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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军法的历史作用探究

  2020-09-16    25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辽朝能立足于“四战之区”,攻战屡占上风,军法确实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辽朝军法萌芽于辽朝建国之前,形成于太祖“变家为国”之后。辽朝军法既包括随军将领的晋升官爵、赏赐财物、以功抵过,以及大飨军士的奖赏,也包括妨害农业生产、扰民、劫掠、间谍、临阵脱逃、失军期、不亲追击、不听将令等罪名,受到杖刑、免官和死刑等处罚。辽朝军法执行的强弱,直接关乎辽朝军队是否号令严明、令行禁止,并对辽朝社会演进有一定影响。

  • 关键词:
  • 中国历史
  • 军功
  • 军律
  • 军法
  • 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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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是指与军事作战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对战功的褒奖和对触犯作战规定行为的处罚(1)1。《尚书·甘誓》载,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之野,云:“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2)2夏启所言之内容,当为中国古代军法产生的雏形。尔后,历代王朝虽然没有单独成篇的军法,但散见于史书的军事作战之相关规定均可将其视为军法内容。辽朝雄踞中国北疆二百余年,与周边政权军事作战时屡占上风,除契丹尚武强悍的民族特性外,军法于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辽史·百官志二》载∶“辽宫帐、部族、京州、属国,各自为军,体统相承,分数秩然。雄长二百余年,凡以此也。”(3)3在辽朝复杂的军事体制下,辽朝统治者能做到“体统相承,分数秩然”,实属不易,这表明辽朝军队之法度相当严格,并得到辽朝中央到地方的军事指挥体系的广泛认同,成就了辽朝在东亚区域内的军事强国地位。目前,学界对辽朝军法在个别论著中虽有所论及,但尚无专题性的研究成果(4)4,鉴于此,本文拟就辽朝军法略作管窥,以求教于方家。


一、辽朝军法的形成


辽朝自辽太祖神册七年(916年)建国至天祚帝保大五年(1125年)亡国,传九帝,国祚209年。《辽史·兵卫志上》载:“轩辕氏合符东海,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长处,以兵为营卫。飞狐以北,无虑以东,西暨流沙,四战之地,圣人犹不免于兵卫,地势然耳。”(5)5《辽史·百官志二》载:“辽境东接高丽,南与梁、唐、晋、汉、周、宋六代为勍敌,北邻阻卜、术不姑、大国以十数;西制西夏、党项、吐浑、回鹘等,强国以百数。居四战之区,虎踞其间,莫敢与撄,制之有术故尔。”(6)3可见,辽朝“居四战之区”,“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7)6,成为辽朝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在契丹崛起与发展过程中,为了与周边“勍敌”争锋,辽朝必须建立强大的军事体系,其根本在于“制之有术”,所谓“术”,即治军之术,其中包含军法在内。《左传·成公十三年》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8)7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祀”与“戎”的结合萌芽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法律,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军事行为,维护己方军事利益的规则,这便是所谓的“军法”(9)8。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国家的军法,产生于战争实践。辽朝军法同样如此,《辽史·刑法志上》载:“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10)9可见,辽朝建国之前至初期,忙于征伐,用兵作战为国家头等大事,礼法之制尚未有序建立,用处理军务的方式处理刑事。阻午可汗时,用夷离堇掌管刑辟。《辽史·国语解》载:“夷离堇,统兵马大官。会同初,改为大王。”(11)10可见,夷离堇“非士师之官”,为“统兵马大官”。用统兵马大官主管“刑辟”,表明辽朝建国之前至初期的法律是“军法”与“普通刑法”的合体,也是辽初兵刑不分的明证。

