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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恶魔论题及知识论析取主义的研究

  2020-05-13    24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知识论析取主义是当代知识论的新思潮。该理论汲取了知识论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元素,并且以此为基础尝试解决知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新恶魔论题是外在主义理论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因此该论题也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知识论析取主义要面对的问题。基于行动哲学中对行动理由的讨论,在知识论领域也可区分出辩护性认知理由、动机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在此基础上,知识论析取主义者获得了回应新恶魔论题的一种方法。在回应怀疑论攻击的过程中,认知行为与认知结果之间的规范性关系也得到了更深入的理解。

  • 关键词:
  • 外在主义
  • 知识论析取主义
  • 自然科学理论
  • 认知理由
  • 认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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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析取主义是当代知识论领域的一个新理论,该理论的主要奠基者是邓肯·普理查德,但思想源泉却可以追溯至约翰·麦克道维尔。该理论宣称在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解决哲学争论的潜质。首先,该理论融合了知识论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这两个看似壁垒分明的理论,并尝试兼取双方优势。其次,该理论可以解决彻底怀疑论攻击的一种形式,因而能为摩尔式反怀疑论论证提供新的哲学支持。[1]如果所言不虚,这里所展现的每一个特征都足以让该理论成为一个颇有价值的知识理论。在本文中,我将探讨知识论析取主义如何能融合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我会着重探索该理论如何应对外在主义所面临的一个一般性困难,即新恶魔论题。


一、知识论析取主义


根据普理查德,知识论析取主义的核心论题可以表述如下:

在典型的知觉知识中,认知者S通过R的理性支持而获得知识P,R不仅是事实性的也是S可反思获得的。[2]

为了准确理解这个核心论题的涵义,我们以下面的例子为切入点。

水仙花案例

小蓉身处一个光线充足的办公室内,没有任何炫目的色彩干扰。她注视着桌子上放着的一盆水仙花。这是她过春节前特意买给她的好友小琛的,经过两周后已经绽放了美丽的花朵。因此她形成了信念<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1她打电话告诉小琛这个事实,小琛问她如何得知,她说“因为我看到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

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知识论析取主义的核心想法。

第一,知识论析取主义讨论的典型对象是以视觉知识为代表的知觉知识,并且在一般的层面上区分好的情况(goodcases)和差的情况(badcases)。大致说来,在好的情况中,外部事实直接呈现给我们,正如上述例子中<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直接呈现给认知主体小蓉,因此小蓉处于可以获得外部世界知识的情况中。在差的情况中,外部事实并未呈现给认知主体。倘若小蓉处于怀疑论情景中,那么她也可以获得类似水仙花的视觉经验,并且她从主观上无法区分真实的经验和怀疑论情景中的经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知识论析取主义者会说,此时对小蓉的视觉经验正确描述应该是,她好像看到了(asifseethat)水仙花。[3]因此在差的情况中,我们缺乏获得知识的可能性。

第二,在好的情况中,S的理由R是事实性的,这意味着R提供的是一种决定性的证据。在上述例子中,小蓉相信<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的理由是她看到<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这种状态可以称之为看到P(seeingthatP),看到P是一种兼具认知和感知意义的命题性的看,而当一个人拥有该理由时就意味着P为真。[4]看到P和P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蕴涵关系,而不是一种可错的证据支持关系。这就好像知道P和P之间的关系一样,除非P为真,否则我们不能知道P;同理,除非P为真,我们不能看到P。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看到P为相信P提供了事实性的理由。由于S的理由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是蕴涵式的,所以知识的事实性条件就得到了满足,这也是知识论析取主义包涵外在主义因素的地方。

第三,S的理由是可反思获得的。当S拥有看到P这个理由时,该理由是S可反思获得的。也就是说,这个理由是S可以仅仅依靠内省和反思就能获取的,而不必再做任何的经验探究。在这个意义上,小蓉基于自己的视觉经验看到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并且相信该命题时,当小琛询问小蓉的信念理由,她可以通过反思意识到自己看到<桌子上有一盆水仙花>,所以她可以凭借该理由来辩护自己的信念。

在大致刻画了知识论析取主义的核心想法后,接下来让我们转到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争论。


