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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规制的法律解读

  2020-10-13    366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共享单车自2016年以来飞速发展,在2018年市场重新洗牌,运营走向成熟,但遗留的“退押金”问题仍未解决。押金属于金钱质押具有担保性质,共享单车公司对于收取的押金只能优先受偿却并不能挪用。若收取押金,则需对收取并存放押金的行为进行规制,建议使用押金信托的方式;若免押金得以落实,则不仅可以解决拒退押金的问题,还可以促进征信体系建设。

  • 关键词:
  • 信托
  • 免押金
  • 共享单车
  • 征信
  • 民商法
  • 金钱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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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探讨


1.1押金法律性质的学理讨论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学理界存在着很多争议。主要观点有抵销预约说、解除条件附债权说、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债权质说、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归纳起来“抵销预约说”和“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把押金的设立当作新订立了一个合同,前者中约定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取得押金所有权与其债权相抵消,后者中约定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停止其返还押金的债务;“解除条件附债权说”和“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是附属于主债务的条件;而“债权质说”则更加关注押金的担保作用。笔者更加认同“债权质说”。

“押金”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规定。类似效力的金钱概念有定金和违约金,但押金与两者都有很大差别,因此押金规则的适用不能参照定金与违约金。押金和定金有如下差别:其一,约束对象不同。定金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都有约束,是一种双向担保,依据见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而押金只是单向担保。其二,交付期间不同。定金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交付,属预先给付;押金是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交付。其三,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中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是从给付。其四,定金的数额比合同标的额低,且不得超过最高法定的比例为20%;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或者两者数额相等。押金与违约金也有较大差别。以合同关系为例,在交付时间上,违约金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违反了合同时交给债权人,而押金是订立合同时债务履行前交给债权人,通俗来讲就是违约金事后交,押金事前交。除此之外,违约金突显惩罚性,而押金偏向其担保性质。

1.2押金属于金钱质押的分析

押金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例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旅客住店合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押金的特点和其设立目的。从押金的担保功能来看,押金应当归类于担保物权中来规制。但笔者认为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而押金的收取,转移了占有。除此之外,押金也不同于留置。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标的物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很明显押金是债权债务成立的同时债务人交给债权人的,故而,押金的运用也不属于留置。

笔者认为,押金的运用属于质押。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有规定,债权人对质押动产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澄清押金是一笔金钱。学界普遍认同货币所有权原则,对于货币而言,占有即拥有所有权。是否金钱不可质押呢?笔者认为此处不应适用此原则。因为该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基础——金钱作为种类物具有高度流通性,但在此处押金并非处于流通状态,用户和共享单车公司都很明确押金这笔金钱的来源。因此,此时占有权和所有权分离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需首先实现特定化,再运用金钱质押。

金钱质押的前提有两点:一为金钱特定化,二为移交债权人占有。“特定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占有”是指当事人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认定出质金钱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时,应当考察银行是否取得了对账户的控制权,即为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要求共享单车公司在其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这一规定使得共享单车公司需要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来存管押金,与企业自有的资产相分离。笔者认为这已经实现了金钱特定化。


2、押金的收取与规制


从鼓励新兴商业模式的角度,应允许共享单车公司将收取的押金作为一个盈利创收方式,因为收取押金是该商业模式得以为继的重要支撑。但是收取押金的行为必须受到规制,禁止挪用押金。

2.1共享单车公司挪用押金违法

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它的本质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期待,而并不代表债权人拥有实物上的控制,债权人只拥有法律上的控制,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通过请求权的方式请求债务人积极配合。在学理界,对担保物权支配性质的认识是模糊的。因为前文界定,交付押金应当属于质权,故而下文中债权人表述为质权人,债务人表述为出质人。参看物权法中质权人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可知,质权人并无擅自使用、处分押金的权利,故而共享单车公司挪用押金去投资、收取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禁止。

2.2规制收取押金行为的理论支持

原本租赁关系发生在用户和共享单车平台之间,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相同意思表示,政府介入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在何处呢?这个问题涉及公共与私领域的区分,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谷仓案”——美国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Munnv.Illinois)一案。本案中维特法官还提出了“传送带”理论,更进一步地说明一个产品与公共产品的联系。总体来说,涉及公共利益的属于公共领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属于私人领域。

共享单车行业具有公共性的原因有二:其一,因为共享单车的运行与公共交通相关,它改善城镇道路交通状况。其二,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巨大。共享单车采取了低租金的收费方式,且其服务对象范围广、数量大,因此共享单车承担了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职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如果用“传送带”理论同样可以推导出公共性:共享单车占用了公共用地来停放,且乱停乱放可能影响市容。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政府可以对共享单车进行规制。规制时要更加注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3现有的押金监管方式及不足

现阶段,押金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押金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用户注册协议中缺乏押金及预付金的约束条款、行业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等。现有理论中,主要提出的方法有: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将押金纳入金融监管部门之中、明确沉淀押金的归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用户资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账户异常预紧机制等。而议论最多的方式是——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的监管方式。

