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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路径

  2022-03-11    13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着特有的制度优势。由于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此缺乏了解,促使公众深入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知识和政策成为关键因素。通过强化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宣传机制的建设、加大新闻媒体宣传以及普及医学知识,扩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社会知晓率,促成当事人自觉选择和利用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有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环境的构建。

  • 关键词:
  • 加强新闻媒体宣传
  • 医学知识普及
  • 医疗纠纷
  • 提升社会知晓率
  • 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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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新形式的组织或者机构的成立都离不开媒体的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更需要宣传和报道。各地推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相较于其他纠纷处理机制具有其制度优势,但是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尚处在试行阶段,许多部门和人员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相关政策还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误区。由于媒体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民众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总体偏低,许多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功能与作用知之甚少。据研究资料显示,2016年,对广州市居民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认知状况开展专项调查,有37%的被调查者从未听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听过名称但对其性质及工作内容等不清楚的居民占50%;在没有选择第三方调解化解纠纷的原因调查中,认为相关主体对第三方调解宣传力度不足的居民占比高达62.8%[1]。

在南宁市开展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认知水平调查中,有39.7%的人不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仅有8.3%较为了解[2]。相较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虽然第三方调解具有中立性和公益性等明显优势,但是医患双方对其解决矛盾的能力持怀疑态度。由于青年群体和未经历过医患纠纷的居民普遍不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为制约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发展的因素之一。为了提高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度,促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调委等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民众深入了解,满足社会大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潜在需求。具体说,对正在实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应当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强化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


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起步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医患双方主动选择第三方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这与当事人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率偏低有密切的关系。2010年1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依据这一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和社会作用,加大宣传该机制自身具有的公益性质。在国外,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倾注了很大的力量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采取第三方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为了强化民众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增强医调委的公信力,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多路径并举、主动承担起宣传的职责。

一方面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卫生、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医调委具体实施,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力度,定期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活动。采取制作和派发医调委的宣传手册、走进学校和社区进行问卷调查或举办报告会、到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广播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大众知晓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作程序及重要作用,引导民众依法办事,在全社会形成利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矛盾纠纷的氛围;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和安排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政府信访机构、民政部门、患方代表、保险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加有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培训和学习。考察医调委的工作情况,观摩医疗纠纷调解活动,使有关部门和组织的人员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知识和政策,消除对医调委的认知误区,从而扩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医调委宣传机制建设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率不高,多数患方不了解医调委。如果医调委被动的等待患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那么将不利于今后继续推进第三方调解工作的开展。医调委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发生医疗纠纷后,使当事人确信医调委能够帮助其解决当前的困境和依法化解医患纠纷,自觉选择和利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体现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说,医调委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加强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

(一)设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服务点

目前,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机关的协调和配合下,各地医调委在医疗机构特别是大中型医院设立了第三方调解服务点或办公室,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服务。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事件,常驻医疗机构的第三方调解服务点的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纠纷现场,力求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降低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性。医调委进驻医院后,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向患方普及医疗存在的风险,弥补其医学知识的不足,实现医疗信息的及时共享,以协助医院更好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例如,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医调委驻博山区医院工作站设立,为全方位做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医患沟通一站式服务工作提供了保障,促进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3]。

医调委进驻医疗机构设置服务点应当定期向医务人员和患方介绍和宣传医调委的性质、调解的程序、调解结案的时间、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的成功率等基础知识,便于医患双方更多地了解第三方调解机制,增强民众对医调委的认可度。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促使当事人主动向第三方调解服务点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可以说,医调委在医疗机构设立第三方调解服务点或办公室,为当事人及其他民众提供咨询、答疑和调解服务,及时化解医疗纠纷,有利于提高医患双方和民众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度,强化医调委的公信力。