二、知识论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


在知识论领域,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争论首先是一场有关认知辩护的争论。内在主义者的核心想法是,知识不仅要求信念为真,还要求我们以一种合理的,负责任的方式持有信念。认知辩护是通过认知者履行认知义务获得的,而由于对义务的履行涉及到认知者,那么就不能避开认知者的主观视角。基于上述思想,内在主义者试图把辩护的资源限定在认知者可通达的范围之内,即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认知义务。当然,这样的划分也意味着,既然那些我们无法仅靠反思通达的资源超出了我们所能管辖的范围,那么我们也就不必为这些事情负责。所以,一旦我们的认知失败是由于这些外在的因素的干扰,我们不应该受到批评。2

知识论的外在主义则主张,外在于认知者的因素也可以决定信念的辩护状态。对于外在主义者来看,他们更关注辩护的客观维度。认知辩护不同于其它辩护,它是服务于我们的认知目标的——获得真信念和避免假信念。因此认知辩护必须得有助于实现这个认知目标。以过程可靠主义为例,戈尔德曼认为:

过程可靠主义

S的信念P是被辩护的,仅当P是通过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获得的。[6]

根据过程可靠主义,信念总是依赖某些途径或方式形成的。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倾向于产生真的信念,而不可靠的信念形成方式则更容易产生假的信念。所以,一个由可靠的过程产生的信念就更容易为真,并且正是基于生成历史使得该信念获得了辩护的属性。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信念形成方式的可靠性完全是外在的,即该过程的可靠性不依赖于认知者是否知道或者有理由认为该过程可靠。因为这一点,外在主义开辟了对于信念辩护的新的理解。但也因为这一点,外在主义面临新恶魔难题。

新恶魔难题是与传统的恶魔难题相对的。传统的恶魔难题来自笛卡尔。他试图为知识找到一个不可怀疑的基础,但特别让他担心的是感觉经验作为揭示外部世界真实情况的证据的可靠性。他指出如果我们被一个拥有超能力的恶魔控制,那么他就会灌输给我们各种各样的视觉经验,并且这些经验和正常的经验并没有现象特征意义上的差别,所以我们无法区分两者。但可悲的是,由于这些感觉经验与外部事实是无关的,那么我们基于感觉经验去推断外部世界的真实情况的时候,不就会陷入普遍的错误信念吗?3因此,按照笛卡尔的想法,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没有被恶魔欺骗才能知道任何有关外部世界的情况。总结来看,传统的恶魔论题谈论的是我们要获得外部世界知识必须先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这样一个笛卡尔的思想实验也促发了当代基于闭合原则或非充分决定原则的怀疑论讨论。[7,8]

新恶魔论题则有所不同。试想S处在正常的情景中,而S的复制品S*处在笛卡尔的恶魔情景中。S*跟S有一样的精神状态:不可分辨的感觉经验,相同的证据与记忆。并且和S一样,S*依赖好的推理方式去形成信念,她不会无视反面的证据,而且会基于充分的证据才去相信一个命题为真。因此,有一种强烈的直觉认为,S*和S形成的信念同样是受到辩护的。但是根据可靠主义来看,因为S*的信念是在恶魔世界中形成的,因此按该场景的规定来说,S*的信念大部分是错的,也就不是以可靠的方式形成的,因此缺乏辩护。我们可以进一步比较Q*这样一个处于恶魔情景中的认知主体。该主体与S*不同,她形成信念时运用的是错误的推理方式,比如她面对条件句会从肯定后件得到肯定前件,她即使面临相反的证据也会置之不理,而面临她喜欢的结论则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也信其为真。毫无疑问,虽然都处于怀疑论情景之中,S*却比Q*体现出了更多认知方面的积极品质。因此,内在主义者倾向于说S*的信念是获得辩护的,而Q*的信念是缺乏辩护的,是应该遭受理性的责备的。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下面这个想法:

新恶魔论题

认知者S的辩护地位和他在怀疑论情景的复制品S*是一样的。

根据这个论题,S和S*的信念拥有同等程度的辩护,并且因为S在日常情景中遵循了相应的认知规范,毫无疑问是可以被看作是获得辩护的,那么同理S*也应该是获得辩护的,即使她的信念大体上会是错的。所以,内在主义者认为这样一个强烈的直觉无法被外在主义的理论资源所解释。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认为S*和Q*两者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那么外在主义也需要解释两者在辩护层面的差异在哪里。但是因为两者都在怀疑论情境中,所以都无法形成广泛的真信念,所以外在主义似乎只能说两者都是同样缺乏辩护的。这样一来,外在主义又如何区分S*和Q*这两个认知主体所具有的认知表现差异呢?综合来看,外在主义所面临的挑战是,该理论既不能说明S和S*所共有的一些积极的性质,又不能说明S*和Q*在认知表现上的差异,因此即使外在主义不是错的,也是不可行的。