唐朝末年,随着契丹逐渐强盛,征战不断、兵刑不分的法律状态,已难于适应辽朝逐渐扩张的需要。德祖时,“德祖之弟述澜,北征于厥、室韦,南略易、定、奚、霫”。太祖时,又继续扩大战果,“太祖受可汗之禅,遂建国。东征西讨,如折枯拉朽。东自海,西至于流沙,北绝大漠,信威万里”(12)11。土地范围逐渐扩大,人口逐渐增多,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密。《辽史·康默记传》载:“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默记推析律意,论决重轻,不差毫厘。罹禁网者,人人自以为不冤。”(13)12又《辽史·刑法志上》载:“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14)9可见,辽太祖统治初期尚无处理新降附部族的明文法律规定,只能依靠推析适用《唐律》的有关规定来解决矛盾纠纷。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能看出辽太祖统治初期,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国土和人口的需求。

为了适应这种需求,神册六年(921年),太祖克定诸夷,谓群臣曰:“凡国家庶务,钜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15)9此次辽朝制定的法律是否包含有军法的事项,目前尚不得而知。

太宗时,与后晋作战,虽有保护“禾稼”的命令,但军队纪律尚不十分严格。《辽史·太宗本纪下》载,辽太宗大同元年(947年)正月己丑,“以张彦泽擅徙重贵开封,杀桑维翰,纵兵大掠,不道,斩于市。晋人脔食之”(16)13。又《辽史·耶律解里传》载,会同九年(946年)伐晋,“上命解里与降将张彦泽率骑兵三千疾趋河南,所至无敢当其锋。既入汴,解里等迁晋主重贵于开封府。彦泽恣杀掠,乱宫掖,解里不能禁,百姓骚然,莫不怨愤。车驾至京,数彦泽罪,斩于市,汴人大悦”(17)14。可见,张彦泽入汴后纵兵劫掠,晋人苦不堪言。虽然张彦泽受到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辽朝此时已经有了维持军队纪律的军法。太宗北返上京途中,对放纵军队劫掠表示悔恨。《辽史·太宗本纪下》载,太宗大同元年(947年)四月乙丑,“济黎阳渡,顾谓侍臣曰:‘朕此行有三失:纵兵掠刍粟,一也;括民私财,二也;不遽遣诸节度还镇,三也。’”(18)13由于军队纪律不严明,导致颇为严重的战争后果,已被辽朝占领的后晋,“司属虽存,官吏废堕,犹雏飞之后,徒有空巢。久经离乱,一至于此。所在盗贼屯结,土功不息,馈饷非时,民不堪命”。对此,太宗清楚地意识到,“夙夜以思,制之之术,惟推心庶僚、和协军情、抚绥百姓三者而已”(19)13。可见,军法是改变这种混乱局面的重要一环,辽朝军队急需法律规制,而“和协军情”就是要加强对军队纪律的把控,赏功罚过。

虽然经过太祖、太宗“南征北战”的实践,逐渐意识到制定军法的紧迫性、必要性,军法条目不断增多,但辽朝尚未形成专门管理军队的法律文本留存下来,甚至也搜检不到直接记载军法的专门律例之信息。不过,从辽朝史料中零散记载的军令条目,仍可窥视出辽朝军法的存在。

王曾瑜认为,辽朝可能也存在军法,《辽史》所谓的“军法”,同中原王朝使用“军法”一词同义(20)15。王氏所言之辽朝“军法”,于现存的辽史史料中确实可觅到诸多实例,如,辽太宗会同八年(945年)九月壬寅,“驻跸赤山,宴从臣,问军国要务,左右对曰:‘军国之务,爱民为本。民富则兵足,兵足则国强。’上深然之。是年,诏征诸道兵,仍戒敢有伤禾稼者以军法论”(21)16。辽太宗在与大臣商讨国事之后,颁布这条禁止军队打扰农业生产的军法规定,体现了辽朝统治者对军法的重视与制度保障。又《辽史·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九年(946)七月辛亥,“诏征诸道兵,敢伤禾稼者,以军法论”(22)13。从反复强调“伤禾稼”禁令观之,“伤禾稼”很有可能就是辽朝军队中规制的一条固定法令。另,圣宗时也有禁止士兵妨害农业生产的规定,《辽史·圣宗本纪四》载,统和十四年(996年)十一月甲戌,“诏诸军官毋非时畋猎妨农”(23)17。又《辽史·食货志上》载,统和十五年(997年),“诏免南京旧欠义仓粟,仍禁诸军官非时畋牧妨农”(24)16。

