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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中若干问题研究分析

  2020-08-19    8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近年来,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律师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的讨论也一直存在,其存在的价值也受到争议。本文试图对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存在的意义进行分析,找出目前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期待能为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的改革提供可行性思路。

  • 关键词:
  • 年度考核
  • 律师管理
  • 律师行业
  • 法律服务
  •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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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源于律师行业的市场化,对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律师业务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设立至今已经已有二十多年,80年代律师还属于国家体制下中的公职人员,并不需要年度考核。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律师行业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需要进一步的监督和管理。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近年来,关于律师行业年度考核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主要原因是该制度已经滞后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存在的价值也受到了争议。如何对律师行业考核制度进行创新改革发挥其内在价值是律师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开展律师行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意义


律师行业的年度考核对于全面考察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更有效地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律师行业是一个自由度相对比较高的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的监管一直是律师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律师行业进行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科研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整体工作有了比较清晰直观的了解,并根据考核结果,可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对律师行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分析,并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从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律师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强化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加强自身的职责意识,从而能够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1]。二是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发挥公开监督作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律师执业年度结果一经确定后,要在市级的律师协会和直辖市的律师协会的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查询,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总体状况。这对扩大律师行业社会知晓面,提升律师行业社会认知度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同时公示也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起到了监督了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律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自觉维护律师的自身的职业声誉。同时也会促进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化建设进而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发挥社会职能的综合考量和评估,是对律师这一社会法治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的必备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审查,目前的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虽几经改革,但是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内容空洞,考核流于形式

律师行业经过几次改革后,律师事务所已经逐渐进入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律师事务所需要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依法纳税,这与一般企业的经营模式并无太大差别,但是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对律师行业的考核不仅仅要对其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更要对其政治素质,道德素养,职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才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比较完整客观的评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都对律师行业的年度考核中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律师行业年度考核的内容多是以《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形式进行自行填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实质审查则更集中在财务报告,以及会员义务履行情况,而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的执业行为等比较重要的内容的审查则不够充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总结看似写得面面俱到,但是缺乏触及工作实质的内容多流于形式。有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是并未严格执行,只是为了应付年度考核而制定,由于缺乏对律师行业工作核心内容的考察,律师行业的年度考核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实中,律师行业出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依然可以继续执业。律师如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只是在律师证上盖上“不称职”的章,律师协会会定期公布不称职的律师名单。不称职的律师则可以继续执业,对其工作并无太大影响。对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相关章程应对其进行训诫并同时公示,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对律师进行间接的淘汰作用,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如期待中那样明显。


三、完善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建议


律师管理部门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律师行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中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估。

(一)明确考核内容

对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律师在执业过程遵守法律以及律师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这是考核制度核心内容,考核机关应增加收集这方面的内容的渠道,加强与法院、公安部门、检察院等与律师执业活动联系紧密的机关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的联系全面了解律师在执业过程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二是律师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如进行法律援助,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普法宣传,为社区村屯提供法律服务等公益活动的情况。其中参与法律援助的情况应成为考察的重点。律师协会应协同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抽查,考察律师在完成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情况,是否做到尽职尽责,必要时可以对律师法律援助的庭审进行旁听。三是律师在本年度接受的行政以及行业奖惩情况。律师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而受到的奖励嘉奖情况以及在执业过程中因违规受到惩处情况。

(二)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个人年度考核中的评价作用

律师事务所不仅是律师行业年度考核的客体,同时也是所内律师的考核的主体。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律师日常执业行为的了解更为全面直观,它对律师出具的考核意见应更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往往忽视了自身作为考核主体的定位,对律师年度考核敷衍了事。建议律师管理机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是否对律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应成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的内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应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中予以披露并给以惩戒。

(三)强化律师行业年度考核结果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

律师考核结果一经确认要第一时间在地市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公示,并适当扩大公示范围,同时将公示结果告知与律师工作联系紧密的相关机关及部门[2]。对于在律师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应予以一定的告诫,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律师协会的评优活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样不能参加行业评优。结合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律师,应建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加强对中止执业后又重新执业的律师在中止期间的个人行为的调查,确保其在这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并要求其提交情况说明,留存到个人档案中。

2017年3月司法部正式下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经过两年试点工作,2019年3月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和评定机制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律师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建立已经势在必行。建议律师管理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完善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这项律师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为今后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周灿,华晢.现行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分析[J].上海司法行政研究,2017(4):49.

[2]兰楠.律师不良执业信息“晒”出来[N].四川法制报,2017,4(27).


邓乐.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制度若干问题思考[J].法制博览,2020(24):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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