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金融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同样也在发挥着非同凡响的作用。商业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互为基础,为了能够在时代的潮流洗礼当中取得一席之地,加快银行业的迅速转型,成立起全能型的综合性银行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发展求存的共识。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控股银行监管的效率与安全性,文章从金融控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本质关系入手来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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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在金融体系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所趋之下,金融制度一再变迁,让人不得不开始重视起综合经营体制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逐渐壮大的必然趋势。从我国当前保持对外开放的综合国策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成为银行实现稳健稳定发展的后盾与助力。那么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除了要维护金融业当中的良性竞争秩序之外,还应当从金融控股与银行监管之间存在的关系间另辟蹊径,只有始终具有前瞻性的眼光才能够始终保证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稳步前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
1.制度安排。
单单从组织架构上出发,我国现存的综合性银行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的组织安排形式。首先,是直接由商业银行来进行金融业务的展开,全方位且多元化的全能经营模式,这种组织安排形式是最为常见的;其次,就是商业银行以银行控股的方式融入了集团化的模式架构当中,虽然相较于前面的组织形式稍显弱化,但是目前这也是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之一。最后,就是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制度基础而存在,这种组织安排形式在欧美国家是较为常见的,在我国尚未得到行业人士的一致认可,但是从国际总体趋势上来看,自从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得到通过之后,国际银行与各国领导层都已经对金融控股公司引起了关注,我国也不例外。
2.制度基础与途径选择。
从制度基础上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态上呈现着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状态,现存的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都还未达到规范的程度,所以对于金融控股银行监管的落实应当从制度规范入手来实现,这才是实现变革的关键。就目前的趋势而言,对于有希望实现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应当率先成立起金融控股公司。那么为了配合这些银行能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取得一席之地,政府就需要为了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联性来制定相应的“防火墙”条例。同时针对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必须以实施有效的功能性监督为主要目的来进行运营。
3.模式与途径。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来说,脱离不开以下三种,一种是将非金融企业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例如光大模式与鲁能模式都属于这一类型;还有一种就是将商业银行来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一类型基本上就是早期的国有独资银行模式和另外一些同时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居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与其附属的证券公司之间没有完全脱离联系,就会形成这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后一种,就是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例如平安保险模式等。
首先,将非金融企业作为母公司,也就是让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那么其旗下的子公司最高决策层的意见将会直接或间接的受制于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时这些子公司也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对外开展相应的业务与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如果将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也就是由银行来控股其他商业银行与机构,与前一种相同,其最高决策层会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牵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的模式基本同上。
二、探索变革之路
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机构,而到现如今,我们却已经具备了一个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财务等门类的金融机构体系,从发展历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初级混业经营时期,然后是其后直至上世纪末期的分业经营确立时期,最后就是从1998年以来的综合经营探索。而充满革新的机遇的未来之路也就藏在自1998年以来的综合经营探索道路当中,接下来,我们将据此展开分析。
在经历十几年的变革与摸索之后,金融综合经营态势的雏形已经呈现在了我们的眼前,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业务拓展。首先,是以交叉销售、托管业务合作以及各项委托合作构成的横向业务合作。交叉销售就是银行利用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来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进行代理销售;而托管业务合作,则是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推出以来,信托和证券、保险等公司陆续将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到银行,目前已经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行业重要领域;其他各类委托合作则是近年来异军突起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也由此衍生出了影子银行业务。
其次,就是在于股权交叉投资,由于《商业银行法》的综合限制下,商业银行是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的,但是在2003年后该项条例有了变动,通过“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实现了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试点。近年来,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业企业在金融领域的股权投资布局逐步铺陈开来,我国金融股权交叉也已经形成了四足鼎立的模式,分别由银行集团、非银行集团、控股集团以及产融结合四种模式构成。最后,是关于业务的交叉经营。这主要是因为部分监管规则的变化,各类金融机构都开始尝试突破分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展开金融创新。对于债券承销业务来说,其原本属于证券公司的传统经营范围,但是发展到现在,诸多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也都加入了各类债券的承销资格。而对于信托业务来说,一开始由证监会给予证券公司权利接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到后期证监会与保监会又分别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此类业务,所以信托业务在分业界线上一直都是比较模糊的。而就目前的趋势而言,已经开始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申请证券业务牌照。
三、金融控股银行监管优化对策
1.完善银行监管工具。
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目前的银行业态环境下,不仅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本身不具备相当完善的体系,相应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也较少,因为我国的银行业普遍呈现出业务创新能力不足,且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情况。自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工具有了一定的升级,所以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现在在其中包含四个监管工具。第一,是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来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这需要建立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第二,是针对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来进行调整;第三,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来进行引入;第四,在目前的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之上,针对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来进行引入。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变化情况,针对金融监管工具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确保银行执法力度的有效落实。
2.健全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对于银行监管法规的完善,我们首先就要从立法层面来入手改革。因为目前金融控股银行在许多方面仍具有较多的不规范性,所以为了能够实现金融业和银行业的规范化,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就要进行适当的加强,并且针对其中的条例进行适当的补充与完善,确保银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此外还应当针对市场退出进行补充,关于银行债券保护的法律条款能够确保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得到基本的保障,所以在立法层面一定要坚定意识为完善金融法律体制而奋斗。针对理论与实际之间关系也要做到细致的讨论与研究,明确在银行监管体系当中法律的重要位置,使得银行业能够得到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谈完了立法,就要说到执法。执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是由银保监会来履行的,银保监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针对我国的银行业展开监督,对于其中发现违反了国家银行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有效的给予处罚。然后,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始终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措施,始终保护国家金融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严厉打击所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金融违法犯罪要做到斩尽杀绝,综合提升执法效率,过程中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令行禁止的原则,从而实现对银行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与金融秩序的维护,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
3.市场退出监管。
对于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对风险来进行预防与把控,综合提升银行的运转效率。对于金融控股银行来说,要做到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制定始终都要保证尽可能细致,避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其次,切实维护人民银行在市场退出机制当中的权威地位,一旦产生金融危机,人民银行就要承担起各大商业银行的领导角色,与国家一起共同来帮助商业银行渡过难关,维护人民大众的经济利益避免造成损失。
其次,对于没有重大问题的银行,在其退市的时候要尽量令其能够被收购,如果是由重大问题的银行则最好能够令其直接破产。但是处理过程要讲究章法,但是因为银行破产的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对于该项内容要审慎确定。
最后,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来对市场退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解决,尽可能多利用市场手段,而避免利用行政手段,尽可能地引导行业风向对银行业作出适当的调整。此外,还要加强对于存款者的金融风险意识教育,不要让民众认为存在银行的钱就是最安全的,提升大众的心理承受力,避免因为银行倒闭而出现严重的社会性事件。
四、结语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并未跨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人口基础大以及地理位置上的优越性特点,仍然具备着庞大的经济体量。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银行业目前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面对目前尚未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我们需要从现下的国情与实际出发,针对银行监管方式进行适当的发展与改革,在确保经济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构建起完整科学的银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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