除与“伤禾稼”“妨农”相关的军事禁令外,在太宗驾崩栾城、诸将拥立世宗时,也提到军法规制:“洼与耶律吼定策立世宗,乃令诸将曰:‘大行上宾,神器无主,永康王人皇王之嫡长,天人所属,当立。有不从者,以军法从事。’”(25)18又《辽史·耶律棠古传》载:“天庆初,乌古敌烈叛,召拜乌古敌烈部节度使。至部,谕降之。遂出私财及发富民积,以振其困乏,部民大悦,加镇国上将军。会萧得里底以都统率兵与金人战败绩,棠古请以军法论。”(26)19可见,萧得里底对女真作战失利时,耶律棠古奏请以军法论处萧得里底的作战不利之罪。

辽朝末年,辽朝经常与金作战,损失日益严重,战马需求明显增加,马匹明显不足,有人便买官马充军,《辽史·食货志下》载:“至末年,累与金战,番汉战马损十六七,虽增价数倍,竞无所买,乃冒法买官马从军。”(27)20可见,倒卖官马充军亦为辽朝军法所禁止。总之,从“军法”观之,自太宗始至辽末,“军法”一直伴随辽朝军队始终。

在辽朝,“军律”一词亦常常用来描述整肃军队,如《辽史·太宗本纪下》载,太宗会同三年(940年)三月庚寅,“诏扈从扰民者从军律”(28)13。又《辽史·萧惠传》载:“从伯父排押征高丽,至奴古达北岭,高丽阻险以拒,惠力战,破之。及攻开京,以军律整肃闻,授契丹行宫都部署。”(29)21萧惠因为军律整肃,受到奖赏,被提拔为契丹行宫都部署。就“军法”与“军律”观之,“军律”更像是军队成文法律的表述,由此推测,辽朝很有可能有专门用于军队的法律。

除“军法”和“军律”相关记载外,辽朝军队还设置有“掌法官”,用以掌管军法。《辽史·道宗本纪五》载,道宗大安六年(1090年)四月丁酉,“东北路统军司设掌法官”(30)22。“掌法官”官职的存在,进一步印证了辽朝有军法或军律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辽朝军法萌芽于辽朝建国之前,形成于契丹有“广土众民之志”(31)11之后。随着辽太祖“变家为国”,建立契丹辽朝,原本通行于契丹族内部的“习惯法”难于适应辽朝军队开疆拓土的战略需要,契丹原有的放纵军队劫掠的“习惯法”与入主中原的实际情况出现冲突时,“军法”“军律”之类的法律规制应运而生,成为规范与管理辽朝军队的“成文”军法。


