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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价值观中融入传统人文精神的路径探究

  2020-07-08    38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孕育了“中和位育”“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人文精神。对这些意蕴丰富的传统人文精神进行时代化的解读,从中汲取有益精神养料,涵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确立新时代法治的集体主义原则、家国情怀取向、人民中心定位、情理相通要求、人人平等理念、合理竞争导向。

  • 关键词:
  • 中和位育
  • 传统人文精神
  • 和而不同
  • 天人合一
  • 新时代
  • 法律
  • 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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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成就显著,但“法律制度的健全并不意味着法治秩序的必然生成”[1],只有法治理念和法治价值获得公众的内心认同和情感共鸣,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达到法治实践的预期效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立足国情和文化传统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泉源的传统人文精神,理当成为滋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丰厚沃土。“通过对传统文化现代价值的改造与更新”[3],从隽远悠长的文化传统中汲取养料,涵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一、以“中和位育”思想涵养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集体立场与家国情怀


“中和位育”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核心追求。“中”者,“执两用中”、适度合理,要求以均衡持中的方式解决问题;“和”者,“和实生物”、稳定均衡,要求在求同存异中实现共同发展。“中和”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的概括和对中华民族传统人文精神的凝练,旨在诠释宇宙万物之运行规律与人世万象之处理法则,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尚中”“贵和”的价值取向[4]。所谓“中和位育”,即是以“执中”(执守善德而恰到好处)和“时中”(顺应时势而调整策略)为精义[5],培育自然万物、人之自身以及人类社会相成相济的最佳均衡状态,建立“百姓大和,万物咸若”的礼俗社会秩序。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中国先民将“中和”思想内化为民族精神,以此构建中庸和谐的理想社会秩序。“中和”思想蕴含的整体本位价值取向,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集体本位价值立场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基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的历史境遇,新中国法治建设一直把集中体现民族整体利益的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作为基本立场[6]。为此,可以从传统“中和”思想的群体本位意识中汲取养素,对整体视域和家国语境予以创新解读,藉以涵养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集体主义原则和家国情怀指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增加民族特色和传统意蕴。

(一)滋养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集体主义原则

整体主义是“中和位育”思想的价值观基础,是阶级时代中国先民一以贯之的价值范式。在古代中国,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男耕女织的家庭与家族构成了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和具有宗法性质的社会组织单元,所有人都成为以血缘为纽带、以礼制为准绳的宗法制大家庭的一员,都必须在这样的宗法共同体框架内进行社会生产生活。由此,个人和家族、社会、国家之间形成了严格的从属和统御、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古代统治者以这种带有宗法色彩的整体主义观念作为治民之术,在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冠冕堂皇的旗帜下,将统治集团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整体利益,要求民众无条件地服从公权和皇权。显而易见,古代整体主义本质上是阶级利益的国家化和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大大小小的宗法家庭成为维系整体主义意识的重要支柱,至于个人利益则完全被这样的共同体利益所吞噬[7]。在整体主义价值观念影响下,传统法律文化“以国家主义为思想意识的主导”[8],重视国家和群体的整体性利益,要求个人通过自我牺牲和自我压抑来保护和实现整体利益。尽管中和思想的整体主义视角带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但其主张国家权力对集体福祉负责,肯定天下为公的大传统[9],这种“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价值取向具有历久弥新的重要意义。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原则,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以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总和的载体与经过筛选的个人正当利益的总集,作为个人利益的过滤器和道德价值的导向仪,作为人们行为善恶的最高评价标准[10]。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的法治建设始终贯穿着集体主义原则,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功能的《共同纲领》到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都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视角表述法治价值立场,这种价值取向对于凝聚民族力量应对风险挑战、推动社会快速发展具有极其明显的重要作用。但是,建国初期的法治建设过多地强调集体主义原则的革命色彩,要求个人的一切行为活动必须服从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甚至将“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等针对特殊人群的价值要求上升为全体公众的行为范式,从而忽视了对于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这种极端化的价值规范无疑偏离了集体主义的初衷。直到改革开放新时期拨乱反正工作的启动和推进,个人正当权益才重新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集体主义原则也才得以回归其本然定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方个人主义思想不可避免地涌入国内,对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产生了不小冲击。个人主义并不同于利己主义,但它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我价值,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绝不存在超越个体利益的群体利益,社会理当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这就忽视了群体利益以及个体与群体的统一关系,容易导致个人利己倾向的加强,从而面临一系列伦理道德方面的严峻考验。特别是随着全球化浪潮下社会流动性的加强,个人难免面临多样化的选择而难以适从,这就使得“个体无法寻找到本真的自我”[11],个人价值呈现碎片化状态而无法真正实现。个人主义意识面临的现实困境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传统,都注定了新时代中国法治价值观必须牢固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不但是有着共同利益的集体成员,还是有着独特关切的利益个体,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为此,应创新性地运用农耕时代形成的具有整体视域的中和思想,剔除其间为君主统治服务的落后因子,传承和发扬能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积极成分,促使当代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既同传统人文精神根脉相通,又有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浓郁的大众情怀。具体来说,新时代法治价值的集体主义原则既要借鉴传统、取其精华,切实保障集体根本利益和社会运转有序,又要因时而进、因事而新,充分关注和维护群体内部所有成员的差异化利益诉求,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机结合。首先,要树立为公理念和集体本位意识,既引导个体之间友爱互助,携手推动共同体的发展进步,又鼓励个体在同集体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着眼整体、主动奉献、自愿牺牲、维护大局。其次,要尊重个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坚持集体和个体双向互利标准,在弘扬集体价值导向之时注意满足个体正当诉求,并对积极维护集体利益的杰出个人予以合理补偿。再次,要承认个体差异,坚持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原则,以大公无私作为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以先公后私作为知识分子和工农大众的价值范式,以合理利己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底线,保持社会群体的和睦有序[12]。