(二)加强医调委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服务

医患纠纷的本质不仅是医方和患方之间的矛盾,而是有着深刻、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医疗机构除了坚持公益性,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能力等工作外,把握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从大局出发,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传播真相更应当成为医疗机构长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4]。据调查结果显示,当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更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和协商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而选择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解决纠纷的患方仍占少数。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更倾向于使用调解这种方式快速解决双方的纠纷[5]。所以,医调委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依靠医疗机构开展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就医方而言,医疗机构的宣传目的是引导患方主动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医疗纠纷,为了使医务人员掌握和了解相关法律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知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教育和培训。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患方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就患方而言,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方式非常欠缺,如何申请调解以及对调解的具体程序都较为模糊,医疗机构可以尝试将医调委的地点、联系方式、调解流程、调解特点与优势等信息印在病历上,通过在医院宣传栏和诊室门口张贴海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宣传。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自觉利用合法、高效的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为了加强医调委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服务工作,医调委应当与医院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由医务人员告知患方采取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即应当确立医疗机构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和告知义务。

(三)宣传医调委的工作成效

由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各地医调委通过媒体宣传第三方调解机制,提高医调委的知晓度与美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形象。但总的来看,医调委对整个运作情况或操作流程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挖掘深层次的报道,民众的知晓度不够、媒体的传播性不广。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覆盖全国逾80%县级行政区域。伴随民众维权意识增强,截止目前,多地通过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率超过85%,工作成效显著,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加强对医调委工作成效的宣传,推动民众对医调委树立理性认知和信任。医调委在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势、不断健全自身调解服务机制的同时,一方面应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不断创新调解服务理念,改进调解工作方法,踏实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以其精湛的调解专业知识,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提升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使医疗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解决,获得患方、医方和其他参与人员正面的评价,从而树立起医调委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医调委应当结合典型案例和调解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提升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社会知晓度,促使民众关注和认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当患方遇到矛盾纠纷时,更愿意选择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赢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和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


三、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


大众媒体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通过传媒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因此,媒体在西方国家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在我国,虽然媒体的担当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在资讯传播上具有重要的作用[6]。媒体发布的关于各地建立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的新闻,对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具体说,按照传媒介质的传播形式不同,媒体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种方式:

(一)注重传统媒体的宣传

为了保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增加社会各界对医调委的认知度。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好舆论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合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日常的公共场合投放公益广告,如在地铁站和公交车站等场所广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发挥公共媒体的效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促使患方能够第一时间有效利用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其次,医调委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在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广泛宣传法律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医患纠纷,增强民众对医调委的信任度。

例如,在媒体上以普法专栏、专刊的形式详细解读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相关的政策及典型案例,或者邀请医调委的调解专家接受媒体采访,对调解机构的性质、调解范围、调解程序、政策措施、成功调解的案例进行讲解,引起医疗机构与患方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关注,确保医调委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时医患双方给予积极的配合。最后,新闻媒体机构应当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以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运作程序,做好宣传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使当事人树立自愿接受或采取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意识,增强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率和信任度,扩大医调委的作用和影响力。可以说,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加大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全面宣传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有价值,使民众认识到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对于推进医疗纠纷处置专门立法的进程,促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法》的早日颁布和施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强化互联网新媒体的宣传

互联网信息技术正逐步改写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互联网社会的大趋势下,各地医调委应当在互联网建立官方网络平台,加强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医调委门户网站开展宣传。互联网新媒体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新社交平台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报道医调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使民众了解医调委的工作情况。纵观全国,各地医调委很少有建立自己的网站与宣传栏进行宣传,通过网络搜索也仅能查找到相关概念或者及其定义,并没有提供具体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导致民众对医调委的工作模式不熟悉,在发生纠纷之后并不会将医调委作为优先选择的对象[7],严重制约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领域的运用和推广。