二、辽朝军法的奖赏与处罚


辽朝军法所包涵的具体内容,到目前为止,尚难窥其全貌,从只言片语的史料中可知,辽朝军法至少有奖赏、处罚等规定。

1.奖赏

奖赏针对的对象主要为军士与将领。军队作战胜利时,奖励军士以鼓舞士气、稳定军心是辽朝统治者必备的做法。如辽太祖天赞元年(922年)四月甲寅,“攻蓟州”,戊午,“拔之,擒刺史胡琼,以卢国用、涅鲁古典军民事”;壬戌,“大飨军士”(32)11。由于攻下蓟州,阿保机大飨军士,这次奖赏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军队势如破竹,斩杀敌方主将李嗣昭。辽太祖天赞二年(923年)五月戊午,“尧古师还”;癸亥,“大飨军士,赏赉有差”(33)11。天赞四年(925年)二月丙寅,“大元帅尧骨略党项”;乙亥,“萧阿古只略燕、赵还,进牙旗兵帐。辛卯,尧骨献党项俘”;三月丙申,“飨军于水精山”(34)11。可见,耶律德光、萧阿古只等将领率军取得出征“略党项”“略燕赵”的战果,返程时受到辽朝统治者大飨军士待遇,以奖励军士英勇作战。景宗时,耶律休哥、耶律斜轸、萧干等将领在对宋北伐作战过程中屡创胜绩,于是,景宗乾亨二年(980年)十二月庚午朔,“休哥拜于越。大飨军士”(35)23。耶律休哥因与宋作战立功被封为于越的同时,随军之军士也获得犒赏。圣宗时,诏耶律休哥、萧排亚等将领南向伐宋,取得辉煌战绩,于是,统和七年(989年)二月乙卯,辽朝统治者“大飨军士,爵赏有差。枢密使韩德让封楚国王,驸马都尉萧宁远同政事门下平章事”。甲子,“诏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钱赎之,使相从”;乙丑,“赏南征女直军,使东还”(36)24。可见,此次飨军不仅是大飨契丹军士,赏爵赐官,而且还奖赏随军南伐的女真士兵。道宗时,大安二年(1086年)四月,北幸,癸丑,“遣使加统军使萧讹都斡太子太保,裨将老古金吾卫大将军,萧雅哥静江军节度使,耶律燕奴右监门卫大将军,仍赐赉诸军士”(37)25。可见,道宗分赐萧讹都斡、老古和萧雅哥三人重要职位的同时,仍“赐赉诸军士”。综上,辽朝自太祖始直至辽末,辽朝统治者始终有“大飨军士”的法令存在。

对于立有赫赫战功的将领,辽朝统治者亦给予奖赏,大体可分为晋升官爵、赏赐财物、以功抵过等三类。

晋升官爵。在辽朝,晋升官爵是对立有军功将领的最重要赏赐,甚至可因军功官至宰辅。具体内容,参见表一。

表一辽朝将领军功受封举例表

赏赐财物。赏赐财物是对立有军功将领的另一种重要奖赏方式,如萧敌鲁在剌葛之乱中有功,太祖给予很大的物质赏赐,《辽史·萧敌鲁传》载:“顷之,剌葛等作乱,溃而北走。敌鲁率轻骑追之,兼昼夜行。至榆河,败其党,获剌葛以献。太祖嘉之,锡赉甚渥。”(39)27耿延毅在与宋戍边军作战时战功卓著,辽朝统治者给予珍宝、衣物等赏赐。《耿延毅墓志》(开泰九年)载,统和十九年(1001年),“今上奉我承天皇太后再代(伐)赵宋氏。冬十一月,军次冀北,方大雨水,乃班师。并代中山戍卒乘其衅,盗我边民。公率麾下,伏草依岩,卷旗卧鼓,身先勇士,衔枚进击,斩贼首千余级,清境以闻。今上壮之,超授右骁卫将军,赐白金螭头饮器杂衣物,赏其功也”(40)28。耶律仁先因击退高丽、女真等五国入寇,受到兴宗皇帝嘉奖。《耶律仁先墓志》(咸雍八年)载:“时朝廷以高丽女直等五国入寇闻,上曰:‘仁先可往。’命驰驿安定之。因奏保定二州联于北鄙,宜置关铺,以为备守。有诏报,自是五国绝不敢窥扰,上嘉之,赐予甚厚。”(41)29辽朝将领以军功赏赐财物在辽朝史料中有相当多的记载,表明赏赐财物也是辽朝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功抵过。以功抵过也是对立有军功将领的一种奖赏方式,如《辽史·耶律沙传》载:“沙将趋太原,会汉驸马都尉卢俊来奔,言太原已陷,遂勒兵还。宋乘锐侵燕,沙与战于高梁河,稍却,遇耶律休哥及斜轸等邀击,败宋军。宋主宵遁,至涿州,微服乘驴车,间道而走。上以功释前过。”(42)30耶律沙临阵战不利而退却,本应依军法受到处罚,但以击败宋军之功得以豁免,以功抵过。又《辽史·奚和朔奴传》载,统和四年(986年),“宋曹彬、米信等来侵,和朔奴与休哥破宋兵于燕南,手诏褒美。军还,怙权挝无罪人李浩至死,上以其功释之”(43)31。奚和朔奴殴打无罪之人至死,罪行相当严重,但是,因为军功而没有受到辽朝统治者的军法处罚。

