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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控制投标人围串标法律措施探究

  2020-05-09    50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本文所论围串标为不考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是投标人为追求中标及超额利润,私下与其他投标人对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文中解析了围标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并降低围串标风险的一些措施,供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参考。

1、前言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约定投标报价或其他投标事宜,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特定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其他投标人称为陪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招标竞争的公平性原则,使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


2、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简称《标法》)的颁布,让我们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是我国招投标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在各个领域逐步规范。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施行,招标环境也得到进一步改善。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标法》第三十二条做出了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进一步列举了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及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3、导致围标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1)围标是恶性竞争的产物。真正的招标竞争实际上相当于一场投标人间的“厮杀”,投标人为了在这场“厮杀”中胜出,不得不退让更多的利润,甚至为了获得市场份额而亏损。侥幸“战胜”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然而“战败”则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食粮”。因而在屡次的“厮杀”之后,双方均意识到这样下去两败俱伤、得不偿失,便握手言和,逐渐走向的合作共赢。(2)围标参与者受各自利益驱使。对标的志在必得的投标人,尤其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果自身不具备绝对的优势,则必然会想尽办法的通过其他“旁门左道”来提高中标几率。于是,围标人就应声而出。对标的兴趣缺失或自身竞争优势较弱中标希望渺茫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作为陪标人配合围标获利,也可以本次的“牺牲”来换取对方下次的配合,从而达成长期合作关系。(3)对围标行为的举证难、认定难、查处也难。首先,《条例》中虽然列举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但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围标行为举证难。其次,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多持明哲保身的态度,通常只是找个原因否决投标,而不愿进行深层次的追究,从而导致围标行为认定难。最后,有的投标人即使被认定为围串标,也会通过其背后强大的关系网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施压”,大事化小,减轻处罚,从而导致围标行为查处难。


4、如何防范和控制投标人围标


4.1通过增加投标人数量,降低围标成功率

(1)扩展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渠道。除了指定的公开网站外,充分利用博客、论坛、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多途径的公开招标公告信息,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得知招标信息并参与投标。(2)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降低不必要的投标人商务资格条件和技术资格条件,从而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并参与投标。

4.2通过增强标书出售过程的保密性,增加围标人不确定因素

为制定最有利的围标策略,围标人必然要想方设法的获取获取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及其他信息。大力推广电子招投标应用,标书出售由系统自动完成,减少经手人员和名单泄露风险。

4.3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策略

(1)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明显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有可能诱导投标人通过围标恶意抬高投标报价,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最高投标限价过低甚至低于成本,就会出现投标人过少,缺乏竞争性,有利于围标成功。(2)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满分的评标策略。首先,因中标影响因素单一,能够减少围标可选策略,降低围标意义;其次,能够相对防止围标人哄抬价格,从而降低招标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3)采用随机入围方式计算基准价。对于采用评标基准价方式进行价格分计算的招标项目,围标人会通过多家配合来影响或者控制评标基准价,以保证中标几率最高。采用随机入围方式计算基准价,即随机确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让围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无法进行预判或无法达到预期,降低围标成功率。

4.4增加评审程序和深度

(1)增加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间的横向评审。通过对不同投标人商务、技术、价格投标文件的横向比较,判定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雷同等情形,即《条例》中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2)有效标不足3个,推荐须慎重。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发现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时,是否否决全部投标还要看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不能一概而论。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但在一些难以形成竞争的招标项目中,围标人就充分利用这条规定,在保证自己的投标报价最低的前提下,找来几个明显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故意废标的陪标人,凑足3家开标,而使自己成为“具备明显竞争性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在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尤其是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应当慎重推荐,避免围标人钻法律的漏洞。

4.5增加围标成本和风险

(1)根据标的额适当增加投标保证金金额。陪标人为不影响企业自身经营并降低风险,投标保证金一般要求围标人垫付。增加投标保证金金额,就使得围标人不得不加大围标成本,如果流动资金不足,则难以实现围标目的。(2)加重围标处罚。通过招标文件以及制度的约束,使参与围标的当事人意识到围串标行为一旦被识别出来,将面临及其严肃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增加围标风险。

4.6建立投标人信用体系

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违约等失信行为进行公告,并按照行为类型,进行信用评分。对评分较低的投标人实行评标中失信加价或扣分、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等惩戒措施。


5、结束语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围标趋势已越演越烈,防范和控制投标人围标行为,对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俊兵.我国招标投标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J].建材与装饰,2018(29):185.

[2]赖星.起底隐秘的围标江湖[J].中国招标,2018(50):41-42.


何芳.论如何防范和控制投标人围串标[J].中外企业家,202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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