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河南省需着力完善财税政策,建立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通过对国际涉农财税政策的分析,基于河南省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增值税、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创建康养旅游示范村和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建议,以期多方发力走好走稳乡村振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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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涉农财税政策分析
(一)涉农财政补贴政策
据统计,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农业补贴约占农民总收入的20%,欧盟约为35%,日本达到65%左右。
1、农产品保险补贴。
农业保险是美国政府实施农业保护的政策之一,能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户的风险损失。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的《农作物保险修正法案》规定,农作物保险承保范围要覆盖所有粮食作物,政府对提供农业保险的机构进行保费补贴,农户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即可获取较高的保险额度[1]。1990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时将获得高额的赔偿;未参加保险的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时将获得平均年产量40%的等价赔偿。
2、收入补贴。
日本政府规定,对居住在山区或半山区的农民实行补贴政策,每人补贴约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5.14元人民币,2023),总补贴面积达到欧盟补贴面积的2倍多。
(二)涉农财政投资政策
国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涉农财政投资政策,包括直接投资模式和乡村银行模式,集中在外溢性强的农业基础性建设、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投资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发展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建立农产品产前产后服务体系。
1、直接投资模式。
美国政府在农业产业化初级阶段,财政投资重点放在交通运输建设、修建公有土地等,夯实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的大型灌溉设施是由联邦和各州政府投资兴建,中小型灌溉设施则是由农场主个人或合伙投资建设,农业部给予部分资助。美国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长期投资形成了便捷的交通与水利设施,为农业的高效生产提供了前提条件。在农业产业化高速发展阶段,重点投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2]。美国国会颁布法令,政府需向各州分拨土地,用于建立各州高校,并在高校内成立农业试验站、农产品推广协会等,大力发展农业教育,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科研与推广。为了保障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规范各个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防止农业投资的盲目性与无效性,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农业投资法》,利用立法的政策来加强农业投资机制运营的有效管理。美国农业部及各州市场新闻局定期免费为农场主、收购商、经销商等提供农产品的价格和供需情况信息,市场信息系统覆盖美国农产品主要集散中心和生产中心。
2、乡村银行模式。
英国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长期金融机构、中短期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监管机构[3]。长期金融机构包括农业抵押公司、清算银行和土地改良公司等,为农户提供土地及农用资产的抵押贷款。中短期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从业人员大多为当地农村居民,因此贷款人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即可进行贷款。合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修订监管规则以及进行风险控制。
(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国家的涉农税收政策各有特点。例如,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经济体大国,实行联邦税制和地方税制并行的政策,来促进本国的农业发展。在财产税以及投资税方面,对农民和农业相关产业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农业投资被农户当做合法的“避税所”。在所得税制度下,对于涉农的所得税比其他产业的所得税体现出较多的优惠。农业劳务、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农业合作工会等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待遇。美国的《所得税法》规定,农产品在销售时划入到资本项目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资本的增值额按照现行税率的21%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日本的涉农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土地税。土地税仅仅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的农民只需交付地租,无需交付土地税。同时日本的法人税长期实行低税制,一般企业按照现行税率的32.12%纳税,而农户按照现行税率的26.53%纳税。
法国的《土地税法》规定,对于安置青年务农的土地减免50%的土地税。农场主有延期纳税的权利,可将尚未出售或者已售的农产品递延至下一个纳税期。
二、河南省涉农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财政补贴方式不太合理
在农产品出口方面,河南省的黄箱收入补贴为农业产值的3.3%左右,与WTO规定的上限8.5%还有很大的差距。农业补贴的结构也亟待调整,由于各地区人均收入存在差异,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和一般地区的农户享受的补贴应存在差异。在农产品种类方面,绿色、生态、高质的农产品享受的补贴应与其他农产品有所区别。
(二)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税款是由最终环节的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降低了最终环节购买者的支出,农业生产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出口的农产品,企业还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会进行压价收购,退税款也没有实际退给农业生产者,因此,增值税涉农优惠并未落实到农业生产者个体上。
国家对于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生产、销售环节以低税率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免收增值税。这些增值税涉农优惠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旨在减轻农民负担,而实际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在不断上涨,反而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政府减免增值税的成效被冲抵,削弱了增值税惠农政策的效用,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税收减免的实际受益者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农业生产者在农村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以上可以得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市居民需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但享受的权利却不同,由于城乡差别,城市居民享受了更多的教育、医疗及报销的福利,而进城务工农民则承担了较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完善河南省涉农财税政策的建议
相较于国际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道路,河南省的农业产业发展还需很长之路要走,涉农财税政策还需修订和完善。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一是不再减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让其按规定进行纳税,税务局所收税款及时上缴国库,政府再按照田亩数对农民进行补贴或者按比例补贴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二是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实行“生产成本+微利”的定价模式,使增值税减免的惠农效应真正体现在农民身上,促进农业长远有效发展。
(二)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对农业生产者同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征税对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同时设置免征额,使得普通个体农业生产者的税负为零,而规模化经营、收益较高的农业生产者承担少量税负。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和非城市居民,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也按照一定比例的附加来加计扣除费用。通过以上调整,可以体现税收的轻税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三)创建康养旅游示范村
将衔接资金投入到康养旅游特色产业,有利于壮大脱贫村村集体经济,实现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稳定增收的目的。目前,全省已创建第一批40个AAAA级康养旅游示范村,包括巩义市的小关镇南岭新村、新密市的尖山乡神仙洞村、栾川县的潭头镇拨云岭村等。其中新县的田铺乡田铺康养旅游示范村,把山区变景区、乡村变景点、民房变客房、农产品变礼品、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2022年1至9月,该县接待游客804.8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56.3亿元。
(四)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实施110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包括普惠性税收政策、结构性减税降费及留抵退税政策等,这些政策能够持续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进程。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这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让乡村地区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的红利,让涉农企业真正享受到实惠,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加快乡村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目前的税收政策侧重于乡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赋能新型农业经济实体的发展,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
四、结语
河南省的涉农财税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对国际涉农财税政策成功经验的研究借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希望本文能为河南涉农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文小才.美国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与财税政策[J].北方经济,2008(05):50-53.
[2]郭会芳.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农家参谋,2020(19):75-76.
[3]唐江云,向平,杨红,等.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安徽农业科学,2019,47(23):266-269+278.
基金资助: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财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790019;
文章来源:褚颖,张红玲.河南省涉农财税政策与国外经验借鉴分析[J].河南农业,2023(3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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