2.处罚

至于辽朝军法的处罚,大致包括妨害农业生产、扰民、抢掠、间谍、临阵脱逃、失军期、不亲追击、不听将令等罪名,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杖刑、免官和死刑等处罚。

辽朝对将士的处罚规定虽无成文军法,但《辽史》却不乏相关记载,较为典型的是辽景宗时期辽宋满城之战,主帅韩匡嗣作战不利而受到景宗处罚。《辽史·韩匡嗣传》载:“匡嗣与南府宰相沙、惕隐休哥侵宋,军于满城,方阵,宋人请降。匡嗣欲纳之,休哥曰:‘彼军气甚锐,疑诱我也。可整顿士卒以御。’匡嗣不听。俄而宋军鼓噪薄我,众蹙践,尘起涨天。匡嗣仓卒谕诸将,无当其锋。众既奔,遇伏兵扼要路,匡嗣弃旗鼓遁,其众走易州山,独休哥收所弃兵械,全军还。帝怒匡嗣,数之曰:‘违尔众谋,深入敌境,尔罪一也;号令不肃,行伍不整,尔罪二也;弃我师旅,挺身鼠窜,尔罪三也;侦候失机,守御弗备,尔罪四也;捐弃旗鼓,损威辱国,尔罪五也。’促令诛之。皇后引诸内戚徐为开解。上重违其请。良久,威稍霁,乃杖而免之。”(44)32韩匡嗣在满城之战中,轻敌冒进,军纪不整,守御不备,被宋朝军队击溃。溃败后韩匡嗣又率先鼠窜,致使辽军遭遇宋军重创。对于满城之战,景宗列举韩匡嗣五条罪状,按照辽朝军法应被处斩,但在皇后和内戚的庇护下,仅以杖刑而免。韩匡嗣身份尊贵,如果不是肆意触犯军法,不至于要被处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辽朝存在军法,而且军法适用范围较广,无论普通士兵还是皇亲国戚,都需接受军法规治。

扰民。太祖、太宗时,辽朝势力由草原游牧区延伸至农耕区,为了保护农业生产,急需禁止士兵随意放牧而践踏禾稼。关于士兵妨害农业生产,太宗、圣宗都发布过禁令,如上文所提及的“诏征诸道兵,敢伤禾稼者,以军法论”“诏诸军官毋非时畋猎妨农”等诏令就是明证。除妨害农业生产,辽朝还禁止士兵扰民,如前文所提及的“诏扈从扰民者从军律”就是这方面军法的规制。

抢掠。在对外作战时,辽朝有时也有禁止士兵抢掠的军法。《辽史·圣宗本纪二》载,圣宗统和四年(986年)十一月辛卯,圣宗诏令:“军中无故不得驰马,及纵诸军残南境桑果”。(45)33又《辽史·圣宗本纪六》载,统和二十八年(1010年)十一月戊子,“排押至奴古达岭,遇敌兵,战败之”;辛卯,“(高丽)王询遣使上表请朝,许之。禁军士俘掠”(46)34。圣宗时,在辽与高丽作战时,辽朝统治者为了维持军纪,下达禁止军士俘掠的法令,表明“禁军士俘掠”是辽朝军法的重要内容。

