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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制度

  2021-08-24    43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我国香港地区在被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适用普通法系。1997年回归之后,香港地区仍然保留了英国式的普通法制度。律政司是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香港惩教署负责惩教领域的司法行政工作。基于历史原因,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司法行政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国外司法行政的特点,主要职责向政府法务方向发展,矫正(惩教)系统相对单成体系,形成了有其自身特点的司法行政制度。

  • 关键词:
  • 制度
  • 台湾
  • 司法行政
  • 澳门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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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制度


我国香港地区在被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适用普通法系。1997年回归之后,香港地区仍然保留了英国式的普通法制度。律政司是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香港惩教署负责惩教领域的司法行政工作。

香港特区的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源自英国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称为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或律政司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律政司长(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对香港总督负责,也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鉴于该职位的重要性,律政司长是香港主权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11997年主权移交后改称为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长官称律政司长(Secretary for Justice)。《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律政司的方针,即继续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治基石。2

律政司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政府三大部门之一,3在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律政司长作为第三顺序人选可临时代理其职务。4律政司的主要职责是向政府其他政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草拟政府条例草案、作出检控决定以及推广法治,同时还负责提升香港作为区域性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5在诸多职责中,检察工作处于核心位置,《基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下设司长办公室和7个专业法律科:61.民事法律科:负责民事诉讼、调解、仲裁和审裁处的事宜,与土地有关的咨询事宜,与商业合约和商业活动有关的咨询事宜,提供一般法律意见,仲裁;2.刑事检控科:就刑事案件提供意见和做出检控,在刑事法律、法例常规和效力方面向执法机构提供一般法律意见;3.宪制及政策事务科:法律政策,人权,政制发展及选举,中国内地法律,《基本法》,一般咨询和投诉;4.法律草拟科:草拟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法例,审阅并非由政府提出的法例拟稿的格式,提供持续更新的香港法例资料库(电子版香港法例);5.国际法律科:多边国际协议,双边国际协议,国际公法,司法互助;6.维护国家安全检控科: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7.政务及发展科:一般行政工作,人事、财务、会计及物料供应,培训,资讯科技,法律藏书,与其他政府部门联络,负责向上述六个法律科别提供一般支援。每个科均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专员除领导所属科别的工作外,也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部门的整体管理工作。司内的律师(通常称为政府律师)分别在其中一科工作。各法律科别虽然各司其职,但律政司所处理的事宜或案件当中,有不少都需要由多个科或由科内多个专家组合力解决。7此外,律政司还领导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调解督导委员会、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咨询机构等。

香港惩教署(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罚、保安处分和羁押执行机关,隶属香港保安局,与香港警务处、香港入境事务处等并称为纪律部队。香港监狱部门原称监狱署,隶属警察部门,1920年12月,当时的监狱署从警察部门分拆出来,1982年2月1日,监狱署易名为惩教署,以反映部门重视犯人康复,并确立未来发展的方向。8

惩教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政务秘书1人,助理署长4人。政务秘书领导公共关系及对外事务、会计、行政、资讯科技管理、整合科技、统计、工程及策划等组;助理署长(行动)领导惩教行动、健康护理、押解及支援组以及各惩教机构;助理署长(更生事务)领导工业及职业训练、更生事务、心理服务组以及3个更生机构;助理署长(服务素质)领导服务素质、投诉调查、反恐专责、审核及保安、管理事务及研究、智慧监狱组;助理署长(人力资源)领导人力资源、职员关系及福利组以及职员训练院。9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惩教署有6988名职员,管理28所惩教设施,8181名囚犯及1412名获释而接受监管的人员。被判监禁的罪犯会按性别、年龄和保安类别划分,然后送往惩教院所服刑。年龄介乎14岁至20岁的年轻罪犯可送往教导所或更生中心。劳教中心专为年龄介乎14岁至24岁的男性罪犯而设。吸毒者如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可被送往戒毒所接受治疗。28所不同保安级别的惩教设施中,9所为成年男性囚犯而设,2所为成年女性囚犯而设。为年轻男性而设的有1所惩教院所、1所劳教中心、1所教导所及2所更生中心。年轻女性则收于1所惩教院所及2所更生中心。喜灵洲戒毒所、励新惩教所、励顾惩教所及励敬惩教所的部分设施则收容被定罪的吸毒者。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分开收押需接受精神病观察、治疗和评估的各类男女囚犯。在这些惩教设施当中,有7所可用作收押不同年龄的候审者。惩教署还管理3所中途宿舍,协助受监管者重新融入社会,宿员可在日间外出工作或上学。