(二)烘托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家国情怀取向

家国一体是“中和位育”思想的典型体现,是古代中国宗法关系下的情感认知标准。在以礼俗规范为核心、以血缘家庭为半径的古代宗法关系下,家国观念发挥着社会粘合剂的功能,将微观层面的家庭管理与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结合起来,以“尊尊、亲亲”的家庭道德准则(天伦)推衍出社会伦理关系(人伦),以“忠、孝、悌、忍、善”的五伦原则作为涵盖社会各层面的行为道德规范,从而构建出一种由家及国的规范性礼法体系。在这种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下,“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成为中华民族五伦世界的根本原理与道德形而上学表达[13],“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伦理关系成为牢不可破的礼法标准,并内化为社会大众的共识和默契,引导和规约着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种宗法式的家国情怀具有浓郁的阶级色彩,将界定家庭伦理关系的礼(道德)和规范国家社会生活的法(法律)混同起来,肯定了家庭对个体、国家对臣民的绝对权威,强化家长在宗法制家庭中的绝对地位和帝王身为国家之主的无上权威,因而成为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关系的精神支撑。历代统治者宣扬家国一体价值取向,就是为了将自己塑造为天下臣民的共同家长,要求臣民孝亲忠君,维护等级有序。不过,家国情怀作为一种超越个体诉求的伦理体系,要求人们以“亲亲”作为出发点,自觉担负起自己对于家庭和国家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承担具有双向交互的特点,对家长和个体、君主和臣民都有相应的严格要求,衡量标准都是“仁义礼智信”的五常原则[14]。个人要居家孝亲、出仕尽忠,家族和家庭要帮助个人成才、协助君主治国,而君主要以天下万民之心为心,国家要以人民福祉为本。从这一意义看,传统家国情怀“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巧妙地糅合在一起”[15],在塑造中华民族性格和中国文化价值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家国情怀也相应地拥有了焕然一新的价值意蕴。在当代中国,家国情怀就是要做到爱家、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有机统一。这里的“国”不是封建时代的君主国家或泛泛而谈的民族国家,而是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种洋溢着时代意蕴的家国情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求每个个体秉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自觉的使命感,凝聚出众志成城的伟大力量,实现国家富强,守护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倡爱家爱国相统一,让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作出贡献。”[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渲染家国情怀的价值取向,引导和激励社会大众将中国梦和个人梦紧密结合,在党的旗帜之下按照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法治路径发挥自身才智、实现自我价值。