间谍。辽朝对外作战时,为了刺探军事情报,间谍战是必用的手段之一。辽朝对待敌方的间谍,有一种独特的军法处罚措施,即“射鬼箭”。“射鬼箭”为《辽史·刑法志》记载的一项刑罚,实际上它既是军礼也是军法,多用于敌方间谍。《辽史·国语解》云:“凡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则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俘。”(47)10又《辽史·礼志三》载:“出师以死囚,还师以一谍者,植柱缚其上,于所向之方乱射之,矢集如猬,谓之‘射鬼箭’。”(48)35“还师以一谍者”,表明“射鬼箭”除了是一项礼仪之外,还是一项处罚敌方间谍的一种军法。《辽史》多有以敌方间谍者射鬼箭的记载,如《辽史·圣宗本纪五》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年)闰九月己未,“南伐”;癸亥,“次固安,以所获谍者射鬼箭”(49)36。又《辽史·属国表八》载,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十月,“获叛命党项侦人,射鬼箭”(50)37。又《辽史·兴宗本纪二》载,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十月丙申,“获党项侦人,射鬼箭”(51)38。可见,辽朝抓获宋、西夏等敌方间谍后,将敌方间谍用于射鬼箭。射鬼箭是一种相当残忍的刑罚,使用这种刑罚可以给敌方间谍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从而有效控制辽军内部的敌方间谍,保障军队内部的军事安全。

临阵脱逃。临阵脱逃罪是任何朝代军法都不会遗漏的处罚规定,辽朝军法也不例外。辽景宗列举韩匡嗣五大罪状时就有“弃我师旅,挺身鼠窜”这一罪状。除韩匡嗣被景宗追究责任外,满城之战中“遇敌而退”的将领皆受到处罚,“奚底遇敌而退,以剑背击之。撒合虽却,部伍不乱,宥之。冀王敌烈麾下先遁者斩之,都监以下杖之”(52)23。北院大王奚底与冀王敌烈麾下将领临阵脱逃,均受到不同程度处罚。又《辽史·圣宗本纪二》载,圣宗统和四年(986年)十一月甲午,“以卢补古临阵遁逃,夺告身一通,其判官、督监各杖之”(53)33。可见,褚特部节度使卢补古、都监耶律盻与宋军于泰州作战时不利而受到军法处罚。又《辽史·萧奉先传》载,天祚帝天庆四年(1114年),“阿骨打起兵犯宁江州,东北路统军使萧挞不也战失利。上命奉先弟嗣先为都统,将番、汉兵往讨,屯出河店。女直乃潜渡混同江,乘我师未备击之。嗣先败绩,军将往往遁去。奉先惧弟被诛,乃奏‘东征溃军逃罪,所至劫掠,若不肆赦,将啸聚为患。’从之。嗣先诣阙待罪,止免官而已”(54)39。辽末与金军作战失利,士兵畏惧处罚而逃跑,也触犯了辽朝军法。不过,此事件更值得思考的有两点:一是萧嗣先身为都统,疏于防备,被敌军利用所击败,按照军法当诛之。这与韩匡嗣“侦候失机,守御弗备”之罪相类似,表明辽朝军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即主将疏于防备,导致作战失败,要处以严厉的甚至是死刑的处罚。二是萧奉先为达到弟弟免于军法处罚的目的,建议皇帝免除东征溃军逃脱军法惩罚之罪。从结果上看,萧嗣先和溃军虽都未受到军法处罚,但可窥到辽朝军法中有处罚临阵脱逃的规定。

失军期。失军期也是辽朝军法的处罚措施,如《辽史·刘六符传》载,刘六符父刘慎行“为都统,伐高丽,以失军期下吏,议贵乃免,出为彰武军节度使”(55)40。刘慎行因为失军期被贬,后来因身份尊贵得以减轻处罚。失军期是指没有把握住作战时机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军队活动,这是一项比较典型的军律。值得一提的是,辽朝法律中的“八议”制度在辽朝军法中的应用也有体现,刘慎行“议贵”免除处罚,韩匡嗣也是因为身份尊贵才未被景宗处以极刑。