知识论的析取主义号称兼具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元素,那么该理论就会面临这一难题。那么知识论析取主义如何回应这一难题呢?接下来,我尝试探索一种可能的回应方式。


三、重解新恶魔论题


知识论析取主义者的回应工作包括以下两点。首先,我们需要解释S和S*共同拥有的积极的认识论的性质;其次,我们需要解释S*和Q*不共享的认识论的性质。受到行动哲学领域探讨的启发,我们可以在知识论领域做出如下区分:

辩护性认知理由

辩护性认知理由是让S相信命题P的理由。

动机性认知理由

动机性认知理由是S实际上相信命题P的理由。

解释性认知理由

解释性认知理由是解释为什么S相信命题P的理由。[9]

此区分的大致思想是,一个理由总是一个事实,事实包括非心理的事实和心理的事实。上面的三种理由只是发挥的作用不同,但在具体的例子中,三种理由可能是同一个事实,也可能不是。辩护性认知理由是与将要发生的认知行为有关的。因此,S拥有辩护性认知理由独立于S是否实际上做某件事。动机性认知理由是与S实际上做事时考虑的因素相关的,因此动机性理由会与主体的视角密切相关。解释性认知理由则是一种客观的外部解释视角,经常是面对一个已经完成的认知行动。基于上述区分,我们可以进一步刻画S、S*和Q*的认知行为。我们可以把三者的情景刻画如下:

郁金香案例

S身处一个光线充足的办公室内,没有任何炫目的色彩干扰。她注视着桌子上放着的一瓶郁金香并因此形成信念<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S*和Q*都不幸地处于被恶魔控制的世界中,她们的感觉经验全部来自这个强力的恶魔。恶魔让S*感觉到好像她身处一个光线充足的办公室内,没有任何炫目的色彩干扰,并且桌子上放着一瓶郁金香,S*此时相信<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Q*的处境更惨,恶魔让她感觉到好像自己身处一个光线昏暗的KTV内,充满着炫目的色彩干扰,并且桌子上放着一个花瓶,但具体是什么花无法辨识。Q不愿进一步检查就随便挑选了一种她听过的花并相信<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

基于知识论析取主义对好坏情况的划分,并且以命题P<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为对象,我们可以把三者的认知理由分别列在下表中。

表1三种认知理由的对比导出到EXCEL

针对S来说,由于命题P直接呈现给她,所以S命题性地看到P。此时,S拥有了一个决定性的理由来相信P,这是一个客观上支持S去相信P的好的理由。同时,S实际上也是基于自己看到P去相信P的。如果S被别人问为什么P,S会自然地回答说“因为我看到P”。所以从S的视角来看,S看到P是她的动机性认知理由。最后,当我们从一个客观的视角去解释为什么S相信P,我们会说因为S看到P所以她相信了P。在S的案例中,S的辩护性认知理由、动机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规范的视角来看,S拥有一个好的相信P的认知理由,而S实际上无论从主观视角还是客观视角都按照规范所要求的那样去做了,因此我们认为S的认知行为是值得赞许的。

接下来我们看S*。由于S*身处怀疑论情景,在该情景中,P不是事实,但是恶魔仍然可以赋予S*一些感觉经验,让S*感觉到好像看到P。这一系列感觉经验提供了她可错的理由(S*好像看到P)。因此,基于这个理由去相信P虽然是可错的,但却也是可允许的。所以,我们可以说S*好像看到P是S*相信P的辩护性认知理由。那么S*的动机性认知理由是什么呢?如果S*有被询问的经验的话,她会回答说“因为我看到P”。那么为什么S*不会回答“因为我好像看到P”?一个合理的解答是,如果S*仅仅认为她好像看到P而不是看到P,那么她就会意识到自己相信P的理由会同样地支持两种可能性,一种是P为真,一种是自己仅仅有P为真的幻觉。此时S*所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她无论做任何依赖于感觉经验的检查都不会揭示她仅仅有P为真的幻觉,否则她就拥有了自己处于怀疑论情景中的知识了。另一方面,S*作为一个认知者,其自然的态度也是相信自己拥有真实的感觉经验,并且如果缺乏特别的理由她就选择不相信自己经验的话,她的怀疑会是无根基的。正是由于认知者默认自己处于正常的认知情景,所以怀疑论场景的经验才具有了误导性。最后的问题是,S*的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什么?从客观的视角来看,我们知道S*并没有看到P,但是S*拥有类似于P的经验,并且S*看到P与S*好像看到P两个理由在现象层面的特征是一样的,因此即使S*仅仅是好像看到P,但她会认为自己看到P,并且因此去相信P。在S*的情况中,虽然S*的辩护性认知理由、动机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不是一致的,但是S*的辩护性认知理由与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存在一个规范性的理由使得S*去相信P,虽然S*在主观上没有使用这个理由,但S*在客观上却是这样用的。

