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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亚国家“多元平衡”外交政策对能源合作的消极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0-05-12    38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多元平衡”是中亚国家对外政策的显著特点,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本国利益。“多元平衡”外交政策对中国中亚能源合作具有消极性影响,包括:域外大国势力干涉,本国投资环境易变,民间对中方投资的抵触心理。在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过程中,中方要尊重他国在中亚的传统势力和现实存在,丰富合作参与结构,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软实力作用,以正确应对可能出现的消极性影响。

  • 关键词:
  • 中亚
  • 外交
  • 多元平衡外交
  • 能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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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平衡”外交政策,是20世纪90年代后,中亚国家为实现从苏联加盟国到独立国家的角色转变,通过对自身实力和地缘环境综合评估,所采取的全新对外战略。借助新古典现实主义框架的理解:作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中间地带”,中亚国家内部物质实力的相对弱势和体系层次上安全困境的内外关联性影响,要求其政府必须采取某种依附性的“搭便车”策略从大国处获得多方面扶持帮助,以确保包括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等多方面在内的国家利益实现。如哈萨克斯坦前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所言:哈国登上国际舞台以后,就进入一个崭新的环境之中,像任何其他国家一样,在此环境中它的外交方针都要按自己的、由民族国家利益所决定的逻辑发展。同其他国家开展多元化合作,本质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政策选择。

中亚地区能源种类多样,储量丰富,是亚洲仅次于中东的第二大能源产地,2014年该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分布为1315亿吨、142万亿方,占世界的54%和71%。能源产业关联的GDP值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比很高。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造访哈萨克斯坦并首提“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倡议,开启了中国中亚合作历史的新时代。扩大,深化双边合作,确保中国能源供给安全,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倡议中亟需落实的重点内容。在该现实背景下,对中亚国家的“多元平衡”外交政策——这一中亚国家内部重要单位层次变量进行正确评估和审视,对确保双边能源合作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多元平衡”外交政策对能源合作的消极性影响


1.1区域层次:域外势力的均衡性遏制

“多元平衡外交”政策的思想渊源来自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均势,实质为一种国家间力量的对比态势,是动态平衡的过程,体系单位间连续的互动是均势得以实现的途径。均势理论中以“威胁平衡论”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依靠对国际现实的观察,小国往往可凭借自身优势特点,利用大国间的结构性冲突和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从中获利,通过大国相互制衡来维持自己所在区域相对稳定,实现本国的生存、独立与发展。

这种小国获利的外部环境,对大国则是充满博弈风险的场所。从历史上看,中间地带主导权的争夺,一直贯穿着冷战时期美苏争夺世界霸权的始终。1979年,苏联进军阿富汗后美国提出“卡特主义”与之针锋相对,结束了两国20世纪整个70年代缓和的局面,正是大国因利益纠葛而对抗的现实诠释。中亚是麦金德“陆权说”中的“心脏地带”,拥有将政治影响力辐射整个欧亚大陆的最短半径,具备重要地缘意义。在“多元平衡”外交政策指导下,中亚国家对域外强国势力于该地区的保持和延伸并不持有根本性抵触态度,更多的是选择顺势而为来实现对本国安全利益的保障。这一方面是因其国力较弱,不具备参局博弈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作为最终的获益方,中亚国家也并不拥有主动参与纷争的主观能动性因素。

中国近年发展势头强劲,一些诸如“中国威胁论”,“儒家威权主义”等论调在海外屡见不鲜。中国同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尽管在内容上属于经济范畴,但在此过程中,包括人文、政治文化等在内的非经济要素的跨国性流动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如何消除美俄等域外大国警惕和过度解读,最终确保政策顺利推进和项目的安全落地,是中方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