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制度


我国澳门地区在被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适用欧洲大陆法系。1999年回归之后,澳门地区仍然保留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澳门特区的主要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务局,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和惩教管理局也负责相应领域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务局隶属行政法务司,受行政法务司司长领导,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总体法务政策与集中统筹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术辅助工作,执行法律草拟、法律翻译、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法律推广等方面的政策,并负责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统筹及辅助工作以及支持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运作。11法务局的职责有:1.协助制定法务政策,并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2.执行集中统筹立法工作,协助制定立法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草拟及协助草拟属行政长官及政府权限的法律提案、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文件的草案;4.统筹法律翻译事务,研究并建议采取措施,使上项所指草案的法律技术词汇统一;5.就国际、区际法律事务及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提供法律技术辅助;6.促进及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宣传及推广工作;7.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实体进行与本身职责相关的合作;8.统筹登记及公证事务,监察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工作并作出技术指导,以及制定相关规章;9.负责登记及公证机关的行政及财政管理;10.监察自愿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11.依法向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司法援助委员会、法务公库、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及其他机关提供技术、后勤及行政辅助;12.管理法律人员数据库;13.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14.根据上级指示,执行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12

法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内设法制研究和立法统筹厅(下设法制研究处和立法统筹处)、法律草拟厅(下设法规草拟一处和二处)、法律翻译厅、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厅(下设条约处和国际及区际关系事务处)、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下设法律推广处和公共关系处)、登记及公证事务厅、技术辅助厅、行政及财政管理厅(下设人力资源处和财政及财产处)以及单设的资讯技术处。法务局下辖登记暨公证委员会法务公库、物业登记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负责商业、汽车、航空器、船舶登记)、民事登记局(负责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登记)、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另设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司法援助委员会、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13

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是一所提供司法及法律领域的专业培训公共专业教学机构,隶属于行政法务司,受行政法务司司长领导。其主要任务有:法院司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的专业培训;登记局局长及公证员的专业培训;私人公证员的专业培训;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登记暨公证文员的专业培训;举办再培训课程及进修课程;为公共行政当局的其他工作人员筹办法律领域的培训课程。此外,应澳门律师公会的请求,培训中心可为律师及实习律师举办培训活动,亦可根据合作议定书,为外地的公务员、司法官及法律从业员筹办司法及法律领域的培训活动,可直接或间接在司法及法律领域内开展有利于履行其本身职责的研究、科研活动以及筹办研讨会及会议。培训中心由主任领导及作为代表,由副主任辅助其执行领导工作。主任主持教学委员会的运作,该委员会具有对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并编制培训课程的计划及大纲的权限。教学委员会由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经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的4名常设成员组成。培训中心运作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由法务局提供。

惩教管理局是负责监禁与矫正的刑罚执行机关,隶属于保安司,受保安司司长领导。15该局的职责为:协助制定监务及有关少年感化院事务的政策;负责路环监狱及少年感化院的行政及财政管理,制定规章,并作出技术指导和监管;负责监务管理及制度方面的组织与运作;负责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监管措施的管理及制度方面的组织与运作;在本身职责范围内,与私人实体合作,以促进囚犯及被收容的青少年重返社会。惩教管理局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组织、信息及资源管理厅(下辖人力资源处、财政及财产处、组织及信息处、维修及保养处),公共关系及新闻处,法律支援处;管理路环监狱和少年感化院2个惩教机构。15

