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主要存在开证银行获得货物控货权方面存在风险、难以实时掌握货物运输状态、无法快速实现货物销售与提单流转三个问题。为此建议:一是银行分步骤推进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二是通过立法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属性;三是开发铁路提单信息系统,实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四是进一步培育进口商品本地流转市场,推进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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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欧班列贯通欧亚大陆,国际铁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一直以来,铁路运输只有铁路运单,没有铁路提单。铁路运单仅能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缔结利用铁路运输货物的合同凭证,法律层面上,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铁路运单无物权属性,不能作为融资工具凭证,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陆路贸易需求。因此,参照海运提单,探索具有物权属性,可作为融资工具的铁路提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在中欧班列(渝新欧)常态化运行背景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融入国家战略,进一步推动铁路提单质押融资创新工作,积极探索陆路贸易规则,推动陆上贸易发展,目前,已取得一定成绩。
一、重庆铁路提单探索现状
2017年12月,重庆签发首笔基于铁路提单的国际信用证,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重庆共签发铁路提单15笔,主要用于铁路提单跟单信用证、托收等国际贸易融资及结算,金额高达400多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000多万元。目前,重庆铁路提单探索时间较短,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两大特点:一是应用范围小。目前,重庆铁路提单主要应用于渝新欧班列,应用领域多限于整车进口,未实现大范围推广;二是无物权属性。当前使用的铁路提单整体参照海运提单创立,尚无法理支持,无物权属性,非真正意义上的提单。
二、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重庆以“货代单”代替铁路运单为思路,使银行认可铁路提单为物权凭证,通过建立银行动产质押融资“线下全流程监管+线上大数据监测”的风控模式,实现了铁路提单质押融资。但铁路提单本身不具备物权属性,在实现常态化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
(一)开证银行获得货物控货权方面存在风险
开证银行为把控风险,将能否实际拥有货物控货权和处置权作为核定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方式赋予铁路提单以物权属性,开证银行通过铁路提单质押获得货物控货权,但此控货权无法理支持,关键时刻控货权能否和物权法赋予的物权对抗仍无定论,一旦纠纷产生,如若法院支持物权法高于三方合同,而进口商亦拒不付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将处于钱货两空的高风险境地。
(二)开证银行难以实时掌握货物运输状态
海运从装船到卸货,中途一般无停靠,且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实时掌握货物运输状态。中欧班列(渝新欧)涉及国家和地区较多,各国信息系统未实现高效对接和共享。出口商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发货、及时装运以及货物在途运输情况银行均难以实时掌握,从而在与进口商交单议付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面临一定风险。
(三)开证银行无法快速实现货物销售与提单流转
目前,中欧班列(渝新欧)回程货物种类复杂,涵盖各行各业,如平行进口汽车、木材、肉类、红酒、植物种苗等,但重庆目前尚未在本地形成较为完善的进口商品流转市场。凭借铁路提单,开证银行获得货物的实际处置权,但由于市场不完善,如何实施货物处置权显得难度较大,且要在短时间内销售货物变现或者实现提单流转,都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下,开证银行将面临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探索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银行分步骤推进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
银行应基于实践现状,分步创新金融产品,稳步推进铁路提单质押融资金融服务。
一是初步探索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补足保证金模式。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与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作,探索由其补足保证金模式。即当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自身仅需存入20%保证金,其余80%保证金由物流金融公司提供。这一模式操作简单,亦可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为郑州国际陆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证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但物流金融公司资金有限,该模式不能长期持续。
二是深入探索银行与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授信合作模式。从物流金融服务公司补足保证金模式过渡到物流金融服务公司在银行存入部分风险准备金,银行对物流金融服务公司授信(品种为融资性保函等)模式。如入驻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企业在进口商品时,可通过让物流金融服务公司开立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保函作为担保的方式,在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用于国际结算。该模式无需对进口商授信,但由于物流金融公司不希望征信上反映过多保函、担保等或有负债,亦不适合长期使用。目前,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正推进该模式的应用。
三是稳定探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分步探索,稳步推进,最终实现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赋予。即基于物流金融公司提供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监管以及货物的处置变现服务,银行将铁路提单视作可接受的担保物,为进口商提供开证、贸易融资等服务。
(二)通过立法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属性
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处于探索阶段,多以签订多方合同形式赋予其“物权属性”。铁路提单真正物权属性的赋予,仍需以推动国家立法、制定国际规则和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目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铁路提单”法律问题。
一是以制度创新推动铁路提单实践应用,并不断丰富和完善规则标准,逐渐形成“习惯法”,进而推动国家立法。通过制度创新提高铁路提单在渝新欧班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等国际路线中的实践应用强度,推动企业、银行和承运人共同以明确的具体条款方式约定具备物权属性的铁路提单的要素和详细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将“契约”演变为“习惯做法”,并逐步适用于全国所有中欧班列。商务部、交通部等部委出台相应部门规章,详细化针对铁路提单的管理办法,依规依法操作,从源头杜绝法律风险。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关于铁路提单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物权法上明确,提单不仅包含海运提单,还包括铁路提单。
二是常态化中欧班列铁路提单的实践使用,逐步形成亚欧国际习惯法,推动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签署。即使我国通过国家立法赋予铁路提单以物权属性,但中欧班列途经国家众多,沿线国家关于铁路提单的立法及区域习惯法等亦严重缺失,将铁路提单的物权效力延伸至中欧班列途经所有国家和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常态化、国际化铁路提单物权功能的实践使用,让其逐步成为途经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认可的亚欧国家国际惯例,进而推动国际层面相关公约和协定的签署。
三是丰富亚欧国家实践,推动国际条约的签订。我国在中欧班列沿线国家和地区形成铁路提单物权功能实践使用的习惯法后,逐步将应用领域适用到“一带一路”区域,推动欧亚国家共同签署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条约。不仅可以让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得到各国承认,亦可促进亚欧国家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区域经贸合作,逐步实现“一带一路”区域经贸关系的法制化、一体化与便利化。
(三)开发铁路提单信息系统,实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
铁路提单的应用实践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撑,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公司等各方应共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让贸易、单据、检验检疫等信息及时与沿线国家实现共享和交换。一是将铁路提单处理系统纳入陆路运输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各个业务模块的数据共享;二是通过铁路提单信息系统采集客户和货物信息,向客户反馈运输单证信息和货物运行状态;三是通过铁路提单信息系统与铁路95306货运电商网站和境外铁路经营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从而使银行、承运人等实现对货物的全程监控、把握,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货物在起运、在途和放货环节的实时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破除金融机构介入陆路贸易的瓶颈。
(四)进一步培育进口商品本地流转市场,推进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流转
培育进口商品本地流转市场,完善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流转制度,有效落实银行对质押铁路提单的处置权,提高银行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性。
一是创新“前店后库”进口商品流转模式。以上海自贸区森兰商都建设模式为模板,尝试将进口商品市场、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等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自贸区内进口商品信息,将自贸区内“仓库”与区外各大销售商场有效结合,形成“前店后库”进口商品流转商业模式,加速进口商品流转速度,消除银行对铁路提单处置能力较低的负面影响,提高其创新以铁路提单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二是全面布局进口商品智慧市场。分步推进进口商品流转的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强化市场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而提高进口商品的分拨、流转速度。如打造进口商品线上线下同步展示、同步销售、上下互动的模式,构建实体经营和网上销售的双赢格局。
三是完善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流转制度。铁路提单不具备物权属性,在流转方面尚无法理支持。应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铁路提单实现背书转让流转,提高贸易的效率,发挥提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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