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就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出租行业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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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游出租汽车的发展现状
1. 巡游出租汽车定义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的定义,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在车身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是国内出租汽车的主要组成部分。
2.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政策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相关部门为妥善推动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美好出行服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134号)、《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58号)等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的文件,以此推进我国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转型和升级。其目的是充分保证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发挥作用,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结构革新,激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内在力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市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能力,构建具有竞争性、差异性和多样化的出行服务体系。
3.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分析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是当前我国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速度缓慢、发展不均衡以及垄断经营是其典型特征。在特许经营权下产生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由此也引发了种种问题。
(1)个人出资购买营运巡游出租汽车,挂靠企业收取费用,管理失效。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巡游出租汽车主要采取两种经营模式:一是由个人出资购买营运巡游出租汽车,车主享有出租车的产权,而出租汽车公司从政府拿到出租车牌照,享有经营权,车主进行承包经营,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服务,其实就是变相地承包经营权,定期向出租汽车公司缴纳承包费用,也就是所谓的“份子钱”。企业为争取利益最大化,所以收取的也是高额费用。
除此之外,其他包括出租车的车险、燃油消耗、汽车维修保养以及司机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都需要由车主承担,而出租车公司只为挂靠车主提供资质、技术、信息、管理等基本运营保障服务。由此可见,这不仅严重倾轧了出租汽车车主的经济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主的积极性,因此也容易引发不稳定现象,不利于整个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二是挂靠服务经营,仍是由车主购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经营,企业从中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收入低,在日常的管理中尚可自顾,投入精力与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质量有一定的难度。另外,这类企业作为车主服务的“中介代办人”,实际上是车主的打工者,根本谈不上管理,因此,造成层层管理失效的尴尬境地。这也正是造成我国出租汽车“特殊利益群体不稳定”却又管理乏力的前端主要原因之一。
(2)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是政府授予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特许权,在理论上,这些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特许权的企业或个人理论上就是获得了一个可持续经营的权利。当下,许多城市严格管制出租汽车的运营牌照,如此一来,就导致部分区域乃至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在供给方面出现行政垄断。而垄断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向为数不多的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缴纳高额“份子钱”来取得在该城市运营巡游出租汽车的权利。高额的“份子钱”严重倾轧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导致驾驶员工作强度加大而收入甚微。为了获得更多的效益,他们往往超时运营,这导致安全隐患逐渐上升,也给乘客带来了相应的风险。
(3)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中,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出租车驾驶员大多偏好于在人流量大、客源多的地方招揽或等待乘客,而在较为偏僻的地方,乘客可能花费大量时间也打不到车。在恶劣天气下驾驶员可能选择不出车,但乘客的需求量又往往会更大。此外,也会经常出现拒载和拼车等非合法的情况,这不仅给乘客的出行带来不便,也损害了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
二、巡游出租汽车的市场监管现状
1. 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的原因和逻辑
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缺乏统一和专业的市场监管体制,或是由于市场监管流于形式、效率低下,经常出现出租汽车行业资源浪费现象;随意停车揽客、上下车等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诸多不便;随意定价、漫天要价、绕路欺诈等现象层出不穷;出租汽车行业混乱的竞争机制以及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之间的冲突都迫切要求政府出面,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政府对该行业的市场监管包括了准入监管、价格监管、数量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管等。
2. 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
截至2008年,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一直都处于一种凌乱的状态。由于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监管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执行的,因而缺乏相对独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开始由交通运输部下设的道路运输司对整个出租行业的市场进行监管。交通运输部2015年实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指出,由交通运输部下设的道路运输机构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虽然出租汽车行业最终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但其仍存在多个机构共同管理出租车行业的混乱现象,大部分地市由运管所或出租汽车管理处来分别管理。该种管理模式并不利于有关精神、指示、政策、文件等贯彻落实,也会出现相互甩锅、相互推诿等现象,使相关部门做不到切实的监管。
三、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对策
1. 建立独立统一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单位
相关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职责,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执行力度。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统一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部门,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构人员和组织的配置,统一管理,规范和完善执法体制,注重执法业务培训,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营运纪律,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和高质量服务需求。
2. 改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首先,大力发展出租汽车公司企业化公车公营模式。依据城市公共事业管理要旨,以公交公司的管理模式为参考,成立国有出租汽车公司或是组建股份制社会资本性质的公车公营出租汽车公司,要产权和一,明确职能划分,理顺相互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其次,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员工化的管理机制。一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以驾驶技能的考核为基础,从理论、实践、思想文化素质等方面对从业者进行全面考察,从而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员工素质,有利于企业管理以及企业文化的形成。
另一方面,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增加培训次数,扩大培训范围,从思想、政治、经济、文化、服务、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持续扩大出租汽车行业继续教育内容和范围,切实做到“以人为管理中心”,以保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执行有关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同文本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 强化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坚决打击非法营运,一方面,保护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黑车”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放低经营许可门槛,进一步加强对“份子钱”的管制,从源头上解决“黑车泛滥”这一社会问题,构建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监管平台。强调全过程监管,对扰乱出租汽车行业运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运转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另外,由于现行的相关规定只有对出租企业和驾驶员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没有针对单车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规定,所以,各地应尽快制定出台《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出租企业、驾驶员、单车分别纳入到评分细则中去,便于细化监督考核工作。
4. 积极探索取消“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机制路径
自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至今,全国各地已基本对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实施了“无偿限期”,故“巡游出租汽车的特许经营权”在地方政府经济管制的力度中已愈发淡化。为了和网约车实施同等经济管制门槛,也为了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取消“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同时加快制定相应配套方案的推进工作。
5. 发挥出租汽车行业组织前端力量
多年来,各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各方利益群体由于各种矛盾而引发的上访事件频发,管理部门在事件发生以前甚至事件中与利益群体代表建立不了有效对话沟通机制,造成前端沟通渠道脱节,使矛盾进一步升级、事态扩大,管理部门甚至当地政府就得投入更大人力、财力、精力来控制局势,容易造成很大的行政资源浪费。
四、结论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相关行业组织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在管理部门、政府与各方利益群体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纽带关系,所以容易在出租汽车群体事件发生后找不到组织代表。因此,本着对行业“少一些刚性行政手段,多一些柔性沟通关爱”的原则,相关部门应着手成立相关合法出租汽车行业组织或协会,由各方利益群体代表参与,赋予相关服务权利与责任,制定行业内部处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形成工作机制,定期收集相关利益群体信息,并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政府建立健全沟通协商制度,以形成行业自治的良好氛围,最大化节约管理部门、政府的行政资源,提高效能。
文章来源:冯剑.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探讨[J].交通企业管理,2021,36(0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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