路环监狱为执行剥夺自由刑罚、保安处罚及未决犯羁押措施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1.为正确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及羁押措施而采取各种措施,尤其是提供社会、经济、家庭、心理等方面的辅助,医疗保健援助,就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文化、康乐、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辅助以及使囚犯遵守纪律;2.促进被判刑者重返社会;3.协调和监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囚犯的社会重返和看押的工作;4.监督其附属单位为完善社会重返和看押工作而采取的措施;5.统筹和监督其附属单位编制、更新囚犯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6.根据执行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准则,促进将囚犯分配至各囚区的工作;7.安排和负责生产工厂的管理,以便囚犯重返社会的目标与合理运用人力、物力、资源以及确保适当的工作安全环境方面的目标相配合;8.组织囚犯个人档案及有关纪录;9.组织和更新囚犯数据卡;10.关注为给予假释、延长刑罚、对收容的重新审查和延长收容所定的相关期间,以及执行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届满日期;11.协助制定狱警队伍人员值勤时间表的编订准则及规则,监督值勤时间的安排和实施;12.负责管理调配路环监狱的人员、财产及设备以及工程的实施情况;13.应要求编制报告书及意见书。此外,经惩教管理局局长许可,路环监狱还可就少年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管理方面提供意见,并提供技术和行动上的支援;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和医疗保健援助方面向少年感化院提供意见和行政及技术支援。监狱设男囚区及女囚区;每一囚区下设2个分区,其一为被羁押者而设,另一为被判刑者而设。监狱尚可在上款所指区域以外的其他地点设置一个或多个特别囚禁区,用以囚禁被列为防范类的囚犯、受绝对或有限制不准与外界接触制度约束的囚犯,以及被实施隔离的特别安全措施的囚犯。经有权限的政府成员许可,监狱还可例外地执行收容保安处分。16

少年感化院为收容、羁押青少年的教育场所,其对象为:待送交法官的青少年;交托少年感化院照顾的青少年;被命令以收容制度受观察的青少年;被施以收容措施的青少年。少年感化院具有下列职权:1.编制法律规定为作出决定所需的报告书;2.观察青少年;3.编制法律规定的个人教育计划;4.辅助司法当局正确执行各种措施,尤其提供社会、经济、家庭、心理等方面的辅助医疗保健援助,就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文化、康乐、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辅助,以及使青少年遵守纪律;5.促进正被收容的青少年接受教育;6.负责管理调配少年感化院的人员、财产及设备以及工程的实施。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行政制度


目前,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务部”。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确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际,1980年7月1日台湾地区对司法行政进行了一项重大改革,实施审检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属“司法院”,而“行政院”下之“司法行政部”仿日本改称为“法务部”,自此审判业务脱离“法务部”监督掌理。在审检分隶之后,各级检察机关一面隶属于“法务部”,一面配置于法院,而与同级法院平行,不相隶属。

目前,“法务部”主管检察、矫正、司法保护之行政事务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报请“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法务部”由“部长”负责,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置“政务次长”1人;置“常务次长”2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设置各司、处、室等部门机构。

(一)内设部门、职责及编制

“法律事务司”掌理下列事项:1.本部主管民事法规之研拟;2.“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务及其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之法规咨商;3.“国家”赔偿法规之研修事项及赔偿义务机关应诉时之协助;4.乡镇市调解法规之研修及其调解书审核以外业务之指导、监督;5.商务仲裁法规之研修及其法院裁判、备案与送达以外业务之指导、监督;6.行政执行法规之研修事项及其业务之指导、监督;7.法规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编译;8.本部职掌事项之条约、公约及协议签署之法律事务;9.不属于其他各司、处、室之法律事务事项。

“检察司”掌理下列事项:1.本部主管刑事法规之研拟;2.检察之行政;3.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法律研拟、审议及发给证明;4.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之监督;5.刑罚指挥执行之监督;6.保安处分指挥执行之监督;7.引渡罪犯;8.检察官参与民事、非讼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补偿;9.律师之管理、监督;10.其他有关检察事项。

“保护司”掌理下列事项:1.司法保护法规之研拟;2.司法保护制度之规划;3.犯罪预防;4.犯罪原因之调查、研究、分析;5.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规划、监督;6.保护管束执行之指导、监督;7.更生保护会之设立许可;8.更生保护事业之规划、指导、监督;9.法律扶助、法律服务及诉讼辅导之推动、奖励;10.法律知识之推广;11.其他有关司法保护事项。