当代中国法治价值观的家国情怀显然不同于古代宗法体系下的家国一体,但可以通过对古老家国理念的创新解读和扬弃吸收,促使家国情怀兼有悠远的价值意蕴和崭新的时代内涵。必须立足新的历史条件,升华和更新传统家国语境的“五常”标准,以仁为向善,以义为奉献,以礼为自律,以智为良知,以信为诚信,这样的新“五常”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成为当今法治建设的道德规范。新时代法治价值建设要根据这些新“五常”的行为要求,大力弘扬“百善孝为先”的感恩意识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并创新发扬传统家国视域下的修齐治平行为规范,即:推动个体以感恩之心自觉履行作为共同体一份子的义务和使命,孝敬父母养育之恩,回馈社会培育之情,勇担民族复兴之责[17];引导家庭把对亲伦关系的珍视升华为对祖国民族的热爱,从要求家庭成员自律发展为关注国家民族命运,将保持“家和万事兴”的亲属和睦延展为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和谐。这种经过内涵升华的家国情怀将会拥有穿越历史时空的持久生命力,能够有效增强民族向心力和社会凝聚力,守护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集体立场。


二、以“天人合一”精神涵养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民本定位与人伦关怀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基本内容。天者,天道,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人者,人道,即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所谓“天人合一”,就是实现天道与人道、自然和人为的相合相通[18]。尽管在具体语境下,“天人合一”有着以人随天、以天随人、天人感通等不同语义[19],但其基本含义是“天人相参”“万物一体”,强调天道和人道在儒家人伦道德准则上的统一,旨在构建“具有普遍性的人间伦理”和“人与自然相依、顺应自然的伦理”[20]。“天人合一”是同“中和位育”交织渗透的价值取向,都着眼于规范礼法制度下的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其间蕴含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价值原则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法理品格具有一定契合性。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创的法治建设道路一直坚持人民立场,从革命年代陇东分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的“情、理、法辩证统一审判模式”,从建国之初不断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权利到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无不贯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昭彰的人民性品格,这就要求新时代法治价值体现和贯穿人民中心的价值定位、保护社会主义的人伦情理。为此,我们可以对“天人合一”精神蕴含的爱民恤民、情理相通等道德伦理规范予以创造性传承转化,使之融入新时代的人民中心、情理相通等法治价值之中,带给社会大众亲切的情感体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炽烈厚重的民本情怀和人伦关怀。

(一)强化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人民中心定位

爱民恤民是“天人合一”精神在治国理政层面的内在要求,是一种浸染在中国文化传统之中的价值理念。中国文化具有悠久的民本情怀,据载作于夏代的《五子之歌》就已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主张堪称民本思想的经典概括。不过,古代社会的民众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一个同官僚集团相对立的概念,具体指代君主及其官僚体系统治之下的士农工商四民阶层。传统民本思想认识到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民众力量不可小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协调处理君民关系、实现民心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君主勤政爱民、施行仁政[22],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自汉至清,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际的实施,都体现着爱民恤民的人文关照精神,如: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苛捐杂税,主张轻徭薄赋;反对严刑峻罚,主张恤刑慎罚;严惩贪官污吏,弘扬清官良吏。这些内容促使传统法律具有温情德治的外衣和重民、保民、利民的特征,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情感认同,增加民众的信任程度,保证法律得到顺利实施,而这对减轻民众承受的阶级压迫也有一定作用。诚然,传统民本思想的着眼点在于维护君主统治,绝非今天的人民中心理念,但其要求统治集团关注民生、体恤民情,这些思想认识无疑具有划越时空的光辉意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中心不但是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取向,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定位。《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3]社会主义法治本就着眼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旨在通过法治路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持人之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新中国的法治价值观就具有十分鲜亮的人民中心意蕴,一直在为法治建设实践进程中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而提供价值指引。例如,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都无一例外地在总纲部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新世纪以来,公审制度、死刑核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案的修订和健全,都生动地说明社会主义法治旨在满足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文化追求。不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权力大于法律”“法律管民不管官”等认识误区,执法司法过程中也屡屡出现暴力现象和不公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人民性原则还需进一步强化。

新时代法治价值观建设要创新发扬浸染在传统民本思想之中的“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民本关怀,以之涵养和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中心价值取向。其一,要传承转化传统民本思想至为浓郁的仁者关怀,将其从阶级统治视域下的“民为贵”升华为人民当家作主视域下的“民为本”,以法律制度规范党和政府的权力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正当权益,以法治思维表达和践行党的初心使命,保证法为民所系、权由法所授,促使党员干部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具化为践行群众路线的实际行动,以法治方式解民忧、增民利、暖民心,巩固和体现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正当需求。其二,要传承转化传统民本思想一脉相承的恤民慎刑原则,将其从阶级时代的统治术略升华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价值规范,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增添一些贴近民生、体顾民情的亲和性内容,为威严肃穆的法律体系增加一些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促使新时代的法律规章成为合乎传统又顺应民心的良法,促使新时代的法治价值观因契合社会大众心理与道德文化传统而获得民众内心的深切认同与信仰尊重。

