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安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会进入基层成为一线民警,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和工作的开展起关键作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也是公安实践对公安专业学生提出的要求。培养公安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需要在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传授法律知识,帮助学生养成法律思维。“治安学”课程作为一门重要的公安专业课,与公安实践密切相关,仅仅依靠老师传授知识存在局限性。要在“治安学”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依靠院局合作的平台是一条可行的道路。该文从目前“治安学”课程的教学现状入手,结合实践中对公安民警法律素质的要求,以院局合作为视角,分析如何在“治安学”课程中提升公安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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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安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素养,要使学生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理解和领会法条规定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法律素养,不仅指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还应当具备法律头脑和法律习惯。[1]要真正实现执法规范化、实现依法行政,要依靠由内而外的法律头脑和法律习惯,这就要求从学校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公安专业的学生作为将来的执法者,其法律素养的培养十分重要。如何在各门课程中贯穿法律思维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是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
在“治安学”课程教学中,因为教师缺少公安一线工作经历,在教学中往往会存在一些短板,这不利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以及与公安实践的对接。本文拟从教学中的短板入手,结合实践工作的需要,分析如何通过院局合作的平台将“治安学”课程设计得更为合理,使该课程更有利于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
1、实践对民警法律素养的要求
民警的执法素质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2]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鼓励民警提升法律素养,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法律资格考试的民警进行表彰和奖励,直接反映出公安机关对高法律素质人才的需求。
1.1 执法中对行为的定性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
对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分等行为性质的认定,既需要实践的经验,又需要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例如,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很多诈骗案件往往披着貌似合法的外衣,在迷惑受害人的同时,也给侦查带来难度,民警对于该行为性质上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类的违法甚至是犯罪把握不准,做出准确判断的前提是对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知识的理解。
1.2 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公安机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之一,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身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线阵地,有着其他主体无可取代的优势。要真正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在对矛盾纠纷准确的分析和认识的基础上,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根源、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矛盾纠纷当事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有理有据,只有公平公正的调处才能获得认可,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
1.3 法制工作的需要
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制服务保障,同时也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提升案件质量、执法能力、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民警要履行职责,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
目前,地方除了法制总队、法制支队、法制大队,在各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均配备了法制员,对存在的执法问题加以提醒、纠正,如同企业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质检员”,负责第一道执法质量把关。[2]从法制员的全面配备,可以看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部分法制员自身专业素质不强,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出台的新法新规不了解。因此,法制员难以独当一面,无法对案件办理起到应有的指导、监督作用。从法制员的现状来看,公安实践需要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包括法制员在内的法制民警队伍,提升民警的法律素养是迫切且必要的。
2、“治安学”课程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上的不足
2.1 案例不典型
“治安学”课程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和公安行政执法两大部分。无论是在治安管理部分还是在公安行政执法部分,都需要有合适的案例,以帮助学生理解具体的规定。让学生通过比较感性、直观的材料理解比较抽象的概念,在案例分析中运用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目前我校“治安学”课程所用案例的来源来看,基本上来自于网络,或者是老师根据教学需求编写的案例。就来源于网络的案例来说,往往很难收集到合适的案例,且常常缺乏细节;就老师自行编写的案例来说,有时会和实践相隔较远。这就导致在教学中,老师往往为了案例而案例,而案例本身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促进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作用,学生无法被案例吸引,更无法通过案例加强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2.2 教师对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了解不够
大部分教师缺乏公安实践工作经验,往往没有在一线从事过治安管理工作和公安行政执法。虽然每位教师都有在公安机关实习、调研的经历,但由于时间短很难深入,缺乏经验积累。第一,案例积累不足,很难为教学提供支持;第二,缺乏对执法程序的理解。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文书规范制作的每个环节都不了解。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对相关法律法规讲解不透彻,与实践结合不紧密,会影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3 考核设计存在不足
“治安学”课程的考试还是以直接考核相关规章制度的记忆为主,思辨性、开放性的试题较少,考试中的案例题也是比较“理想化”的案例,去除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干扰因素,对学生分析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核还是存在不足。考试难以全面考查学生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的检验。
3、改革“治安学”课程教学的途径
面对“治安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实践工作对公安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需求,“院局合作”就成为解决现有问题、提升公安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基于院局合作的平台,任课教师能更深入了解和分析公安实践对公安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要求,并以此调整教学内容。教师也能在与实践部门的联系中,获得鲜活的第一手资料,丰富教学内容。另外,可以在教学中邀请有经验的教官,以合作的形式共同提升学生的能力,培养符合实践需要的人才。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推进:
3.1 结合实践需要,安排教学内容、组织课堂教学
第一,在教学大纲的制定上,既要考虑理论上的需求,又要考虑实践的需要,在保证课程整体框架和体系完整、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前提下,听取实践部门的意见,考虑公安实践的需要,在重难点和课时安排上作倾斜。对于实践中常用的法律、易混淆的知识点和易出现的问题作重点的梳理和讲授。第二,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改编为教学案例,使案情的分析更贴合实战。同时,增加案例的使用,在课堂上创造运用理论知识的机会。第三,借助院局合作的平台,请实践部门的同志参与,尽可能贴近和模拟实战,组织高质量的实训。
3.2 改革考核方式,考查学生能力
第一,在考试中设计更多开放性、思辨性的试题,尤其通过院局合作的平台,获得一些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或者疑难案例,保留细节,不要人为地去除实践中存在的迷惑、干扰因素和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尽可能还原案件办理的情境,让学生自行展开分析。第二,可以依托院局合作的平台,请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中运用相关法律的具体实践进行评价,并将此作为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3.3 教官指导制度化、常态化
通过“院局合作”平台,选派一些优秀的基层人民警察到公安院校担任教官,弥补专职教师岗位相对固定、与实践存在脱节的短板。根据对“双千教官”的教学效果调查,可以发现教官在授课中有比较明显的优势,他们是理论讲授与实训教学的双面手,其教学效果满意度高,学生收获较大。[3]邀请教官参与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让教官对学生进行指导,能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更广阔的前沿视野,也能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具体到“治安学”课程中,教官能通过自身的经验,将法学知识和规范执法的理念通过鲜活的案例传授给学生,也能结合实践执法的现实,在案例评析、行为定性方面给予学生新的思考角度。在院局合作的平台下,可以通过制度将“教官参与教学”确定下来,安排有相应实践经验的教官与学校老师一起开展“双师型”教学,使他们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翻转课堂等方式,充实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效果。
3.4 教师积极调研,参与警务实践
学校教师要依托院局合作的平台,主动向公安机关学习,紧跟实践的发展变化。教师要利用好深入实践的机会,真正从实践中汲取教学和科研的养分,并将相关案例和实践经验运用到对学生的培养上,以实践需要为基础,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张俊霞.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7(7):47.
[2]孙茂利.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8(19):41-42.
[3]李永清,贾舜宁.“双千教官”教学效果之实证调查与思考[J].公安教育,2018(6):59-60.
徐争.“治安学”教学中培养公安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思考——以院局合作为视角[J].科教文汇(上旬刊),2020(08):75-76.
基金:湖南警察学院校级教改课题“‘治安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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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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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河北省公安厅
主办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出版地方:河北
专业分类:公安
国际刊号:1672-6405
国内刊号:13-1343/D
创刊时间:2001年
发行周期:季刊
期刊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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