“政风司”掌理下列事项:1.政风业务之行政;2.各机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奖惩之拟议;3.调查业务之联系;4.政风法令之拟订、倡导;5.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6.政风兴革;7.公务机密及机关安全维护;8.本部政风;9.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总务司”掌理下列事项:1.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管理;2.部令之发布;3.印信之典守;4.公报之发行及书刊之出版;5.公产、公物之管理;6.所属机关营缮工程及土地购置之监督;7.款项之出纳;8.事务管理;9.不属其他各司、处、室之事项。

信息处掌理下列事项:1.本部暨所属机关信息系统之规划、开发及推动;2.本部暨所属机关信息作业之指导、监督;3.本部暨所属机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之训练;4.刑事侦查、执行案件数据处理之管理;5.犯罪矫正、保护管束数据处理之管理;6.检察法规数据之汇整、运用;7.本部信息设施之管理、操作及维护;8.本部与其他机关间信息交换之协调;9.其他有关法务信息事项。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1.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及保管;2.文稿之撰拟、复核及汇陈;3.“部”务会报之议事;4.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5.施政之研究、发展、管制及考核;6.文书稽催及查询;7.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8.权责划分及分层负责;9.“法务部”公报之编辑及史料之搜集;10.“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法务部”下单设人事处、会计处、统计处,负责相应事务。

(二)特设机构、职责及编制

“法务部调查局”。“法务部”设调查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其前身是国民党当局的两大特务组织之一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即所谓“中统”),1949年改制为“内政部调查局”,1956年6月改属“司法行政部”,1980年才正式隶属“法务部”。“法务部调查局”掌理下列事项:1.内乱防制事项;2.外患防制事项;3.泄漏“国家机密”防制事项;4.贪渎防制及贿选查察事项;5.重大经济犯罪防制事项;6.毒品防制事项;7.洗钱防制事项;8.计算机犯罪防制、资安鉴识及资通安全处理事项;9.组织犯罪防制之协同办理事项;10.“国内安全”调查事项;11.保防及保防教育之协调、执行事项;12.“国内、外”相关机构之协调联系、“国际合作”“涉外国家安全”调查及“跨国”犯罪案件协助查缉事项;13.两岸情势及犯罪活动资料之搜集、建档、研析事项;14.“国内安全”及犯罪调查、防制之咨询规划、管理事项;15.化学、文书、物理、法医鉴识及科技支持事项;16.通讯监察及搜证器材管理支持事项;17.本局财产、文书、档案、出纳、庶务管理事项;18.本局工作倡导、受理陈情检举、接待参观、新闻联系处理、为民服务及其他公共事务事项;19.调查人员风纪考核、业务监督与查察事项;20.上级机关特交有关“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之调查、保防事项。该局置局长1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局长2人,襄理局务。该局设“国家”安全维护处、廉政处、经济犯罪防制处、毒品防制处、洗钱防制处、资通安全处、“国内安全调查处”、保防处、事务处、两岸情势研析处、咨询业务处、鉴识科学处、通讯监察处、督察处、总务处及公共事务室。另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研究委员会等。该局得层报“行政院”核准,于重要驻外馆处、机构派驻人员,负责机关安全保防业务及职掌涉外业务。为实施调查、保防业务,于各“省(市)”“县(市)”及重要地区,设调查处、调查站或工作站,其组织规程另定之。该局及所属省(市)县(市)调查处、站工作人员,于执行犯罪调查职务时,视同刑事诉讼法上之司法警察官。该局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得请各地相关司法警察机关指派人员协助之。

“行政执行署”。“法务部”为办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业务,特设行政执行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该署掌理下列事项:1.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相关法规之研拟及解释;2.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声明异议之决定;3.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之监督、审核、协调及联系;4.其他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强制执行事项。该署置署长1人,副署长1人,主任秘书1人为幕僚长。署长、副署长应具有行政执行官任用资格。该署得借调实任司法官担任署长、副署长、分署长、主任行政执行官、行政执行官职务。其借调应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同意后行之。