因此,医调委应当及时公布调解案件的信息,如案件争议点、赔付数额、结案时间、调解成功率等,使民众从相应的网站上看到相关调解案件的信息,促使潜在的患方接受和选择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二是开展网络咨询和调解。医调委应当拓宽调解途径,利用互联网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处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调委与相关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加快网络远程调解机制的建设。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调解专家库中调解人员的信息,配置专职调解员或兼职调解专家就医疗纠纷案件开展网上咨询和答疑,开通网上调解医疗纠纷的业务,使来访人员和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信任。发生医疗纠纷后,使患方能够通过网络申请医调委介入调解,以此扩大和提高社会各界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知晓率和信任度。三是鼓励开展网络研讨活动。

由于新网络媒体具有的交互性、即时性和自主性等特点,使得普通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媒体意义上的话语权[8],医调委与患方、医方及其他来访者通过线上线下的交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民众在医调委网站发布文章和观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提高整个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的效率,提升调解人员调解医疗纠纷的业务能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第三方调解机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四是便于政府部门监督和管理医疗纠纷。医调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和更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信息,及时通报医疗纠纷排查预警信息,便于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医疗纠纷信息,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从而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宣传普及医学知识


新闻媒体具有信息提供和价值塑造的双重功能,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报道时具有宣传医疗卫生常识和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的职责。因此,媒体应当引导和传播正确的新闻,传递社会正能量,积极报道医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促使更多的民众和患者感受到医务人员的奉献精神,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和医务人员的社会风气。当前,民众看病就医期望值高与医学的局限性、医疗保障能力有限性的矛盾仍然突出。公众对医疗技术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将健康全部寄托于医疗机构,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非理性预期,也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知识的认知水平,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普及医学知识不仅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而且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储备量,从而缓和乃至消除部分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所导致的医患纠纷[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这一规定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新闻媒体、医调委等社会组织积极实施健康教育,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同时保证所宣传的健康科学知识、准确提供了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普及医学常识、改善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促进与健康科普的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卫生、媒体等部门或机构加大宣传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同时,应当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担负的“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增强民众对医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医患双方的冲突和矛盾。

医务人员在平和的工作环境下给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患者高度信任医务人员,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要构筑理想的医患关系,重新树立起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不能只依靠医方单方面的努力,也需要对医方加以规范,培养出“现代”精神的“合格”病人[10]。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工作人员的知识培训、法制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另一方面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基本医疗保健知识和医疗工作具有的特性,使民众充分认识“医学科学规律”和“生命自然规律”[11]。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和普及现代医学健康常识,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教育和引导民众尊重和信任医务人员,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和适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保证医疗纠纷处理最终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与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民众的医疗健康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相反的是医疗纠纷的数量却逐年增加,医疗纠纷案件正以20%的年增长率上升[12],建立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和节约社会资源十分必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过10多年的试行和推广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各地推行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效果不一,存在民众的知晓度低、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了继续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应当采取上述多种形式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高民众的知晓水平,提升宣传的实效性,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宣传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投入,确立宣传机关和媒体机构的主体责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宣传需要多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分工合作才能完成,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其功效,消除部分当事人对该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误解,引导社会大众正确看待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才能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环境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缪家清,孙刚.居民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与需求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7,20(16):2007.

[2]陈宣朗,覃英华.南宁市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认知状况调查[J].医学与哲学(A),2017,38(2):75.

[3]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博山工作站揭牌仪式举行[BE/OL].(2021-05-29)[2021-06-05].

[4]陈曦,魏红.媒体不当报道与医患矛盾的危机传播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36(11):166.

[5]谢泽海.西宁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情况实证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1);:27.

[6]简海燕.医患危机与媒体关系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144-145.

[7]王耀华.论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J].法制与经济,2020(1):42.

[8]王萍,文娟,黎志敏.浅析媒体对医患纠纷报道的法律规制[J].医学与法学,2013,5(6):21.

[9]申卫星,主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文释义与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8:143.

[10]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49.

[11]乐虹.当代医疗关系及纠纷防控新思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89.

[12]杨红,汪德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探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29(2):50.


文章来源:艾尔肯,刘园.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路径[J].中国卫生法制,2022,30(02):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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