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书籍是人类学习成长的必需品,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图书成为人们更喜闻乐见的阅读方式。由于电子图书侵权成本低、传播快,其侵权行为远超传统领域,版权保护面临极大困境。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版权保护意识的缺乏,保护技术的不完善,使电子图书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分析了电子图书版权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式,拟构建全新、健全的图书版权保护体系,使各领域各群体意识到图书版权的重要性。为我国从事这一领域的相关人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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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文化也越来越重视。图书是人们提升文化水平的载体,但现阶段图书的版权面临着更多威胁。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图书在保护版权措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内容复制会更加容易,造成对正版电子书籍的经济权益的侵害,同时,滋生大量盗版和侵权内容。网络不仅没有为图书带来正向积极作用,反而破坏了文化产业整体创作质量,会大大降低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们的阅读感受。因此针对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为解决问题制定出详细策略。
二、我国电子图书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 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图书数字化以后,盗版极其容易,首先,网络传播速度极快,对于许多畅销书籍在经过数字化转变后形成电子书,在网络迅速获得阅读流量。但是许多数字化图书都是未经原创作者授权就擅自挪作他用,这已经是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对作者造成了权利损害和经济损失;其次,由于有了基础范本,对图书电子化的侵权成本较低,造成了图书数字化泛滥及盗版图书盛行的情况,这也是很多原创作者抗拒数字出版的主要原因;最后,由于网络出版约束措施存在漏洞,相关制度和法律还不十分健全,在此期间,网络出版版权的原创性更加难以保证,在利益的驱使下,人性弱点展露无遗,文化创新无从提升。而我国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滞后,不能有效地保护数字版权。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版权法律体系,但法律更新的速度不敌数字出版领域的发展速度。首先,无法保障法律法规内容对现实数字化出版权利的及时反馈;其次,目前我国仅仅出版了一部《著作权法》,剩余对数字化出版都是由相关行政机构和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法规规章等;最后,我国数字化出版相关法律仅仅在基本层面上对数字版权保护进行笼统的概括,缺少对侵权和维护创作合法权利细节规范内容,同时,也缺少具体惩戒措施明晰化的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数字内容传播范围的广泛性,无法界定具体侵权主体人,侵权取证成本和维护创作者版权收益不成正比。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在解决电子图书版权侵权纷争时,往往呈现很多缺陷与不足。
(二) 缺乏图书版权的保护意识与有效技术手段
社会大环境对于图书版权保护在整体上缺乏浓厚的保护氛围,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许多出版行业人员没有对版权保护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保护。由于数字化侵权现象的泛滥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公众的版权意识逐渐降低,侵权日益猖獗。
随着物质文明的丰富,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在当今知识共享的观念影响下,人们对盗版图书的认知不足,认为盗版并不属于侵权范畴,造成公众正版图书心理认同感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客观上助长了盗版现象猖獗盛行。以上问题的出现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导致创作者在得不到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环境失望,一定程度丧失写作的积极性,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从长远角度来看,在侵权泛滥冲击下,正版意识的下降比数字版权产业利益受损更具有危害性。
同时,很多电子图书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手段进行“防身”。部分采用技术措施的现阶段大多用的是DRM技术。但首先技术措施本身也面临被强力破解和反制的风险,需要法律施以援手予以保护。其次DRM技术存在以下缺陷:①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过度强化和保护版权人及数字内容提供者的利益,而对使用者的权益漠视和毫不关心,形成对信息资源不合理的垄断。原先由著作权法赋予的合理使用权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②对用户隐私的侵犯。读者要接触访问受DRM保护的数字内容,必须先提供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注册以获取授权许可才能正常使用。③技术标准不统一影响使用的便利。在DRM领域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市场上技术供应商和组织提供的DRM产品都是基于私有协议,采用的是不同的文件格式和不同的技术标准,相互之间并不兼容。读者要购买某数字内容必须购买与之相匹配的阅读器或下载专用使用软件。
三、我国电子图书版权的保护策略
(一) 从法律层面,健全数字图书版权法律制度
我国文化产业不断壮大和发展,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侵权和盗版书籍的问题也受到国家的关注。为了净化文化产业毒瘤,需要健全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障的法律制度。针对数字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的有关概念,明确出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范围,全面落实权责分明制度,明确出版商版权归属和创作者原创性责任。首先,应该严格核查电子图书出版商的出版资格,保障在作者授权许可下出版和发行图书;其次,应该在创作者和出版商之间创立好沟通媒介,帮助创作者享有权利和经济权益,同时,在创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合作出版过程中有效调解相关出版事宜;最后,应该明确出版支付相关要求,规范文化市场交易的标准,保障版税合理范围和公开透明度。
在数字化版权广泛讨论权利问题基础上,需要制定严格且规范化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法,明确数字化文化产品使用规范,保障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严格限制使用者权利,在这里限制的意义并不是对使用者正当阅读图书资源的权利干预,而是对其使用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同时,在网络化新媒体平台,比如:微博、QQ、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侵权行为纳入相应的数字化版权保护体系中,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落实好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图书版权合法权利人在网络化媒体传播平台的权利不受侵害。
我国还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在数字化版权保护措施上成功的例子,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并且善于总结和发现企业对数字化版权法律界定的共性特征,如何加强出版人、创作者、出版商等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何引导电子图书正向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创作者和消费者提供应有的服务和保障措施等,努力将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得更科学、更完备。例如,可以借鉴日本的政府介入的补偿金制度,明确征收对象和收费金额。
(二) 采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
在电子图书数字版权规范化和保护的技术层面,需加大完善改进力度。在电子出版商提供图书资源时,需要对作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保障图书资源的安全性。采用先进的防盗技术对图书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重视对加密技术的强化。
对于现在应用较广泛的DRM技术,针对前述三项弊端,需要对技术进行完善和改进,建立一个兼顾数字化出版相关方权利和利益的DRM技术标准体系,才有利于数字出版业的升级改造和健康发展。
另外,可以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首先,在确权方面,区块链提高确权的公信力。利用区块链和可信时间戳对知识产权进行存证;其次,在用权环节,区块链技术能够对上链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清晰的产权溯源,明确产权主体,并且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一定程度提升知识产权的流转效率。最后,在维权环节,区块链技术能够凭借自身优势,通过知识产权的链上信息快速追溯知识产权拥有人,明确侵权主体,著名作家贾平凹就利用了区块链技术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安全。
总之,应该通过技术的更新和改进,为电子图书的确权、用权、维权提供更好的保护机制。
(三) 增强保护意识,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实现版权保护可持续发展
出版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管理制度,强化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在日常的工作中,组织员工学习,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知识讲座,促进整个企业对图书版权保护有深刻的认识。可通过由以往版权被盗用的案例让员工对其分析,判断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保护。此外,可以采取社区走访等形式,调查人们对图书出版版权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程度,然后在社区开展以“图书版权”为主题的活动,使更多的公众了解如何算作是侵权,并在未来共同参与杜绝这种现象。
为了使传统的出版行业尽快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进程,各个企业应加强对版权保护人才的培养。为了保障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性,需要尽快成立一支强大的人才队伍,既有在新时代对于版权保护的责任意识,同时又具备法律知识并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四、结论
通过以上叙述得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不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形成周密的保护系统,增强版权保护的意识,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使现存的电子图书版权困境向更好的方面转化。保护版权,打击盗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应兼顾权利人、商家、交易平台、消费者等不同主题的合理诉求,共同构建版权保护的大格局,真正让中国成为世界上的文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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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王文晓.国内电子图书版权保护的困境与策略[J].传媒论坛,2021,4(15):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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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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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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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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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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