“矫正署”。“法务部”为规划矫正政策,并指挥、监督矫正机关执行矫正事务,特设矫正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该署设监狱、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训练所、少年观护所、少年矫正学校、少年辅育院等矫正机关。该署置署长1人,副署长2人,主任秘书1人。该署掌理事项如下:1.矫正政策、法规、制度之规划、指导及监督;2.矫正机关收容人调查分类、鉴别之规划、指导及监督;3.矫正机关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辅导、教导、教务、训导、社会工作、累进处遇、假释、撤销假释之规划、指导及监督;4.矫正机关收容人卫生、药瘾治疗、戒护之规划、指导及监督;5.矫正机关收容人作业、技能训练之规划、指导及监督;6.矫正机关之设置、裁撤、整并、人力调配与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为目的保安处分处所之规划、指导及监督;7.矫正机关设置补习学校与进修学校分校之规划、指导及监督;8.矫正人员教育、训练、进修、考察之规划、指导及监督;9.矫正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编译;10.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之规划、建置、推动及监督;11.其他有关矫正事项。

“司法官学院”。为办理司法人员之培训业务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设“法务部”司法官学院,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学院掌理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培训业务之执行;“法务部”所属司法人员之训练;依法务部核定由本学院举办前二款以外人员之培训;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之调查、分析及研究。其中,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培训,由“司法院”会同“考试院”及“行政院”设司法官训练委员会决定其训练方针、训练计划及其他有关训练重要事项,交由本学院执行。

“法医研究所”。为处理法医鉴验、人员培训及法医科技研究发展事项,特设法医研究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法医研究所负责:身体、病理及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药毒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法医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法医人员之培训;其他有关法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此外,“法务部”还设有法规委员会,研讨有关法规及法律问题;设诉愿审议委员会,置委员8人至14人,由参事、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及“部长”遴选聘之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组成,掌理诉愿业务。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之委员,不得少于诉愿审议委员会成员1/3。“法务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其他各种委员会。


四、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行政的特点


(一)对外国司法行政较好的吸收与借鉴

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港澳台三地的司法行政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外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做法。我国香港地区在被英国殖民统治之后进入了普通法系,采取了英式的司法行政制度,以律政司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检察事务、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草拟政府条例草案等。我国澳门特区原为葡萄牙殖民地,采取了葡式大陆法系的司法行政制度,以法务局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行政立法和公共法律服务。而我国台湾地区先借鉴德国式司法行政,主管检察院、法院,负责立法、行政和刑事执行、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等,后吸收借鉴日本式的司法行政,改“司法行政部”为“法务部”,实施审检分隶,不再负责管理法院系统。

(二)从司法行政到法务职责的演变

我国港澳台三地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司法行政机关传统的司法行政职责较小,而法务职责较强。从字面理解,司法行政是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以20世纪初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代表,由司法部负责管理法院人事、财务、设置等行政事务,法官在审判业务上独立。而法务的含义有所不同,它没有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责,但却包括各种政府法律事务,如立法、政府法律代表、检察诉讼、公共法律服务,其概念更加宽泛。我国香港地区的律政司实际上可以看作法务的另一称谓,其业务内容上主要是沿袭英国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不负责法院行政管理。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务局也不负责法院行政管理,甚至不负责检察官管理,其职责较为狭窄,限于行政法务范畴。而我国台湾地区先参考德国,设“司法行政部”负责法院管理、司法制度改革、立法、刑罚执行等传统司法行政事务;后参考日本,改“司法行政部”为“法务部”,实施审检分隶,不再负责管理法院系统,同时负责政风事务,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强制执行,重大案件的调查,其业务范围依然广泛,权力依然巨大。从我国港澳台三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特点看,总体上其法务属性更加突出,这为我国内地(大陆)司法行政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内容。

(三)惩教系统单成体系

港澳台三地的刑罚执行、保安处分执行和审前羁押都由惩教系统负责,并有如下特点:一是单成体系,香港惩教署和澳门惩教管理局都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离,单成体系,受保安系统领导;台湾地区的矫正署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是属于单独特设的机构。二是三地都使用的惩教或矫正,而非监狱来命名,更加体现现代刑事执行发展的趋势。三是惩教机构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执行传统监禁刑的监狱,还包括社区矫正、更生保护的机构、戒毒中心,同时还负责审前羁押和精神病囚犯的收押,这实际上是在刑事执行领域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司绍寒.我国港澳台地区司法行政制度概述[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0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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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

期刊人气:984

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9-329X

国内刊号:11-4102/D

创刊时间:1982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7-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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