我们再看Q*。在Q*的情景中,她的经验是处于一个灯光昏暗,彩光炫目的KTV房间,并且无法看清花瓶中有什么花。毫无疑问的是,她缺乏任何类似于郁金香的经验,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让她去相信<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支持她去相信该命题,所以该情景中是缺乏辩护性认知理由的。同时,如果Q*被问及她相信P的理由,她会说什么?她也许会说,“我什么都没看清楚,我随便挑了一种我知道的花”。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其实并不是她相信P的动机性认知理由,因为她并没有如下的这种推理:因为我没看清楚是什么花并且我听说过郁金香,所以桌子上有一瓶郁金香。Q*的随意的性格以及她曾听说过郁金香可以用来解释她为什么相信了P,但这只表明这是Q*的解释性的认知理由。要使得这个理由成为她的动机性认知理由,至少该理由要让她内在地感受到一种关联。要明确指出Q*的动机性认知理由是什么并不容易。但无论Q*的动机性认知理由是什么,在该情形中Q*缺乏任何辩护性的认知理由。这就意味着,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她去相信P,但是她仍然相信P了,所以Q*是应该被批评的。在Q*的情况中,由于缺乏辩护性认知理由,所以首先其它两种理由不可能与辩护性认知理由保持一致;其次,即使保持一致也不会为认知主体赋予任何积极的知识论性质。这是因为,倘若没有任何好的理由让我们去做一件事,无论因为什么我们去做了这件事,我们不仅不会获得赞许,还要遭受理性的批评。

接下来,我会回答上面遗留的两个关键问题。首先,为什么S和S*共同拥有某些积极的知识论层面的性质?在S的情况中,她的辩护性认知理由、动机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这毫无疑问是我们追求的最理想的认知行为。该认知行为之所以是理想的,乃是因为S不仅在一个好的认知环境中获得了好的理由去相信一个命题,并且她实际上很好地利用了这个理由去奠基自己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认知行为实现了内在和外在的双重卓越。对于S*来说,虽然她未能实现三种理由合一,但是在她的情况中,辩护性认知理由与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客观的视角下,她所做的与她应该做的是一致的,因此她应当被赋予一些积极的性质。虽然此时外在于她不可掌握的因素阻挡了她最后获得真信念,使得她的表现没有外在的卓越,但对她提出批评是不合理的。所以在S*的情况中,我们可以发现内在的卓越,但却缺乏外在的卓越。所以S和S*的共同点在于,她们共享了内在的卓越表现,而这个卓越的表现进一步体现在她们的解释性认知理由与辩护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

其次,S*和Q*的认识论表现有什么实质的差别?很明显的是,S*的辩护性认知理由与解释性认知理由是一致的,但是Q*却缺乏辩护性认知理由,因此没有任何的积极的知识论性质可以被赋予Q*。这与我们的直观判断是一致的,即Q*不仅处于一个被恶魔掌控的世界,失去了外在的优势,而且Q*在内在的方面也做的不好,她不愿做进一步的检查,随意地形成了信念。因此,对于Q*来说,她既没有内在的优势,也缺乏外在的优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外部的因素都超出了S*和Q*的认知责任范围,我们仍然可以合理地批评Q*的(内在的)不负责的认知行为,但不能合理地批评S*的认知行为。


