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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解析与防控探究

  2021-03-06    242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警察警务保障风险表现为:未能将被告人安全、及时押解至法院,未能对羁押待审被告人实施有效看守、管理,未能保障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和人员安全,未能规范执行警务。为减少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司法警察应树立预防为主、艺术决策、多举并进、以警为本的防控理念,并加强远程押解、院外审判看管和值庭、规范化执法风险的防控措施。

  • 关键词:
  •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风险
  • 司法警察
  • 司法警察队伍
  • 涉黑涉恶案件
  • 解析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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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攻坚阶段,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相继侦结,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环节,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2.9万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2639件83912人。”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逐年增多,对法官的审判能力、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为有效提升司法警察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审判安全,要对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对警务保障风险的防控进行探索。


一、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解析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职能具有鲜明的“保障性”特征,即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供警务安全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实施的押解、看管、值庭等职务行为。”押解、看管、值庭构成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中三个主要的、紧密衔扣的履职环节。风险(risk)指影响目标实现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或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1]我们不妨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定义为:司法警察在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中履行职责未达法定要求或预期,而发生不利事件的可能性。

(一)未能将被告人安全、及时押解至法院

涉黑涉恶案件是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构成。两类案件虽有诸多不同,但在犯罪主体构成数量上具有一致性,均为“人数较多”,只有较多的人才能形成所谓“组织、势力、集团”。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中被告人人数众多会产生关押地分散、押解路程远等问题。司法警察押解职责之一是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安全、及时地押送到庭。被告人关押地路程远、在途时间长,会极大地增加押解风险,押解途中如遭遇一些不确定因素,都可能发生押解迟延或其他安全事件,影响审判顺利进行。

(二)未能对羁押待审被告人及时实施有效的看守、管理

涉黑涉恶案件因被告人人数较多,当管辖法院不具备审判条件或为了进行法制宣传,越来越多的案件选择在院外其他地点开庭,如图书馆、体育馆、礼堂等场所。院内审判中羁押被告人候审的场所安全硬件齐全,一般都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要求的羁押室,有连接羁押室与刑事审判法庭的被告人专用通道、独立的软包羁押囚室、安全座椅、手铐脚镣固定环、高清摄像头、视频监控室、被告人专用卫生间等。而院外审判则没有专业的羁押室,是临时选择的一些场所,存在安全硬件缺乏,环境开放、复杂、难管控等特点,被告人容易发生自杀、自残、串供、脱逃等不安全事件。

(三)未能对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和人员安全实施有效的保障

刑事审判是国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三方博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友依附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他们参加旁听都期待己方利益最大化。随着庭审推进,利益天平发生倾斜,旁听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友极易出现情绪不稳,甚至实施冲闹法庭、殴打被告人或行凶等违反法庭规则、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涉黑涉恶案件院外审判,临时审判场所安全硬件不足,无符合法庭内人员疏散、安检和警戒要求的出入口和门厅,无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旁听人员专用通道,无安检、监控等设备,且旁听人数众多,除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友外,还有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代表及一般社会公众。物防和技防设施缺失,加之旁听人数众多、成分复杂,无形中增大了院外庭审警务保障的难度和风险系数。

(四)未能规范执行警务

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因涉及的罪名多、犯罪事实多、卷宗材料多、言辞证据多,庭审耗时冗长,开庭往往持续十几个小时、数日甚至几周都有可能,漫长的审判对司法警察的身体、心理素质都是极大挑战,如果警力绝对数达不到一定比例,身体再强壮、精力再旺盛的司法警察也会被“连轴转”的工作模式透支,出现筋疲力竭和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加之部分法院物质保障不给力,对司法警察缺少足够的人文关怀,福利待遇偏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极大地挫伤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警力不足和司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不到位,使规范严谨的工作状态难以持续维系。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庭审经常网络直播,司法警察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何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都可能被媒体曝光引发舆情危机。然而,一些司法警察部门领导对“闪光灯下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仍显不足,一是对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仍停留在“人到位”“不出事故”的低层次水平;二是很少组织针对性训练,正所谓“平时练,急时用;平时松,急时空”,在公众面前尤其是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张惶失措,不能规范化、条件反射式应对。


二、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防控


(一)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的防控理念

1.预防为主的理念。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预防是降低风险的最佳途径。司法警察应培养和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要“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力争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艺术决策的理念。