不亲追击。不亲追击也属触犯辽朝军法规制的内容,如《辽史·耶律何鲁不传》载:“及景宗即位,以平察割功,授昭德军节度使,为北院大王。时黄龙府军将燕颇杀守臣以叛,何鲁不讨之,破于鸭绿江。坐不亲追击,以至失贼,杖之。”(56)41耶律何鲁不贵为北院大王,因为未亲自追击叛军,导致叛军逃脱,被处以杖刑,表明辽朝军法规定和执行还是较为严格。

作战不利。辽朝军队作战失败时,随军将领也将会受到不同程度处罚,如东北路统军使萧兀纳因“金兵来侵,战于宁江州,其孙移敌蹇死之,兀纳退走入城。留官属守御,自以三百骑渡混同江而西,城遂陷。后与萧敌里拒金兵于长泺,以军败免官”(57)42。又《辽史·天祚帝本纪二》载,天祚帝乾统六年(1106年)十月丁卯,“以张琳军败,夺官”(58)43。可见,辽朝在军队作战过程中存在随军将领因作战不利而被免官的军法规定。

综上所述,辽朝不仅存在规治军队的军法,而且亦有有法可据较为完备的奖赏和处罚的军法规定。


三、辽朝军法的作用及其影响


军法是古代中国行军作战所必需的法律规制,《孙子兵法》云,“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59)44。一支军队的战斗力强弱与军法是否严明有直接关联:军队号令严明,令行禁止,军队就会所向披靡,无往而不利;相反,如果军队军法不明,赏罚无章,就会丧失战斗力,一触即溃。辽朝初年军法严明,军队战斗力颇强,接连讨平周边部族,成为统治中国北疆的强大政权。辽朝末年,皇帝昏庸,奸臣弄权,军法军纪松弛,军队战斗力下降,故而迅速被女真击溃亡国。这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军法,结果大不相同。辽朝初年与契丹作战的晋王李存勖曾经感叹契丹军法之严厉。《契丹国志·太祖大圣皇帝纪》载,太祖天赞二年(923年),“太祖兵败,遂北至易州。会大雪弥旬,平地数尺,人马死者相属,太祖乃归。晋王引兵蹑之,随其行止,见其野宿之所,布蒿于地,回环方正,皆如编翦,虽去,无一枝乱者。叹曰:‘契丹法严,乃能如是,中国所不及也。’晋王至幽州,使二百骑蹑契丹之后,曰:‘如出境即还。’晋骑恃勇追击之,悉为所擒”(60)45。契丹军法严明,甚至令晋王李存勖感叹“中国所不及也”,表明此时辽朝军队已有相当严格的军法规制,导致晋王李存勖追击北返的辽朝军队仍心有余悸。

