措施;遗址分布范围不清,保护区划不合理或形同虚设;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

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长年来遭受自然及人文因素的破坏,遗址保存情况令人担忧,部分遗址破坏情况严重。例如,宝鸡眉县首善镇第五村的成山宫遗址,遭受人为破坏严重。历史上,修筑围寨对遗址区西南角造成破坏;到了五六十年代,平整土地对遗址区北部造成破坏;现如今,遗址区南部被民宅、道路所占压,南部村民取土建房,均对遗址造成破坏;另外,农业生产特别是果树种植对遗址破坏也较为严重,成山宫遗址所在的第五村,近年来大面积种植猕猴桃等经济作物,猕猴桃属于深根系植物,对于埋藏较浅的成山宫遗址,将会造成很大影响。

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长期遭受自然及人为因素的破坏,保护工作受重视程度不足,缺乏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保存情况令人担忧。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面临的自然破坏主要有水土流失、风雨侵蚀、滑坡、崩塌、动植物危害等;人为破坏因素主要有:农业种植活动、村民取土行为、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及文物犯罪活动等。古文化遗址只有在破坏初期就对其进行阻止,才能有效进行保护。但由于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缺乏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人员不足,缺乏保护设施及设备,一旦遗址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无法第一时间实施保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特别是保护管理人员不足,严重制约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如眉县马家镇杨家村的杨家村遗址,总面积约32万平方米,现有文保通讯员7人,负责遗址区的安全检查,该遗址面积较大,由于缺乏保护资金,保护及监测设施不足,没有专门巡查的车辆,遗址的日常保护及巡查工作均由文保通讯员完成。而文保通讯员的报酬很低,一名文保员一年仅有二千多元的工资,很多人不愿意从事这一职业,造成保护管理人员缺乏。

2、遗址分布范围不清,保护区划不合理或形同虚设

保护区划划定不合理或形同虚设,这一问题十分普遍。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划划定不合理主要由于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考古工作不足,遗址分布范围不清。由于宝鸡是文物大市,遗址众多,因此考古工作囿于人力物力不足,难以全面展开。位于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更是如此。不进行考古工作,遗址分布范围无法摸清,故而无法为保护区划的划定提供考古依据。

其次是地方政府缺乏保护区划相关知识及经验。负责保护区划划定工作的各级政府,没有经过培训,缺乏遗址保护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笔者调研的八处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其保护区划不合理现象十分普遍,八处遗址有五处保护区划不合理,无法起到保护遗址的作用。

3、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

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是宝鸡乡村古文化遗址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保护资金主要来自地方财政。遗址保护更多属于公益性投入,对地方政府来讲,其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强调的是发展地方经济,看重的是眼前利益,考虑的是任内的政绩,往往忽视遗址的保护,更不愿投入资金保护。尤其是乡村地区,往往忽视对遗址的保护,特别是观赏性不强、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古文化遗址,往往被视为包袱或搁置不管。

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保护管理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目前,八处位于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目前均未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遗址的保护工作由各区县文物部门或博物馆负责。由于缺乏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遗址的日常管理主要依靠遗址所在地的文管员及村干部,难以实现遗址的有效保护。

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是另一个制约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保护的重要因素。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即建设部、文物局共同管理。这些职能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垂直序列,各自依法律和部门政策对遗产地资源进行管理,形成“条”的组织格局。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设在文化遗产地的所有单位都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由于遗产地具有区域性特点,这些管理机构在从属关系上又与地方政府联系在一起,在人事、财政、投资等方面由地方政府主管,形成了横向的“块”的序列。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尚未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目前都是由区县文物部门代为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自上而下的文物部门垂直管理;在行政上接受省(市、县)政府的分级领导;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则依靠基层文保组织进行。这就造成保护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权限不明晰,容易产生遇到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


三、宝鸡市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对策建议


1、加强保护管理措施,减少各类破坏因素

古文化遗址的保护,一般包括保护性设施建设及预防性保护措施。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

预防性保护是指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主要采取保护性设施建设和预防性保护措施,针对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面临的自然灾害、农业种植、取土等破坏因素,分别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本体防护加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禁遗址区内取土、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文物。

2、加强考古勘探,合理划定保护区划

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由于缺乏考古勘探,遗址分布范围不明确,使得保护区划划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保护区划划定工作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需要详实的考古发掘报告提供依据。由于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物遗址,绝大多数没有进行考古发掘,保护区划划定时缺乏理论依据,因此目前宝鸡乡村地区绝大多数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区划都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当务之急是要对宝鸡乡村地区的古文化遗址进行全面勘探,通过考古试掘、仪器测量等方法,尽快摸清遗址分布情况,明确遗址分布的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及可能分布区域,为保护区划的划定工作提供科学的考古依据。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全面考古勘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需要上级文物部门给予支持。建议由宝鸡市文物旅游局牵头,宝鸡市考古队组织考古专业人才,组成若干支考古勘探小分队,分赴宝鸡各个区县的遗址区,展开全面的考古勘探开展考古勘探工作,要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提交考古勘察报告,为保护区划的划定工作提供依据。

3、增加保护资金投入,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保护的核心不在于遗址本体的技术性措施,而在于管理措施。只有完善宝鸡乡村地区古文化遗址的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保护人员,保障财政支持,才能切实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首先,建立起遗址财政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遗址保护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共同在各自的财政预算中为遗址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否则仅仅依赖中央或地方某一方都不可能保障遗址保护所需的投入。其次,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确保保护资金投入满足日常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并参与遗址保护。引入社会资本,扩宽资金来源,保障遗址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4、制定遗址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职能

遗址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遗址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遗址的保护肯定做不好;地方政府有了积极性,但出发点不对,同样做不好。地方政府如何看待文物保护,如何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直接关系到遗址的命运。为了从法律上规定并督促各级政府履行遗址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地的遗址保护和利用行为,国家必须制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将遗址保护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遗址保护和利用中的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针对遗址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家应该出台专项的管理政策,以解决遗址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段宝良.宝鸡历史文化的内涵及特征[A].宝鸡炎帝研究会.“宝鸡历史文化与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研讨会论文集[C].宝鸡炎帝研究会,2003:9.

[2]胡明清.丝绸之路典型土遗址地震破坏机理与抗震安全性研究[D].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2008.

[3]陈稳亮.村落型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雍城遗址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0,03:119-125.

[4]吴敬.关于偏远型古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基于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思考[J].东南文化,2013.


王刘洋.宝鸡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探微[J].青春岁月,2019,(32):41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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