防范风险这种可能性的代价之所以要引入“决策”范畴,是因为“风险以决策为先决条件”。[2]司法警察务必高度重视决策的艺术。孙武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这种“神”的境界是创造的结果,即艺术决策,艺术决策实质上就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创造性才能,对待风险不墨守成规,变通灵活处理。

3.多举并进的理念。

受制于客观环境条件,警务安全有时在物防、技防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决定了风险防范必须加强人防和观念防范,“两防突进补短板”。人防的核心是依托现有警力,进行科学设岗、合理分责、阶段监督,形成一个三维交互式人防机制。观念预防要求司法警察在思想上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注意发现并堵塞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漏洞,从根上消除不安全事件产生的诱因。

4.以警为本的理念。

司法警察不仅是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也是权利主体,以警为本就是从主体的双重性出发,着眼于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工作负荷的不断减轻,主观能动性的不断发掘,通过“素质强警”“从优待警”,激发司法警察的智慧和活力,增强主体的风险防控能力。

(二)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的防控措施

1.远程押解风险防控。

(1)建立风险沟通、评估机制。与有关各方就风险及其影响因子进行信息交流,有助于司法警察更好地了解、化解风险。押解前司法警察应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社会影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看守所干警沟通被告人的在押表现、情绪、思想动态、身体健康状况。据此对风险作出估判,并采取规避措施。如:遇有对羁押有强烈抗拒的被告人,押解全程应严密监控并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认清形势,打消脱逃心理,服从审判。(2)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受领警务保障任务后应结合押解途中一些常见的突发情况,包括被告人亲友要求会见或递送食品、衣物,车辆或人员跟随、阻挡、逼停、围堵,被告人如厕或突发疾病,遇到交通堵塞或车辆抛锚,发生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等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有备之己,对付有备之彼,反应迅速、措施有效。(3)移押。为避免长途押解风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可于庭审前与移出地看守所和接受地看守所协调,将异地远途被告人提前转移至审判地的就近看守所统一羁押,庭审当日执行短途押解即可。

2.院外审判看管风险防控。

(1)合理选择临时羁押场所。所有的犯罪都是在空间中进行的,因此应当清除那些使犯罪有可趁之机的环境空间漏洞。[3]院外审判临时羁押场所没有固定羁押室那么完备的物防、技防体系,这些现象往往成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诱因。看管警务负责人在观念上应加强环境空间优化意识,从建筑防范的角度预防不安全事件,选择安全性能相对最佳的羁押场所成为看管警务的关键。在选择临时羁押场所时,应当树立“四宜四不宜”原则:一是距离宜近不宜远,尽量靠近庭审区和厕所,缩短被告人至庭审区、厕所的距离,降低庭审徒步押解风险;二是楼层宜低不宜高,被告人一旦企图脱逃,高楼层相比低楼层更容易造成伤亡;三是窗户宜无不宜有,封闭无窗房间是首选,退而求其次是少窗或安装有安全防护网窗户的房间;四是环境宜静不宜动,尽量避免窗户朝院外,尤其临街的房间,避开群众出入通道,远离危险物品,保证专场专用。(2)划分岗位、厘清责任。为强化安全管控,实现“岗位明、责任清”,防止院外看管执法混乱,有必要对每个看管司法警察进行定岗定责。在看管中设立登记岗,清点被告人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填写被告人出入登记和看管记录;安检岗,对临时羁押场所和进入场所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看管岗,对被告人进行贴身看守、管理;警戒岗,在警卫门窗位置,防范无关人员擅自闯入;监管岗,对被告人和临时羁押场所进行现场巡查、监视管理。(3)灵活变通防止被告人自杀、自残、脱逃、串供。院外审判看管警务任务较重,司法警察看管全程都应始终保持高度戒备,通常不得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为实现无缝贴身看管,可以省去押解和看管的交接环节,由押解司法警察继续承担看管任务;由于被告人人数较多、临时羁押场所有限,多人一室看管成为常态,被告人容易趁乱、趁看管司法警察懈怠之机进行串供。看管司法警察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串供,如:调换被告人位置,拉开彼此距离;让被告人口衔扑克牌,使其不能无故张嘴;给被告人套上头套屏蔽视线、限制声量等。