圣宗时,随着儒化程度逐渐加深,军法也逐渐完备。在与宋朝作战中,辽朝军队令行禁止。《辽史·萧继先传》载:“统和四年,宋人来侵,继先率逻骑逆境上,多所俘获,上嘉之,拜北府宰相。自是出师,继先必将本府兵先从。拔狼山石垒,从破宋军应州,上南征取通利军,战称捷力。继先虽处富贵,尚俭素,所至以善治称,故将兵攻战,未尝失利,名重戚里。”(61)46萧继先因军功拜北府宰相,更因“善治”著称,而“将兵攻战,未尝失利”。圣宗母后承天太后萧绰尤为重视军法在辽朝军队作战中的作用,《辽史·后妃传》载:“后明达治道,闻善必从,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澶渊之役,亲御戎车,指挥三军,赏罚信明,将士用命。”(62)47澶渊之役,承天太后亲自指挥战斗,赏罚分明,对军队发挥战斗力起到颇大的激励作用,“将士用命”,导致辽宋签订“澶渊之盟”,收获巨大利益。对于以法治国,圣宗与承天太后均有相当深刻的认知,《辽史·刑法志上》载:“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63)9由此不难看出,圣宗时期法律及其军法既严苛而又宽平,严宽适宜,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辽朝末年,政治腐败,奸臣弄权,军队陷入混乱,军法得不到严格执行。天祚帝时“赏罚无章,怨讟日起”,“至于覆军失城者,第免官而已”(64)48。《辽史·萧得里底传》载:“女直初起,廷臣多欲乘其未备,举兵往讨;得里底独沮之,以至败衄。天祚以得里底不合人望,出为西南面招讨使。八年,召为北院枢密使,宠任弥笃。是时,诸路大乱,飞章告急者络绎而至,得里底不即上闻,有功者亦无甄别。由是将校怨怒,人无斗志。”(65)49萧得里底恃宠而骄,不及时上报军事情报,导致朝廷不能及时赏赐有功将士,造成将校不满,没有斗志。这间接导致辽朝与女真作战失败,为日后辽朝的灭亡留下隐患。其后,萧奉先不顾军法,为其弟洗脱罪名,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辽史·天祚帝本纪一》载,天祚帝天庆四年(1114年)十月壬寅,“以守司空萧嗣先为东北路都统,静江军节度使萧挞不也为副,发契丹奚军三千人,中京禁兵及土豪二千人,别选诸路武勇二千余人,以虞候崔公义为都押官,控鹤指挥邢颖为副,引军屯出河店。两军对垒,女直军潜渡混同江,掩击辽众。萧嗣先军溃,崔公义、邢颖、耶律佛留、萧葛十等死之,其获免者十有七人。奉先惧其弟嗣先获罪,辄奏东征溃军所至劫掠,若不肆赦,恐聚为患。上从之,嗣先但免官而已。诸军相谓曰:‘战则有死而无功,退则有生而无罪。’故士无斗志,望风奔溃”(66)50。面对辽朝军队如此惨重失利,按军法理应对统军将领处以极刑,但天祚帝深受萧奉先误导,仅对严重触犯军法的萧嗣先给予“免官”处罚,令士兵感觉到辽朝军法出现了有功不赏、有罪不罚的严重失序状态,“由是士无斗志,遇敌辄溃,郡县所失日多”(67)38。辽亡,已指日而待。

综上,军法严明可以使军队保持斗志,所向披靡,取得战争的胜利。美国学者丹尼斯·塞诺(DenisSinor)说:“在内亚纪律是军队的支柱。”(68)51中国北疆的游牧族群确有如此特征,“阿保机退保望都。会天大雪,契丹人马饥寒,多死……乃引兵去。庄宗蹑其后,见其宿处,环秸在地,方隅整然,虽去而不乱,叹曰:‘虏法令严,盖如此也!’”(69)52败逃的契丹军队都能如此遵守纪律,足见辽朝军法严明,这也是辽周边强国或部族“莫敢与撄”的前提条件,故此,元末史家曰:“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70)48元末史家的议论,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军法不明、有法不遵,则会导致“士无斗志”、人心涣散,乃至覆军失城、社稷倾危。辽朝初期,军法尚未完全形成,太祖、太宗重视“和协军情”,赏罚分明,所以,人人自得,将士用命。辽朝末年虽行严刑峻法,但军法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赏罚无章,军队和整个辽朝陷入混乱,给女真可乘之机。由此观之,辽朝军法执行的严宽与否,不仅关乎军队的号令严明、令行禁止问题,更关乎辽朝社会演进的历史进程。辽朝军法使强悍的边疆民族军队从纪律松散的部族军队变成了纪律严明的国家正规军队,这对辽朝的扩张以及社会的演进起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边疆民族的军事管理树立了典范。


田富.辽朝军法初探[J].北方文物,2020(05):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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