(二)彰显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情理相通要求

情理相通是“天人合一”精神在古代社会关系层面的形象反映,是古代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在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宗法亲情社会和伦理本位文化,在礼尚往来的社会交往中形成了特有的情理相通的社会关系准则。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儒家的“礼治”理念,强调礼法之融合、情理之相通,以儒家礼制为立法司法之准则,“情”与“理”始终居于情理法三位一体法律体系的最顶层,“合情合理合法”的位阶排序成为传统社会的大众共识和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情”者,人情,即亲情伦理、道德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建构于血缘家庭基础上的人伦原则;“理”者,天理,即自然法则、公道本性,核心是三纲五常的礼俗规范;“法”者,法律,即赏罚条例、律令规则,主要内容是刑罚。其中,位于第一位阶的“情”与“理”具有内在相通性,二者的根本依据都是纲常原则,限定和规约着“法”的主旨与内容;位于第二位阶的“法”实质上是“情”与“理”的具象表现,必须同“情理”蕴含的伦理范式保持一致,“人情所恶,国法难容。”情理相通立足于维护纲常礼制,要求社会成员按照亲属服制关系和社会等级地位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样的“情理”融入法律体系以后,法律也就有了等级色彩,核心任务便是维护上下有序、尊卑有别的社会秩序,保障处在权力金字塔顶层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封建时代的“八辟”之法和有罪“不即市”,正是从“情理”出发而设计的等级法律。不过,情理相通追求“情”“理”“法”之间的兼顾与平衡,要求法律制度符合道德规范,这又促使法律容易获得民众认同。例如,古代王朝就以“情理”作为立法依据,建立了“三纵”“三宥”“录囚”“京控”“秋审”等体恤民情的法律制度[24]。古代司法实践也不拘泥于律例条文的对照适用和机械规定,而是强调原心定罪、原情决讼,往往“重情遵理”“曲法伸情”,充分体现出法律对“情理”的尊崇和保护。

社会主义法治摒弃了旧法统的纲常观念,但情理因素依然发挥着重要影响。当然,这时的“情理”内涵已然极大拓展,“情”从传统的宗法亲情发展到社会主义的人情、国情、世情的范畴,“理”从传统的纲常伦理升华为社会主义的大众心理、公共道德、法理事理等内容[25]。建国之初,国家就从“少杀慎刑”的情理视角出发,采取了死刑、死缓、特赦相结合的措施,重视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和管制教育,引导他们弃恶从善、回归社会。但是,在长期“革命主义”思潮和“斗争哲学”话语的影响下,新中国法治建设带有十分强烈的政治伦理色彩,“大义灭亲”的法制模式根深蒂固,这就造成立法司法实践中亲情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冲突[26]。尊重人性是现代立法的宗旨,是法令律例能否获得大众认同的关键因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不出庭作证,这种打折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实际上是调和私人性的家庭亲情和普遍性的政治伦理的折衷结果,这既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于人伦情理的重视,也说明真正实现法治建设和法治价值观的情理相通任重而道远。

“法的情理基础,仍被视为是衡量法律的标尺之一”[27]。传统情理相通理念固然存在着许多先天的局限与不足,但它提倡“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的调处模式,注重个案审理中犯罪动机的探究和实质正义的实现,这种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大众心理和人情伦理,对于新时代法治价值观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要在立法守法层面对传统情理观念进行合理取舍与扬弃发展,实现法治价值与公众情感的契合融通。当代中国已不存在过去那样的宗法结构,但在亲情人伦之中依旧蕴含着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是非观念和道德范式,包含着协调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新时代法治价值建设必须守护社会主义的人伦道德和情理准则,将传统情理中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念范式上升为法治视域下的人情常理,将公众认可并具有实践操作性的人伦道德准则上升为刚性的法律规范,如在刑诉法中保障“亲亲相隐”的亲属豁免权,把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家庭亲情统一起来。其次,要在执法司法层面重视情、理、法的交融,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人伦道德。法治的核心追求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人情常理、善恶是非之中。只有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司法裁断和执法行为,才能获得公众广泛认同,提高现实可行性,增加法律威信力。新时代法治价值建设要将情理作为重要的法律裁断和执行依据,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法律内在的情理意蕴和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情理因素,将法理、公理、事理、人伦、民约等因素结合起来,准情酌理,通盘考量,从法、理、情相结合的立体维度中体现普遍正义和人性温暖,如“唐雪案”的一审判决和“于欢案”的二审改判都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和伦理规范,就获得了公众的普遍认可。