1.2单位层次:投资环境的变动性风险

以“多元平衡外交”政策为对外战略的国家,本质是谋求一种多国势力在本国范围内和本国所在区域内的动态平衡,其国内政策的调整行为和国家外部环境变化的关联度极高,因此就需要领导人能够对外部环境进行准确评估,并能高效的将自身判断转化为本国具体政策并得以执行。中亚国家在独立后,分别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现代性政治制度。但受历史因素和苏联时代的政治文化影响,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却相对缓慢。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原总统纳扎尔巴耶夫自哈国独立以来一直任总统至2019年,是哈萨克斯坦的“国父”,在国内具有极高声望。其强劲的政治手腕和个人魅力是国家维持稳定发展,政策连续性得以保持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尽快融入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纳扎尔巴耶夫曾操手了国家民主制度层面的体制性改革。但一方面出于对发生在吉尔吉斯斯坦“颜色革命”事件的警惕;另一方面本着“经济优先政治”的发展原则,哈国的民主化改革成效并不显著,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未实现从“克里斯玛型”到“法理型”的根本性转变。制度性保障的缺失,意味着国内领导人的更替会对政局稳定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中方在该中亚地区的投资环境。同时,由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存在,新领导人执政风格和外事理念将直接影响国家对外政策的连续性和倾向性。

2019年6月,托卡耶夫就任新一届哈萨克斯坦总统,并在同年9月访华,延续纳扎尔巴耶夫时代政治轨迹,奠定了新一任政府对中哈两国继续保持睦邻友好,合作共赢关系的正面基调。但这种“良好”的结果并不能代替制度上的“保证”,它实质上仍然是纳扎尔巴耶夫时代的对华合作态度和务实政治智慧的贯彻,难以看出新总统个人的政治态度倾向。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多元平衡”的政策构想下,以哈国为代表的中亚国家始终具备政策倾向性即刻变化的可能,集权体制的存在更会加深其不确定性。如果政策沟通因对方倾向性的变化而受到阻碍,那么其他“设施联通”“贸易畅通”等目标也必将受到影响。

1.3社会层次:舆论环境的疑虑性抵触

中亚国家“多元平衡”外交政策的顺利开展,需依托于多级化力量间相互抵冲,拒绝出现单一强大外部力量,从而威胁到本国独立自主的区域环境。这种“多元化”的存在,从客观层面观察,是域外大国为追求地缘利益而相互角力的直接产物,但从主观层面分析,它更多是中亚国家“有意为之”的主观选择。通过灵活多变的外交趋向实现与其他强国的“等距离”接触,防止在该地区内出现大国单独控制局面,从而使自己“被迫站队”,是实行“多元平衡”外交政策的中亚国家,在制定外事策略时的重要考量。

近年来,中国同中亚地区国家的双边能源合作成果颇丰,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下签订了包括:《中哈经济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至2020年)》《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政府间框架协议》《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以及中乌(乌兹别克斯坦)两国的《关于在落实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框架下扩大互利经贸合作的议定书》,中土(土库曼斯坦)《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等在内的一系列官方协议文件,于政策制定、项目落地、合作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中国在为中亚国家提供能源消费市场、输出国内过剩产能的同时,应对自身凭借经济实力,在该地区内部影响力不断上升的事实保持克制和谨慎态度,充分理解中亚国家对“等距”和国家安全间的敏感性关联,防止“一家独大”局面出现,导致对方当局亲近其他域外力量,而使双方当下能源合作的良好势头受阻。