四、结论


在本文中,我基于知识论析取主义的立场回应了新恶魔论题的挑战。基于辩护性认知理由、动机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的三分,我们发现知识论析取主义可以很好地回应这一挑战。一方面,S和S*虽然外在处境不同,但是她们都可以实现辩护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的一致;另一方面,即使身处同样的怀疑论情景,S*和Q*仍有优劣之分,前者仍然实现了辩护性认知理由和解释性认知理由的一致,后者则缺乏任何可获取的积极性质。

这里的讨论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即内在主义者和外在主义者在思考新恶魔论题时是否都犯了错误?内在主义者认为,由于S和S*从内在的角度做的一样好,因此两者的信念一定具有同等程度的辩护。此外,如果假设S*是缺乏辩护的,就等于说S*的认知行为是应该受到批评和责备的,但这显然不合理。外在主义者认为,由于S和S*的信念并不是由同样可靠的过程产生的,因此两者必定不能是同样获得辩护的,因为辩护一定要与真有某种联系。双方的结论当然都符合各自对辩护的理解,但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的拓展,找到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出路。我建议区分“无咎的”和“可赞许的”这两种评价属性,并大致刻画其内涵如下:

可赞许的:一个认知者S相信P是可赞许的,当且仅当S身处良好的认知环境中,以负(认知)责任的方式获得了真信念P。

无咎的:一个认知者S相信P是无咎的,当且仅当S以负(认知)责任的方式相信P,而与S所处的认知环境没有关系。

在郁金香案例中,S既是可赞许的,又是无咎的。S*不是可赞许的,但却是无咎的,而Q既不是可赞许的,又不是无咎的。可以发现,内在主义者要求我们解释的S和S*共享的积极性质可以由无咎的这一性质来承担,因为这一性质的获得恰恰只依赖于认知者是否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与外部不可控的因素毫无关系;而外在主义者所要求我们区分S和S*的性质则可以由可赞许的这一性质来解释,因为这一性质不仅仅依赖于认知主体怎么做,还依赖于她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否有利。毫无疑问,内在主义者和外在主义者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可赞许的这样一个性质,因此我们单独把这个性质列出来是有必要的。对于内在主义者来说,可赞许的性质彰显了认知者在认知过程中的负责态度,而不仅仅是因为运气碰巧获得了正确的信念。对于外在主义者来说,可赞许的性质彰显了认知者的信念形成过程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即通过一个可靠的方式获得了真的信念。这里的可靠或者体现为认知官能在合适的环境中的稳定表现,或者是主体在信念基础上的正确推论。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必在下面的争执中做出选择,即一方面由于内在主义式的辩护和信念的真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外在主义者来说内在主义式的辩护是不必要的,而另一方面由于外在主义式的辩护与信念的合适性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内在主义者来说外在主义式的辩护是不必要的。这样一个争执揭露了辩护的助真性和合适性两个维度难以兼得的困境,但是如果我们从可赞许的和无咎的两个概念入手,就可以兼取两个维度。此时可赞许性包括了助真性和合适性两个方面,而无咎性包括了合适性。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由一个主体的信念不是可赞许的,就直接推出该信念是可责备的。这种想法很自然,因为一个人的信念如果不值得赞许,那么她的信念形成过程中肯定应该有某些地方是有缺陷或应该被指责的。但我是这样理解可责备的,即无论身处何种认知环境,如果一个认知者S没有以负(认知)责任的方式去相信P,那么S就是可责备的。只有一个人的信念不是无咎的,她的信念才是可责备的,毕竟我们的认知失败有时应该归因于自我认知行为的不负责,有时应该归因于外部环境的不配合,而基于后者的批评不仅苛刻,也缺乏合理性。可以发现,经过对新恶魔论题的分析,我们不仅展现了知识论析取主义回应此困难的资源,也对认知行为与认知结果之间的规范关系获得了更深入的理解,而这无疑是对怀疑论问题进行哲学治疗所带来的一大裨益。


参考文献:

[1]杨修志.知觉知识的新进路:知识论的析取主义评析[J].世界哲学,2014,(2):64-70.

[4]王聚.知识论析取主义,蕴涵论题与根据难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38(5):28-34.

[5]王聚.无限主义与阿格里帕三难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34(2):3-8.


王聚.知识论析取主义与新恶魔论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42(05):23-28.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哲学治疗与先验论证:当代反怀疑论新思潮研究”(项目编号:19YJC720028);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当代反怀疑论新思潮研究”(项目编号:18PJC015);上海市晨光计划“当代德性知识论视角下的理智谦逊研究”(项目编号:18CG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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