三、以“和而不同”理念涵养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平等理念与和谐意蕴


“和而不同”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特色理念。“和”指世间万事万物的相承相继、共生共长,是经过一定的调适互补而实现整体上的和谐统一;“同”指事物的简单雷同和绝对一致,是否认矛盾对立面的强行同一。“和”与“同”是一对紧密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范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而不同”就是在承认事物多样性和平等性的基础上,强调动态化的发展和互补、差异性的共存与和谐。在古代中国,“和而不同”不但是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和理想人格的具体要求,还是处理人际关系、国家关系、民族关系、文化关系的基本原则[28]。“和而不同”作为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精髓的充分表达,其间蕴含的平等和谐观念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具有内在关联性。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核心追求,既着眼于维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差异诉求,也着眼于保障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社会发展的持续。在当代中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只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还要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时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将“和而不同”理念蕴含的平等思想与和谐理想创造性地融入新时代法治价值体系之中,以之涵养人人平等的价值原则,凝练形成合理竞争的价值指向,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特质和民族气质。

(一)强化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人人平等理念

平等追求是“和而不同”理念的生动写照,是古代社会从经济层面的“均无贫”理想衍生而来的价值追求,是将不同地位、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都视为社会共同体中相互联结的一分子,强调所有人在经济关系上的依存与社会关系上的和睦。在这种平等追求的影响下,古代法律具有差等与平等相存互补的结构特征,既强调宗法关系下尊卑有别的个人身份差等,要求维护既定的等级秩序和社会成员的等级地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又主张法律对社会成员无一例外的普遍适用,“绳不绕曲,法不阿贵”。在宗法制的古代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适用不同的礼制,不同身份的个体具有不等的社会地位,而这种身份等级蕴含的差序原则与法律平等的普遍追求不仅并不冲突,反而相得益彰。生活在集权专制下的民众总是把对法律公正的追求寄托于君主的圣明裁判,而君主出于巩固统治秩序的需要便总是以统一的王法来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无论王孙将相,还是平民百姓,都要遵奉王法,都要一体惩戒。于是,君主总是采取“立法等差,权利有别”的法制模式,法律和程序的公平只适用于同等级的社会阶层,而不同等级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不对等甚至对立。显然,这种“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平等追求肯定和保留了统治集团的特权,带有鲜明的君主专制色彩,并不同于现代法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其要求君主“修己以安百姓”,强调王法对全体臣民的普遍适用,这样的相对平等理念对于君权和统治集团也是一种限制和约束,在阶级时代自有其进步意义。

由于几千年来人治模式和等级观念的影响,当前社会仍然存在着“权能驭法”“钱可使法”的错误认识,一些领导干部还有较强的特权思维、官本意识,一些群众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平等持有疑虑。从“李刚案”“药家鑫案”引起的社会关注可以看出,公众明显担心司法审判中存在官官相护、钱权交换,担心原告和被告因社会地位差异而导致双方的法律地位不等,最终造成量刑不公。

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持长治久安的根本路径,凝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前提。尽管传统平等追求本质上是一种阶级差序原则,但其间蕴含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价值观念早已为大众熟知并深入人心,对这类传统观念进行创造性传承转化而使其成为契合公众情感体验的地气化、民族范的价值范式,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大众的心理共鸣,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方面,要将传统视域下模糊的平等诉求具化为新时代法治视域下明确的人权保障,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传统语境下的平等旨在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适用,这种平等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支撑,对于公众利权没有具体化的表述。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新时代法治价值观建设要以鲜明的人权指向充实平等追求的价值内涵,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回应民众的现实关切,满足他们的生活向往,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另一方面,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审视和解读平等追求,推动全体民众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法治信仰的捍卫者。传统视域的平等追求主要强调刑罚律令对于全体臣民的一体适用,是一种以维系阶级统治为初衷的狭隘平等。新时代法治价值观建设要把平等原则贯穿在从立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充分满足群众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每一个愿望,以民主科学的立法方式将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群众利益,促使全体民众真诚接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价值。