2017年8月,交通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第12条中提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的目的是将押金与企业的固有资产分离,使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能更有针对性地监管押金,保障押金不被挪作他用。2017年2月28日,招商银行、摩拜单车(现更名为“美团单车”)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2017年4月13日,OFO小黄车与中信银行达成战略合作。然而,我们却发现实际操作结果与初衷有很大程度的背离。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开立的结算账户多为一般存款账户,因此银行无须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第二,专用账户管理细则是企业与银行的合同来决定的,自由性很大,有漏洞可钻。第三,押金存单转手用于贷款,贷走与押金相同额度的资金。第四,《指导意见》只是鼓励和指导,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挪用押金并配以相关措施。


3、解决押金问题的方法创新


3.1借鉴太原市公共自行车模式

公共自行车与共享单车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为公共自行车通常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模式,将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而共享单车主要是企业自主经营,政府的引导力不足。其二,公共自行车在各个城市之间彼此独立,是在本市区范围内运营;而共享单车则是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只要有APP,换到其他城市仍然可以凭借同一用户使用共享单车。

太原市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较好,故而以太原市作为借鉴的观察对象。太原市公共自行车需缴纳诚信保证金,类似于押金。并且太原公交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市政系统有着更多的联系。它与城市的公共建设有着更紧密的关系,鉴于这种联系,公司受到的约束更大。因为有政府信用作背书,市民对其也更加信赖。城市的交通等部门可以加强与共享单车公司的联系与合作,鼓励发展,将其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监管。

3.2押金信托

银行账户的性质使得押金存款仍然可以自由取用,但是采取押金信托可以避免此问题。如此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信托法赋予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具体做法是用户将预先支付给商户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等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以用户押金设立信托,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企业和用户共同作为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用户押金。由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增信、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防止商户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资金的灭失。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用户协议中将用户押金交付信托的情况予以明确说明,其中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孳息和收益的归属情况、企业停止运营时押金退还方式等都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信托的方法利于财产的增值,能够实现用户押金及其孳息收益的灵活有序分配,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较低。但是信托设立和运营程序复杂,建议运营规模较大的共享单车公司采用信托的方式。


4、免押金——共享单车的信用担保对征信体系建设的意义


有观点认为在简政放权的趋势下,一味地追求加强监管与减少介入的初衷背道而驰,况且在监管时有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难等问题。所以免押金是更好地保护用户权利的方式。《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指出鼓励免押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于是在2014年,国务院就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下文简称《纲要》)。

据现有公开消息,哈啰单车和摩拜(现更名为“美团单车”)单车已推出免押金服务。为了保护共享单车财产利益,为了解决免押金后的担保问题,哈啰单车采取的方式是芝麻信用,用信用积分来制约用户的不当行为。这是一个互利共赢的方式:征信体系建设能保障信用积分对用户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社会的征信建设来说,哈啰单车助力芝麻信用的发展,从而助力互联网信用数据的收集,将同样有利于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下文将分条详述。

4.1征信体系为共享单车担保提供保障

担保的方式主要是物的担保以及人的担保,物的财产价值自是不必说,而人的担保中主要用来评判的考察点是人的个人财富以及其个人信用(法人参照自然人的担保类推,共享单车的用户为自然人,故本文以自然人为探讨对象,下同)。征信记录就是评判个人信用的重要参照。在工商社会的环境中,银行或企业如果要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的贷款或受信额度,则会先针对贷款申请者或是申请受信的公司进行信用调查,也就是所谓的征信。征信是一个公民无形的财富,逐步地,公民对征信的重视程度将不亚于对于金钱等实体财富的重视程度。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虽然在传统行业中常以金钱的形式存在的用于担保的押金,在共享单车的免押金规则中被取消了,但是信用评价的顶替无疑可以起到相同的担保作用。

4.2共享单车助力芝麻信用发展,利于征信体系建设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允许八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其中,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位列其中。共享单车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量以及使用量,所以可以为大数据的收集提供渠道:不仅可以提供人流动态等信息,还在用车还车的过程中以及各类支付记录中收集到信用信息。加之共享单车公司与芝麻信用进行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用户个人芝麻信用积分在增减的同时,也是加强了信用体系的建设。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常常是商业(金融)交易固有的问题。《纲要》的主要目标包括: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数据收集处理技术和消费需求的快速发展,缓解或解决信用风险的征信行业也蓬勃发展起来。《纲要》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进一步提出要进行征信系统建设、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征信体系的建立需要央行、民营征信机构的共同努力,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公司助力市场化征信机构,收集到大量交易数据是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互联网征信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据信息进行抓取、采集和整理,并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和服务活动。因此,共享单车免押金、使用信用积分的方式可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纲要》中第三点提到要“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共享单车用户在租车与还车过程中,受到诚信舆论的影响,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而也可以促使公民强化诚信意识。


5、结语


在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中,共享单车一人一车的模式,为医护人员和部分公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共享单车的公共性意义更是得到体现,但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收取押金行为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关乎着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厘清押金的法律性质,意义在于为规制收取并使用押金的行为以及为押金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押金属于金钱质押,可以收取押金却不能挪用押金。若收取押金,则押金需受到第三方监管来保障消费者权利,建议采用押金信托的方式,并且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若干脆免除押金,除了从根源上解决了挪用押金的问题之外,还对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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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2018年国家级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8101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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