2、针对“多元平衡”外交政策消极性影响的应对策略


2.1推进大国沟通机制常态化,保证战略互信

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的国际影响力,特别是在作为周边的中亚地区的地缘影响力与日俱增已然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同中亚各国开展能源合作,中方要特别注重与其他域外力量的“求同存异”,以防止出现域外大国势力在该地区的均衡态势被打破的局面。借助新制度自由主义的理解,中国可充分利用即有地区合作机制和对话平台,规范不同域外力量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使其趋向有序化和多赢化的显性特征,避免相互为实现本国利益所出台的政策对冲,降低沟通和交易成本,减少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负面性影响,从而实现非零和性博弈,确保彼此间的实质性合作。因此,在具体做法上:中方可积极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同俄罗斯在该地区推行经济空间一体化政策的产物——“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加强“一带一盟”的深度建设,以经济领域内切实的实际成果,抵销双方政治战略分歧所带来的负面性影响。同美国可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建立“中亚能源合作对话机制”,重申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访哈时就已提出中国在双边合作中坚持的“三不政策”,即决不干涉中亚国家内政、不谋求地区事务主导权和不经营势力范围。为双方政府间高层对话提供平台,减少出现战略误判的可能。同时,加快凝聚同欧盟,印度等国家在该地区的共识和合作意向,鼓励多方参与“一带一路”开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降低政治风险,实现普惠共赢。

2.2丰富中方参与层次多样性,强化风险应对

中国同中亚近年来能源合作领域的成果丰富,在具体形式上,也实现了从早期双边贸易买卖关系,到多边全方位多领域合作的转变。当下中国正处于产业、能源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中国在中亚地区的能源需求正呈现正比例发展态势逐年递增,构建可持续供给的能源安全观念,也迈出早期的倡议阶段,转化为了具体的政策项目并加以实践。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内,双方针对能源主题的合作发展前景依然良好。这就要求中国在推进能源合作进度时,重视布局的长远性,稳定性和多层次性,继续完善不同层次单位主体在能源合作发展进程中的参与结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所具备的灵活性、韧性和对政策敏感度高等优势,细化政策配套措施,加强中方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应对中亚国家国内政策改动所造成的投资环境变化。

具体措施上,中方在政府层面应发挥高层建设性、引导性作用,发挥政策,贸易,基础设施,资金,人文等要素在多方合作过程中的辅助性功能,淡化自身在投资中的角色,推动企业独立投资,独立应对风险,为企业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针对中亚各国的政治形势,中国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与企业沟通,从有利于中亚各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角度来引导中国企业理性投资,避免在能源争夺、政局干预等方面的介入,减少中国企业在中亚地区能源投资的阻力。以柔性手段继续拓展经济区域化得合作深度。对企业而言,作为中国开展能源外交的“先行者”和“桥头兵”,应做好几个关键:第一,紧密结合政府支持、政策依托和平台建设;第二,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逐步提升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第三,做好企业的能源国际合作能力。来应对投资环境因政策性变动可能出现变化的客观性因素。

2.3重视人文领域合作关联度,优化国家形象

针对中亚国家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中方企业在该地区行为举措的敏感性关注和防御性抵触心理,我们一方面应继续加强同中亚国家高层的战略互信,充分利用好既有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合作机制,如WTO的贸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新形势下组织职能从安全领域不断扩展至经济领域的“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框架下的对话平台等,积极引导多方沟通,妥善处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合作行动受阻,甚至是投资搁置的行为,重视中亚国家对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综合性考量,为双方合作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氛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软实力的影响作用,重视因迥异的文化特性而导致的民众心理隔阂,打消因“中国威胁论”而滋生的疑虑情绪,切实做好“民心相通”工作,加深本地群众对中国投资行为的了解和认知,为双方项目的顺利落地打好社会舆论基础。

此目标的实现,具有官方和民间不同层次的两种途径:第一,由政府牵头,社会响应,扩大双方现有人文交流平台,拓宽文化沟通渠道,强化双方在科教文卫等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如继续深入发掘孔子学院在当地的文化传播潜力,扩大中亚国家在华留学生规模,加强教育文化交流等。要重视媒体宣传在合作过程中的舆论塑造作用,及时报道好中方投资项目对当地包括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二,对企业而言,作为实现“民心相通”目标的执行者,企业要充分具备中国中亚能源合作过程中的“窗口”意识,尊重当地习俗,遵从当地法律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言行,并在当地的生态保护,社会公益等领域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实际行动改善中亚国家对中国的态度和认知。塑造“强大”而不“强势”的国家形象,防止实行“多元平衡”外交政策的中亚国家为抵销对华疑虑心理而倾向其他势力,增加双边合作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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