(二)凝聚新时代法治价值观的合理竞争导向

和谐追求是“和而不同”理念的价值标的,是中华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因素交互作用下形成的精神旨趣。从经济层面来看,古代中国拥有广阔富饶的农耕区域,能够提供中华先民生养繁息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这种稳定的农耕生活和经济结构促使传统文化缺乏崇尚竞争精神的文化因子,契合小农经济的“和为贵”遂成为人们共同的心理趋向。从政治层面来看,随着秦汉以来大一统国家的巩固和中央集权的发展,统治者总是以“和为贵”的价值导向麻痹底层群众,维系等级有序,保障统治稳定。从文化层面来看,自西汉以来享有正统地位的儒学一直推崇别尊卑、明贵贱的礼制秩序,要求人们在既定的等级制度下逆来顺受、隐忍克己,保证社会安定。由此,和谐追求逐渐积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旨趣,成为古代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诉求,并深刻地浸染在古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文化中的影响也是处处可见。例如,古代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纠错察冤、情理结合,重视保护家庭伦理和弱者权益,这就是对和谐追求的躬身践行[29]。就本质而言,诞生于阶级时代的传统和谐追求旨在构建一种承认等级差异、维护宗法纲常的社会秩序,不可避免地带有深深的等级烙印,但其间蕴含的天下安宁、生民安康的治理观念集中体现了社会大众最为深忱的情感诉求和至为强烈的心灵期盼,这种万类和谐的社会理想至今依然浸染在民众内心深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上经历了从革命范式到和谐追求的重要转变。建国初期的社会治理遵循以奉献牺牲为主要内核的革命价值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起步开始转向带有鲜明和谐特点的共同富裕,到新世纪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30]。新时代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秩序,就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生动体现与丰富发展。党的十九大将法治保障作为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模组,法治建设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而和谐追求也必然相应地成为法治价值的重要导向。“任何哲学只不过是在思想上反映出来的时代内容”[31],新时代法治价值的和谐追求必须回应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提高经济效益需要讲求效率,但一味追求效率又容易造成经济活动的盲目和贫富差距的拉大,进而损害公平正义,最终导致效率降低、社会失序。二战结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开展国有化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质上就是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调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法治追求的两大价值”[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不能片面地追逐效率而损害公平,又不能简单地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平来排斥效率,这就需要确立以合理竞争为基本导向的和谐价值追求。

合理竞争可视为“和而不同”古老追求的时代演绎,是对市场经济竞争意识与传统文化和谐观念的高度融合,旨在规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促成二者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秩序。在新时代法治价值中融入合理竞争的和谐导向,不但可以承续浸染在历史传统和大众心理中的深邃民族情感,还能增添富有时代气息和世界视域的价值内涵,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深度认可。在合理竞争视域下,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动态平衡的辨证关系,在一些具体时期或以公平为重、或以效率为要,但从社会历史长时段而言则是要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实质公平。例如,20世纪90年代国家曾先后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重效率,再次重公平”的分配原则,这都是为了打破长期的大锅饭惯性思维,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福祉。新时代法治建设要将公平为本、保障效率作为价值导向,以公平为效率之根本目的,以效率为公平之实现渠道,通过提高效率来增进实质公平,通过维护公平来推动效率提升。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从维护社会公平的向度出发,既充分保障人们按照法治途径参加市场竞争,维护人们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取的正当利益,又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法治方式调适利益关系和分配格局,保证人们在经济生产领域拥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拥有同样的政治利权、在道德伦理领域拥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促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全体成员中得到公平合理地分配,促使社会大众感受到制度规则的公正和权利义务的平等,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结语


传统人文精神具有独特的民族气质和悠久的价值意蕴,是涵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要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很多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3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汲取和积极借鉴传统人文精神的精髓内容和精华成分,实现“中和位育”“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传统理念在新时代法治价值观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藉以涵养集体主义、家国情怀、人民中心、情理相通、人人平等、合理竞争等价值意蕴,带给社会大众亲切深忱的情感体验,增进人们的法治价值认同,提高人们的法治信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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