3.院外审判值庭风险防控。

(1)多措并举确保临时审判场所安全。开庭前,对临时审判场所进行地毯式排爆、封控;设立防护栏及警戒带将临时审判场所分为审判区和旁听区,实现两个区域相对隔离;将旁听区划分为媒体记者、各界代表、被告人亲友和被害人亲友四个区域,引导旁听人员按指定区域有序就座;运用申领旁听证程序控制旁听人员数量,对持证人员放行,无证人员严禁入内;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旁听人员实施安检,严防违禁品进入;严格人员进出通道,法官、被告人、检察人员和律师从临时设置的各自专门通道进出法庭,并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实施安检。(2)科学配置庭审现场警力。庭审现场分为审判区、旁听区和外围,三个区域的警力配置如下:在审判区配置值庭警力和押解警力,值庭司法警察于审判台前两侧,面向被告人和旁听席,背对审判台站位,以能听清法官指令、不阻碍法官视线、能监视被告人情绪状态为宜。押解司法警察按“一犯两警”配置,位于被告人身后左右两侧,以能即时对被告人肢体进行有效控制为宜;在旁听区配置固定位置值庭警力和流动值庭警力,固定位置司法警察在旁听席第一排两端、最后一排两端就座,对旁听席形成四角控制,便于观察、处置突发情况。流动值庭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的过道来回巡逻,严密监控旁听人员的举动;在外围门窗位置配置武装警力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另配置一定机动警力负责传带诉讼参与人、处置突发事件及轮岗换班。

4.规范化执法风险防控。

(1)加大警力投入保障。一是加强协调,请求支援。当管辖法院现有警力紧张不能满足庭审安保需求时,可由分管院长向上级法院和当地政法委汇报,并与公安、武警部门协调,争取警力支援,形成以“法警为主,联手公安、武警”的警力保障模式,确保警务保障各环节配警充足,避免超负荷工作状态。二是优化警力配置。保障警力可分成押解组、看管组、安检组、值庭组、警卫组、突发事件处置组,由法院警务保障指挥员统一调度指挥,并根据警种优势科学编队,实现工作无缝对接。押解、看管、安检、值庭等司法警察专门业务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大门警卫、道路交通警卫、审判场所外围警卫,由司法警察协同公安、武警负责。(2)加大看管、值庭警力的轮岗频率。在持续时间较长的庭审中,值庭组负责人应与审判人员沟通协商,增加各位置值庭警力的轮岗频率,保证现有警力得到合理的休息与用餐时间,使其保持充沛的体能和旺盛的精力,维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看管警力的轮岗换班由看管组负责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3)加大物质保障。一是购置各类保障装备,降低司法警察职业风险的危险系数。重点解决基层警队警用装备不足、陈旧老化问题,不断提升警用装备的保障性能;为押解、看管患有传染性疾病被告人的司法警察配足、配齐各种防护装备,避免因职业暴露而受到感染。二是对参勤司法警察,按照“谁使用,谁补贴”的原则,由案件管辖法院给予适当执勤补助,异地调警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出差补助,改善司法警察高负荷工作的心理失衡。(4)加强司法警察的礼仪修养。一是“用规矩促规范”,在执法语言、执法行为、警容风纪等方面严格贯彻执行司法警务工作规定,是遵守司法警察礼仪的最有效方法。二是“以训练促提升”,将司法警察礼仪纳入日常训练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闪光灯下执法”训练,如:立正、跨立、坐姿、搭手、扶带、扶械等值庭姿势训练。通过训前动员、训中检查、训后考核、竞赛等形式,落实计划,保证训练质量。(5)加强警务保障的执法监督。一是挑选具有一定从警经验、较好职业素质的司法警察担任警务督察员,负责监督警务保障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警务人员规范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及时发现违规现象及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现场第一时间督导解决。二是利用视频监控、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对现场执法进行全程可追查的视音频摄录。三是在警务保障结束后及时总结,对队伍整体表现和参勤司法警察的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判,表现优秀的表扬鼓励,出现问题的剖析整改,“奖优改劣”不遗余力地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刘丽.民警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2][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付凤.犯罪预防中的技术预防与观念预防[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薛毅.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警务保障风险解析与防控[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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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政治

国际刊号:100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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